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4004/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November 2018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謝沈智慧.

Family law –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visitation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joint custody vs sole custody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psychological report – credibility of witnesses – Mother awarded sole custody – Father awarded reasonable day visitation – No contact between son and aunt without consent

Legal issues: Joint vs Sole Custody · Who gets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Visitation

Outcome: Mother awarded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Father granted reasonable day visitation.

Cites 3 cases

Case No.FCMC 4004/2015[2019] HKFC 80
Court
Family Court
Date30 Nov 2018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謝沈智慧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4004 / 2015

[2019] HKFC 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5年第40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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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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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謝沈智慧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17年3月28日,3月30日至3月31日,
7月5日至7月7日,8月31日至9月1日,
10月31日及2018年1月22日
判決書日期: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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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管養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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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關乎兩名家庭子女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的審訊。父母兩人均分别要求獲得兩名家庭子女的照顧管束權。答辯人〔母親〕接納共同管養,呈請人〔父親〕則要求獨自管養。

背景

2.父親現年64歲,母親現年37歲。他們於2001年8月30日在中國內地結婚。兩人育有兩名家庭子女。兒子於2002年1月3日出生,現年16歲。女兒生於2008年1月3日,現年10歲。2014年之前,父母及兩名子女均居於中國內地。

3.父親是一名基建公司的工程經理,週一至週五均於天津居住及工作。母親現時從事兼職倉務員,除非須照顧家庭子女,否則通常每週七天均會上班。另外每月約有三天會於下班後從事帶貨〔主要為日用品、化妝品及手袋〕過關到内地或澳門,賺取額外收入。她亦會在澳門幫助客人兌换貨幣及籌碼及介紹客人到賭場。

4.2013年10月,母親與女兒遷出位於深圳的前婚姻居所,於附近的公寓居住。2014年8月,母親帶同女兒移居香港,並於天水圍租住單位。父親、其姊〔姑母〕及兒子亦在約2014年10月搬到天水圍的另一個單位居住。

5.2015年4月8日,父親提出離婚呈請。

6.2015年5月,兒子從父親的住所離家出走,從此與母親及女兒同住。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於父親的探視期間,兒子兩度與姑母發生衝突,最後均須報警求助。後來,兒子因2016年與姑母的衝突而接受警司警戒。

7.2016年5月12日,法庭發出暫准離婚命令。

論點

8.父親指他的經濟狀況比母親優越;他和姑母的學歴也比母親高。他指最嚴重的是母親長期沉迷賭博,一直疏忽照顧兩名子女,甚至將年幼的女兒獨留在家。他指母親不但未能有效監管家庭子女,還教唆兒子說謊又破壞兒子與姑母的關係。另外,父親亦指母親情緒不穩,曾在兒子面前向他使用暴力,令兒子受驚;母親亦曾企圖帶同女兒自殺。父親續指母親品格低劣,曾偷取姑母的鑽戒及騙取姑母的售權收益。他亦指母親教唆兒子說謊稱不願與父親和姑母同住。他續指子女由母親照顧及管束,只會對子女的身心造成負面的影響。父親要求獲得子女的獨自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他同意不能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可獲合理探視權,包括留宿探視。

9.母親承認因被婚姻問題困擾而一度沉迷賭博。可是她指稱父親先帶她到澳門的賭場。她指稱現在已後悔及改過。除此之外,她對父親的指控全部予以否認。母親稱,除了兒子與父親及姑母居住的短暫時間外,她一直是兩名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她從沒有使用暴力,反而是父親對她使用家暴,令她嚴重受傷。另外,母親指出父親長期於天津工作,無法親自照顧兒女。因此她與兒女的關係遠比他們與父親的關係緊密。父親須依賴姑母照顧兒女,但姑母與兒子曾發生嚴重衝突。況且,父親和姑母均堅持己見,漠視兒女的想法、喜好和感受。兒女已日漸長大,有自己獨立的思考。父親和姑母硬將己見付諸兒女,只會繼續造成衝突。兒女亦已表明希望繼續與母親同住,法庭應考慮子女的意願。母親接受共同管養,但要求獲得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她亦同意父親獲得兒子的合理探視及女兒的界定探視〔包括留宿探視〕,即每週末的星期六上午9時30分至翌日下午4時正。子女的探視均須由父親親自接送,而父母可自行決定接送地點;除非與母親或兒子有共識,否則不會安排兒子與姑母接觸。父親在學校長假期時可在母親同意下帶子女外遊,但必須在學校假期完結前回港。除非與母親有共識,父親不可安排姑母與兒子一同外遊。如父親獲得照顧及管束權,母親要求享有每週末的留宿探視及長假期的一半時間。

10.總括而言,本案論點是:

(1)     家庭子女的管養權應該是共同管養還是單獨管養?

(2)     如是單獨管養,由誰人管養才切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3)     怎樣的照顧及管束安排才有利子女的福祉?

(4)     探視應如何安排?

適用的法律原則

11.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例程序及財產條例》第19條: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12.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訂明,當法庭考慮這類申請時: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申索為優先;

(b)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13.家事法庭亦慣常考慮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第9.29段所建議的因素: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别、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庭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庭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麽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庭根據法例在有關法律種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14.上述清單雖仍未正式成為香港法例,但會有助法庭裁定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於H v N (children: variation of interim order)[2012] 5 HKLRD 498一案中,法庭解釋法官不是必定要考慮上述清單內的所有因素,而是可自行選擇應該考慮什麽因素。

管養權及照顧管束權

15.Y v P (CACV 140/2009) 一案内,羅傑志上訴庭長就婚姻訴訟雙方就管養權的議題上,有以下的解釋:

“…The Recorder’s judgment usefully sets out the law relating to custody. As the Recorder pointed out in paragraph 24, the first consideration as to whether to grant joint custody to both parents or sole custody must be the welfare of the child. The Recorder went on to state that whether or not a joint custody order is workable depends very much on whether the parents can co-operate. The Recorder continued:

(3) A joint custody order may in appropriate cases be made for the purpose of encouraging parents to overcome their differences and co-operate for the benefit of their children. Joint custody in such circumstances can serve the purpose of recognizing the role of both parents in the child’s upbringing. However, if it is clear that a joint custody order is not workable, it seems unlikely that the Court will nevertheless make such a joint custody order solely for the purpose of encouraging the parties to overcome their differences or to recognize the continuing role of the parties. As stated above, a joint custody order which is unlikely to be workable cannot be in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ren as the adverse consequences will far outweigh the benefits that it may bring.

It should be remembered that even where there is a joint custody order, it would, inevitably, fall to one of the parents to decide minor everyday matters. The court is able to make a joint custody order when it is satisfied that the parties would co-operate. Co-operation does not mean that the parties are expected to be of the same mind or opinion about everything but it does entail the parties being able to leave decisions on less important matters to the other party. If that were not the case the joint custody order would be unworkable. Each party has to be able to trust the other party to the extent of leaving such decisions to the other party…

16.PD v KWW (Child: Joint Custody) [2010 4 HKLRD 191一案中,夏正民法官就兩者之分别及法庭是否頒令共同管養時,作出以下解釋:

“36. It is to be emphasized in the strongest terms that if one parent only is given custody, that parent is not thereby given an absolute and independent authority to act without further reference to the non-custodial parent…

38. A non-custodial parent, therefore, has the right to be consulted in respect of all matters of consequence that relate to the child’s upbringing. While the right to be consulted does not include a power to veto, it is nevertheless a substantial right. It is not merely a right to be informed, it is a right to be able to confer on the matter in issue, to give advice and to have that advice considered.

39. While therefore a parent who is given sole custody is given the authority, in the event of disagreement with the non-custodial parent, to make the final decision, it should only be made after due consultation and, if the final decision that is made is considered by the non-custodial parent to be inimical to the child’s best interest; the court may be called upon to determine the matter.

40. Invariably, therefore, the giving of sole custody to one parent does no more than recognize that,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are secured by giving to that parent the authority, if necessary, to make a final decision concerning matters of consequence in the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but only after the other parent’s views have been given full and rational consideration. In summary, an order of sole custody does no more than add a qualification to the otherwise joint endeavor of both parents in raising their child, that qualification being that the final decision will rest with one parent.

41. For this reason it is often said that there is a thin line between sole custody and joint custody…

Joint Custody: the proper approach

52. Today, although there has been no change in our law similar to many other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orders for joint custody are in no way exceptional. This is because it is accepted that in principle, such orders are in the interest of children.

53. In all but the most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the effect of divorce on the children of the marriage, especially children of tender years, is deeply felt. In all but the most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such children desire that they should continue to be protected and guided by both parents. The case before us is an example.

54. In the result, in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the fact that, as a result of th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 relations between the parents are strained is not of itself a reason to refuse to make a joint order of custody. Nor is the fact that the parent to be given care and control does not agree. Such orders look to the future. They will govern a limited area of exchange between the parents, albeit one of the greatest importance.

55. Accordingly, the issue for the judge is whether, with the court proceedings concluded, it is reasonably anticipated that the parents will be able to agree on the questions of importance that will determine the upbringing of their child, both recognizing that, as difficult as it may be for them, this process of co-operation is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56. In determining this issue, the judge is entitled to proceed on the presumption that competent, loving parents possessed of sufficient objectivity to be able to make rational decision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child will be able to co-operate with each other concerning matters of importance in the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57.  At all times, the welfare of the child remains the first and paramount consideration. As this Court has recognized (see, for example, Y v P [2009] HKFLR 308), there may be occasions when the ability of the parents to reach any rational accord in respect of important matters concerning the upbringing of their child is so deeply undermined that to compel attempts at co-operation will not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hild but only leave the child more vulnerable.

專家報告

17.於本案内,兩名社會工作主任各撰寫了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     2016年2月17日〔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由林可茵女士〔林姑娘〕撰寫 [C/507-516] ;

(2)     2017年3月3日〔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由黃敏鍶女士〔黄姑娘〕撰寫 [C/517-527] 。

18.社會福利署亦存檔一份有關兒子的心理專家報告,日期為2017年3月7日〔心理專家報告〕,由李醫生撰寫[C/527-1 – 527-8]。

社工的觀察

19.就父母與家庭子女的互動,林姑娘於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內有以下的觀察[C/512]:

“19. …進入遊戲室時,父親主動提出跟孩子玩問答遊戲,唯〔兒子〕及〔女兒〕均表示沒有興趣參與。及後父親主要集中關注〔兒子〕,他以提供外出活動的使費吸引兒子參與遊戲,反觀〔女兒〕則大部份時間都是獨自在遊戲室的另一角玩耍。在整個過程中,父親與孩子互動相對單向。按觀察,父子之間存在着溝通問題,〔兒子〕對父親沒有用心聆聽他的分享而感到不滿。相反,〔女兒〕間中會主動擁抱並坐在父親腿上,態度親密,反映父女之間的關係良好。整體而言,父親與青少年子女溝通的技巧仍有待改善”

20.於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內[C/512],黄姑娘的觀察如下:

“13. …〔父親〕拿出一雙運動鞋送予〔兒子〕並與他談論做運動,〔兒子〕接下鞋子,表情平淡,然後自行玩弄在檯上的遊戲;〔女兒〕則找來畫板畫畫。之後〔父親〕訴說生活近況,只有〔女兒〕有回應並維持與〔父親〕溝適,〔兒子〕則默不作聲。之後〔父親〕拿出手提電話以免提播放英文懷舊金曲,又說出歌曲内容及因應歌曲背景介紹歐洲的地方名勝,並逗〔兒子〕回應,〔兒子〕木無表情及鲜有回應。同時〔女兒〕在房間内自行找尋玩具,間中逗〔父親〕說話。不久,〔女兒〕表示感到無聊,〔父親〕一方面繼續向〔兒子〕講述那些懷舊金曲的背景。之後〔女兒〕向〔父親〕表示要水喝,〔父親〕指示〔女兒〕在背包找水壺,〔女兒〕找不到,便建議向調查主任查詢有否白開水,〔父親〕則告訴她不要麻煩人家。此時〔兒子〕離開遊戲室,〔女兒〕跟隨,〔兒子〕便帶〔女兒〕到走廊的水機拿水喝。總的來說,〔女兒〕與〔父親〕較多互動,且多由〔女兒〕作主動。〔父親〕則多向〔兒子〕採主動,不過〔兒子〕反應冷淡。”

21.相反地,兩名社工均發現兩名家庭子女與母親相處融洽及有效溝通。林姑娘指 [C/512] :

“…進入遊戲室時,母親讓〔兒子〕及〔女兒〕選擇玩具,並主動參與其中。在整個過程中,母親與孩子們相處自然融洽,對答流暢。不時有非語言的接觸及交流,彼此均愉快地投入在遊戲中。期間母親不時留意孩子們的反應,並作出適當的鼓勵和回應,讓孩子共同參與遊戲。此外,母親亦懂得透過輕鬆的方法,以孩子的語言與他們溝通。〔兒子〕及〔女兒〕亦能按母親指示收拾玩具,反映母親能掌握有效管教兒童的方法。於家訪期間,母親以說理的方式跟〔兒子〕檢討他與父親之間的矛盾,唯〔兒子〕在這方面表現仍欠反省,對母親在這方面的意見不大接受。”

22.黄姑娘的觀察如下[C521] :

“〔兒子〕及〔女兒〕各自於遊戲室內找尋玩具,〔女兒〕走進一間遊戲小屋時〔母親〕著她小心免撞傷…過程中三人有說有笑。另外,遊戲中〔女兒〕亂拋骰子又曾把紙幣擲向〔兒子〕,〔母親〕即時糾正〔女兒〕的行為,〔女兒〕有聽從指令…總的來說,〔母親〕與〔兒子〕及〔女兒〕在觀察過程中保持溝通,整體氣氛輕鬆融洽。”

心理醫生的報告

23.父母於2014年8月發生衝突後,父親帶同兒子從深圳遷往香港與祖母及姑母同住,而女兒則繼續由母親及外婆照顧。父親指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兒子主要由姑母照顧。2015年5月,兒子從與姑母同住的居所離家出走。自此,兒子一直堅拒與父親會面。就算在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社工陳姑娘作出協調也不果。訴訟展開後,法庭發出臨時界定探視命令,可惜兒子仍未能與父親及姑母和諧共處。2015年12月26日,兒子更兩度與姑母發生嚴重衝突,每次均須報警處理。父親更認定母親離間父子感情,於是法庭傳召心理醫生的報告。

24.李醫生於報告内指兒子抗拒父親的探視源於他倆之間的相處問題。父子之間曾有衝突,但後來緊張關係有所緩和。醫生指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母親離間父子感情,兒子是因與父親及姑母的親身經歷而產生抗拒,而兒子與姑母的關係衝突最為嚴重。醫生建議父親可接受親子訓練或輔導,助他理解及體諒兒子成長的需要〔C/527-6 – 527-7〕。醫生指雖然兒子確認與母親關係較好,但本案內沒有出現兒子無故偏向母親的情况〔parental alignment〕。

子女的現况及意願

兒子

25.兩名家庭子女現分別16及10歲。社工作出調查時,兩名子女均能清楚表達其意願。

26.根據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兒子於元朗一所學校就讀。他的學校社工表示,兒子的出席率穩定及守時,能遵守校規,在校内沒有行為或情緒問題。雖然兒子在去年九月才入讀該校,其整體適應及學習表現均見理想。學校社工透露,兒子的問题主要是來自家庭,他討厭姑母對他母親的負面評價,也不喜歡父親及姑母的過分監管及要求。而父親表示他已努力改善管教技巧,他深信兒子是受母視的唆擺才有這些想法。父母均表示兒子現時有肥胖症,須改善飲食習慣。此外,由於受父母離異及家庭衝突的困擾,兒子正接受社會福利署所提供的臨床心理輔導。臨床心理學家將會繼續跟進兒子所受的困擾及最近出現的衝動行為〔C/511〕。

27.兒子向林姑娘表示,雖然當時他非常想念母親,他因姑母常跟他提及母親的不是,所以他不敢回母親的身邊。直至2015年5月,當知道母親打算帶同女兒回内地定居後,他便毅然跑到母親的住所,並要求與母親及女兒同住。兒子表示姑母將他犯錯的責任歸咎於母親,因此他怒火中燒,在衝動的情況下推撞姑母。父親及姑母則認為兒子以謊話推卸責任 〔C/509-510〕。兒子與父親及姑母的關係一直緊張,他對過往發生的衝突仍然無法釋懷。他強烈表示他對父親及姑母均十分抗拒,絕對不能與他們一起生活〔C/514〕。

28.兒子於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存檔前,父親安排兒子轉往一所寄宿學校。兒子向社工表示他曾向父親提出不願意轉換學習環境,但父親因為元朗學校的學費昂貴,堅持要他轉校,並以金錢獎賞他出席寄宿學校面試。兒子害怕若不順從安排,父親會對他家製造麻煩。因此最終出席面試並按安排入讀寄宿學校。父親則表示因兒子沒有規律生活又缺乏運動引致肥胖,故安排他轉讀寄宿學校。據兒子向現時班主任透露,兒子成績尚可,課堂表現理想,態度合作順從,在校内並無行為情緒問題。然而,姑母常常送飯餐到校,兒子每次與姑母接觸後均表現情緒困擾。兒子為此也有找社工傾訴,亦曾哭起來,表示不喜歡姑母常常在他面前談論母親。兒子的宿舍導師亦表示兒子曾向他訴說因家庭問題而造成困擾〔C/518-519〕。

29.兒子向社工表示離婚導致一家人偶有爭吵及使家人分離。他亦認為他和父親一起時會感到自己受人所迫,相反與母親一起時並無此感覺。兒子指父親態度強硬,縱然表達了意見父親也不會聆聽。他透露母親的要求較為合理,且願意理解他的想法及需要。他希望父親能收斂態度,多為人著想,他亦希望母親不會因家事感到煩躁。兒子認為母親願意聆聽他的意見,可考慮由母親獲得管養權。不過,兒子又考慮到母親經濟能力有限,且如家長雙方能參與討論他的事宜也會開心,因此兒子表示希望父母可享共同管養權。另外,兒子指父親約束性強,父親與姑母常常在他面前說母親的壞話,而且他倆姊弟間爭執也會把他牽扯在其中,加上他不希望再因與姑母爭執而惹上刑事後果,所以兒子表示他不喜歡留在父親家中,他透露希望可繼續與母親一同生活,又同意他與父親維持日間探視,但拒絕有留宿探視。至於長假期間出外旅遊的探視安排,兒子並不反對,但他希望父親能就外遊的安排遵守其承諾,並不希望與姑母同遊〔C/523〕。

30.於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内,基督教香港信義會圓融綜合服務中心的姑娘表示,兒子因2016年初與姑母爭執一事而須接受警司警誡,個案亦因此轉介予其中心跟進。她透露兒子個人並無行為問題。她表示兒子指姑母因他使用電腦事宜而不滿,又因姑母向他說母親的不是,因此與姑母爭執起來,雙方最後把電腦砸爛。父親於事件發生後數天才報案,之後父親與姑母多次致電給兒子與他聯絡,兒子當時為此感到不解和不想與他們拉上關係。香港警務署新界北防止罪案辦公室青少年保護組透露,兒子於2016年3月31日因刑事毁壞被安排接受警司警誡,為期兩年,期間兒子須按時向警方報到,並不可再干犯任何罪行及保持良好行為,否則將面對更嚴重的法律後果。該署表示兒子性格乖巧,態度合作,惟他父母關係欠佳,家庭問題對其影響大。父親指母親教唆兒子與姑母不和;而該署面見母親時,對方態度平和,亦顯出她關心兒子。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服務課陳姑娘表示,兒子於2015年7月轉介至其辦事處,主要跟進兒子因處於父母衝突間之情緒困擾。陳姑娘透露兒子表示想與母親居住,又指出與父親關係上的問題,包括探視安排,及與姑母爭執而報案一事感到不滿。她指兒子表達對父親的不滿,包括父親的脾氣及父親不理會他的意見。有時候,兒子會因父親承諾的物質安排而作出妥協,不過兒子也會因父親不能兑現承諾而感到不悦〔C/524-525〕。

31.兒子自2016年年初與姑母發生衝突後便未有進行留宿探視,但父親會透過電話與兒子聯絡或到母親家裡進行日間探視〔C/520〕。

32.心理報告〔C/527-5 - 527-6〕顯示:

“12. (The son’s) self disclosure revealed that his relational problems with his father and aunt were developed from his own experiences with them. All along, (the son) had most open conflicts with his aunt. The boy told me that he disliked his aunt because she frequently bad-mouthed his mother in front of him. There were times when the aunt was dissatisfied with the boy’s behaviors and she disciplined him. According to the boy, he accepted that his aunt scolded him for his mistakes. However, he was infuriated by his aunt’s oblique accusations and unfair comments about his mother, such as blaming his mother for his mistakes. He was angry that his aunt insulted and offended his mother and spoke ill of his mother which he believed to be false accusations. In fact, he was so angry and emotional with his aunt that made him run away from the aunt’s home in 2015 after a heated conflict with her. Even for now, he said that he did not want to meet his aunt again.

13. As with his father, (the son) described his relationship with his father to be so-so (in his own words “麻麻地”). His father indicated that he was very concerned about the boy. Although he was absent from home for the most of the time, he was concerned about his matters and made arrangements for his study and extra-curricular activities…However, (the son) did not find his father empathetic or supportive for what he had done for him. In the opposite, he described his father to be dominating, stubborn, and irritable. He resented his father for not listening to him and coercing him to do things that he did not want to. For example, the boy said that his father had not asked him about his wish or view before making the decision for him to change school in last year. And for leisure activities, the boy said that the father decided dictatorially as well. He said that the father always pushed him to swim and exercise. But he did not like swimming. Moreover, the boy said that the father often overlooked his needs and feelings. Such as, when he felt tired or dizzy in swimming, the father did not allow him to stop. When he expressed his thinking and feeling to the father, the reacted irritably or punitively. So he did not like being with his father and he felt difficult to communicate with him.

14.  Nonetheless, in spite of his many complaints about the father, (the son) did not refuse contacts with his father totally. The father and son had contacts at the weekends and they exchanged text messages as well as speaking on the phone occasionally. Recently, they had a vacation trip together in February with other family members. The boy told me that his relationship with the father improved a bit after the vacation trip. He also felt better in recent meetings with the father, as his father would allow him to leave as he liked and he was not required to stay overnight in his aunt’s home. When I asked (the son) about his views on the visitation arrangement, he indicated that he would like to have day visit once a week by the father without staying overnight. He expressed desire to spend more time on his own study and interests. ”

33.本席應兒子的要求與其會面。兒子重申他與母親較容易溝通,關係較好,希望與母親同住。

女兒

34.女兒的學校社工表示,女兒本年度的出席率穩定及守時,能遵守校規,學習及自理能力均十分理想,沒有行為或情緒問題。她為人樂觀,常帶笑容,於2014/2015年度曾獲學校頒發中文科、數學科及視覺藝術科成續優異獎。學校社工表示女兒平日主要是由母親及外祖母照顧,母親於去年是學校的家長義工。按觀察,女兒與母親的關係良好,而父母均表示女兒身體狀况良好。學校社工補充,女兒於2015年3月至6月期間曾缺課三個多月。母親解釋當時她帶同女兒到天津向父親追討女兒的生活費,但由於不得要領,所以她輾轉回鄉並打算跟女兒在內地定居。及後因兒子的遷回,母親最終打消念頭,決定跟子女繼續留港居住,而女兒亦在6月份重新在港接受教育。父親表示他從沒拖欠女兒的生活費用,反指母親一直只是無理苛索〔C/511〕。

35.女兒於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表示與父親或母親一起時都感到很快樂,但她與母親的關係較親密,自幼已習慣與母親一起生活,所以希望繼續由母親照顧自己。同時,她也希望可以在週末與父親保持聯繫〔C/514〕。

36.在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內,女兒的班主任指女兒應付學業並無困難,成績尚可,惟開學初期曾多次欠交功課,校方便與母親商討,並為女兒安排功課輔導班後情况有所改善。另外老師透露女兒曾欠簽手册及通告,當被問及原因時女兒支吾以對。老師指由於校方常未能透過電話與母親聯絡,因此有時候須找女兒傳話,方能與母親接觸。校方一貫與母親聯絡以商討女兒的在學情况,如牽涉繳付學校活動費用事宜,校方則會聯絡父親。母親表示由於有時女兒放學回家時她已出外上班,所以她不能於當天晩上為女兒簽手册,但是她會在一兩天内補回。另外,母親指學校通告多為電子版本,於開學初期因電子通告軟件發生問題,因此未能簽署,後向學校反映改善軟件後已無欠簽情况。就老師表示難透過電話取得聯絡,母親透露因現居住所電話網路接收不順,所以手提電話很多時未能接通,惟學校可致電家中固網電話與她聯絡〔C/519〕。

37.女兒表示離婚最不好的地方就是要考慮和誰同住。她指出世界上最好的人是母親,而她與母親一起時也感到開心。她透露她難以決定管養權應由誰獲得。她表示若父親和母親共同擁有她的管養權,他倆在商討過程中可能會有爭拗而令雙方嬲怒。若管養權只能頒予一方,女兒希望可判予母親,因為父親常常不在港,且父親有時未必理會母親的看法。女兒表示希望能與父母一同居住,但明白父母離異時她只能選擇由其中一方照顧。她透露父親對她有很多要求,如要常運動,有時她不願意但又未能拒絶。她更表示父親常常不在港,要由姑母代為照顧她。雖然姑母待她不錯,但姑母常常要求合照令她感到不耐煩。因此她較希望與母親同住並由母親繼續照顧她,她也希望維持現時每週的留宿探視安排。然而,她指出若父親不在港時,她則希望不要安排任何探視。至於長假期間出外旅遊,女兒並不反對。

38.兩名家庭子女的互動自然輕鬆,不斷有正面的交流及非語言的接觸。偶然出現意見分歧時,亦能互相表現忍讓。兩人均渴望可以一起生活〔C/512〕。

專家的建議

39.考慮到上述各種情况,兩名社工認為父母應有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權;三位專家均一致建議母親獲得家庭子女的照顧管束權。

40.就探視,林姑娘於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建議父親享有兩名子女的界定探視,包括留宿探視,即每週末星期六早上9時30分至翌日下午4時正。長假期則自行安排合理探視。於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内,黄姑娘則認為父親應獲得兒子的合理探視及女兒的界定探視,包括留宿探視,即每週末星期六早上9時30分至翌日下午4時正。父親如非與母親或兒子取得共識,否則不應安排兒子與姑母接觸。父親也享有子女學校長假期間的外遊探視,但必須在學校假期完結前返港。

41.作供時,三位專家均不建議兒子與父親和姑母同住。兒子要求林姑娘不要逼他進行探視,否則他真的不知道會做出什麼事。林姑娘指出,過往即使成功安排兒子與父親進行探視,兒子回頭便回到母親的家。在這情況下,林姑娘沒有辦法建議兒子與父親和姑母同住。盤問時,父親批評李醫生只聽兒子的片面之詞。李醫生解釋她知道兒子原本是跟爸爸和姑母同住,而後來兒子自己要求跟母親同住。李醫生認為這很重要,因為此行為可反映兒子的想法和意願。黃姑娘特別提出她關注兒子與父親和姑母相處的問題,也從與其他相關人士收集資料時看到兒子因家長的問題而感到困擾。

其他證供

子女的主要照顧者

42.審訊期間,父親曾一度否認母親是兒女的主要照顧者。沒爭議的是兒子曾與姑母同住。母親說兒子只從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由父親及姑母照顧,因為兒子從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基本上都在母親家中居住。父親則指兒子從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都由他及姑母照顧。母親指2013年10月,她帶同女兒遷離前婚姻居所。父親則稱母親遷出兩三天後才將女兒接走。雖然父親承認女兒與母親同住,但指母親經常將女兒交予姑母照顧,甚至留宿。母親卻指女兒從沒與姑母同住。

43.後來在盤問下,父親同意他自2007年開始到廣西、河南和天津工作,而子女一直與母親在深圳同住。他亦同意自兒子出生至2013年10月及自2015年5月至今,母親都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根據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姑母指兒子於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在她的住所留宿。姑母亦從沒向社工提及會照顧女兒〔C/514〕。報告亦指出子女自幼主要是由母親照顧。2014年8月的家庭衝突後,兒子才跟隨父親從深圳遷往香港與祖母及姑母同住。父親亦向社工表示,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兒子主要由姑母照顧〔C/509〕。父親的案情亦與姑母向社工提供的資料不脗合;而報告與母親的說法不謀而合。

44.無論以前的照顧安排如何,不可爭議的是自2015年5月至今,母親一直為兩名子女的主要照顧者。

父親建議的照顧安排

45.沒有爭議的是父親在天津工作。盤問下,他曾一度聲稱可以親自照顧子女。他提議將子女帶到天津生活,但過去三年的訴訟裡,從沒作出帶子女到天津生活的申請,亦沒向法庭提供任何細節,如居住環境、學校安排或照顧安排。

46.父親是家庭經濟支柱。若他回港生活便要放棄工作。這提議不設實際,亦會嚴重影響子女的生活。不爭議的是父親從來也非子女的主要照顧者。他承認他以往只有短暫時間及在姑母的協助下照顧子女的經驗。就算法庭接納父親的說法,他以往也只曾斷斷續續在姑母的協助下短暫時間照顧子女。

47.父親多年來在內地工作,一直與子女相處的時間有限。父親每星期有五天在内地工作,只於週末與子女見面。事實上,證供顯示父親近來與子女相聚的時間更少。父親曾一度指稱女兒於本年3月至7月有在他家中留宿。可是在進一步盤問下,他突然承認這段期間女兒根本沒有在他家中留宿。他續承認女兒連拍照也不願意及在這段期間一個月內只曾與姑母見面兩次。

48.母親確認上述期間,女兒曾在父親的家留宿一次。可是,其實當時女兒曾要求回母親的家,但父親堅持在翌日下午才讓女兒回去;與姑母發生衝突後,兒子一直沒有在父親的家留宿。這段期間,家庭子女只跟父親吃過一兩次飯。依母親的了解,家庭子女並沒有跟姑母見面。

49.明顯地,如父親獲得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他主要是須依賴姑母作為主要照顧者。可是兒子在2015年年終及2016年年頭都跟姑母發生嚴重衝突,還因與姑母的衝突而須要接受警司警誡。無論與社工、心理醫生、學校職員、警方或本席會面時,兒子均解釋姑母經常說母親的不是,令他心生忿怒才引至衝突。母親於庭上講述兒子中一的時候,姑母曾在健康院當著兒子的同學及他們的家長面前罵母親是賊,又跟兒子說母親沒錢養他和教他做賊。當時,母親跟兒子到健康院進行健康檢查,而姑母當天也有到健康院。輪到兒子的時候,姑母嘗試跟隨他們進入檢查室。兒子表示他不希望姑母在場,但姑母卻堅持留下。盤問下,姑母也同意她有在兒子面前數落母親。

50.三位專家證人均指兒子曾明確表示他不喜歡姑母在他面前數落母親。李醫生更認為姑母在兒子面前數落母親對兒子有影響。被問及家庭子女的身心健康是否有任何令林姑娘關注的地方時,林姑娘特別提到兒子的情緒,尤其是在與姑母發生衝突後會變得十分激動。

51.於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內,兒子透露剛與姑母來港居住時,姑母會在他面前數母親的不是,令他感覺不舒服。跟姑母同住一段時間後,兒子覺得自己的生活模式跟姑母不合,而且他也想念母親。可是當時因姑母常說母親的不是,兒子便沒表達己見。但當發現母親希望跟女兒遷回內地居住時,兒子便感到很害怕,因此離家出走與母親同住。

52.兒子曾在本年3月聲稱想自殺。與本席會面時,他解釋,當天父母在討論贍養費的問題。兒子嘗試為母親向父親表達訴求。可是父親卻開始說母親的不是,令他心情差落,因此當時不想回校。他以前亦跟黃老師談論此話題,並表示他感覺壓力很大,因為他並不知道家裡在發生什麼事。他也訴說當時回想起中一與同學一些不愉快的經歷,所以心情更加不舒服。他續指有時姑母和父親談論家事時,例如兒子的反叛行為或體重問題,雖然該議題未必與母親有關,姑母和父親仍經常怪罪母親。他認為姑母和父親從不自我反省,只會將所有責任推卸給母親。

53.林姑娘作供時描述她觀察子女與父親的相處情況。她指兒子初時只是獨自坐在沙發上看手機。當父親提議玩問答遊戲時,兒子也不理睬。直至父親提議每當兒子答對一條問題,父親會給予兒子金錢時,兒子才有反應。遊戲開始時,兒子不太願意回答父親的問題。當父親問及一條兒子感興趣的問題時,兒子希望跟父親分享自己的想法,但兒子說了兩句,父親便打岔子。此時,兒子便發脾氣並說父親不肯聽他說話。林姑娘認為父親並非不關心兒子,但其與青少年的溝通技巧有待改善,亦應多聆聽兒子的想法。

54.雖然林姑娘早於2016年2月的社會福利報告指出父子之間的問題,父親亦承認有改進空間,他仍是問題歸咎於母親,對本身的問題視若無睹。與本席會面時,兒子透露他完成中二後,父親便因當時學校的學費昂貴而要求他轉校。兒子一開始便表示不希望轉校,但父親仍堅持己見,還以金錢獎賞誘使兒子出席轉校的考試。兒子指他多次告訴父親不希望轉校,亦曾解釋為何不喜歡新學校的學生和環境,但父親卻充耳不聞。 兒子亦向黃姑娘透露父親過往曾到母親的家,與母親爭吵,並要求與兒子見面。他因擔心父親會再次到母親的家製造麻煩,才出席寄宿學校的面試。盤問下,父親也同意他當時已知悉兒子不願意轉校。

55.一年之後,更新社會福利報告顯示父親與兒子的相處並沒改善。雖然兒子已順從父親的意願轉住寄宿學校,但父親卻突然又再次要求兒子轉校往大嶼山。與本席會面時,兒子說父親希望他轉往大嶼山的學校,更說會在大嶼山租一個單位給兒子居住。兒子說明他希望跟母親同住,也不明白為何突然又須要轉校。父親確認他於6月又嘗試安排兒子轉校到大嶼山。這次母親極力反對兒子再度轉校。她指出兒子在3月與本席會面時已講述自己剛剛開始適應寄宿學校的生活,而且這已經是兒子入讀中學4年內第4次轉校。當父親被問及有否確定兒子的意願時,父親只是重複兒子「接受」轉校,他表示兒子知道他現在就讀的學校是第三派位組別〔即統稱“band 3” 〕,所以如果他有機會轉校也願意。可是當法庭問及新學校的派位組別時,父親竟然說他不知道,更聲稱派位組別並不是正式的學校分類。當法庭指出父親在考慮應否為兒子轉校時,應考慮兒子的意願,父親卻堅持作為家長應該要指導孩子。法庭指出兒子現時的成績只是尚可 〔C/519〕,把兒子再轉到第二派位組別的學校是否適合,父親的回應是他作為父親應對兒子有寄望。

56.兒子與本席會面時,提到姑母送給他的飯菜比較誇張,令學校的同學們有意見。雖然兒子有嘗試跟姑母及父親反映他不希望姑母送飯,但姑母和父親並沒有理會他的感受。另外,父親強迫兒子游泳亦令到父子有磨擦。兒子有肥胖症,父親希望兒子做適量的運動可以理解。但如黃姑娘所述,父母應因應子女的能力及興趣作安排。如子女對某些活動有興趣,應予以鼓勵。就子女沒與趣的活動,父母便不適宜強逼。兒子向黃姑娘表示,父親只會把本身的想法加諸於其身上,而運動是其中一項兒子認為父親強逼他做的事情。兒子亦說他曾向父親解釋,他對公共游泳池的消毒藥水過敏,也會感到暈眩,但均不被父親接納。

57.雖然父親確認他聽到兒子親口跟法庭表達他理想的探視安排,但父親表明他不願意聆聽兒子對探視安排的想法。每次父子意見有分歧時,父親往往拒絕考慮兒子的想法,只堅持兒子是受人唆擺或在說謊:

(1)     兒子稱父親要求他轉校的原因是學費昂貴。父親否認該說法,並指稱是有人教唆兒子或是兒子在說謊;

(2)     兒子多次表示父親與姑母數落母親,令他感覺不舒服。雖然姑母也承認數落母親,父親仍堅持兒子是受母親唆擺。他甚至否認姑母曾說母親壞話。這與他於庭上的證供亦不符。他作供時同意姑母有「發牢騷一兩句」;

(3)     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兒子在姑母送飯後情緒困擾,甚至在老師面前哭。父親在庭上的反應竟然不是關心兒子的情緒,而是指出姑母每天都送飯給兒子和質疑兒子怎能每天都哭。父親表示湯老師曾說兒子有說謊的行為,暗示兒子在與姑母見面後哭只是兒子的謊言。

58.母親作供時指,2017年8月,父親與兒子發生衝突,再次驚動警方。當日,父親要求與家庭子女見面。之前女兒參加了夏令營,當天將返會回家中。兒子準備外出接女兒,因此要求父親同行前往灣仔,但父親並沒有答應。同日下午兩時半,父親到母親家中拍門和要求跟家庭子女見面。當婆婆回答家庭子女不在家時,父親便開始大聲責罵婆婆及把防蚊窗紗扯爛。同日晚上,父親再次到母親家要求跟家庭子女見面。當兒子不願意外出時,父親再次拍門和大聲責罵兒子。兒子開門時,父親便衝進母親的家,並與兒子打架。兒子和父親打架的聲音驚動了鄰居,因此鄰居便報警。最後父親和兒子在警察的勸說下和解。兒子當時感到委屈而哭泣。

59.另母親指姑母多次跟隨婆婆和女兒到女兒的補習社,並一直瞪著她們及責罵女兒,指女兒不聽她的話和不理睬她。姑母還辱罵婆婆。女兒喝停姑母後,姑母會等待女兒離開補習班,繼續尾隨婆婆和女兒和當街責罵她們。母親指姑母上述的行為令到女兒非常害怕。

60.當時父親及姑母已完成證供。本席已表明,如父親作出有關申請,本席會容許他重召姑母及再次作供反駁母親的指控。可是父親從沒作有關申請,亦沒就上述事件盤問母親。

61.心理醫生認為父親不夠同理心〔empathy〕,也透露兒子表示父親經常逼使他及不願聆聽他的想法。她更確認父親拒絕聆聽或尊重兒子的想法是影響父子關係的主要原因。

62.另外令人關注的是父親以物質利誘兒子的行為。於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C/518, 525〕,黃姑娘提到父親給予兒子物質的利誘。她認為這手法對兒子來說是一個問題而且不理想,因為此舉會令到兒子著重物質。黃姑娘也認為這模式會對兒子的心理發展有影響,因為有機會發展成兒子看重物質多於自己的興趣或意願。可是,盤問時,父親對專家的意見完全不以為然。

父親和姑母的信服力

63.父親和姑母提出很多指控或理由,質疑母親作為照顧者的能力。大律師指他們的大部份證供不但沒有文件支持,還自相矛盾。而且有證供顯示父親與姑母作供前曾商討證供。

64.父親在誓章內指稱母親在搬離前婚姻居所後4個月後才把女兒接走 [B2/314/4] 。盤問下,父親承認誓章所述的時間錯誤,而姑母在審訊前亦有向父親指出錯誤。起初父親否認與姑母討論證供内容。後來,當母親再提起父親在審訊開始時曾申請讓姑母在庭上協助父親,因為姑母對某些事情會比較清楚時,父親才承認他有跟姑母討論誓章的內容,亦有詢問姑母的意見。父親起初亦否認準備誓章前會跟姑母討論其內容,堅持他只期望姑母在庭上協助他打印或處理文件,亦聲稱姑母只會提供一些有關數據或日子的資料。可是明顯地,如姑母沒有看過本案的文件,她根本不能夠協助父親處理文件。最後,父親試圖把責任推到姑母身上,指因與姑母同住,姑母可以自行參閱他的誓章及告訴父親她的意見。無論如何,父親也承認姑母曾看過他的誓章,亦有就他的誓章的內容給予意見。盤問下,姑母起初聲稱沒有看過父親的誓章。當母親指出姑母在誓章內已承認看過父親的誓章後 〔B1/194〕,姑母才承認她看過父親「部份的」誓章和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並有跟父親討論誓章內有關家庭子女的內容。姑母指是父親給她看父親的誓章。

65.盤問下,父親承認他有很多對母親的指控其實是毫無根據的猜測。大律師指稱,上述種種問題令父親與姑母的信服力大打折扣。

父親的指控

66.父親指母親沉迷賭博,因此不但浪費資產,還疏忽照顧子女。父親花了很多時間,做出列表,顯示母親到澳門的次數及質疑母親的花費。母親承認由2008年至2016年,她每年平均到訪澳門18次,並逗留12.6晩和33天;2012和2013年到澳門的次數比較頻密。於最近三年,她其實2014年只到澳門5次;2015年共13次及2016年共26次。她解釋2012年前,所有大假期都會與父親到澳門;第一次亦是由父親帶進賭場。母親續指家姑(下稱「嫲嫲」)曾分別有兩段時間居於住澳門,母親當時需要到澳門照顧嫲嫲。母親亦在盤問時指她從2014年開始在澳門工作。盤問下,父親承認他不知道母親是否每次到澳門均有賭博;他只是猜想母親是去賭傅。大律師指父親沒有基礎指稱母親每一次到澳門都是只為了賭博。

67.至於父親質疑母親於2011年至2015的支出,大律師指母親已作出合理解釋〔A37; B1/171-33至171-42〕。大律師更指出父親質疑的支出已是2年至5年前的事。母親已坦白承認曾因婚姻破裂而自暴自棄,於是在2012年鬥氣地往澳門賭博。這與她當年較頻密進出澳門的記錄亦脗合。大律師指母親現已反省及改過,沒有再沉迷賭博。她承認現時一個月大概仍會到澳門陪客人賭錢一至兩次,她在陪客人賭錢也不需要動用自己的資金。而她本身會每年跟朋友到澳門約一至兩次賭錢,每次逗留兩至三個小時。母親也確認她在陪客人賭錢的時間會事先遷就家庭子女的時間,而她與朋友消遣則在休息的時間及會事先作出妥善安排的事情。母親認為更重要的問題是沒有證據顯示家庭子女因她賭博而受到影響。

68.姑母聲稱兒子在與她同住時,曾訴說母親帶他到地下麻將館及給他一百元買肯德基,並叮囑他不要告訴父親她在晚上外出。大律師指這指控並不可信,兒子與姑母同住的時間,正正是兒子自稱不喜歡姑母常說母親的壞話及兒子最想念母親的期間,因此兒子不可能跟姑母說以上的事情。父親也指控母親曾帶同家庭子女一起賭博[B1/102/3],母親否認此事。大律師指父親於盤問下承認他根本沒有親眼目擊母親帶同家庭子女一起賭博。她續指父親在誓章內呈上母親獨自在打麻將的照片[B1/116]和兒子的作業簿[B1/117-119]不能支持父親的說法。

69.三名專家證人也稱沒有看到令她們質疑母親作為照顧者的能力的情況。林姑娘就母親的“賭博習慣”及母親的工作提出意見。她認為賭博本身不是合適的行為。可是林姑娘認為就算母親仍然沉迷賭博,這並不代表她不能夠照顧孩子。她解釋最重要的是考慮孩子的情況。林姑娘提及兒子兩次跟姑母和父親發生衝突,還須要接受警司警戒,兒子當時態度十分強硬。父親向林姑娘指出母親頻繁來往澳門,因此不能在家妥善地照顧子女。林姑娘表示她曾與學校聯絡,發現兩名子女均身體健康,在學校表現也穩定。她指沒有任何跡象顯示母親疏忽照顧子女。黄姑娘亦解釋母親經常往澳門與照顧子女沒有直接關係,她認為不能因為單一行為會影響子女。她亦沒發現任何證據顯示母親有賭博行為;就算有也不代表她並非稱職的照顧者。而且就算得悉母親曾有六十多次出入境記錄,也不會影響黄姑娘的建議。

70.林姑娘指稱母親的工作性質不一定對小孩有直接影響。再者她也從沒聽過子女提及母親的工作使他們在同學面前蒙羞。

71.父親質疑母親能否同時兼顧工作及照顧女兒。林姑娘補充母親會與外婆分擔照顧女兒的工作。大律師指母親大多是在女兒上學或睡覺時才去工作。女兒的學校亦有確認女兒放學時,是由母親或外婆接走。另外,母親也有擔當家長義工。

72.父親指母親離間子女與他及姑母的關係。三名專家證人均認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母親教唆子女或離間子女與父親及姑母的感情。相反地,李醫生和林姑娘均表示母親曾勸喻兒子與父親相處。李醫生解釋:

(1)     於有離間感情〔parental alienation〕的個案内,孩子與被孤立(alienated) 的家長有著跟以前完全不同的關係。於本案内,並没有這情況;

(2)     其他相關的徵狀包括孩子會不斷重複自己不喜歡一名家長或不喜歡做某些事情,但又不能提供原因。李醫生認為這個案件不存在該微狀。相反地兒子能夠提供很多原因,支持他不希望與父親留宿的意願,例如父親要求兒子游泳及沒有考慮兒子的意見、須要和感受等。該些原因均是兒子親身的經歷;

(3)     兒子沒有完全否決與父親保持聯絡,只是不想跟姑母留宿。兒子亦能提供不喜歡姑母的原因。這些原因全源自他的親身經歷,例如姑母會說母親的壞話。

73.林姑娘指,雖然母親有勸喻兒子與父親和諧相處,但兒子當時十分激怒,因父親以金錢逼使兒子做一些他不希望做的事情。兒子認為父親只是因為不想給予贍養費才這樣做。兒子不接受勸喻,當時還拒絕探視。專家認為,嘗試離間子女感情的並不是母親,而是父親及姑母。

74.父親指稱母親擅自把女兒帶回内地,剝奪女兒上學的權利。沒有爭議的是母親由2012年8月7日至9月10日把女兒送到湖北。因此女兒從8月25日至9月9日在幼稚園缺課 〔B1/164/32 & B1/101〕。雙方沒爭議在這段期間嫲嫲居於澳門〔B1/201〕。母親解釋她不能兼顧女兒及到澳門照顧嫲嫲。因此讓姐姐把女兒帶回鄉下湖北,讓外祖父母照顧女兒 〔B2/381/6(1)〕,待她母親把嫲嫲送回深圳及安排褓母照顧後便把女兒接回。

75.父親亦指稱母親在2015年3月14日至5月4日及5月7日至6月19日把女兒帶回大陸並使她在香港失學3個月〔B1/100〕。 雙方同意當時母親在復活節假期期間帶同女兒到天津向父親追討生活費。父親稱,母親當時威脅若不滿足她的要求,她便會與女兒輕生,亦割破女兒的證件並拍照給父親看 〔B1/164/33〕。盤問下,父親同意這些行為都令他擔心女兒的安全。他承認曾向法庭申請探視家庭子女及禁止母親把家庭子女帶離香港境外。可是他從來沒有在支持該申請的誓章中 〔B1/100-104〕提及上述事情。

76.父親同意他並沒有給予母親金錢。母親指因當時父親拒絕支付給予生活費,而考慮與女兒回内地定居;她亦要安排女兒在內地上學 〔B2/381/6(2)〕。後來兒子於2015年5月離家出走,並要求與母親居住。於是母親便打消此念頭,與女兒搬回香港居住。盤問下,父親承認他並不知悉母親有否在內地安排女兒上學。他同意女兒回港後可以在原校就讀和順利升班。大律師指父親未能證實其指控。

77.父親指母親情緒不穩,分別於2013年2月、2013年10月及2014年8月企圖自殺或威脅與女兒一同自殺 〔B1/161-164/23-31〕。母親否認該指控 〔B2/384-385/27-30〕。

78.父親稱母親在2013年2月威脅與女兒跳橋自殺 〔B1/162/23〕,並在婚姻期間多次聲稱要與家庭子女自殺〔B1/164/31於其誓章内,母親指2013年2月事發時,女兒在家〔B2/384/27〕。盤問下,母親雖然表示她有帶同女兒到樟木頭。大律師指母親證供上的分岐並不重要;不爭議的是,女兒平安無事。儘管父親指母親危及女兒,父親在盤問下承認只曾嘗試阻止母親遷出,而從沒阻止母親帶同女兒離開。

79.父母兩人似乎均不爭議的是雙方於2014年8月發生較嚴重的爭拗。大律師指父親的證供自相矛盾,與姑母的證供亦有分歧:

(1)     誓章内,父親稱事件於前婚姻居所發生。盤問下,他卻指該事件是發生在母親的出租公寓;姑母於盤問下指她親眼目睹到母親分别兩次企圖自殺。第一次是在女兒還是嬰兒的時候。第二次便是2014年8月的事件。姑母稱母親在第一次的企圖自殺事件曾抱著女兒站在他們在薄扶林的家的窗邊,而兒子當時亦在現場。姑母說2014年8月的事件發生在前婚姻居所,而非母親的出租公寓;

(2)     誓章內,父親稱母親在前婚姻居所內企圖縱火及把碗碟扔出窗外等,事件持續一個多小時。期間母親隨她的家人離開,但不久後便從樓下停車場衝回家裡,並掌摑姑母及打破家裡的玻璃窗〔B1/163/27〕。在後期的誓章內,父親則稱該事件持續兩個小時,及指說母親離開數個小時後才折回,毆打姑母及打破家裡的玻璃窗 〔B2/322/備註1〕 。盤問下,父親卻稱較早前的說法才對,但又未能提供任何原因解釋他在較後的誓章出現的錯誤;

(3)     父親於誓章內只提到母親開煤氣企圖縱火 〔B1/163/26〕 。姑母則稱母親將果汁機推到廚房的爐頭,還到客廳拿消毒酒精及嘗試用打火機縱火;

(4)     姑母確認此事影響子女的安危,但她卻未能解釋她因何沒有在誓章提及此事。父親曾向法庭申請探視家庭子女及禁止母親把家庭子女帶出香港境外。可是他亦從沒於支持該申請的誓章中〔B1/100-104〕提及上述事情;

(5)     姑母稱母親打破玻璃窗後,大叫「我要掟死街外的人,要阿老譚埋單」。父親則於誓章内指稱母親把碗碟扔出窗外時才有說類似說話〔B1/163/26〕;

(6)     母親否認上述的指控。她解釋雙方爭拗期間均有動手。後來父親把她推到玻璃窗,令窗口玻璃破碎,母親因而被玻璃碎片割傷右手〔B2/384/29〕。父親一直否認曾經出手。姑母則指父母兩人均有動手;

(7)     林姑娘作供時確認家庭子女均沒有向她提及母親情緒不穩或暴力行為。

80.大律師指整體的證供都較支持母親沒有企圖自殺或威脅與家庭子女一同自殺的說法。

81.父親稱兒子3次都目擊上述事件經過或於事後目睹警察上門而受驚。盤問下,他說3次事件對兒子來說均非常震撼,因此兒子由2014年8月後便很害怕及抗拒母親 〔B1/163/29〕。父親呈遞一張相片試圖證明兒子因母親的暴力而受驚 〔B1/171-65〕。可是從該相片只看到兒子的背面而未能顯示兒子的表情。

82.盤問下,父親起初指兒子從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5月19日一直拒絕與母親見面。後因母親以壽司引誘,兒子才與母親見面。可是父親突然又稱兒子於上述期間其實一直有與母親見面,尤其在2015年3至4月,見面次數更有增無減。他承認並不清楚母子兩人有否以其他途徑聯絡。大律師要求他澄清時,父親則說他不肯定。大律師指父親的證供不但極其混亂,與姑母的證供亦不脗合。姑母稱兒子最初很害怕母親,可是兒子當時正值反叛期,不滿姑母控制其使用電腦的時間。因此兒子偶然會到母親的居所。

83.父親同意當時兒子已11至12歲,一定會對身邊發生的事情有意識,亦能有效地表達己見。雙方不爭議的是兒子於2015年5月毅然離家出走,要求跟母親同住。大律師指如父親或姑母所言屬實,兒子不會突然無故在2015年5月出走到母親的家。姑母聲稱兒子離家出走後主動向她解釋,只會與母親同住一個月,目的是說服母親不要離婚 [B1/191/15]。呈請書的存檔日期為2015年4月8日,而呈請人是父親。大律師指兒子向林姑娘解釋,他一直極掛念母親,但因姑母經常說母親的不是,兒子不敢表示心意。當獲悉母親打算與女兒遷回內地居住,兒子便感到很害怕,於是決定離家出走,與母親同住。大律師指兒子的解釋與姑母的說話完全矛盾,父親及姑母的話完全不可信。

84.父親指稱母親為了賭博,曾把子女獨留在家過百次〔B1/161/22〕。母親否認此說法。父親的依據是(1)母親的出入境紀錄;(2)母親曾在澳門賭場遺留手提電話;及(3)父親曾在晚上致電但母親並沒有接電話。大律師指上述的事情完全不能證明母親曾將子女獨留在家。就算母親真的前往澳門賭博,這不代表母親出發前沒有作出適當的照顧安排。

85.父親於誓章内稱母親把子女獨留在家,兒子曾把女兒胸口打至瘀黑。母親否認此事〔B2/384/26〕。後來父親又承認當時家内其實有褓母〔B1/161/22〕。大律師指就算兒子曾毆打女兒,母親也根本沒有把家庭子女獨留在家。

86.父親亦呈遞母親打麻將的照片〔B1/116〕,指母親為了賭博,經常將子女獨留在家或要求兒子獨自照顧女兒。可是,父親又於誓章内指,照片顯示母親帶同子女去賭博 〔B1/102/3〕。大律師指父親這的說法自相矛盾。姑母亦聲稱兒子與她同住時,表示母親會獨留女兒在家,到地下麻將館 〔B1/191/14〕。大律師指,這正是兒子自稱不喜歡姑母常說母親的壞話及很想念母親的期間,因此兒子不可能跟告訴姑母上述的事情。再者父親更稱該時段母子兩人根本沒有聯絡。

87.姑母亦稱母親於2014年7月將女兒獨留家中,父親發現後立即要求姑母把女兒接回 〔B1/189/9〕。母親則解釋當天要上班,因此出門前已發訊息要求父親前來照顧女兒。母親的解釋是十分合理的,因為若非母親發訊息給父親,父親根本不會知道當時女兒的情況。於庭上,母親稱在深圳居住時,若她有事外出一般會安排褓母照顧女兒。女兒曾獨自留在家裡,但如瞬間便會回家。她會打麻將,但不會因此而將子女獨留在家。如外婆不在港,上班前母親會安排樓上一位婆婆照顧家庭子女。

88.父親指控母親疏忽照顧子女。盤問黃姑娘時,父親提到女兒上課時打瞌睡,欠交作業和家長欠簽手冊的問題。黃姑娘透露她曾向女兒的班主任胡老師了解。胡老師指女兒解釋打瞌睡是因為她自己待晩上外婆入睡後,偷偷起床玩平板電腦。胡老師表示母親有聯絡學校,希望了解女兒的表現。父親指外婆不稱職,女兒才會欠交功課。黃姑娘不同意,也指出不能單看女兒欠交功課便斷定照顧者不稱職。就家長欠簽手冊的問題,黃姑娘指出女兒大概下午5時或6時才從功課輔導班回家,而母親有提過她需要在晚上7時出門工作。因此,母親可能在準備女兒的晚餐後並沒有足夠時間去處理其他事宜。

89.父親也指學校不能聯絡母親。黃姑娘表示,胡老師曾經提及較難聯絡到母親。母親向黃姑娘解釋家裡的電話網絡不太穩定。據黃姑娘的個人經驗,當未能以母親的手提電話聯絡時,可以以家中的固網電話聯絡到母親。黃姑娘建議學校可以致電母親家中的固網電話。父親認為學校不能聯絡母親足以證明母親身在澳門及其賭博行為影響子女。黃姑娘指不能單從這點便推論母親是去了澳門。

90.父親將兒子肥胖的問題歸咎於母親。可是不爭議的是,兒子與父親及姑母同住時已有肥胖問題。父親辯稱他和姑母只照顧兒子約十個月,但沒解釋因何指稱兒子的肥胖症全是母親的責任。母親指出,兒子已經就讀寄宿學校一年多,之前姑母週一至週五都送午飯給兒子,母親根本甚少機會跟兒子用餐。況且兒子向法庭透露,姑母所送的飯菜十分誇張,引起同學的不滿。母親表示有勸喻兒子多做運動。可是她明白兒子已經15歲,她須尊重兒子的意願,只能勸喻及不能強逼他做事。

91.父親提及母親疏忽處理女兒的牙齒健康。父親呈上一封衛生處學童牙科保健服務的信件 (證物P3),以證明母親沒有帶女兒到牙科保健覆診。母親解釋除了2017年7月17日的覆診通知外,根本沒有收到其他有關的通知。以往因為父親有醫療卡,一向都是由父親或姑母安排女兒看牙醫。父親亦承認他有安排女兒看私家牙醫。大律師指孩子有蛀牙是常見的問題。況且根據P3,學校會安排校巴將參加牙科保健計劃的學生送到診所,根本不須要由母親安排。

92.父親及姑母稱母親以欺騙手段從姑母及其家人獲取金錢。他們亦指母親偷竊姑母的珠寶。父親稱2012年1月,母親哄騙他及姑母出售其聯名擁有,位於雅居樂的房地產〔雅居樂房地產〕。之後母親把約人民幣27萬的收益據為己有 〔B1/182〕。母親否認此事,並說她並沒有參與決定賣樓的過程。盤問下,父親同意母親根本不是雅居樂房地產的註册業主之一,母親根本不能擅自決定將雅居樂房地產出售。父親亦承認當時姑母授權母親處理有關買賣的事宜,因此買賣合同內寫上母親的電話號碼 〔B1/182 & 184〕。姑母聲稱,母親在未獲得她同意下,便口頭與買家議定售價。大律師指,若姑母真的不同意售價,她有權決定不完成買賣。因此父親的說法不成立。

93.父親續指他將售賣雅居樂房地產的收益以現金交予母親,之後母親將現金存入自己的農業銀行戶口,據為己有。盤問下,姑母則指買家是以現金支付樓價。當時姑母與母親的關係還好,她並沒要求母親將錢還給她。她親眼目睹父母兩人將現金存入銀行。母親確認父親將部份收益交給她。當時她按父親的指示用該收益購買股票,後來把股票賣掉。2013年6月與父親發生爭拗時已把收益還給父親。

94.另外,父親亦指控母親騙取了兩層東莞房地產的收益 〔B1/173/6〕。母親則指她根本從來沒有在內地擁有任何房地產。盤問下,父親解釋有關的房地產是東莞沙田鎮的小產權房。他承認沒有任何文件證明他的說法。大律師指,無論是父親或姑母,均沒於誓章內提出任何證據顯示任何一方曾買入或售出東莞沙田鎮的小產權房或曾就有關的買賣付款或收款。姑母甚至聲稱,從沒見過母親聲稱為她購買的小產權房,亦沒有收到小產權房的鎖匙。

95.父親亦稱母親偷取姑母兩隻鑽石戒指,並於2014年5月在澳門將其典當,用作賭資 〔B1/160/18〕。大律師指有關的當票根本完全看不清楚被典當的物品 〔B1/171-49〕。父親指母親之前〔即2013年2月〕已曾於澳門典當金飾 〔B1/161/23〕,包括姑母的戒指。贖回後,父親將金飾全部收起。之後,父親稱應母親要求,將全部金飾交還給母親。大律師指既然父親知悉,母親曾把金飾典當,而金飾包括姑母的戒指,父親根本不可能會再將姑母的財物交予母親。母親否認該指控。她稱她曾照顧嫲嫲,因此姑母曾送贈鑽石戒指以表謝意,而她從來沒有典當該戒指。2013年雙方吵架時,母親已將該戒指交給父親。盤問下,母親承認2013年她曾於澳門典當飾物,但這並不包括姑母的鑽石戒指。贖回飾物後,她便應父親要求,將全部飾物交予父親保管。父親後來將飾物交還給母親,但這並不包括姑母的戒指。除此之外,姑母從沒將其他鑽石戒指交給她。母親指她手上的並非姑母的鑽石戒指。2014年11月,母親自己買了一隻外型與姑母戒指相近的戒指,並把收據呈堂〔證物R1〕。2015年7月母親陪同兒子到健康院時,姑母看到母親手上的戒指,便當著兒子的同學及其家長面前說母親是賊。

96.父親盤問母親時,指她於2003年向父親的哥哥借了兩萬元,並在2010年騙了嫲嫲五萬元。大律師指出,父親從沒於誓章或作供時提出這兩項指控;更沒有提出任何有關的證據,最後還承認其實他當時是同意母親向嫲嫲提議,從銀行提取五萬元。

97.父親又稱母親於2013年10月將附屬信用卡剪掉〔B2/320/13〕,於2014年6月向匯豐銀行虛報遺失附屬卡,然後再申請補領新卡並用新卡在澳門消費 〔B1/160/17〕。  盤問下,父親稱2014年3或4月收到匯豐銀行寄出的新主卡及附屬卡。他並沒啟動主卡,亦沒將附屬卡交予母親。後來匯豐銀行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附屬卡給予母親,2015年2月因母親在澳門以附屬卡消費,他才發現此事。他指曾向匯豐銀行作出投訴,而匯豐最後決定不向父親追討有關的信用卡款項。

98.大律師指上述事宜根本與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無關。父親未能提供任何有關的文件證據。再者,父親的指控全無說服力。首先,如父親從沒啟動主卡,母親根本不可能使用附屬卡。如沒獲得父親的批准,匯豐銀行根本不可能會向母親發出新的附屬卡。當大律師向父親指出上述的論點時,父親只說「不知道」。父親更承認他其實不知道母親如何向匯豐銀行申請新附屬卡,只是他相信母親聲稱自己遺失了附屬卡。大律師指父親的證供根本是他的猜想,並完全不可靠。

99.父親續指母親分別於2008年8月,2013年6月及2014年1月從兒子的保險單提取金錢,並於2016年2月退保及取用剩餘的金額 〔B1/167/42〕。盤問下,母親承認2008年從保險單提款。她解釋是用作支付他們一家四口到北京觀看奧運的費用。2013年和2014年的提款,母親解釋是扣年費和用作還款〔見日期為2016年4月29日母親對問卷的回應〕。大律師指父親也承認,從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並沒給予母親任何生活費 〔B1/176-177/22〕。這與母親的解釋脗合。

100.父親指母親要求父親繳付2萬元,她才願意將女兒的保單轉到父親名下 〔B1/167/44〕。母親解釋,這是因為她在以往8年内,獨自供款,付出的保險費約5萬元。

101.另外,父親指他曾在2014年5月將八千元交予母親,支付女兒興趣班的學費。後來他發現母親在内地參與非法六合彩,下注共7,500人民幣〔B1/161/20〕。父親依賴唯一的證物,是一本作業簿 [B1/119] ,上面寫了不同的數字和動物名稱。父親指這是賭注記錄。後來父親卻承認他其實不太清楚該數字及動物名稱是否與内地的非法六合彩有關。大律師指父親對母親的賭注計算共7,500人民幣更荒謬。他只是胡亂假設作業本上某些數字加起的總數便是母親的賭注。可是,當他被要求在庭上重新計算所謂的賭注時,他卻只能計算出共人民幣7,060的金額。

102.父親更稱母親訛稱高中畢業;其實母親的學校當時根本沒有高中課程 〔B1/170/61 & B2/323-324/備註6〕。盤問下,母親指出其中學〔京山縣第五高級中學〕〔B2/380/4(1) 〕 於2007年接管京山高中,成立了京山五中永龍校區 〔C/414〕。京山五中永龍校區才是父親聲稱於2007年7月才開始招收高一新生的學校,並非母親的學校 〔B2/338〕。最後,父親亦表示他不堅持這論點。大律師指父親認為本身學歷較高,因此較適合照顧家庭子女 [B1/170/61] 。可是盤問下,父親同意家庭子女有參加功課輔導班及補習,足以彌補家長不足之處。

103.最後,父親指母親因盜用學生資料及上班期間經常打瞌睡而被幼稚園解僱 〔B2/316/7〕。有關上述母親盜用學生的資料是非常嚴重的指控,但他承認沒有任何的文件證據。

父親陳詞内的證供

104.父親的兩份結案陳詞均包含很多他從沒於誓章或作供時提及的事項〔見第一份陳詞第18-19, 21, 25, 27-28, 32-34及39段,備註1(1) 及2(4) ,第二份陳詞第3(2), 3(4), 5(2),8(7), 8(8), 11(3), 11(4), 13(1), 13(3), 13(5), 13(7), 14(3), 17-19段 〕。他亦對兩名社工作出指控。首先,父親於結案陳詞内才提出大量之前從沒提及的證供。這些證供不但沒有宣誓,還剝奪母親盤問的權利,違反公平審訊的原則。他亦從沒向母親或社工提及上述證供及指控,剝奪證人回應的權利,亦違反英國上議院於Browne v Dunn (1893) 6 R 67一案内訂立的原則。這做法實在令法庭無法接受或予以任何比重。另外,大律師亦指出父親於陳詞內提出的證供與庭上的證供有分岐。就算法庭願意考慮該證供也只會令父親及姑母的證供更自相矛盾,與專家的結論不脗合。

(1)   父親於指他認為兒子2015年5月離家出走到母親的家的「真正原因」是因為父親停止支付 “獎勵金”。他指為了令兒子服從他的教導,以“獎勵金”作利誘。後來發現兒子將“獎勵金”全用於網上遊戲,因此停止支付“獎勵金”。之後兒子便借題發揮,離家出走〔見父親第一份陳詞第18段〕。父親只在他的誓章內說過兒子離家出走是因為找不到冷氣機遙控開關而發脾氣 [C/315/5] 。事實上,無論在誓章或結案陳詞父親的說法都與姑母的證供不脗合,姑母稱兒子離開是因為她要求兒子別上網到太晚 [B1/191/15] 。

(2)   父親指稱母親從2015年5月開始離間他及姑母與子女的感情,因此兒子才冷待父親。他指稱兒子曾對他哭訴,母親欠債及身體不適。女兒因年紀尚少,受影響較低〔見父親第一份陳詞第19段〕。該說法與心理醫生的結論不脗合;

(3)   父親指於林姑娘單獨與他和子女見面初期,兒子曾與林姑娘發生爭吵〔見父親第一份陳詞第備註1(1)〕。盤問時,父親卻從沒向林姑娘指出該說法;

(4)   父親指女兒的班主任曾告訴黃姑娘,女兒從澳洲回港後持續出現學業和操行的問題,但黃姑娘並沒於報告內如實報導〔備註2(4)〕。盤問時,父親卻從沒向黄姑娘指出該說法。

證供的分析

105.如上文所述,盤問下,父親與姑母的證供均出現自相矛盾的情況,他們的證供亦多處互不脗合。父親更直認很多對母親的指控均是毫無根據的猜測。明顯地,兩人在作供前曾商討證供,而他們的證供亦與三名專家的調查結果不符。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父親與姑母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納他們的證供。反觀母親的大部份證供從沒動搖,她的證供不論與子女的說法、學校、心理醫生及各社工〔包括就本案撰寫報告的社工〕所得的資料及觀察均脗合。本席裁定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她的證供。

106.不可爭議的是,母親一直為兩名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就算姑母曾照顧兒子,過去三年母親均為主要照顧者。母親是學校的聯絡人,除了與學費有關的事,事無大小,均由母親處理。雖然學校指時有困難聯絡母親,但每次母親獲悉有問題時,都會盡快及適切地解決。雖然姑母曾照顧兒子一段時期,但沒證供顯示她負責處理學校事宜。

107.父親指母親情緒不穩。沒有爭議是婚姻開始破裂時雙方會多次發生爭拗,就算當時母親情緒激動,也是可以理解。根據專家報告,母親後來尋求支援,現時再沒有任何情緒問題。而據社工向學校的調查,女兒一直沒有情緒問題。兒子曾有情緒因擾,但這問題並非因母親的情緒而引致,反而是因父母離婚及父親與姑母的管教方式有關。

108.父親亦指母親的賭博惡習影響子女的照顧。母親承認曾因婚姻破裂而沉迷賭博,但現已後悔及改過,只是偶然與客人或朋友到澳門的賭場陪賭或兌换籌碼,賺取收入或消遣。父親不接受該說法,並依賴母親多次進出澳門的記錄。首先,父母兩人均須工作,母親更身兼多職;兩人均要依賴親人協助照顧子女。再者,父親同意沒有證供證明母親每次到澳門均有賭博,他的說法只是猜測。就算母親仍有賭博,也沒有任何證供顯示子女受到影響,相反兩名社工均認為母親能向子女提供適切的照顧,這與子女學校所提供的資料亦脗合。

109.似乎不爭議的是父親須要依賴姑母照顧子女,但兒子與姑母曾多次發生衝突,更曾報警處理;亦因此令兒子須接受警司警誡;兒子亦一直拒絕到姑母居所進行留宿探視。兒子不論向學校老師、社工或心理醫生均表示姑母對母親的負面批評令他反感。無論姑母是有意或無意,無論姑母所述的是否事實,成人之間的爭議並不應涉及家庭子女。而很明顯兒子與姑母無法相處,子女亦清楚表明希望繼續由母親照顧。強迫子女與姑母同住,只會進一步損害父子感情,亦會令子女更容易受到傷害。

110.父親續指母親的品格有問題。他的指控全部均為自圓其說,沒有證供支持。他這方面的證供亦與姑母的證供有嚴重分岐,完全不可靠。況且,沒有任何證供顯示母親對子女的品格有負面影響。反之,所有老師均指子女沒有品格問題,而父親承認以物質利誘兒子的行徑,卻可能對兒子的品格造成負面影響。

111.父親一方面承認他多年來出外工作,子女由母親照顧,因此與母親的關係較為密切。另一方面父親又指母親故意離間他及姑母與兒子的感情。兒子已十多歲有獨立的思想,並非容易受人唆擺的幼童。況且兒子亦能說出令他抗拒父親及姑母的原因。心理醫生認為沒有跡象顯示母親離間兒子與父親及姑母,問題反而是源於兒子與父親及姑母相處的親身經歷。三名專家均指出父親與兒子的相處方式有問題,勸喻父親須聆聽及尊重子女的意見及感受。父親曾承諾會學習及改善,但不幸的是父親沒有實現承諾,更於庭上直認不會考慮兒子的意見。

112.子女已非幼童,強硬的家長式教育已不可行,而利誘亦不恰當。兒子已踏入青春期,女兒亦即將踏入青春期,他們需要的是聆聽、量解、引導及尊重。報告顯示兩名子女均乖巧受教,而兒子表現成熟。

113.母親一直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與子女的關係緊密。她明白兒女已漸長,理解他們現階段的需要,亦願意考慮他們的感受及意願。綜觀所有證供及情況,由母親照顧及管束,是最切合兩名家庭子女福祉的安排。雖然母親願意與父親共同管養,本席卻認為這安排並不可行。父親對母親全無信任或尊重,亦拒絕考慮子女的感受及意願。若要兩人共管養的話,父親的堅持會阻礙兒女的重要决定,亦令子女更易受傷害。本席裁定,母親獲得獨自管養權是唯一切合子女福祉的安排。

114.至於探視,母親亦希望子女與父親保持聯絡。兒子表示樂意與父親見面,惟不願意作留宿探視。他願意於學校長假期與父親外遊,但不同意與姑母同行。女兒則表示願意繼續現有的探視,包括留宿探視,但若父親不在港時,希望不要安排探視。兒子已十六歲,除非他願意,根本無法強廹他進行留宿探視或與姑母接觸。

115.另外,法律上只有父母有探視權,而其他家人並沒有探視權;如父親不在港,其他人便不應該享有探視。

116.基於上述因素,本席的命令如下:

(1) 母親獲得兩名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離境管制;

(2) 父親獲得子女的合理日間探視權。除非獲得母親的書面同意在兒子願意下,否則父親不可安排兒子與姑母有任何接觸〔包括電話及直接會面〕;

(3) 不作任何訟費命令,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若無其他申請,暫准的訟費命令於收到本命令通知日起14天後轉為絕對命令。



  (謝沈智慧)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親自行事出席審訊

答辯人:由郭浩賢律師事務所轉聘臧藿瀞大律代表出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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