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 對 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467/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une 2019 before Deputy District Judge 彭家光.

Interim maintenanc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3 – Reasonable economic needs – Ability to pay – Petitioner sought interim maintenance for herself and two children – Respondent claimed salary reduction and business difficulties – Court held Petitioner's claimed expenses reasonable based on standard of living during marriage – Court held Respondent had ability to pay based on company profits and property assets – Interim maintenance ordered at $37,313.49 per month retroactive to 1 May 2018 –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Reasonable economic needs of wife and children · Respondent's ability to pay

Outcome: Interim maintenance awarded to Petitioner.

Case No.FCMC 11467/2017[2019] HKFC 15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0 Jun 2019
JudgeDeputy District Judge 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11467/2017

[2019]HKFC15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146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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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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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9年5月30日
判決書日期: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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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中期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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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爭議之事實背景

1.本席在本判案書內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這是女方(現年41歲)要求男方(現年41歲)由2018年5月1日起向女方及兩名兒子支付中期贍養費的申請之聆訊。於2009年9月27日,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這段婚姻有兩名家庭子女。大兒子現年6歲,小兒子現年4歲。

2.婚後,訴訟雙方和兩名兒子一直居住於一個位於九龍由男方的母親及姨媽持有之住宅單位(‘婚姻居所’)。在2016年8月,男方遷出搬到婚姻居所下一層的單位居住。一直以來,男方的母親及姨媽並沒有收取任何租金,男方只需負責支付地租、差餉及水電費。

3.於結婚前,女方的工作為人力資源經理。於2014年2月,女方辭掉工作,全職照顧兒子及家庭。由這時開始,家庭的所有開支,包括女方及兩名兒子的使費均由男方負責。婚後,男方一直於其父母經營的建築材料公司(‘MMCC’)工作。其後,男方成為了MMCC的大股東,他個人持有49%股份,另外兩名股東為男方的母親及妹妹,分別持有21%及30%股份。男方是公司的經理,也是三位股東之一及二位董事之一。

4.在2017年5月,女方以男方行為提出離婚呈請。在2017年8月28日,經雙方同意,本席頒令將兩名兒子之共同管養頒予訴訟雙方,女方有照顧和管束,而男方有界定探視。包括留宿探視。在2017年9月,訴訟雙方以分居一年為理由提出新離婚呈請。在2017年11月29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5.在2018年10月12日,女方以傳票提出本申請。於2018年11月30日本席頒令,男方須由2018年12月5日起每月支付$25,000作為女方及兩名兒子的臨時中期贍養費,直至另有命令為止。

6.在2019年5月30日,本席頒令將附屬濟助排期審訊,預計須時4天,定於2020年1月7日開審,並預留2020年8至10日。

適用法律原則

7.就中期贍養費的申請,是根據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3條的規定,該條節錄如下︰ -

「3. 在審訊離婚等訟案期間提供的贍養費就 ——

(a) 離婚的呈請或共同申請;或

(b) ……法庭可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在法庭認為合理的期間內,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認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為贍養費,但該段期間開始之日不得早於提交呈請書或提出申請的日期,並須於該訟案裁定當日結束。」

8.有關中期贍養費申請的適用法律原則,並不算複雜。一般來說,主要的考慮為,申請者的合理經濟需要,以及被申請者的支付能力。主要的目的為務求達至一個公平的安排。法庭在這階段,會就所有的情況作一個概括的審視,當然若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與財產條例》第7條下的因素如於這階段有相關性的話,均為法庭考慮之內。但法庭不會在這個時候,對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作一個巨細無遺的審查︰C v F [2006] 1 HKFLR 41。

女方和家庭子女的合理經濟需要

9.在2014年2月,女方辭掉工作後,家庭的所有開支均由男方負責。男方會每月支付$15,000作為女方和家庭的日常開支。由2016年11月開始,金額增加至$18,000。除此以外,男方會直接支付以下款項︰

(a)   兩名兒子的所有學習開支,包括學費、書簿費,校服費及車費;

(b)   家傭工資;

(c)   婚姻居所的水費及電費;

(d)   兩名兒子課外活動及興趣班費用;及

(e)   所有有關兩名兒子的額外使費,包括醫療、保險及衣服等。

10.於兩人分居後,由2017年5至6月開始,男方仍然負責支付如前所述各項開支。男方會每月將$18,000存入女方的銀行戶口,兩名兒子當時的學費,及婚姻居所的水費及電費由男方直接支付,兩名兒子的其它額外開支,由女方每月以實報實銷的方式向男方報銷。男方說,每月支付婚姻居所的水電、地租、差餉等約為$3,349.30。

11.由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間,男方支付女方及兩名兒子的開支,每月平均金額約為$40,333。

月份 日常開支現金 兩名兒子學費 水電、地租、差餉費 報銷費用金額 每月總金額
2017年12月 $18,000 $4,260 $3,349 $13,776 $39,385
2018年1月 $18,000 $4,260 $3,349 $17,634 $43,243
2018年2月 $18,000 $4,260 $3,349 $10,354 $35,963
2018年3月 $18,000 $4,260 $3,349 $18,296 $43,905
2018年4月 $18,000 $4,260 $3,349 $13,557 $39,166
$90,000 $21,300 $16,745 $73,617 $201,662

每月平均金額 $40,332

12.在2018年5月,男方拒絕支付2018年5月及之後月份的報銷費用。男方說,因為MMCC將他的月薪由每月$50,000調低至每月$30,000,所以他不能再支付每月的報銷費用,而只會每月支付$18,000,另外支付每月約$3,349元的水電、地租、差餉,又只會支付家傭工資至2018年11月30日。換言之,男方要求女方自行應付兩名兒子的學費、其他使費,和2018年11月以後家傭之工資。

13.在本申請的支持誓章,女方說,現時女方及兩名兒子每月的基本開支總額約為$37,313.49,以下列表列出了各項開支及金額︰

  項目 金額  
(1) 兩名兒子學習相關開支 $10,997.00  
(2) 兩名兒子興趣小組開支 $3,070.00  
(3) 食物開支 $7,000.00  
(4) 雜項家用開支 $4,000.00  
(5) 家庭傭工工資 $4,310.00  
(6) 呈請人個人開支 $7,936.49  
每月總開支 $37,313.49 及額外醫療費用

14.男方並不同意女方所報稱的金額。男方提交了就女方報稱的開支其意見之列表。男方認為,在男方負責直接支付水電、地租、差餉等公共設施雜費後,女方每月開支總額應為$21,775.49。

15.就本申請而言,本席不打算就女方和兩名家庭子女每個開支項目逐一的作出討論。從以上可見,在婚姻期間,女方和兩名兒子的每月開支,與女方現時所報稱的數額相若。本席認為以訴訟雙方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作衡量,女方現報稱的每月開支,都可算為合理。況且,於2017年8月1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男方報稱的個人開支為每月$19,381。女方和兩名兒子每月開支為$37,313.49(另醫療費用)實在並不為過,而且總開支金額中,兩名兒子的開支已佔了大部份,女方個人開支只是$7,936.49。至於女方的資產,於2018年7月11日,其銀行戶口只有$63.95的結餘。女方也向其姊姊合共借了$30,000,及向一名朋友借款了$10,000來應付家庭開支。另外,男方認為女方沒有需要聘用家庭傭工,女方亦可回歸職場工作。女方說,在本申請中法庭並不需要就這點爭議進行深入查究。由於雙方分居前,女方已當了全職媽媽,並一直僱用家庭傭工。按此,本席接受女方在這一方面之立場。當然,於附屬濟助申請審訊時,法庭會重新審視這一方面之爭議。

男方的付款能力

16.男方說,由2018年1月起MMCC將他的月薪從每月$50,000下調為$30,000。截至2018年11月,他有存款$2,319.16和私人貸款$22,304。男方說MMCC經營河沙買賣業務,近來因河沙供應減少,來貨又漲價,公司之利潤減少,經營環境轉差,所以全體股東決定將男方減薪。經法庭許可,在審訊由男方提交了𥙷充誓章說,於2019年6月30日後,MMCC將無法繼續在現時之政府臨時倉地經營業務。男方說,MMCC必須有大面積露天倉地連深水水位碼頭才可營運。由2019年1月開始,MMCC 一直尋找大面積露天倉地連深水水位碼頭,可惜一直找不到合適地方。因此,MMCC不但沒有發展的機會,連將會如何經營下去都出現問題。

17.女方說,法庭於考慮男方付款能力時,須考慮其最重要的兩項資產,分別為︰-

(1)   MMCC;

(2)   男方個人名下持有一個位於沙田之住宅單位(‘沙田物業’)

MMCC

18.男方為MMCC的單一最大股東,亦是其中一名董事。在於2017年8月1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男方報稱每月平均收入為$54,166.67元。男方說他的月薪於2018年8月1日開始減至$30,000。女方的立場是這減薪行為的目的是不正當及不合理的。對此,就本申請而言,本席不打算作出討論。無論如何,男方每月的月薪並不是其從MMCC可得之收入的唯一來源,作為MMCC的單一最大股東,公司的利潤也是他的收入來源。雖然男方預期MMCC的利潤於2018至2019年度會減少,但由男方提供的核數財務報表可見,於以下年度,於扣除所有開支,其中包括支付男方的薪金後,MMCC仍有不少除稅後淨利潤。男方在這兩年的股權利潤金額為$805,413,男方並沒有提取這金額。

年度 除稅後淨利潤 男方49%股權
2016-2017年 $899,588 $440,798
2017-2018年 $744,112 $364,614
男方的股權利潤金額 $805,413

19.男方說,考慮到MMCC的業務性質,現金流對公司運作極為重要。由男方提供的核數財務報表可見,分別在2016/2017和2017/2018財政年度,MMCC 清還$2,441,557和$2,677,053股東借款給男方的母親,又可見MMCC於2018年3月31日、2017年3月31日及2018年3月31日的現金總金額分別為$4,997,042、$4,847,639及$3,195,973。以這現金流金額跟女方要求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金額相比,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所說,MMCC的現金流及公司運作,並不會因為男方從公司提取部份利潤來支付女方的要求之中期贍養費而受重大之影響。

沙田物業

20.男方持有沙田物業的100%業權,樓價已全數支付,沒有按揭或法定押記。雙方同意物業的價值為$10,350,000,現由其母親居住,因此沒有租金收入。男方說,購入沙田物業時,其母親為其中一名付款人,他說尚欠其母親不少於$6,000,000。即使這為事實(女方並不同意),男方仍然擁有約$4,000,000的淨物業資產。又若有需要,男方可以這物業向銀行作短期借貸。用來應付中期贍養費付款。

21.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男方有能力支付女方和兩名兒子中期贍養費每月$37,313.49。女方要求將中期贍養費的付款日期追溯至由2018年5月1日起生效。由2018年5月1日起,男方只付女方每月$18,000。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這一點要求。

22.女方和兩名兒子之每月總開支$37,313.49其中並不包括兩名兒子之醫療開支。就兩名兒子之醫療開支,在本申請中,女方並沒有提供詳情。因此,本席也不打算就此作出任何頒令。

頒令

23.假設男方會繼續直接支付婚姻居所之公共設施雜項開支,本席頒令如下︰-

(1)   男方須付女方每月$37,313.49作為女方及兩名兒子之中期贍養費。首期付款為2018年5月1日,其後每月第1日付款,直至另有命令為止;

(2)   男方須在本命令頒下後之42天內付女方由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之中期贍養費欠款;

(3)   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指定銀行戶口。

訟費

24.男方可算為失敗之一方,男方的許多論點,也沒有為法庭所接受,本席打算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本申請之訟費,兼大律師證書,包括保留訟費。如訴訟雙方不能同意金額,將由法院評定。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佈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由楊寶林、黎雅明律師行轉聘馬慧賢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蘇偉富律師事務所轉聘周偉雄大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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