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秉仁 對 富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及另十三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20/2019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December 2019.
3. 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6) 條,除非審裁處信納:(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LDBM 20/2019 [2019] HKLdT 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9年第20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1.於2019年7月19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及作出命令如下:
2.這是申請人作出的非正審申請,要求審裁處:
3.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6) 條,除非審裁處信納:(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上訴理由一 4.第一答辯人原本的申請是要求審裁處批准將第一答辯人的名字自答辯人的名單中剔除等[1]。申請人認為審裁處沒有按照第一答辯人原本的申請作出頒發或撤銷有關申請的命令,審裁處不能另起爐灶作其他頒令,但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案例或法律理據支持他的說法。 5.本席不同意申請人的說法。一般來說,除非另有法律條文規定外,法院包括審裁處在處理任何一方的申請時,除了批准或撤銷有關申請外,也擁有案件管理及固有司法管轄權作出額外的一些合適命令或指示。事實上,這是法院在過去處理任何案件或申請時,經常出現的情況。 6.正如在Fidelity Realty Ltd 訴鴻江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2]一案中,陳江耀法官在一次指示聆訊中,雙方沒有作出任何申請的情況下,作出命令修改答辯人的名稱。 7.故申請人這理據不能成立。 上訴理由二 8.申請人要求上訴法庭作出正式頒令撤銷第一答辯人2019年3月20日的申請。本席認為這個要求是多此一舉,沒有實際的需要。 9.申請人認為他與第一答辯人之間的主要爭議是第一答辯人承認部份的答辯人為有效的業委會委員,但拒絕承認申請人是有效的業委會委員。本席同意申請人有在其申請通知書中向第一答辯人作出指控[3],故此,本席頒令第一答辯人保留為本案名義上的答辯人,理由是將來審裁處就申請人與其他答辯人的爭議而作出的裁決,便會對第一答辯人具有約束力。但最重要的是,申請人並沒有在其申請通知書中向審裁處作出任何針對第一答辯人的濟助申請。 避席要求 10.申請人又認為本席在聆訊中奚落他,對他存有歧視或偏見,要求本席避席而改由另一位法官審議餘下的聆訊。在秦錦釗訴東區法院裁判官陳炳宙及另七人[4]一案,上訴法院指出:
11.本席並不同意申請人的說法,本席在任何聆訊中並沒有奚落他或對他存有歧視或偏見。反之,本席認為他只是希望尋找一位對他有利的法官審理本案 (forum shopping) 。話雖如此,本席實際上沒有需要在本申請中處理他這樣的要求。 總結 12.總括來說,本席看不到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和有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或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而須給予上訴許可。本席現撤銷申請人於2019年8月2日的申請,及頒令申請人須支付第一答辯人有關訟費 (包括2019年8月14日聆訊之保留訟費) 。第一答辯人呈交訟費陳述書,本席按實務指示14.3以簡易方式評定為9,000元,即時支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及由何有強先生代表。 第一答辯人:由李郭羅律師行莊卓琳律師 (2019年8月14日聆訊) 及 鄭兆君律師 (2019年10月 22日聆訊) 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LDBM 2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