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262/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une 2019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Civil contempt – Maintenance order – Committal – Failure to pay – State of mind – Travel expenses – District Court – Contempt found guilty
Legal issues: Civil Contempt Finding · State of Mind for Contempt
Outcome: Contempt of court found guilty
Cites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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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262/ 2014 [2019] HKFC 1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4年第142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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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引言 1.在本判案書,根據區域法院規例第336 H章第52號命令,呈請人( “女方” )針對答辯人(“男方”)欠支付贍養費向法院申請交付羈押命令。 背景 2.1976年11月8日,女方與男方在香港合法結婚。他們育有兩名女兒,均已成年。2014年10月28日,女方以「行為」為由向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該呈請書於2015年5月14日修訂更改為以「一年分居」為由。法院於2015年9月24日頒發絕對離婚令。 本申請 3.2015年7月28日,法庭頒布命令,男方須向女方支付港幣200,000元作為一筆過贍養費,分兩期支付。男方須 (1)在2015年11月1日前繳付首期港幣40,000元;(2) 在收到強積金款項一個月內,以自動轉賬形式存入女方的XX商業銀行戶口餘款港幣160,000元。 4.2015年11月至12月期間,男方只有分次繳付上述贍養費港幣40,000元。 5.2017年5月29日,男方年滿65歲,可支取強積金。男方一直沒有支付贍養費餘款港幣160,000元。2017年8月,女方申請法律援助。2017年9月5日,法律援助署向男方發出催繳信。2017年9月11日,男方回覆並確認他已於2017年6月份領取強積金款項共港幣176,990.89元。 6.男方至函回覆法律援助署,解釋如下:
7.2017年9月18日,法律援助署再致函男方指出他未就沒有根據贍養費命令支付贍養費提供合理解釋,並提醒男方必須遵守贍養費命令支付該筆港幣160,000元贍養費予女方。 8.2017年9月25日,男方以書面回覆並重申「款項已吃喝玩樂及還欠款用途用盡」,XX銀行戶口只餘港幣20,000元,難以支付款項。 9.2017年12月13日,女方單方面就男方的三個銀行戶口向法院申請第三債務人法律程序。2018年2月1日,法庭就男方的兩個銀行戶口頒下第三債務人絕對命令。男方的銀行戶口結餘不足,扣除兩間銀行手續費及訟費後,女方從男方的兩個銀行戶口只獲合共港幣19,021.78元,以清償部份贍養費欠款,扣除該款項,男方仍然欠女方贍養費港幣140,978.22元[1]。 10.2018年4月11日,女方向男方發出催繳信,要求支付贍養費餘款港幣140,978.22元。男方沒有回覆,也沒有支付任何款項。 11.2018年5月29日,女方發出判決傳票。 12.2018年6月28日,男方在的誓章中表示,他可以每月港幣2,000元分期清還贍養費欠款。到本審訊日,男方一直沒有支付任何款項。男方隨後提出以每月港幣400元分期清還贍養費欠款,這提議不被女方接納。2018年下旬,女方在XX銀行戶口因結餘不足,已取消該銀行戶口。 13.2018年9月14日,女方獲法院批准,在該贍養費命令中加註《罰則通知》;附加《罰則通知》的贍養費命令須親身送達答辯人。2018年10月8日,女方將附加《罰則通知》的贍養費命令親身送達男方。 14.2018年11月14日,女方向男方發出交付羈押傳票,要求法庭判處答辯人因藐視法庭而入獄。2018年11月20日,交付羈押傳票及相關文件已親身派送予男方。 15.2018年12月18日首次提訊,男方親身出席。本席向男方解釋交付羈押傳票的要素,女方具舉證責任,男方可選擇毋須提證供辯解。 交付羈押的法律原則 16.在YKL v. YCF, FCMC 14949 of 2013 一案中,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禮榮(當時官階)對交付羈押法律原則做了總結:
17.黃暫委法官(當時官階)進一步指出,該人士是否在交付羈押正審前充份補救也是重要考慮:
男方的辯解 18.男方在知悉他的權利後,在2018年6月28日存檔誓章,他再次表示「一生辛勞,唯一夢想是希望退休後能環遊世界,所以在臨退休前已開始去旅遊,至退休後更旅遊歐洲、亞洲等多國,吃喝玩樂已用盡強積金及儲蓄,亦忘記了此案」。 19.男方披露各旅行社在不同日期發出的收據副本為證物,詳情如下:-
討論 20.女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舉證男方觸犯民事藐視法庭罪,蓄意違反法院命令。在審訊時,男方在了解他的權利後選擇作供。 21.本席接納崔律師,女方代表律師陳述,男方在2015年7月28日,經聆聽雙方律師代表陳述後法院才頒布贍養費命令。男方由律師代表,務必清楚明白該命令的內容。頒布贍養費命令時,男方已63歲,他應充份理解他在兩年後,年滿65歲時收到強積金後的一個月內,須向女方支付贍養費餘款共港幣160,000元的責任。男方從頒布命令時已知道自己的責任。 22.本席不接納男方辯解自己不清晰該贍養費內容。法律援助署曾分別於2017年9月5日及17日致函男方,並附上贍養費命令副本,要求他支付贍養費餘款港幣160,000。根據男方於2017年9月11日及25日的回覆,他只聲稱已花光款項吃喝玩樂、環遊世界各地及還債,無能力支付贍養費。他不曾辯稱忘記或不清楚贍養費命令內容,也沒有就未能遵照命令支付贍養費表示任何悔意。直至女方完成第三債務人法律程序,從男方的銀行戶口獲得部份款項,及至判決傳票發出後,男方才在2018年6月28日的誓詞首次提出自己忘記此案而用盡強積金及儲蓄。 23.男方在沒有履行該贍養費命令時,即2017年5月29日,承認花費金錢環遊世界,達成自己的夢想。男方自2017年9月發出催繳信後,他仍在2017年9月至12月期間仍繼續報名參加4個旅行團分別前往日本、俄羅斯、南韓和埃及。根據男方披露的單據,該4個旅行團團費及服務費合共超過$35,000。本席認為,男方故意違反贍養費命令,選擇花錢旅遊玩樂,拒絕支付任何贍養費,繼續漠視法庭命令。其行為已構成藐視法庭。 24.男方也沒有嘗試作出補救,女方在2017年12月提出第三債務人法律程序,花費接近四個月的時間及額外訟費,才於2018年3月從男方的本地銀行戶口獲得小部份贍養費。 25.男方作供時確認,他在回覆法律援助處的信函中的說法。男方承認明白贍養費命令的內容,可是沒有在意。他在收取強積金時已忘記了支付贍養費的責任,直到今天他已花光強積金款項。男方現時努力工作,希望可以賺錢歸還贍養費欠款。他承認是疏忽了,現時只能夠付每月港幣400元。 26.本席不接納男方的證供,男方的行為是蓄意違反該贍養費命令,沒有基礎支持他是因為疏忽、意外而導致欠款。 27.本席裁定,男方明白他須履行該贍養費命令,在收到強積金款項的一個月內 (即2017年7月) 須將贍養費餘款港幣160,000元直接轉賬存入女方的銀行戶口。男方沒有履行該命令,繼續花錢到世界各地旅遊玩樂,而拒絕支付任何贍養費。男方故意持續違反贍養費命令,完全沒有打算作出任何補救,嘗試移除其藐視法庭的行為。 28.本席接納女方已於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舉證,男方違反2015年7月28日的贍養費命令,男方藐視法庭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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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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