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景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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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兩名上訴人因一些貪污控罪被定罪而提出上訴,本席裁定上訴得直並把案件發還重審,現兩名上訴人就原審及上訴的訟費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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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8/2018 [2019] HKCFI 23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88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38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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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訟費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兩名上訴人因一些貪污控罪被定罪而提出上訴,本席裁定上訴得直並把案件發還重審,現兩名上訴人就原審及上訴的訟費提出申請。 2.答辯人表明不反對兩名上訴人上訴的訟費,但就第二上訴人而言,要求法庭只批出一張大律師的證書 ( 在上訴時第二上訴人聘請了一名資深大律師帶領原審時的大律師提出上訴 ) 。 3.至於原審的訟費,答辯人反對的原因是本上訴得直是基於技術性的問題。答辯人指出本席作出重審的裁決時曾提及:
4.本席在考慮重審時確實說過這屬技術上的問題,但由於已把案件發還重審,本席不打算在此詳加解釋以上所謂技術上的問題,以免影響將會進行的審訊。 5.在考慮訟費時,本席相信說出以下已經足夠。雖說事情是一體兩面,但始終涉及兩個不同的主事人,當法庭考慮貪污罪涉及對主事人利益損害時,未必完全相同,特別當控方指稱其中一名主事人是有份貪污的人。簡單而言,雖說技術上的問題,但情況並非這技術性問題得到解決之後,必然的結果便是定罪。 6.再者,本席裁定上訴得直的原因是裁判官偏離了控方原先檢控的基礎作出分析,這與兩名上訴人無關。 7.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兩名上訴人可取回其原審的訟費。 8.至於答辯人反對第二上訴人獲取兩張大律師的證書,理由主要是案件並不涉及複雜的法律爭議,一名富有經驗的大律師處理已綽綽有餘,不需資深大律師的協助。 9.第二上訴人指出是次上訴在加入資深大律師後,上訴理由書曾作修訂並附加了現時上訴得直的理據。本席認為這顯示資深大律師在本上訴確實扮演了關鍵性的角色,因此應可獲得大律師的證書。 10.因此,本席批准兩名上訴人提出的全部上訴申請,頒令他們可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 ( 第二上訴人可獲得兩張大律師證書 ) ,但不包括上訴一方所指出例外的日子,即2019年4月9日。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 :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轉聘沈智輝大律師代表。 第二上訴人:由鄺文輝律師事務所轉聘郭棟明資深大律師、林國輝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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