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鄭

Case No.FCMC 16959/2011[2018] HKFC 13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7 Aug 2018
Judge彭家光暫委法官
Case Document
100%

FCMC16959/2011

[2018]HKFC13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2011年第16959號

  呈請人
   
  答辯人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彭家光暫委法官内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8年6月12、13日及14日
判決書日期: 2018年8月17日
勘誤日期: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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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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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謹通知 : 就2018年8月17日的判案書內有以下更正 :

1. :  第41頁第54段 :翔龍灣之市值租金應為每月“15,500元”。

2. :  第42頁第61段 :女方的一般開支為每月 “$21,500元”。

3. :  第46頁第84段 :女方之一般開支一半應為每月“$10,750元”。兒子的每月總開支應為應為“$5,575+$10,750=$16,325元”。

4. :  第47頁第85段 :兒子的未來需要應為“$16,325/月X 126月= $2,056,950元”。

5. :  第47頁第86段 :應為“上述$2,056,950元再加上3年大學學費,即$2,056,950+$40,000 X  3= $2,176,950元”。

6. :  第55頁第107(2)(iii)段 :應為“將$2,176,950元存入法庭”。

7. :  第56頁第107(4)段 :應為“在上述$2,176,950元存入法庭後,女方可每月支取出$16,325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首次付歍始於上述$2,176,950元存入法庭繼後的月份的第1日,以後每月第1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其後,若有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

  (戴佳龍)
  區域法院彭家光暫委法官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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