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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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發在九龍觀塘康寧道一座大廈內的一個單位,該單位間有一個客廳、兩間睡房及一個洗手間。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73/2019[2019] HKDC 93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Ju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73/2019

[2019] HKDC 9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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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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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9年6月26日
出席人士: 鄭淑儀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麥健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管理煙窟(Managing a divan)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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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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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管理煙窟及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

案情

2.案發在九龍觀塘康寧道一座大廈內的一個單位,該單位間有一個客廳、兩間睡房及一個洗手間。

3.2018年11月4日下午3時多,警員開始在單位外埋伏及觀察。下午4時08分,有一名男子出現在該單位門外,被告人開門,該男子進內,警員此時乘機進入該單位。被告人跑進左邊的睡房,伸手出窗外,把兩個可再封口膠袋掉出外面。後來,警方拾回這兩個膠袋。一個膠袋內有三小包「冰」毒,共為0.41克固體,含0.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另一膠袋則有十九小包海洛英毒品,共為2.29克混合物,含1.85克海洛英鹽酸鹽。

4.警方在單位的大廳內的櫃上發現一個吸「冰」毒用的壺,內有110毫升液體,含0.06克固體,含「冰」毒。另外,廳中一張椅子上也有一個「冰壺」,內有55毫升液體,含0.09克固體,含「冰」毒。

5.警方入屋時,三名男子站在廳中的檯子附近,另外有兩男一女站在廳中的櫃附近。

6.左邊睡房內的檯上也有兩個「冰壺」,其中一個有72毫升液體,含0.03克固體,含「冰」毒。另一個則有57克毫升液體,含「冰」毒。警方亦在房內發現一些錫紙。警方入屋時,一名男子坐在這間睡房內的檯子旁的椅子上,另外三名男子則站在房內。

7.單位內另一睡房也有一張檯子,檯上有三個「冰壺」,一個載有93毫升液體,含0.02克固體,含「冰」毒。另一個載有30毫升液體,含0.09克固體,含「冰」毒。最後一個載有84毫升液體,含0.09克固體,含「冰」毒。警方亦在該睡房內發現兩卷錫紙。警員入屋時,這間房內有兩名男子坐在檯子旁邊。

8.警員拘捕被告人。被告人當時身上有2,350元港幣及340元人民幣,並管有三條鎖匙。

9.警誡下,被告人說他在該單位第一天開工,警察入屋時,他因驚慌,所以把毒品拋出窗外。

10.回到警署,被告人向警方說一個叫光仔的人給他涉案單位的鎖匙去招呼吸毒者。被告人負責開門讓人進來吸毒及賣毒品給那些人。一粒海洛英毒品會賣200元,一粒「冰」毒則賣100元,賣毒品的收益便是被告人管理該煙窟的報酬。被告人說,警方在單位內找到的幾個「冰壺」是供客人吸「冰」毒的。針筒和錫紙則是供客人吸食海洛英毒品的。

11.被告人說,他身上的金錢並非賣毒收益。

案底

12.被告人現年46歲,他在2016年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紀錄及一次管有危險藥物紀錄。2017年,他有一項襲擊引致他人受傷的案底。他在2017年12月1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兩星期,緩刑一年。被告人在2018年11月4日干犯本案兩項罪行的時候,違反該項緩刑。

求情

13.辯方律師指,被告人在2002年從國內來港,他已經離婚,兩名子女由前妻照顧。

14.律師指,被告人曾任工人,但後來要靠綜援過活。

15.律師指案中的煙窟算是小規模,警察入屋時,被告人因為慌張才把毒品拋出屋外。律師說,被告人當天是第一天在該煙窟工作。

16.律師指,被告人被捕後和警方合作,坦白作出招認,在法庭亦盡早認罪。

17.律師指,控罪一管理煙窟是沒有判刑指引的。判刑應視乎煙窟的規模、被告人的角色和參與多久。律師提及HKSAR v Fung Wai Hing(HCMA 665/2000),指管理煙窟和販運危險藥物的刑期可同期執行。不過,律師亦公道地指出,上訴庭在CACC 173/2005 Cheung Yiu Fai, Alex案中說,兩者的刑期是可以分開執行的。

18.關於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律師指出以純量計,涉案的「冰」毒為0.4克,海洛英則為1.85克。他叫法庭以綜合方式(combined approach)去量刑。

19.律師指,被告人本身是一名癮君子,自己也吸食「冰」毒及海洛英。案中有小部分毒品是被告人自用的,律師叫法庭給被告人一些自用扣減。律師指被告人明白他要證明他會用上案中的毒品可觀部分,才可獲得自用扣減。不過,被告人選擇不出庭作供,他只依賴一份懲教署發出的驗尿報告。該報告指,被告人在被捕後一日,在還押中提供尿液樣本,檢驗結果顯示被告人的尿液對「冰」毒及鴉片呈陽性反應。

判刑

20.本席信納被告人本身也是吸毒者。他被捕後一日的尿液中有「冰」毒及鴉片毒。無疑,被告人曾濫用「冰」毒及鴉片藥物,他或許也會吸食海洛英。不過,被告人被捕時正管理涉案的煙窟,他管有的「冰」毒及海洛英毒品,首要是供客人服用。案中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人當時毒癮發作或將要發作,需要吸食他管有的毒品任何部分,遑論可觀部分(significant proportion)。被告人不能獲得任何自用扣減。

21.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1.85克海洛英及0.4克「冰」毒。

22.販運不超過10克海洛英的判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被告人販運1.85克海洛英的判刑起點應為兩年三個月監禁。

23.販運不超過10克的「冰」毒,判刑起點為3至7年監禁。被告人販運0.4克「冰」毒的判刑起點應為兩年監禁。

24.本席在控罪二用綜合方式(combined approach)去量刑。被告人同時販運上述份量的海洛英及「冰」毒的總判刑起點應為3年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二,控罪二的認罪判刑應為兩年監禁(即24個月監禁)。

25.控罪一是管理煙窟罪,這種罪行是沒有判刑指引的,最重要的考慮是煙窟的規模。涉案的單位面積不大,但單位內吸毒設備不少,有針筒、錫紙和七個「冰壺」,「冰壺」內都有含「冰」毒的液體。被告人是該單位的管理人,該處當時還有另外十二人,這些人即使不是全部顧客,大部分亦是上來吸毒的。主控官正確指出,涉案的單位外裝有閉路電視,門內則有防音裝置,顯然是用來防避執法人員的偵察。案中的煙窟雖然規模不大,但亦有設計。本席認為控罪一的判刑起點應為兩年監禁,認罪判刑是16個月監禁。

26.根據上訴庭在Cheung Yiu Fai案所說的原則,販運危險藥物和管理煙窟的判刑可以完全分期執行。不過,法庭也要考慮整體刑期的問題。

27.本席認為控罪一及控罪二的總判刑起點應為四年六個月監禁(即54個月監禁)。被告人盡早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兩項罪行的總認罪判刑應為36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一的其中12個月刑期須和控罪二的2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兩者的總認罪刑期便為36個月監禁。

28.被告人干犯本案兩項罪行時仍在緩刑期中。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裁判法院因襲擊他人致身體受傷罪被判緩刑,他在本案被捕時,該項緩刑還有個多月便屆滿。

29.辯方律師說的是事實,但被告人明知緩刑在身也去犯法,本席認為該項兩星期的緩刑監禁應被全數執行,並須和被告人因控罪一和控罪二服刑的36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被告人因此須合共入獄三十六個月又兩星期。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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