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雷宏興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32/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March 2019.

1. 第一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控罪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9.88克氯胺酮。第一被告在認罪下被定罪。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732/2018[2019] HKDC 39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32/2018

[2019] HKDC 3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3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雷宏興 (第一被告)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法庭聆訊
日期: 2019年3月21日
出席人士: 陳曦媛小姐,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焌碩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駱律師行延聘,代 表第一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第一被告

---------------------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第一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控罪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9.88克氯胺酮。第一被告在認罪下被定罪。

2.案情指2018年6月1日下午約5時46分,第一被告在香港九龍旺角奶路臣街1號源發大廈地下外被警員截停搜查。經搜身,警員從第一被告的內褲腰間搜出檢獲一個黑色袋載有2個膠袋,膠袋載有內含9.88克氯胺酮16.8克粉末。警方亦從第一被告身上檢獲兩部流動電話和現金港幣122元。第一被告就販運危險藥物罪被拘捕。他在警誡下表示打算賣「B仔」賺錢。

定罪記錄

3.第一被告在干犯本案前有兩項定罪記錄,第一項是於2009年8月被判處接受18個月感化的「傷人」罪;另一項是「違反感化令」,於2011年1月被判入勞教中心。

求情陳詞

4.第一被告現年25歲,於中國台山出生。在2006年跟隨父母及兩名弟弟來到香港。第一被告曾經接受中三程度教育,之後曾經從事廚師及銷售員等等工作。

5.第一被告未婚,在被捕前與父母及兩名弟弟同住。

6.代表第一被告的袁大律師亦指出涉及本案控罪的毒品份量和金額並不是十分龐大,沒有證據顯示第一被告在本案中涉及有組織或三合會的販毒行為,沒有牽涉國際元素。

7.袁大律師在他的書面「求情陳述大綱」提及本案所涉及的毒品中,有大約三分一是供第一被告自用的。在今天的聆訊中,第一被告通過袁大律師已撤回有部份氯胺酮是自用的說法。

8.袁大律師亦呈上第一被告父母撰寫的一封求情信,信中指第一被告在家是一個懂事、會照顧家人的好兒子,只不過在外誤交損友,誤入歧途。

判刑

9.上訴庭在許守城[1]一案中,訂下了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一般而言,涉及販運1克至1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2至4年監禁。

10.本案涉及9.88克氯胺酮,只差0.12克便達10克的份量,採用4年監禁並無不可。但考慮到袁大律師為第一被告提出的求情理由,及第一被告父母的信件的求情,本席決定以較低的3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第一被告及時認罪,本席給予三分一的判刑折扣,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令判刑有進一步扣減,故此本席判處第一被告2年6個月監禁。

 
 

  ( 鄭紀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2009] 1 HKLRD 1, [2008] 3 HKC 323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73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