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對 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936/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December 2023 before 翁喬奇法官.
Civil contempt – Committal for breach of consent order – Education fees – District Court – Whether breach established – Whether state of mind required – Effect of pending variation application – Contempt found guilty
Legal issues: Breach of Consent Order · State of Mind for Civil Contempt · Effect of Pending Variation Application
Outcome: Contempt found guilty
Cited by 6 cases · Cites 7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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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936/2020 [2023] HKFC 25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1936宗 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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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前言 1.本案的呈請人為男方(「男方」);答辯人為女方(「女方」)。 2.於3/8/2023,女方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2號命令,向法庭申請對男方發出交付羈押命令[1]。 背景 3.於12/7/2014,雙方在香港註冊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女兒,現年分別為9歲及8歲,本席將稱她們為「大女兒」及「小女兒」。男方現年38歲,女方現年36歲。 4.於20/4/2020,男方提出離婚呈請。 5.於30/11/2020及21/2/2021,雙方在各自聘用的法律代表及大律師協助下,就附屬濟助及子女安排事宜,達成共識及全面和解方案,並獲法庭頒發同意命令[2]。不爭的事實,是雙方在討論和解方案的過程中,男方的家人均有參與其中,最終的全面和解方案,是獲得男方及他家人的配合及協助下而達成。 6.就本案而言,女方指男方違反30/11/2020的同意命令中的承諾,涉及男方承諾會支付或安排支付兩名女兒在教育上的費用,相關承諾記錄在30/11/2020命令中的前言(preamble) 的C段[3], 原文覆述 :
7.於2/2/2021,法庭頒發暫准離婚判令。 8.於29/3/2021,法庭頒發絕對離婚判令。 9.於6/12/2022,本席在處理男方早前發出有關大女兒就讀學校的傳票時,獲告知男方沒有支付大女兒的學費,繼而在當天聆訊內,本席頒發下述命令,並附註「罰則通知」:-
相關命令 10.首先,30/11/2020的同意命令[4]是由男方前任律師草擬、存檔及蓋印,當中沒有附註「罰則通知」。縱使如此,男方亦理應獲得法律意見有關同意命令的內容,包括他所作出的承諾,及須嚴格遵守同意命令的重要性,不遵守可帶來的嚴重後果等。 11.就6/12/2022的命令,本席附註「罰則通知」。此命令的蓋印副本經已親身送達給予男方。 交付羈押申請 12.於17/2/2023,女方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2號命令第2條, 存檔她的第7份誓章, 連同相關的事件陳述書,單方面向法庭申請許可,對男方啟動交付覊押程序。 13.於28/7/2023, 法庭批予女方許可,向男方發出交付羈押傳票。 14.於3/8/2023,女方發出交付羈押傳票,獲法庭安排18/9/2023進行首次聆訊。 15.女方的代表律師行的文員,存檔誓章確認他把交付羈押傳票、女方的第7份誓章、事件陳述書及相關命令,分別在9/8/2023以親身派遞形式送達當時代表男方的Ip & Heathfield律師行,及在23/8/2023再以親身面交派遞形式直接送達給予男方[5]。男方對文件的送達無爭議,他選擇自行處理本案及出席這次交付羈押審訊。 16.於18/9/2023的首次聆訊,法庭安排 5/12/2023審訊交付覊押傳票,預留1天,同時頒令雙方可存檔誓章及須要出席審訊[6]。 17.男方沒有按照18/9/2023的法庭命令,存檔他的誓章反對女方的交付羈押申請,或是交待他對女方這次的申請所持的立場,他只是在14/9/2023 向女方發出一份傳票[7],存檔他的第9份誓章,內容是要求修改30/11/2020命令中的贍養費金額,同時亦要求撤銷他所作出的承諾,包括涉及這次訴訟的前言 (preamble)內的C段承諾,男方這項申請將在21/5/2024進行過堂聆訊 (call over hearing)。 18.此外,在這次交付羈押審訊,男方選擇不作供及不提出任何辯解,他只是在審訊當日開始前,交出一份兩頁以中文列印的 「開案陳詞」(日期為 4/12/2023) ,及在審訊中向女方的證供作出了簡短的盤問。 19.在審訊展開前,本席向男方解釋交付羈押傳票的要素,包括他的相關的權利,而女方的律師及大律師,則向女方解釋她方的舉證責任及標準。 交付羈押的法律原則 20.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 第48B條,區域法院法官具有原訟法庭法官的權力,就不服從區域法院的判決或命令而施加懲罰。 21.法庭在處理交付羈押申請時,須要循三個步驟作出考慮:
22.高等法院歐陽桂如法官在CMA CGM v. NG CHIP CHOI MAURICE一案, 無彙報案例 HCMP 2988/2014,判案書日期 12/3/2015,引用了終審法院在Kao Lee & Yip 的判決,就民事藐視法庭的法律原則, 作出下述闡釋:
23.對於構成民事藐視法庭罪的思想狀態的元素,並不需要證明被指藐視法庭者有意不服從命令,只需要證明他知道那些使他的作為或不作為成為藐視法庭的事實,以及該作為或不作為並非偶然或意外經已足夠,即是說並不取決於被指藐視法庭者是否懷有執意反抗法庭命令的意圖,只要是在有意識、自願和不受任何錯誤影響下,便足以構成藐視法庭罪。(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4 Vol. 1. §52/1/17) 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禮榮(當時官階),在YKL v. YCF 一案 (FCMC 14949 of 2013),對交付羈押程序的法律原則,作出了下述的說法:
25.黃暫委法官(當時官階)在判案書進一步指出,該人士是否在交付羈押正審前充份補救,也是重要考慮的因素:
女方的案情 26.早於 2021年7月,男方曾經發出傳票,向法庭申請大女兒入讀一間位於西貢區的直資小學,這次的申請遭到女方強烈反對,原因是在早前的 30/11/2020和解方案內,雙方經已達成共識,大女兒將會與小女兒一同就讀位於清水灣區的同一間國際學校。事件發展至2022年4月,男方最終撤回他對大女兒的學校申請的傳票,大女兒才可以在該所國際學校就讀。 27.隨之而來發生的事情,是自2022年9月份新學年開始,男方便拒絕支付大女兒就讀該國際學校的學費及相關費用,聲稱他個人沒有經濟能力支付,同時亦聲稱他的母親拒絕協助他支付大女兒的學費及相關費用。儘管女方通過代表律師, 如何多番催促男方必須履行他所作出的承諾,但均不得要領,男方依然繼續拒絕支付大女兒的學費及相關費用,亦沒有支付當中的任何部分,迫使女方須要自行承擔女兒的學費及相關費用,否則大女兒須轉到其他學校,與小女兒分開接受教育,這並不是大女兒的最佳利益。 28.截至2023年2月,女方啟動交付羈押程序的時候,女方在她的第7份誓章內透露,在男方重複地違反他自己的承諾下,所累積欠付大女兒的學費及相關費用的數目,經已累積至 $111,757[8]。自2023年3月開始至今次的審訊日 (即5/12/2023) 再多9個月的時間,男方依然沒有履行承諾支付大女兒的學費,更沒有任何跡象顯示男方會在審訊後履行承諾。 29.女方認為男方拒絕支付大女兒的學費及相關費用的背後原因,是要報復她反對大女兒入讀男方選擇在西貢區的直資小學,因此而公然違反承諾。 男方的案情 30.如前述,男方沒有存檔任何誓章反對女方的交付羈押申請,亦沒有交代他的案情或立場,更選擇審訊不作證供,只是發出了一份要求修改30/11/2020命令的傳票及支持該項申請的誓章。 31.女方這次的申請,她有舉證的責任,須要證明男方蓄意違反他自己作出的承諾,並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男方觸犯了民事藐視法庭罪,因此法庭需要對男方作出適當的懲處。 討論 32.按照上述案例所列的法律原則及指引,本席現作出考慮男方是否干犯藐視法庭罪。 步驟一:詮釋男方作出的承諾的含意和效力 33.就30/11/2020命令的前言 (preamble) 中的C段的承諾,所涵蓋的範圍及內容十分清晰,沒有任何模糊不清的地方,內容是男方「會支付或安排支付」(will pay or cause to be paid) 兩名女兒的學費及相關的費用。 值得一提是這次的申請只涉及大女兒,不涉及男方拒絕支付小女兒的學費及相關的費用。 34.縱使「安排支付」(cause to be paid) 一詞,可能被詮釋為男方安排第三方人士(例如他的母親或家人)作為支付者,而非男方自己個人作為支付者,但畢竟承諾乃屬男方個人答應付款。倘若個人付款責任可以受制或出自他人的意願、決定、安排、或是取決於某些環境情況、又或是存有任何前設限制,則會令法律上認可的個人承諾付款責任失去其意義,並會淪為他人或第三方人士的慷慨解囊。 35.作出個人承諾的男方,決不能籍「安排支付」 (cause to be paid)一詞,輕易地把他承諾下的個人付款責任,推搪說成為需要取決在第三方人士的意願、決定或安排。因此,「會支付或安排支付」(will pay or cause to be paid),作為承諾下需要做出的行為,本席裁定兩者無分別,特別需要做出的行為,關乎家長對家庭子女經濟上的承擔,本席相信加入「安排支付」(cause to be paid) ,是「畫蛇添足」 之舉措,是玩弄文字的技巧而已。 36.倘若在草擬和解方案時刻意選用「安排支付」(cause to be paid) 一詞,是基於男方真實地需要笫三方協助才可以履行所承諾的付款責任,這不應是亦決不會是女方需要考慮或關注的事情,而是作出承諾的男方和支持他作出承諾的笫三方(如有者)之間的瓜葛,男方不能借此用作違反他個人承諾的抗辯或解釋。 步驟二:男方是否遵守承諾 37.女方的案情及證供,均明確顯示男方是確實沒有遵守上述的 C 段的承諾,男方亦沒有任何異議。 步驟三:男方的不遵守承諾的行為,是否存在相應的意圖/所需的思想狀態,而引致其行為構成應被判罰的藐視法庭行為 38.本席作為本案的受派法官 (docket judge),有機會掌握案件的背景及過往的發展,早前通過代表雙方的大律師 Mr. Felix Li (代表男方) 及 Mr. Giles Surman (代表女方)得知,當天雙方在庭外商議全面和解方案時,用了頗長的時間及經數次的會面,討論種種安排及細節,包括但不限於兩名女兒的長遠教育安排及經濟上的配合,男方的家人亦有列席商議過程,尤其是男方的母親,她現時亦有存檔誓章,協助男方申請尚待處理的更改 30/11/2020命令的傳票。 39.宏觀及整體考慮,本席相信男方必然會在獲得他的律師團隊的全面法律意見下,才作出個人承諾繼而達至和解。當時大女兒就讀另一所學校,而小女兒則經已在現時的國際學校就讀,雙方均期待在往後的日子,兩名女兒均在小女兒就讀的國際學校,一同接受教育。事實上,在涉及本案的付款承諾,字裹行間經已清楚反映這共識及前瞻安排 :-
40.因此,縱使男方沒有執意反抗命令/不履行承諾的意圖,但他仍然會在有意識大女兒和小女兒就讀同一間國際學校的協議下,倘若他不遵守承諾,將會構成藐視法庭的思想狀態[9]。 其他考慮事項 41.男方向女方作出的盤問,只涉及女方現時的工作及收入,及早前一些他與女方傾談大女兒選讀學校時的對話,與這次交付羈押審訊扯不上關係,亦不能動搖女方的案情及證供的真實性。 42.男方在審訊日當天出示的「開案陳詞」的內容,只是重覆一些過往發生的事情,與現在他被指控藐視法庭,同樣是扯不上關係,無助於男方面對的嚴峻情況。 43.男方早前發出的傳票,要求更改30/11/2020 命令及撤銷當中包含的承諾,是通過他的前任律師 Ip & Heathfield 處理,存檔傳票的日期是14/9/2023,相距女方的交付羈押傳票之首次聆訊 (即18/9/2023) 只是短短4天的時間才提出申請,男方繼而在13/10/2023存檔擬自行代表通知書(Notice to Act In Person),取代他的前任律師。 44.按照家事訴訟的法律程序及案例[10],倘若出現判決傳票程序,同時出現另一方的申請更改判決傳票所涉及的命令,法庭須要先行處理更改命令的申請,將判決傳票的程序押後,直至完成處理更改命令的申請,才恢復判決傳票聆訊[11]。 45.在法律上,不遵守對法庭所作出的承諾(breach of undertakings),與不遵守法庭的付款命令(breach of order for payment),縱使兩者均屬藐視法庭的行為,但在執行追究責任上(enforcement on liability for breach), 則不相同。前者須以交付羈押傳票 (committal summons) 程序予以進行[12],而後者則須以判決傳票 (judgment summons)[13] 程序予以進行。 46.基於這兩種執行追究責任的程序互不相同,特別是自從上訴法院在 YBL v LWC 一案的判決[14],對進行判決傳票(judgment summons) 程序作出深入探討後,訂下清晰指引判決傳票程序須分為兩個階段行事,首先是質詢階段(examination process),繼而才考慮可否展開藐視法庭階段(committal process)。 47.如是者,前述的 C v C 案例[15]執行追究責任 (enforcement on liability for breach)的事實背景,只涉及判決傳票程序 (並在YBL v LWC 案的指引前的判決傳票程序),與現時女方的交付羈押傳票程序不相同。 因此,本席相信不存在須要等待處理男方的更改 30/11/2020命令申請後,女方才可申請交付羈押命令。 48.再者,男方在發出傳票申請更改命令當日(即14/9/2023),他經已連續地違反承諾1年的時間。截至這次的審訊日(即5/12/2023),經已是15個月的時間。此外,他的前任律師在處理申請更改30/11/2020命令的傳票,亦沒有提出任何暫緩(interim stay) 的申請,可見男方對於遵守承諾的重要性置之腦後,罔顧大女兒的福祉,公然違反承諾,情況嚴重。 49.在男方的傳票未經全面審訊及裁斷前,單憑經已提出申請,決不能亦不會擱置或暫緩30/11/2020 命令的內容及當中的承諾,命令及承諾仍然繼續生效及須予以嚴格執行。 總結 50.綜合上述分析及理由,並給予小心考慮,本席接納女方已成功舉證,並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男方故意拒絕支付大女兒的學費及相關費用,漠視自己向法庭及女方在30/11/2020命令的前言中的C段承諾,男方的行為已構成藐視法庭,本席現裁定男方藐視法庭罪名成立。 51.本席現聽取男方的求情陳詞(如有者),繼而決定如何判罰男方。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自行應訊 答辯人:由洪珀姿律師事務所轉聘臧藿瀞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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