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紹倫(又名alan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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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DCCC 742/2018[2019] HKDC 88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Ju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42/2018

[2019] HKDC 8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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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紹倫(又名Alan NG)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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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9年6月19日上午10時35分
出席人士: 傅昶生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慧珠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表 第二被告人
控罪: [7]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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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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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

2.2015年10月至12月期間,第二被告作為財務中介公司的職員,與借貸人接洽後,借貸人被轉介到星展銀行與第一被告進行貸款申請,但當中第二被告卻向借貸人表明不要向銀行披露是由中介介紹的,以致後來銀行批出貸款107,000元,第一被告可獲佣金3,400餘元,而中介公司亦收取借貸人當中20% 的貸款金額,即共21,400元。

3.審訊中更披露第一被告亦在中介公司的WhatsApp群組中,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緊密合作,確保借貸人不會披露及隱瞞是由中介介紹,以致可進行相關銀行確認申請的電話錄音。銀行方面其實早於金管局發出指引前已禁止任何中介公司的轉介,但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卻繼續以此方式作隱瞞,致使銀行批核相關貸款,第一被告獲得佣金,第二被告的公司亦可獲相當可觀的服務費等等。

4.第二被告現年32歲,過往有2項刑事定罪紀錄,首項因《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理會,次項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感化。

5.周大律師求情指出,在此案中第二被告並非主腦,他只是公司僱員,被指派進行此工作,事成亦只得服務費的3 - 5% ,即21,400元中的600 - 1,000元左右,整間公司亦只有他一人被檢控。第二被告參與的時間相當短,銀行方面並無損失,更獲額外借貸的利息等等。

6.第二被告的求情信表明深感悔疚干犯罪行,現已投入文職工作,在還押期間已深深反省,不會再犯,其家人及親朋的求情信也表明第二被告孝順及負責任,努力照顧家人,望予以輕判。

7.串謀詐騙是嚴重罪行,中介公司為求謀取暴利,與銀行職員緊密聯繫及合作,以致借貸人隱瞞是由中介介紹,獲取銀行借貸。借貸人約在10月26日進行申請,在11月14日不足一個月已須繳付財務中介20% 的服務費,這根本與非法高利貸的情況沒有兩樣。

8.這串謀明顯地是有組織及計劃地行事,銀行方面顯然不知借貸人須負上額外沉重的服務費,其財務狀況顯然也會受到影響。這些不法的操作實對金融機構造成相當負面的影響,不可輕說不嚴重,以涉及的金額及運作方式而言,其實可予15個月或以上的監禁。但無論如何,考慮到第二被告在案中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案件亦因調查需時,第二被告已深受困擾,他並非主腦,得益亦相對較少。經考慮後,本席可予以1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並無其他可再作減刑之理由。

9.因此,就此控罪,第二被告被判以10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