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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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以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一項使用欠妥的車輛罪。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使用欠妥的車輛亦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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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0/2018 [2019] HKDC 8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8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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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以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一項使用欠妥的車輛罪。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使用欠妥的車輛亦罪名成立。 案情 2.本案發生在2018年3月14日下午約1時22分,案發地點是天水圍沙洲里村外的屏廈路與一條無名路的交界附近。該段路是一條四線東西行雙程行車道,每一方向有兩條行車線,路中央有一條雙白線分隔相反方向的交通,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3.案發路段是一段彎路,以東行交通而言,路面向左彎,第一線只允許車輛直駛,第二線則容許車輛直駛或右轉入該條無名路。東行兩線臨近與該條無名路交界處路面上均掃上「慢駛」標記。 4.案發時路面完整,交通暢順,但因剛下過雨令路面微濕。 5.意外發生前,被告人駕駛着一輛車牌為UE8736的中型貨車(「拖頭」),拖着一個登記號碼為49201T沒有載貨的拖架(「拖架」)。當他在上述東行第二線彎路行駛時,他的拖架尾部突然向右跣越雙白線,撞向在對面第二線一輛車牌為ST3128的輕型貨車(「凍櫃車」)的車頭,以致該車嚴重損毀,司機嚴重受傷,其後傷重死亡。 6.被告人在碰撞前約兩秒的車速為每小時59±6公里。本席裁定他的車速,就當時的環境而言,實在太快,導致他的拖架在彎路上失控擺尾,撞向在反方向行車線上行駛的凍櫃車。 7.政府驗車主任在意外後的車輛檢驗中發現,拖架第二車軸的左右兩邊的內輪的輪胎已磨蝕至低於法定標準,被視為機件缺損。這個缺損是不難察覺得到的,因這兩條輪胎不少部份已呈現俗稱「光頭胎」的現象,稍為小心察看便發現得到。 定罪紀錄 8.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或交通定罪紀錄,但有一項日期為2017年7月27日的超速定額罰款紀錄。 背景及求情 9.被告人現年50歲,已離婚,沒有子女,現與七十多歲、半邊身體癱瘓的母親及一弟一妹同住。他接受過小學三年級程度的教育,任職貨櫃車司機已二十多年,經常需要穿梭香港及內地運送貨櫃,月入一萬三千多元。 10.代表他的楊大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人因涉案意外引致他人失去性命深感難過及困擾,並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再駕車。此事件令他深深體會到一部車輛所擁有的龐大殺傷力,以後他會確保自己加倍小心。 11.被告人的弟妹各自致函本席,替兄長求情。他倆均指出,被告人是一個顧家及孝順的人,照顧母親無微不至。他倆亦留意到兄長因此事受到極大困擾,並謂有見於兄長的良好紀錄,相信他是在一時不慎之下闖禍。 判刑 12.雖然被告人被裁定不小心駕駛,但本席不能忽視這次意外導致死者失去性命。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朝宇 CAAR 5/2011判詞第33及34段指出,縱使在駕駛罪行判刑的最基本考慮為被告人的受指責的駕駛方式,但也不減損法庭對該駕駛方式而導致的後果作為判刑的有關考慮,若因被告人的不小心駕駛而導致他人死亡,判刑的法官對此後果斷不能視若無睹。 13.被告人無疑是一名品格良好的人,可能之前從未想過會被法庭判刑,留下案底,甚至入獄。然而,對死者來說,他在此次意外中,在自己完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飛來橫禍,令他喪失生命。對他的家屬而言,不但失去至親,亦有可能失去了生活支柱,他們承受的打擊,肯定比被告人所承受的為大。法庭在判刑時,不能不顧及死者家人因事件所面對的困苦及心中的委屈和抱怨:見律政司司長訴施森 [2014] 5 HKLRD 640 判詞第26段。 14.本席在判刑時不但需要考慮懲罰及譴責的原則,亦有責任阻嚇不負責任的駕駛者,避免他們對無辜的其他道路使用者及/或他們的家人造成困擾:見施森 案判詞第20段。 15.被告人在案發時駕駛着一部掛摺式車輛,在微濕的彎路上,超速行駛;實在是十分不負責任的做法。被告人所駕駛的貨櫃車,相對道路上大部份的其他車輛而言,絕對是一件龐然大物,如果以高速行駛,更加成為殺傷力甚大的潛在武器。 16.被撞的凍櫃車,屬一輛輕型貨車,案中的相片顯示,該車的貨斗原本是一個完全密封的櫃狀貨斗,拖架的碰撞令整個貨斗解體飛脫,殘餘部份散落在路面上,車頭亦嚴重受損,部份被拖架勾脫。凍櫃車司機被救出時雖有脈搏,但他的維生指數已跌至最低點,在醫院搶救期間心臟一度停頓,雖然搶救後回復自主循環,但最終仍是傷重死亡。 17.被告人在碰撞發生一刻時對碰撞一事仍懵然不知,在他將車輛停下來,看見自己整部車輛端正地停在自己的行車線上時,仍然未知凍櫃車被撞是由於他的拖架「甩尾」造成,至稍後才恍然大悟。 18.這次意外,責任完全落在被告人身上。被撞的司機,絲毫沒有半點過失。被告人的不小心,並非一刻不留神所致,而是在該路段以不適當的高速行駛,引致對方司機死亡。本席認為監禁是一個合適的刑罰。 19.辯方大律師對監禁刑罰亦表示認同,但敦促本席考慮緩刑。 20.就被告人的不小心駕駛,本席認為3個月監禁是合適的。有見於被告人的良好駕駛紀錄,亦受了極大困擾,以致自動停止駕駛車輛,可算得是悔疚的表現;本席亦考慮到被告人年邁及體弱的母親,在此人生階段,對一向循規道矩的兒子被判入獄及失去他的照顧及支持所可能受到的打擊,在此等特殊情況下,本席將其監禁緩刑執行18個月。 21.本席在考慮是否需要作出停牌令時,深知此等命令是前瞻性而不是懲罰性,有鑑於被告人在案發前不足一年,收到了第一張亦是唯一一張的超速駕駛定額罰款,加上今次意外的成因,似乎意味着被告人的駕駛方式有轉差的走勢,為確保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本席下令被告人自今天起的12個月內,不得持有或申請任類別的駕駛執照。 22.就使用欠妥車輛罪,涉案輪胎的磨損狀況,實在不難察覺,本席認為罰款3,000元是合適的,故此,被告人就第二項控罪被判罰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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