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秉仁 對 富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及另十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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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人入稟審裁處就有關都會豪庭 (“該屋苑”) 第十八屆業主委員會選舉 (“該選舉”),申請人曾參與該選舉卻落敗,他在申請通知書中指稱該選舉違反公契,並要求審裁處作出以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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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 20/2019 [2019] HKLdT 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9年第20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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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這是第一答辯人作出的非正審申請,要求土地審裁處:
背景 2.申請人入稟審裁處就有關都會豪庭 (“該屋苑”) 第十八屆業主委員會選舉 (“該選舉”),申請人曾參與該選舉卻落敗,他在申請通知書中指稱該選舉違反公契,並要求審裁處作出以下命令:
討論 3.於Fidelity Realty Ltd v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Incorporated Owners of Hong Chiang Building & Ors [2005]1HKLRD309,該案申請人為一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成員,他入稟審裁處針對法團管理委員會提出法律程序,指稱另一些成員並未有效地獲委任為法團的管理委員會成員。 陳江耀法官(他當時的官階)在第3及12段中提到有關法律原則:
4.按照申請通知書所述,該選舉違反屋苑的大廈公契,其中針對第一答辯人 (或當時代表第一答辯人的馮經理) 的指控簡單概括如下:
5.申請人並在其後分別於2019年4月1日及2019年4月23日存檔的誓章作出以下進一步的指控:
6.雖然申請人作出上述的指控,但申請人並沒有在其申請通知書針對第一答辯人向審裁處申請任何濟助。 7.本席認同第一答辯人應受公契約束,需遵從公契的所有條款,亦必須執行公契所有的條款,但本案只是涉及申請人與業委會其他委員的糾紛,與第一答辯人作為公契經理人無關,不管是提出起訴,還是被起訴,這些委員 (無論是當選或落敗) 在訴訟中均應以個人名義行事,以經理人為起訴的對象是錯誤的。 8.本席認為倘若將來申請人成功要求審裁處頒令某些答辯人的委員資格是無效的話,第一答辯人作為經理人自然應會遵守該裁決,審裁處無需針對第一答辯人作出任何特別命令,但正如陳法官在Fidelity Realty Ltd 一案指出法團依然可以以名義上的答辯人的身份加入訴訟,以使其受將來的法庭命令約束,本席看不見法團和經理人在選舉中扮演的角色有什麼不同,同樣地,法團和經理人都不應擔當任何主動的角色以支持本申請中的任何一方,但應受本訴訟將來的頒令約束。 9.第一答辯人雖可以名義上的答辯人身份加入訴訟,但為了減少訟費開支,本席無需第一答辯人存檔反對通知書、證人陳述書或出席本申請的任何聆訊或審訊,除非另有命令或訟費問題外。 結論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現頒令如下:
11.就訟費問題,本席認為本非正審申請訟費應保留,等待申請人與第二至十四答辯人的訴訟有結果,一併處理,現作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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