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 對 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467/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March 2020 befor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Ancillary Relief – Asset Division – Clean Break – Child Maintenance – Source of Funds – MMCC Shares – Needs Assessment – The court determined the source of funds for properties 15B and 7B, finding them to be from the Respondent's mother as a gift. The MMCC share valuation was based on debt treatment. The court assessed the parties' needs and earning capacity, ordering a lump sum payment and child maintenance. A clean break order was made.

Legal issues: Source of funds for 15B · Source of funds for 7B · MMCC share valuation · Assessment of needs and earning capacity · Clean break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Husband ordered to pay lump sum and child maintenance; Clean break.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1467/2017[2020] HKFC 6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31 Mar 2020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1467/2017

[2020] HKFC 6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7 年第 11467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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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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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0年1月7至9日
答辯人結案陳詞︰ 2020年1月23日
呈請人結案陳詞︰ 2020年2月28日
判決日期︰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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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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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這是一宗有關訴訟雙方的附屬濟助的審訊。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女方現年41歲,家庭主婦;男方現年41歲,商人。在2009年9月,訴訟雙方在香港結緍。在2012年8月,大兒子出生,現年7歲。在2014年12月,小兒子出生,現年5歲。在2016年8月,訴訟雙方開始分居。在2017年5月22日,女方以不合理行為在FCMC6432/2017案提出離婚呈請。

3.在2017年8月28日,經訴訟雙方同意本席頒令將兩名家庭子女之共同管養權頒予訴訟雙方,女方有照顧和管束,男方有界定探視,包括隔週留宿探視。

4.在2017年9月4日,女方以一年分居及同意在本案提出新離婚呈請。在2018年11月30日,本席頒令男方須向女方支付每月$25,000作為女方及兩名家庭子女之臨時中期贍養費。在2019年6月20日,經聆訊後本席頒令男方須向女方支付每月$37,313.49作為女方及兩名家庭子女之中期贍養費。

男方的案情

5.男方的案情如下︰-

(1)  在2009年9月訴訟雙方結婚。在2016年8月,男方從婚姻居所搬走而訴訟雙方開始分居。女方和兩名家庭子女仍免租住在婚姻居所,這是一個由男方之母親(‘蔡女士’)和其姊姊(‘姨媽’)名下持有之住宅單位。

(2)  在2016年4月4日,男方以個人名下簽臨約以8百萬為代價買入位於沙田第一城一個住宅單位(‘15B’),在2016年7月6日完成交易,連同各項使費共$8,308,850。蔡女士借給男方$6,761,088用作購入15B ,男方償還了$1,871,000,現仍欠蔡女士$4,890,088。男方接受15B為家庭財產。按法庭之指示,訴訟雙方委托共聘專家替15B作估值。經參考共聘專家之估值後,訴訟雙方同意其市值為$10,305,000。在2019年10月9日,因為入不敷支男方以15B作抵押向財務公司借入$1,500,000,每月還款$15,000。男方要求將這筆按揭貸款算為家庭債務。

(3)  在2016年6月4日,男方替妹妹(‘吳小姐’)以$8,500,000為代價以其名下購入沙田第一城另一個住宅單住(‘7B’)。在2016年8月2日,交易完成。在期間,男方銀行戶口共支出$5,747,535用作購買7B之用。男方說,這筆金額是蔡女士經男方借給吳小姐用來購入7B。男方現時在7B居住。

(4)  多年來,男方在其父母之公司(‘MMCC’)工作,經營售賣河沙及石材業務。初時,男方不佔MMCC任何股份。在2007年11月26日,男方成為MMCC董事和佔20%股份。在2013年10月,男方父親去世。在2015年6月11日,男方佔MMCC 49%股份,另蔡女士佔51%。至2016年5月10日,男方仍佔49%,蔡女士只佔21%,吳小姐佔30%。男方說其於MMCC 49%股份之市值為$413,570。此外,男方又認為因為他在MMCC的股份大部份是繼承得來的,所以不應全部算為家庭財產。

(5)  按法庭的指示,訴訟雙方委托共聘法證會計師替MMCC作估值。專家報告,多年來有一第三方有限公司(‘GC’)每月付款予MMCC,付款卻以現金支票方式提走,也並沒有入賬MMCC。男方說,這些付款是其父親收取GC的管理服務費,與MMCC業務並無關係,所以並不算為MMCC之收入。

(6)  男方說,他現時月薪$30,000。按其更新表格E,每月一般開支$21,350、個人開支$46,894.65(包括中期贍養費)和子女開支$3,000,每月開支總額為$71,244.65。男方的資產淨值為$5,327,240.61。計算如下︰-

資產  $
15B(估值扣除按揭欠款) 8,625,000
銀行存款(按揭貸款餘款) 1,283,119.5
MMCC 49%股份 413,570
強積金現值   374,367.78
欠債
私人貸款 54,805.5
Visa咭欠款 21,844.9
Master咭欠款   2,078.27
蔡女士欠款 4,890,088
其他親友欠款   400,000  

(7)  男方說,女方應出外工作,又認為女方誇大了其每月開支。

男方之公開建議

6.男方的公開建議︰

(1)  男方支付整筆付款$3,100,000給女方︰

(a)  於頒布絕對離婚令之後的1個月內支付$150,000;

(b)  於頒布絕對離婚令之後的6個月內支付$2,950,000;

(2)  男方支付兩名家庭子女各每月定期付款$12,000,合共 $24,000;

(3)  蔡女士及姨媽繼續讓女方及兩名家庭子女免租居住在婚姻居所及男方會繼續支付婚姻居所的管理費及大廈維修費,直至兩名兒子年滿18歲。

(4)  男方繼續支付15B之按揭供款;

(5)  除上述條款外,雙方各自保留現時在其名下之資產;及

(6)  就訟費不作命令。

女方之案情

7.女方之案情如下︰-

(1)  男方隱瞞資產和收入。她認為所有用作購買15B之資金共$8,308,850為男方之財產;

(2)  從男方戶口付吳小姐用作購買7B之$5,747,535,也是男方之財產;

(3)  GC的付款都為MMCC之收入,按男方多年來所佔股份攤分,男方應佔總數為$2,428,200。

(4)  男方過世父親前向MMCC借出的$7,189,611,應被視為股東權益,而並非公司債項。若視為股東權益,男方持有MMCC 49%股權的價值為$3,936,480。

(5)  按女方更新表格E,女方有存款$124,490.18、保單現值$61,784、貴重私人物品$24,566和強積金總值$261,004.94,另有信用咭欠款$5,620.93和親友債務$200,000。她並沒有收入,其每月一般開支$20,500、個人開支$8,039.7、子女開支$23,137,每月開支總額為$51,676.7。

(6)  按女方之計算,訴訟雙方合計家庭財產達$23,888,574.8。

8.女方認為訴訟雙方經歷了不少於8年婚姻,她應可得到家庭財產的一半。女方之公開建議為︰

(1)  男方付女方一整筆付款 $23,888,000÷2=11,944,000;

(2)  男方付女方每月$3,000作為女方贍養費;

(3)  男方付女方每月$36,000作為兩名家庭子女贍養費,即每人每月$18,000;

(4)  女方認為她及兩名兒子不適合繼續在婚姻居所居住,打算搬走另租地方居住。她要求男方付兩名兒子租金每月$15,000。

主要爭論點

9.訴訟雙方之法律代表同意,本案主要爭論點如下︰

(1)  蔡女士是否借出六百餘萬給男方支付購入15B部份款項。如有,現剩餘的欠款為多少。

(2)  吳小姐購買7B期間,男方的銀行戶口合共支出$5,747,535用來購入該物業。該款項是否來自男方借款給吳小姐,或是否有全部或部份來自蔡女士借款給吳小姐。如有,金額是多少?

(3)  男方持有MMCC 49%股權的價值。男方過世父親前向MMCC作出的$7,189,611是否應被視為公司債項或為股東權益。

(4)  評估女方的工作能力及女方和兩名家庭子女各自的經濟需要。

(5)  本案是否適合一個清楚了斷的解決方案。

10.雖然在上文中並沒有提及,但明顯地究竟GC付MMCC的管理服務費是否應算為MMCC的業務收入也是訴訟雙方之爭論點之一。

證據

11.訴訟雙方都親自作供,各自也提交了兩份表格E,兩份對提問的答覆書和多份誓章。男方傳召了蔡女士作供。女方並沒有傳召證人。訟訴雙方的共聘單一專家提交了15B和MMCC之估值報告,這些估值報告均可採納為證據而無須傳召撰寫報告之專家出庭作供。

適用法律原則

12.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下稱“該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13.LKW v DD (FACV 16/2008) [2010] HKFC 1727 一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4大原則和下述的5個步驟:

(a)  行使《條例》第7條下的酌情權的目的,是達致一項對訴訟雙方公平的資產分配方式;

(b)  公平原則的意思,不得因雙方在性別,或角色上的分別,而以不同方式對待他們;

(c)  為免不經不覺間,以不同方式對待雙方,以及為促進公平原則,法官一旦初步認為要以不同方式對待雙方,便應仔細考慮平均分配資產的準則,並應牢記只有在良好和清晰的理由支持下,方能偏離該準則。然而,即使裁定雙方在婚姻有效期間曾擔當同等角色,這也不例必,甚或通常,代表應平等地分配他們的資產;

(d)  法庭不應鼓勵任何試圖深入回顧一段失敗婚姻的做法,因為這種做法不但於事無補,而且往往消耗訴訟雙方及法庭的財政和其他資源,更可能加深雙方之間的怨恨,無助他們達致和解。

14.運用《條例》第7條的步驟為:-

(a)  第一步︰辨清資產 – 法庭在行使《條例》第7條下的酌情權時,首個步驟是確定與訟每一方在聆訊日之時的經濟資源。具體來說,第7(1)(a)條規定,法庭必須顧及每一方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這個步驟的目的。是在顧及每一方的所有實質負債下,計算出該方的淨經濟資源;

(b)  第二步︰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 法庭繼而要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在通常情況下,可供動用的資產均不足以同時滿足雙方在離婚後的需要,因此運用第7條的程序往往到此為止。假如資產有限,則雙方或不能達致互不拖欠的決裂,法庭亦可能要下令其中一方定期向對方支付款項。就此而言,法庭往往要考慮第7(1)(c)至(e)條所提述的事項,即每一方的生活水平、年齡及任何殘疾。法庭應寬鬆地理解雙方的需要,而在資源容許的情況下,雙方的需要應設定於等同他們在婚姻有效期間所享有的生活水平,並因應涉案所有情況而靈活地評估;

(c)  第三步︰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 假如在照顧雙方的需要後仍有剩餘資產,則法庭一般要採取第三步,包括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在該原則的前提下處理,早前曾予考慮的雙方需要問題,以及認為雙方的總資產應平均分配,除非有良好和可清晰表述的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享’原則;

(d)  第四步︰考慮是否有良好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享’原則 – 第7(1)條(a)至(g)款所臚列的任何事宜以及第7(1)條所指的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均可能構成相關理由,後者要求法庭顧及任何關乎案中裁決的經濟後果對婚姻雙方是否公平的事宜。不過,即使裁定上述一項或多項事宜成立,這也不一定代表法庭必須偏離‘平等分享’原則。法庭絕不能機械式地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e)  第五步 – 是作出裁決。即使在涉案情況下,上述其中一項或以上因素適用,法庭亦不一定要偏離‘平等分享’原則。該等因素應獲給予多少份量,以至最終有何裁決,均是由法庭根據涉案情況,酌情決定。法庭如決定偏離‘平等分享’原則,便應解釋背後基礎,因為法庭對裁決理由的闡述,將有助核實案件的結果是否公平。                         

本席的看法

辨清資產

15.女方認為,男方不但有足夠能力自資購入15B無須向蔡女士借款,更有餘資借出$5,713,912用作以其妹妹名下購入7B。女方說︰

15B

(1)  雖然於離婚前女方從沒有過問男方的收入,但男方曾跟女方說他有每月$120,000之收入。

(2)  男方的母親跟女方說在過住的時間,男方每隔數月均會在MMCC提出數十萬以上,但男方母親並未有向男方查詢會如何使用這些金錢,因男方是MMCC的大股東,其母親說男方是有權於公司支取金錢。

(3)  在告知女方他購入了15B時,男方跟女方說資金是他由公司支取的。於離婚前,男方從沒有跟女方提及他曾向蔡女士借錢購買這物業。

(4)  購入15B不久後,男方再告知女方他已購買了7B。男方跟女方說,這個物業單位是他買給他們1家4口居住的,但由於要逃避稅項,他需要再安排買入單位的詳細細節,包括以誰人的名義作為業主。

(5)  女方對男方再次於沒有事先商量的情況下決定購買物業感到非常不滿,而且由男方的言談間,他表示了蔡女士的意思是不會把女方名字加上成為業主。因為購買這物業的事宜,最終導致女方和男方發生了嚴重的衝突。女方感到男方完全沒有考慮及顧及女方和兒子們的需要和利益,在這些重要事情上,卻只聽從蔡女士的要求和需要。男方反跟女方說,他是一家之主,整個家庭只有他才可以賺取每月$120,000,因此他可以決定如何運用他的錢及以誰作為物業的登記業主。

(6)  在2017年6月28日,男方在與吳小姐WhatsApp中談及15B。在其中,男方沒有提及其資金來源為其母親,由此可見,男方所說購買15B的資金不是來自他本人是不盡不實的說法。又由以上WhatsApp記錄可見,因為15B男方要求吳小姐為男方遺囑執行人及信託人。

16.按男方所說,購入15B之資金來自︰

(1)  蔡女士$6,761,088借款;

(2)  其父親存放於夾萬內留給男方$795,000的現金;及

(3)  男方向蔡女士追回$400,000零用錢。

17.男方否認曾向女方說他由MMCC支取資金用來購入15B或他每月有$120,000收入。蔡女士也否認曾向女方說男方每隔數月均會從MMCC提出數十萬元以上。男方也否認他有足夠資金購入15B或可用來購入7B。男方說︰

(1)  因為他香港讀書不順利,所以男方父母送他出外讀書。在大學畢業後,男方做了不少工作,但都不順利,然後男方父親才叫男方到MMCC幫手。在2009年結婚時,男方的月薪只為$18,000。以他的收入,他根本儲不到置業的首期。

(2)  在2013年10月,男方父親去世。在2013年6月開始至其去世,男方父親都在醫院留醫。在2013年8月左右,男方父親已無法說話,他以書寫的方式給了男方他於MMCC辦工室的個人保險箱夾萬的密碼。男方父親也向各人各自簡單地交代了如何處理他的身後事。男方父親沒有留下遺囑。

(3)  在男方父親去世後,蔡女士是MMCC的大股東及家裡的‘話事人’。男方得蔡女士同意後從MMCC代收GC管理服務費用裡拿出每月$10,000作為零用錢,再加上當時月薪,來應付一家四口的開支。

(4)  在男方父親在世前,男方在MMCC是做簡單的銷售及買貨的工作,所以男方父親生病和剛去世時,男方根本應付不了公司的事宜。在2014年3月,因工作壓力過大男方生蛇。男方再向蔡女士要求她把她從MMCC代收GC管理服務費用裡得到的錢分更多給男方,但被蔡女士拒絕。男方覺得,雖然他的工作量大增,但蔡女士卻不願再多給一些零用的做法對男方是不合理。

(5)  由2014年4月開始,男方月薪由$18,000增加為$25,000。在2015年4月男方月薪再由$25,000增加至$30,000。由2016年8月,男方月薪又增為$50,000。在2018年1月以後,月薪卻減為$30,000。

(6)  在2016年初,樓價跌至低位。男方希望兩名兒子有更舒適的生活環境,所以想買個三房的物業。蔡女士明白那是難得的機會,所以願借錢給男方置業,但蔡女士要求男方先用盡男方父親在臨死前給男方的錢。

(7)  在2016年4月4日,男方和蔡女士去睇樓,女方沒有參與睇樓。當日,男方一看就看中了15B。男方致電女方向她說他想買15B,但女方因地點的原因反對。不管如何,男方很喜歡那單位。在同日,男方簽臨時買賣合約購買15B,並從其恆生銀行戶口支付第一期定金港幣$400,000。

(8)  其後,男方心裡盤算如何增加男方可以支付的金額,減少要向蔡女士借的錢,於是向蔡女士爭取增加零用錢。蔡女士眼見他工作辛苦,買樓又唔夠錢 ,就從MMCC每月代收GC管理服務費裡給他的零用增至每月$58,000,又補回由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所少收的金額,即($58,000 - $10,000)× 9 = $432,000。蔡女士以支票以整數支付$400,000。該支票兌現日期為2016年4月8日。

(9)  從2016年5月起,男方將該$58,000的零用錢當作是還款。男方還答應蔡女士如果沒有了該筆零用或有天還不到錢給她,會跟銀行申請按揭借一、兩百萬先暫時還錢給她。

(10)  正式買賣合約日期為2016年4月18日。在2016年4月14日,男方從其中國銀行戶口支付二期定金$400,000、印花稅$300,100及登記費$420,合共$700,520。

(11)  由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29日,男方將其父親臨終時給他於MMCC個人保險箱內得到之現金$795,000分多次在多天以現金存入其滙豐銀行戶口[1]

(12)  15B物業交易完成日期是2016年7月6日。在2016年6月29日,男方從其中國銀行戶口和滙豐銀行戶口付樓價尾數$7,200,000及律師費$8,330。由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6月29日,蔡女士分多次在多天共存入$3,967,000至男方中國銀行戶口[2]。由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6月28日,蔡女士分多次在多天共存入$2,798,000至男方滙豐銀行戶口[3]

(13)  就購買15B,男方向蔡女士合共借款$6,761,088(即$3,963,088 + $2,798,000)。由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男方共償還了$1,856,000(即$58,000 × 32個月)給蔡女士[4],及後再還了$15,000,現尚欠$4,890,088。

7B

18.在訴訟雙方提交的補充文件,雙方接受由男方戶口支付7B的總額為$5,188,182,包括在2016年6月6日第一期訂金$425,000、在2016年6月14日第二期訂金和印花稅$744,270及在2016年7月28日部份餘款$4,018,912。男方說,這些付款的資金來源是蔡女士。這包括︰

(1)  由2016年6月10日至2016年7月13日,分多次在多天存入共$1,463,500至男方恆生銀行戶口[5]

(2)  由2016年7月4日至26日,分多次在多天存入共$2,197,000至其滙豐銀行戶口[6]

(3)  由2016年7月3日至26日,分多次在多天存入共$1,818,000至男方中銀戶口[7]

(4)  由2016年7月20日至23日,分多次在不同日子存入共$250,000至男方另一中銀行戶口[8]

19.蔡女士作供支持男方的說法。蔡女士提交了銀行戶口記錄,見由2019年3月至7月,她從名下不同銀行戶口以現金提取了共$10,050,000(其中$2,000,000乃由蔡女士名下銀行戶口經一有限公司支出),另外她又從存放在其住所的個人保險箱提取現金$2,443,000。她說以上共$12,493,000即是她如上所述多次存入男方不同銀行戶口之資金。蔡女士說,她借了合共$6,761,088給男方購入15B,及透過男方的銀行戶口借$5,731,912給女兒購入7B。

20.就訴訟雙方之爭議,本席有以下之看法。

15B是否有蔡女士之借款

21.女方說男方隱瞞其實際收入。因為若是如此,男方不會有能力︰

(a)  在2016年4月,有儲蓄55萬。

(b)  由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分多次借其女友楊女士$710,000。 楊女士是男方的婚外情對象。

(c)  由2017年2月至4月,代支付妹妹物業的維修費共$121,952;及

(d)  支付男方信用咭使費。

22.對此,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i)   除了月薪以外,由2013年10月男方父親去世至2016年5月男方另有零用錢每月$10,000之收入。又雖然男方否認,但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以下的說法︰就是不少所謂MMCC的開支報銷,其實是男方自己或家庭之支出,所以那些報銷費用也可視為男方的收入。再者,如男方及蔡女士所說,男方‘有食有住’。綜合以上各點,本席接受男方所說在2016年4月他有儲蓄55萬之說法。

(ii)  男方說,由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他代去世之父親收回父親之老伙記許先生之還款共$700,000,他也已全數使用了。在辦理遺產承辦時,男方父親的資產清單沒有包括所謂許先生借款。女方認為,由此可見根本並沒有許先生還款一事,上述所謂還款其實是男方自己的資金。盤問時男方說,這些欠款沒有欠單,於交代身後事時其父親沒有提及許先生的欠款。他知許先生欠其父親錢,但不清楚實際數目。在辦理遺產承辦時,他是當這欠款是沒有了,後來許先生還款,他便收得幾多得幾多。女方認為男方以上的說法並不合理。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之解釋。

(iii) 男方說他有向朋友甚至‘大耳窿’借錢付信用咭數,也有‘數冚數’的情況。

(iv) 本席認為,男方從許先生得來之還款,可用來應付譬如他給楊女士之借款和用來應付妹妹物業之維修費。又由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楊女士還給男方29萬和人民幣10萬。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接受女方以上的說法。

23.女方說,在2017年5月男方向女方建議,在其後一星期及6月時會分兩次給予女方合共100萬,另於離婚後女方和兩名兒子能繼續跟男方一同居住於7B物業,以解決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這些提議被女方拒絕。女方認為,如男方所說之收入屬實,他理應不會有經濟能力於短時間內給予女方100萬。本席注意到,男方並沒有談及若女方接受提議,則究竟男方是自己有100萬可用來付女方,還是他須例如向蔡女士借款用來付款。本席認為,女方這一論點並不能夠成立。

24.女方說,見到男方以透明膠袋裝一疊疊現金交給蔡女士,蔡女士又向女方說每隔幾個月男方會從MMCC拿幾十萬元出來 ,因為男方是MMCC單一大股東,所以蔡女士也任由男方這樣做。經營售賣河沙石林業務常有大量現金週轉,蔡女士負責MMCC之財務會計,男方在公司負責營業部份,會將收到之現金交蔡女士。男方認同他會將大量現金交蔡女士,但否認會每隔幾個月拿幾十萬元之說法。

25.女方的說法為男方是MMCC單一大股東,常擅自從公司的現金流中取去大量現金,所以自己有8百多萬購入15B及出資5百多萬幫助妹妹購入7B。男方不但否認女方的說法,更說蔡女士才是公司之話事人,他要加薪或報銷使費都屢屢被蔡女士否決。對此,本席有以下之看法︰

(i)  就這個說法,除了女方之說法外,女方並無提交其他憑據作為支持。

(ii)  女方接受她從沒有見過男方將現金交蔡女士後又取回之情況。

(iii)  MMCC是蔡女士及丈夫經營多年之公司,在男方父親去世後,男方也只是佔49%股份,並無MMCC之控股權,他也只是董事之一,所以女方所說男方可擅自從MMCC提走鉅額現金的說法,本席認為並不可信。

(iv)  男方說,MMCC有自己獨立的賬目,並經過核數,男方不可能從MMCC支取共幾百萬甚至過千萬,而財務報表沒有顯示。對於男方這個說法,本席認為合理。

(v)  不容爭議,男方將營業所得現金交蔡女士,這替男方所說蔡女士負責MMCC的會計財務、是公司之‘話事人’的說法提供了旁證。

(vi)  蔡女士作供和接受女方盤問。從其在庭上之言談舉止可見,無疑蔡女士是久經磨練的生意人,因而男方所說蔡女士是MMCC之‘話事人’是可信的說法。

(vii)  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所說蔡女士是MMCC之‘話事人’的說法,而不接受女方所說男方可擅自從MMCC提走鉅額現金或有隱瞞收入的說法。

26.不容爭議,在相關期間蔡女士從其多個銀行戶口提取了過千萬元。本席認為,這替男方所說購入15B其中$6,761,088之來源是蔡女士的說法提供了十分有力之支持。

27.蔡女士說,從投資物業有不少收益。本席認為,這解釋了蔡女士之資金來源。

28.男方說,由2016年4月8日至6月29日蔡女士以櫃員機現金存款方式,把合共$6,765,000存到男方中國銀行和滙豐銀行的戶口。就中國銀行的$3,967,000現金存款,是分了41天以63次的櫃員機存款方式存入。滙豐銀行的$2,798,000現金存款,則是分了27天以36次的櫃員機存款方式存入。女方質疑蔡女士為何要於不同日子以多次入數的方式把款項存入而不使用轉賬或以支票存款。男方和蔡女士說,蔡女士是老派生意人慣常用現金,這也和MMCC的業務涉及大量現金交易相關。翻查銀行記錄,雖然蔡女士也有使用轉賬和支票,但可見她也多用現金交易。男方也說,因為若到櫃位存款會涉及手續費,所以蔡女士會使用櫃員機。又櫃員機存款金額有上限,所以須多次存入。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之說法。

29.女方質疑為何蔡女士所說借給男方之金額會出現例如8元的尾數。對此,本席認為這實在是無關宏旨。

30.在2017年6月28日,男方與吳小姐有WhatsApp通訊。這WhatsApp通訊的內容如下︰

唔好意思啦,今次又要你出場!你8月28日或前幾日一定要你番黎香港出庭!

我有兩個銀行戶口用黎買沙田第一城15樓,你個恆生寫左四百幾萬去我個hsbc而我仲有一個戶口係中銀既,你手頭上係香港既現金叫阿盈或找人落我個中銀戶口,點解唔用你名買樓?原因你唔係香港人,非香港人買樓要俾好高稅,所以用我名!同埋點解你係香港點得黎咁多現金,我諗你可以話你香港既朋友俾你!

故事大約係咁,我再同律師商量下!

女方說,在這對話中男方從沒有提及資金來源為蔡女士,由此可見男方所說購買物業的資金不是來自他本人是不盡不實的說法。本席注意到,在上文雖然男方沒有提及資金來源為蔡女士,但也沒有提及資金資金來源是否為男方。本席認為,該WhatsApp通訊既不支持男方的說法,也沒有替女方的說法提供支持。就男方在WhatsApp要求吳小姐為男方遺囑執行人及信託人這一點,也可作如是觀。

31.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接受男方購入15B之資金其中$6,761,088乃蔡女士之資金之說法。

32.但對於這是借款的說法,本席有保留。男方說,蔡女士還有兩名女兒,當時吳小姐也未有物業,蔡女士不會期望男方不用還錢,否則會對兩名女兒不公平。事實上,在男方父親去世後蔡女士已將一個之前由她和丈夫持有之物業轉到一名女兒名下,按男方之說法7B則是由蔡女士出資購入由吳小姐持有。所以,本席不接受以上男方所謂不公平的說法。客觀來看,雖然男方有他的說法,但本席認為他根本不會有能力清還上述6百多萬元給蔡女士。本席認為,蔡女士出資為助男方購業,所出資金也並非借款而是送贈,而男方所說以所謂零用錢還款的說法也並不可信。

是否男方父親存放於夾萬內留給男方$795,000

33.2014年8月25日的遺產管理書夾附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中,並沒有列出夾萬中的現金。在結案陳詞,女方說︰

男方於盤問時說嫲嫲申請遺產管理書時是有會計師和律師處理的,因此男方認為沒有文件確認欠債便不可加進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這個解釋便不合理了。

事實上,男方對此之說法為他認為其父親在去世前已將該夾萬中的現金給了他,所以這些現金是他的而並非遺產一部份。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之解釋。如前所述,MMCC的業務涉及大量現金,男方父親又慣常以現金作交易,因此本席接受公司夾萬中有大量現金的說法。女方又質疑為何男方分多天多次將現金存入戶口,又說男方不向銀行確認每天存款上限便以每天上限為10萬來存款,又寧願分8天多次入錢到一個恆生戶口,也不把$795,000元存入不同的銀行戶口,其行為十分之不合理。就如何將夾萬中之現金存入男方戶口,無疑可使用不同之方法,但本席認為男方用其所用之方法,也無不可。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之說法。

零用錢$400,000

34.不容爭議 ,涉及之$400,000乃由蔡女士存入男方銀行戶口。

7B

35.女方質疑,為何蔡女士須借用男方之戶口來進行購入7B之交易。男方說,這是基於貪方便,也是因為蔡女士覺得男方為人比吳小姐可靠。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之說法。又按前各段之考慮,本席接受涉及之款項為蔡女士之資金之說法。

MMCC

36.按MMCC 2012/2013年度之經審計財務報表,截至2013年3月31日之前股東債務為$7,189,611,債權人為男方之父親。訴訟雙方共聘專家在估值報告第79段[9]說︰

Even though it is a loan on the book but in terms of its “real nature”, it may also be regarded as equity in nature because:

(i)  there is no written agreement;

(ii)  the loan is non-interest bearing;

(iii)  there is no specific term of repayment;

(iv)  no security has been provided; and

(v)  there has been no movement for more than 7 years since 1 April 2012.

專家說,如該$7,189,611視為借貸男方之49%股份估值為$413,570,如視為‘equity in nature’估值為$3,936,480。

37.對於以上的說法,本席有以下觀察。首先,何謂‘equity in nature’?專家並沒有加以解釋。聆訊時,本席特就此向女方提問,並沒有得到任何可接受之答覆。再者,若如專家所說這筆款額已按其真實性質入賬為債務,為何按上述(i)至(v)的考慮則可視為所謂‘equity in nature’?對於以上疑問,女方同樣不能夠提供任何可接受之答覆。

38.對此,男方的說法如下︰

(1)  男方過世父親和男方母親是MMCC的創辦人。MMCC在銀行沒有透支/貸款戶口,如需要一大筆金錢支付開支,都是向股東借錢,而不是向銀行借錢。MMCC是一間家庭公司,男方父親向MMCC 的借貸就像是周轉金貸款,意思是還款會從總結欠金額中扣除,並沒有一個明確的還款期,但MMCC就是會還錢。

(2)  在2013年10月2日,男方父親去世。前股東債項在男方父親於2013年10月2日去世後維持不變,但MMCC曾於2011-2012年度及2013-2014年度分別還款$231,699及$465,216給男方父親。

(3)  該債務一直保存在MMCC多年的經審計財務報表內,這代表MMCC承認債務。

(4)  因本案件,男方父親的遺產管理人(即蔡女士)才發現代表律師沒有把MMCC的欠款放進男方父親的資產清單內。在2018年10月,男方母親已把該欠款放進男方父親的額外資產清單內。

(5)  男方共有兩名妹妹,其中一名並非MMCC的董事或股東,也不在MMCC工作。若不向MMCC追討前股東債項會對該名妹妹不公平。

(6)  男方母親現只持有的21%的MMCC股份,若能追回債項,根據遺產分配法男方母親能分配到的金額會比較多。

39.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接受該$7,189,611應算為MMCC之債務,即男方之49%股份之估值為$413,570。

40.男方說,由於經營狀況轉壞,如MMCC收入繼續減少,男方母親有可能選擇不再營運MMCC,由於應收賬項不一定能全數收回,MMCC在還款時的財務狀況不確定,能償還的金額現時並不確實。又男方之49%股份為男方父親之遺產,並非經過雙方的努力而取得,不應計算為家庭財產。

41.案例確立,財產的來源為重要因素。其中一個配偶從饋贈或繼承得來的財產,是屬於這類資產的例子。在LKW DD(2010) 13 HKCFAR,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說︰

93.   因此,如果是一段短暫的婚姻,法庭很可能傾向於把其中一方在結婚前得到的資產,或者在婚姻期間從完全和婚姻無關的來源得到的資產當作可以不包括在分享原則裡的非婚姻財產。但是,如果婚姻經歷了長時間,這些因素的分量便很可能大大減少。

42.在2009年9月,訴訟雙方結婚。在2016年8月,他們分居。多年來,男方替MMCC工作。在2007年11月,他成為董事並獲其母親給予20%股份。訴訟雙方在2009年9月結婚。在2013年10月,其父親去世。在2015年6月,男方獲其父親部份之股份,成為49%股份持有人。在2016年8月雙方分居。這並非一段長之婚姻。

43.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將男方49%股份其中一半算為訴訟雙方家庭財產是一個公平的做法。

GC付的管理服務費

44.其聘專家在報告中說,由2014年3月起至2018年2月,GC付每月$120,000,由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則每月付$90,000,但這些付款並沒有入賬MMCC,反而在收到付款會以現金支票方式提走。女方認為這些付款應算為MMCC之收入。按男方之股權,可共攤分$2,428,200,而這筆款項應算為家庭財產。

45.對此,男方說,雖然對GC和其父親的轇轕他所知不多,但他知早在2011年,其父親開始以個人身份做中間人的角色協助一項位於大嶼山的土地的持有人與GC就土地的使用進行協商,男方父親曾提及他當初以中間人的角色替GC每月省了很多錢,所以直至土地使用權完結前都會有錢收。其父親幫手做中間人的角色就只有這次,這對男方父親而言不是一門生意,這也不是MMCC的生意的一部份。

46.男方又說在2018年2月左右,GC找他說將管理費減至每月$90,000,因為管理費事宜不須用到MMCC任何資源,他也不清楚當年發生什麼事,當時亦沒有任何可以拒絕的理由,於是由2018年3月開始減管理費為每月$90,000。男方說,他在2018年初才知他的父親和GC是在2012年8月同意每月$120,000這金額,但為什麼MMCC由2013年1月才開始向GC代收管理費,男方並不清楚。在2018年11月6日,GC以信函通知將於2018年12月31日後終止支付任何管理費。

47.對於訴訟雙方這一點爭議,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1)  並無爭議,GC為第三方公司,與MMCC及涉案人物並無關連。

(2)  MMCC經營沙石貿易,其業務與所謂管理服務可算是風馬牛各不相干。本席認為,由此可見男方所說涉及之所謂服務乃由其父親個人所提供的說法是可信的。

(3)  女方說,若涉及之所謂服務乃由男方父親個人提供,則在他去世後,GC仍願意付管理服務費,這實在是非常不合理。對此,男方認為GC是按GC與其父親生前之合約付款。雖然男方不清楚該合約之內容,但本席認為GC在解除合約前仍按所謂合約付管理服務費是可以接受之解釋。

(4)  經調查後,其聘專家在報告第52段[10]說︰

52.  It further appears to me that neither the GC Fee had been recognised as revenue nor the cash cheque payments had been recognised as expenses.  Even if these receipts and payments had been recognised as revenues and costs respectively, the net effect to the gross profit and net income of MM would be nil, but the gross profit margin would be slightly lowered as a result.  I further noted that the Respondent alleged in his explanation letter that no resources of MM had been utilised in connection with he generation of the GC Fees.  During this valuation exercise, I am not aware of any evidence which is contrary to the Respondent’s alleg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valuation, there was no material evidence or basis to support that any necessary adjustment to the net income or other valuation factors are required to be made as a result of the GC Fees.  However, there are two points which I consider worthwhile to highlight here.  Firstly, on the assumption that the Respondent’s explanation is true, it is unclear whether his late father had provided the services in MM’s capacity or in his personal capacity.  If it was in MM’s capacity, an adjustment to the books of MM may be required.  Secondly, it is unclear who had taken the cash of HK$120,000 every month and why this has to be paid in cash.

(5)  由以上可見 ,若男方所說為真的話,共聘專家也接受MMCC並沒有將GC付的管理服務費入賬的處理方法。就這一點爭議而言,本席認為男方所說可信。

(6)  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既然所謂管理服務與MMCC之業務無關,也從沒有入賬MMCC,按男方所說提供之服務是由其父親個人所付出,不將其管理服務費算為MMCC之收入,為可接受做法。

女方和兩名兒子的需要

48.按女方2019年10月8日之表格E,女方現時每月開支為一般開支$20,500、個人開支$8,039.7和子女開支$23,137,每月總開支為$51,676.7。經訴訟雙方商議後,女方接受其現時每月開支為一般開支$18,350、個人開支$5,089.7和子女開支$21,255,每月總開支為$44,694.7。男方認為女方合理每月開支為一般開支$10,850、個人開支$5,089.7和子女開支付16,865,每月總開支為$32,804.7。訴訟雙方爭議女方的開支項目如下︰

 
女方($)

男方($)

雜項家用開支

4,000

2,000

家庭傭工

5,500

0

額外補習費          大兒子

1,500

700

                          小兒子

1,990

6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大兒子

500

200

                          小兒子

500

1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大兒子

1,200

400

                          小兒子

700

400

校服費                大兒子

300

150

                          小兒子

300

50

49.男方說,兩名兒子已非嬰孩,校車車站又距離住所只一分鐘路程,女方有能力親自照顧,家傭並非必需。女方說,在婚姻期間已有家傭,蔡女士和男方也會幫忙照顧,所以她認為家傭為合理開支。本席認為,在男方收入不增反減,訴訟雙方的家庭開支又一分為二而無可避免會有不少增添的情況下,女方須接受其生活水平會有所下降之現實。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若女方不出外工作則家傭並非必需,但若女方出外工作,則需要家傭幫忙。本席會在下文再討論女方出外工作這一方面的爭議。除家傭開支外其他爭議的開支項目都有彈性,在量入為出的現實考慮下,本席接受男方的說法。換言之,若在現時的計算中剔除家傭開支,本席認為女方每月總開支應為$32,804.7。雖然在2019年6月20日本席頒令男方付女方中期贍養費每月$37,313.49,但在本案的情況,本席不打算就中期贍養費安排作出任何多除少補的措施。

50.在婚姻期間,訴訟雙方免租在婚姻居所居住。女方說,婚姻破裂令她和兩名兒子對婚姻居所有不好之回憶,更在上址曾受滋擾,及婚姻居所是舊樓其居住環境差,日後打算搬離婚姻居所,另租地方居住。女方又說曾見大廈大堂張貼通告有人打算收購該幢物業。若法庭認為女方應搬走,訴訟雙方同意其租金開支為每月$15,000。男方說,女方應繼續免租在婚姻居所居住以減低開支。男方提交了蔡女士和姨媽向法庭和女方之書面承諾,他們會讓女方及兩名兒子免租在婚姻居所直至兩名兒子年滿18歲,在兩名兒子年滿18歲前不會將物業出售或出租,除非物業被政府強制收回土地。針對女方上述的說法,蔡女士作供時答應支付婚姻居所的維修費用,也表明據她所知上述物業並無收購在進行中。婚姻居所面積為550平方尺 ,3房2廳一厠間格,足可以容納女方和兩名兒子三人。在資源有限的情況,本席接受女方應繼續免租在婚姻居所居住。

女方的謀生能力

51.女方說,她打算繼續全職照顧兩名兒子。又說,已離開職場6年,擔心已脫節。女方現年41歲,身體健康,擁有秘書課程証書、督導管理文憑和澳洲大學商科學位及多年的工作經驗。在2014年辭職前,她是一名人力資源經理,當時月薪$30,000。由以上可見,女方有不錯之謀生能力。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本席認為她也應全職工作。若工作,其收入應不少於$20,000,扣除家傭(每月$5,500)和在出外工作時將會增加之服裝、交通和出外膳食等支出後,本席認為她可每月拿約$10,000回家幫補生計。長遠來說,女方每月之短缺為約$22,804.7。

男方的需要

52.對男方在2019年10月10日表格E填報之每月開支,除供養父母每月$2,500外,女方並無異議。本席接受女方所說男方供養母親不應算為家庭開支。在上述表格E,男方填報每月一般開支$21,350、個人開支$46,894.65和子女開支$3,000共$71,244.65。在其一般開支中撇除按揭供款,本席接受男方每月一般開支為$6,350。在其個人開支中撇除中期贍養費和供養父母,本席接受男方每月個人開支為$7,081.65。在日間或留宿探視期間,兩名兒子的生活開支由男方支付。本席接受男方每月子女開支為$3,000。換言之,男方每月總開支為$16,431.65。

男方之謀生能力

53.一直以來,男方的收入全依賴MMCC的經營狀況。MMCC一直依賴用作營運的政府臨時倉地,在2019年6月30日被承租人收回,令MMCC的業務出現嚴重收縮的情況。在2019年7月MMCC 只錄得微利,在2019年8月更錄得虧蝕。男方說,在整體及業內惡劣的營商環境下,前景並不樂觀。又買賣河沙和石材的香港公司不多,如不經營MMCC,男方不易尋找同類及同階層的工作。雖然女方有不同之見解,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之收入為每月$30,000。

女方的債務

54.女方說,她向兩名姊姊共借入$200,000,這筆借款應算為家庭債務。男方說,每月$37,313.49的中期贍養費足夠女方應付生活開支,不同意將上述借款算為家庭債務。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以上的說法。經考慮在聆訊時女方之澄清後,看來這筆$200,000之借款主要是用來攤分共聘專家費用及支付女方之律師費。在本案來說,本席不打算將訴訟任何一方之律師費算為家庭債務。

男方的債務

55.由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男方支付女方及兩名兒子的開支,每月平均金額約為$40,333。期間男方月薪為約5萬多,大致可算為收支相抵。由2018年5月起,男方只支付女方每月$18,000。在2018年8月1日,男方月薪由每月5萬多減為每月$30,000。在2019年6月20日,本席頒令男方須由2018年5月1日起付女方每月$37,313.49中期贍養費,又補回由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之欠款$221,388.86。在2019年8月5日,男方向兩位朋友共借入$200,000用來支付上述欠款。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將上述$200,000欠款算為家庭債務。男方說,由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他向多位朋友借入共$200,000用來支付律師費,他同意並不將有關借款算為家庭債務。在2019年9月,男方以15B作抵押向財務公司借入$1,500,000,以一年為期,由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須每月付利息$15,000,另須在2020年9月清還$1,500,000。男方說,因為入不敷支所以須借款。他要求將上述利息付款和欠款算為家庭債務。男方將借款存入銀行戶口。在2019年10月,他有存款$1,283,119.5。按男方2019年10月表格E,若計入其所有項目,每月總支出達$71,244.65,以男方月入為$30,000作衡量,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入不敷支須借款的說法,也接受上述利息開支和欠款為家庭債務。

56.作一小結,家庭資產和負債如下︰


項目

女方($)

男方($)

 

資產

(1)     物業︰15B

10,305,000.00

(2)     MMCC 49% 股份之一半

206,785.00

(3)     男方未追回的債項

60,000.00

(4)     壽險保單

61,784.00

(5)     退休金/公積金

261,004.94

374,367.78

(6)     貴重私人物品

24,566.00

0

(7)     銀行戶口

124,490.18

1,283,119.50
 

471,845.12

12,229,272.28

12,701,117.4

負債

(1)信用咭欠款

(5,620.93)

(78,728.67)

(2)私人借款

(200,000)

(3)按揭本金

(1,500,000)

(4)按揭利息
 
(180,000)
 

(5,620.93)

(1,958,728.67)

(1,964,349.6)

淨值

466,224.19

10,270,543.61

10,736,767.8

清楚了斷

57.訴訟雙方都有謀生能力,可照顧自己未來之需要。雙方也接受將家庭淨產平分之做法。本席認為可頒令男方付女方$10,736,767.8÷2-466,224.19=4,902,159.71。如男方公開建議,他可考慮動用名下家庭資產例如申請按揭來支付。

兩名兒子之贍養費

58.男方願支付兩名兒子各每月$12,000即共$24,000。對此,本席接受。

頒令

59.按蔡女士和姨媽分別向法庭及女方承諾繼續讓女方及兩名兒子免租居住婚姻居所直至兩名兒子年滿18歲;又按蔡女士向法庭及女方承諾支付婚姻居所之維修費;又按男方向法庭及女方承諾繼續支付婚姻居所的公共設施雜費和管理費和繼續支付於按揭360有關15B的按揭還款;

本席頒令︰-

(i)  男方須在絕對離婚令頒發後起計3個月內支付女方一筆款額$4,902,159.71;

(ii)  男方須付女方每月$24,000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即每人每月$12,000。首次付款始於男方清付上述$4,902,159.71付款之後之月份之第1日,以後每月1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 ,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iii)  由上述第(ii)段生效起,法庭2019年6月20日之中期贍養費命令取消;

(iv)  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指定銀行戶口;

(v)  在上述第(i)段獲遵行後,訴訟雙方清楚了斷,並各自保留名下之資產;

(vi)  訴訟任何一方可就本命令執行事宜提出申請。

訟費

60.經考慮到訴訟雙方都有不少案情沒有獲得法庭採納,法庭之判決與雙方的公開建議亦有一大段隔離,本席打算就附屬濟助作無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以上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61.滿意子女安排聲明。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由楊寶林、黎雅明律師行轉聘馬慧賢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蘇偉富律師事務所轉聘周偉雄和寧穎生大律師代表



[1] 存款日期和金額之詳情見文件冊A4/1282/23

[2] 存款日期和金額之詳情見文件冊A4/1283-1287/28

[3] 存款日期和金額之詳情見文件冊A4/1289-1291/34

[4] 男方之計算詳見A4/1289-1291/31-39

[5] 存款日期和金額之詳情見文件冊A4/1307/96

[6] 存款日期和金額之詳情見文件冊A4/1308/97

[7] 存款日期和金額之詳情見文件冊A4/1287/29

[8] 存款日期和金額之詳情見文件冊A4/1310/98

[9] 文件冊C1/22-23

[10] 文件冊C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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