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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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上訴人被暫委裁判官(「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名成立,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並被判處戒毒令。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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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74/2018 [2018] HKCFI 11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47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899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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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經審訊後,上訴人被暫委裁判官(「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名成立,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並被判處戒毒令。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案發於2016年3月24日,地點是大嶼山芝麻灣正生書院內,PW1是受害人。控方傳召了3名證人:PW1及PW3是正生書院學生,PW2則在院內任教。 3.在案發當日,PW1剛淋浴完畢,走到淋浴間旁的廚房等候別人為他拿取衣物,當時他赤裸上身,下身只穿著內褲。在等候期間,上訴人出現並用雙手捏及摸PW1兩邊的乳頭,摸的時候手指有打圈的動作,力度中等,維持約10秒。PW1退後並用左手推開上訴人及質問他在做甚麼,但上訴人衝向PW1,又再用右手摸及捏PW1左邊的乳頭約10秒,當時上訴人凝視著PW1乳頭的位置,雖然PW1嘗試推開他,但不成功,PW1警告上訴人要是他繼續的話便會報警。 4.PW3目擊侵犯的部份經過。他在廚房見到上訴人用右手「撩」PW1左邊的乳頭,PW3觀察了數秒後,便再沒有理會及進入浴室。PW3聽到PW1說,要是上訴人繼續的話,PW1便會報警,PW3於是再由浴室探頭觀看廚房的狀況,他見到上訴人的右手在PW1的胸口附近,但他沒有再多加留意便開始洗澡。 5.PW1在同日晚上將事件告訴PW2,校方最後報警求助。 辯方案情 6.上訴人作供說他在廚房內見到PW1,他用右手食指「𢭃」了PW1的乳頭一下,PW1對他說:「唔好搞」及遠離他,但上訴人再用右手食指「𢭃」PW1的乳頭一下,然後便離開。上訴人供稱,整個過程維持約10秒左右,他當時是「笑笑口」的,他因為貪玩才如此觸碰PW1的乳頭,他認為以他和PW1的交情,PW1會同意他的作為,他們過往亦曾用如此方式互相戲弄對方及其他同學。簡單而言,上訴人說法是他和PW1玩耍,他以為PW1同意這做法。 定罪理由 7.裁判官對控方案情及各證人證供作出詳細分析:
8.裁判官同樣地對辯方的案情作出詳細分析:
9.在小心考慮後分析後,裁判官認定PW1、PW2 和PW3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案發經過有如他們所述。 10.在另一方面,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亦拒絕接納他在警誡供詞中的開脫解釋部分。但裁判官提醒自己,控方仍然須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證明控罪各元素,他指出:
11.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行爲是否構成猥褻侵犯作出極詳細的分析。他考慮了當PW1被侵犯時,他上身赤裸,下身只穿著內褲,而上訴人侵犯PW1時露出猥褻的神情,更凝視PW1乳頭的位置。裁判官認為,無論是男性或女性的乳頭,均屬於私密及敏感的部位,PW1與上訴人只屬一般同學關係,彼此並不相熟,過往PW1亦從沒有對上訴人作出類似的行為。再者,在侵犯發生前,他們之間亦不是在談話或在玩耍。裁判官認為,考慮了上訴人當時的行為及本案的整體情況後,一般心智正常的人必然會認為上訴人當時的侵犯是屬於猥褻的。 12.裁判官亦有詳細分析上訴人是否可能「真誠相信」PW1同意他的行為。裁判官指出,PW1在首次被侵犯後已推開上訴人、質問他、退後及遠離他,但上訴人再次用右手摸及捏PW1左邊的乳頭,並凝視著PW1乳頭的位置,力度更比之前大,雖然PW1嘗試推開他,但是並不成功,PW1因而需要警告上訴人他會報警。考慮了上訴人侵犯PW1時的動作、力度、時間、PW1作出抗拒行為後上訴人並沒有立刻停止侵犯種種情況,裁判官認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是, 上訴人當時有意圖作出猥褻的侵犯,上訴人不可能誤會PW1會同意他的作為。 13.最終,裁判官裁定控方已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各控罪元素,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4.上訴人在其2019年1月9日的經修訂完備上訴理由中提出四點主要上訴理由:
討論 上訴理由一 15.代表上訴人的孔大律師指裁判官未有正確地評估或考慮PW1的證供的內在予盾,以及PW1和PW2及PW3證供上存在的分歧。 16.本席必須指出,評估某名證人是否誠實可信,是裁判官裁斷權力的範疇。處理上訴的法庭沒有機會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缺乏裁判官耳聞目睹的優勢。因此,除非裁判官的裁斷不合情理邏輯、或在處理證據時就重要事項有錯誤引述或者遺漏、或是其裁斷明顯出錯,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輕言干預裁判官的裁斷。 17.從裁斷陳述書中可見,裁判官已小心地分析各控方證人的證供,才作出事實裁斷,並交待理由。本席見不到裁判官的分析有明顯出錯,亦沒有上訴人所稱的矛盾、分歧或遺漏。 上訴理由二 18.孔大律師援引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藍藝HCMA 180/2016的案例。該案判詞第52段指出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知悉受害人不同意或他對受害人是否同意被侵犯持罔顧的態度,故此控方必需否定被告人真誠地錯誤相信或以為受害人同意被侵犯的可能性。 19.裁判官是深明此議題,並就此議題在裁斷陳述書第29至33段作出十分詳細的分析之後,才作出上訴人不可能誤會PW1會同意他的行為的結論。 20.上訴人聲稱他當時是與PW1玩耍。然而,當上訴人首次侵犯PW1時,PW1已經用手推開上訴人,並且語氣嚴厲地質問他及遠離他,這已表明PW1不同意上訴人的做法,但是上訴人仍然用手重複侵犯PW1的乳頭約10秒。根據PW1的證供,他與上訴人並不相熟,以往亦沒有與上訴人做過類似行為,而且校方已對學校的同學警告過不可作出此種行為。再者,上訴人自已亦承認他聽到PW1向他表示要求停止, 並用手撥開他的手及避開他,上訴人必然知道PW1是在表達他不同意上訴人的行為。本席認為, 上訴人聲稱相信PW1同意之說完全不合情理。 21.裁判官是以陪審團角色作出事實認定,拒絶接納上訴人誤會以為PW1同意的說法,這是裁判官權力範疇下的事實認定,而且他的分析合情合理,本席並沒有應干預的基礎。 上訴理由三 22.Lord Griffiths 在 R v Court [1989] AC 28第33頁指出:
23.Lord Ackner 在第42頁指出:
24.裁判官認定的事實是,上訴人首先用雙手「捏」及「摸」PW1兩邊的乳頭約10秒,摸的時候手指更有打圈的動作,而且他表情猥褻。PW1退後及用左手推開上訴人,但上訴人衝向PW1,再用右手摸及捏PW1左邊的乳頭約10秒,上訴人更凝視著PW1乳頭的位置。 25.本席認為,雖然社會大眾對男性和女性可裸露胸膛的尺度不同,但是都會認為不論是男性或女性,其乳頭均屬於私人及敏感的部位,不會隨便讓人觸摸, 即使是男性之間的相處或身體接觸, 也不會隨便讓同性對方觸摸乳頭。 26.再者, 上訴人的動作亦並非只是單純的觸碰,而是用一定程度的力度用手指打圈摸及捏PW1的乳頭,當時PW1更是上身赤裸,下身只穿著內褲,獨個兒在廚房。 27.孔大律師強調這行為在正生書院常見,以往也有同學以此為玩耍。然而,上訴人不顧PW1的反抗而持續捏及摸PW1的乳頭兩次,而每次維持達10秒之久,已經不符男同學之間互相戲弄的情況。裁判官認定一般心智正常的人必然認為根據現時的莊重和私隱尺度, 這樣玩弄乳頭是屬於猥褻,本席認為這裁定無可批評。 上訴理由四 28.上訴人在案發時是16歲,他不會不知道乳頭屬一個人的私人部位,亦必然知道觸摸別人乳頭帶有性方面的意味。他是在明知PW1不同意的情況下,一而再地在附近無人的地點去觸摸PW1的乳頭,他的動作更是一種撫弄的形式,裁判官絶對有權作出無可抗拒推論認定上訴人有猥褻侵犯意圖。 29.本席裁定所有上訴理由都不能成立。 結果 30.裁判官的分析合情合理,當中沒有不穩妥的地方需要上訴法庭干預。定罪裁決是安全穩妥的, 因此本席駁回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李思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鄧耀榮律師行延聘孔慶碩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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