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景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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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貪污的指控。第二上訴人是一間物業管理公司(黃開基公司)的老闆涉嫌教唆一間從事小型維修工程的承辦商(創迪公司) 的東主(第一上訴人)向其公司的一名職員,高級物業主任陳志明先生,提供利益以獲取其公司所管理的兩幢大廈(康睦庭園和宏龍工業大廈)的維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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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8/2018 [2019] HKCFI 11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88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38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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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本案涉及貪污的指控。第二上訴人是一間物業管理公司(黃開基公司)的老闆涉嫌教唆一間從事小型維修工程的承辦商(創迪公司) 的東主(第一上訴人)向其公司的一名職員,高級物業主任陳志明先生,提供利益以獲取其公司所管理的兩幢大廈(康睦庭園和宏龍工業大廈)的維修工程。 2.就兩幢大廈需要進行的一些維修工程,有關大廈的法團委聘黃開基公司向外招標,價低者得。在2015年8月份,第二上訴人向其員工陳先生建議一些賺錢方法,說透過介紹公司獲得工程令他們兩人一起賺錢。 3.其後,第二上訴人介紹第一上訴人給陳先生認識,並提議邀請第一上訴人公司參與有關大廈的維修工程投標事宜。最終有關兩幢大廈的工程批予出價最低的第一上訴人的創迪公司。 4.期間,陳先生已把事情向廉政公署舉報,案發當日(2016年2月3日),在廉署人員監視下,第一、二上訴人與陳先生在一間酒樓午膳時,第一上訴人在男洗手間內把現金$1,440交給陳先生作為康睦庭園工程的報酬,另答應給予陳先生一成的工程費作為宏龍大廈工程的報酬。 5.事後,第一上訴人被起訴兩項向代理人陳先生提供利益的控罪[1](控罪一和二),而第二上訴人則面對一項協助及教唆第一上訴人向代理人陳先生提供利益的控罪[2](控罪三)。控罪一和三所指其主事人的業務是關於籌辦和處理康睦庭園外牆安裝空調排水管的工程,而控罪二則關於籌辦和處理宏龍工業大廈外牆修葺工程。 6.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梁文亮席前審理,經審訊後兩人被判罪成,第一上訴人兩罪各判監四個月,同期執行,而第二上訴人同樣被判監四個月。兩人均就定罪提出上訴,第二上訴人亦針對判刑提出上訴。 7.兩名上訴人不論在審訊或上訴時均有律師代表,第二上訴人更聘用郭資深大律師替他提出是次上訴。他們提出多項上訴理由,但本席認為在是次上訴只需處理郭資深大律師提出的第一個上訴理由:
8.關於康睦庭園法團,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第62段這樣說:
9.至於宏龍工業大廈法團,裁判官在第69段這樣說:
10.從以上可見,裁判官視陳先生為兩幢大廈法團的代理人,這點與控罪書指陳先生為其公司黃開基的代理人是有所不同;當然主事人也會因此而有所不同。 11.郭資深大律師同意從法律原則的角度來看,一位代理人當然可以同時有兩位主事人。但當決定以那個主事人的代理人身份來控告,控方必定要證明收取的利益是與該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控方選定了以控方第一證人為管理公司的代理人來控告第一及第二上訴人,原審裁判官就要以此為依歸去考慮案情。 12.本席引述第二上訴人的典據中一宗終審法院的案例Hau Tung Ying FACC 2,3 /2010,終審法院在案中提及以下相關法律原則:
13.不爭的事實裁判官作出定罪前並沒有給予辯方任何回應的機會。 14.代表答辯人譚資深大律師回應指原審時,法庭處理的只是同一件事,辯方也清楚了解。答辯人陳詞大綱:
15.郭資深大律師指出在Luk案,上訴法院認為沒有問題原因是控罪書本身已談及有關的兩間公司(控罪書指其中一間就是另一間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而本案的控罪書卻沒有談及陳先生作為兩幢大廈法團的代理人。 16.簡單而言,本席要決定的是,情況是否如答辯人所述,本案控方立場從沒有改變,因此不存在裁判官偏離事實基礎,那麼Hau案所談及的情況並不適用;又或是如上訴一方所指裁判官偏離了控方的事實基礎,應按照Hau案所述的法律原則行事。 17.郭資深大律師還指出陳志雲案[4],終審法院就第9條作出進一步詮釋:
18.黃開基是提供管理服務的公司,而兩幢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的業務與管理服務應有所不同,在針對不同的主事人,縱使是關於單一情況例如該大廈的一項維修工程的招標事宜,但本席認為或多或少需要考慮的事情會有所不同。 19.特別考慮到陳志雲案終審法院就第9提及的法律原則,要考慮的包括「破壞主事人有權期望其代理人遵守的信任和忠誠關係的行為」,不同的主事人可有不同的期望。 20.因此,本席認為裁判官只集中處理控罪書沒有包涵的情況,即陳先生為有關大廈法團的代理人,明顯偏離了控方原先的立場指他身為管理公司的代理人這事實。他亦沒有給予辯方任何回應的機會,這屬於程序上的嚴重失當。在這情況下的定罪會對上訴人造成不公。 21.控罪指陳先生是黃開基公司的代理人而其主事人當然就是黃開基公司,這一點貫穿三項控罪,因此三項控罪的定罪也變得不穩妥及不安全。 22.由於本席認為郭資深大律師所提出的第一個上訴理由已經成立,本席不打算在此繼續處理他和第一上訴人所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 23.基於前述理由,本席裁定兩名上訴人上訴得直,定罪和刑罰一併撤銷。 24.但就案件應否發還重審,本席要求控辯雙方在本判案書頒下的日期起計兩星期內提交書面陳詞。
答辯人: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高級檢控官阮兆研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轉聘沈智輝大律師代表 第二上訴人:由鄺文輝律師事務所轉聘郭棟明資深大律師、林國輝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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