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8560/2012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May 2018 before 翁喬奇法官.
Civil contempt of court – Committal proceedings – Maintenance arrears – District Court – Whether Respondent breached court orders for financial disclosure – Burden of 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Sentencing principles for contempt – Imprisonment as last resort – 8 weeks imprisonment ordered – Costs awarded against Respondent
Legal issues: Civil contempt liability · Sentencing for contempt
Outcome: Contempt found; 8 weeks imprisonment ordered.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0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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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AT/15478/2014 AHL/CCCT(ENF) FCMC 18560/2012 [2018] HKFC 8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2年第18560宗 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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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前言 1.本案之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本審訊涉及女方的申請,要求把男方交付羈押。 3.於2007年11月,雙方在香港註冊結婚,婚後育有1名女兒,現時10歲。 4.於2012年12月,女方提出呈請離婚,並於2013年4月獲得暫准離婚令。在雙方同意下,女方獲得女兒之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與此同時,男方同意每月向女方支付$3000贍養費,亦同意支付女兒生活費每月$3000,合共每月$6000。 5.自2014年4月起,男方拖欠支付上述贍養費及女兒生活費,女方在獲得法律援助協助下,於2014年10月10日向男方發出判決傳票,展開追討欠款之法律程序。 判決傳票程序及相關時序 6.在判決傳票程序進行中,雙方曾在2015年1月26日,2015年11月2日及2016年5月16 日,先後3次達成和解安排,男方向法庭及女方承諾,以分期形式支付所拖欠之贍養費及女兒生活費,相關協議獲法庭頒發同意命令,女方發出之判決傳票繼而無限期押後。 7.其後,男方沒有按照同意命令之時限支付欠款,迫使女方須要申請恢復判決傳票的聆訊。 8.判決傳票在恢復後,分別在下列日期進行聆訊 :
2016年11月7日之聆訊 9.當天法庭頒令男方須在28天內向法庭存檔及向女方送達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此命令附有罰則通知,並押後聆訊至2017年2月20日(“7/11/2016 命令”)。基於男方列席聆訊並得法庭解釋罰則通知的意思及命令內容,親身派遞命令之蓋印副本豁免,並可以以郵遞形式送達給予男方。 10.男方並沒有按照命令向法庭存檔及向女方送達他的表格E。 2017年2月20日之聆訊 11.當天法庭頒令男方須在2017年2月24日下午4時前存檔他的表格E,並須送達副本予女方的代表律師。法庭同時批准女方於收到男方的表格E後的14天內,可向法庭存檔問卷及送達予男方,男方必須在收到問卷後14天內,向法庭存檔他的回覆書及送達予女方的代表律師 (“命令 一”) 。此命令同時附有罰則通知,親身派遞命 令之蓋印副本豁免,但女方的代表律師於2017年3月13日以郵遞形式將命令蓋印副本送達給予男方。 12.男方只是存檔了他的表格E,但並沒有全面提交文件引証表格E內所披露之內容,例如僱傭合約、與現任妻子之結婚證書、與現任妻子生下之兩名子女出生證明、報稱之債務文件等等。 13.於2017年3月23日,女方的代表律師向法庭存檔並向男方送達問卷,當中包括要求男方披露文件或資料,但男方沒有回覆任何一條問題,亦沒有出示任何被要求的文件或資料。男方亦沒有交待何種原因或困難而不履行 “命令一” ,或向法庭申請延期回覆。 2017年5月22日之聆訊 14.當天法庭頒令男方須在14天內,將問卷回覆書連同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向法庭存檔及送達予女方的代表律師 (“命令 二”)。同樣,此命令附有罰則通知,親身派遞命令之蓋印副本豁免,女方的代表律師於2017年6月5日以郵遞形式將命令蓋印副本送達給予男方。 15.男方依然完全沒有按照 “命令二” 行事,亦沒有交待何種原因或困難而不履行 “命令二” ,或向法庭申請延期回覆。 16.於2017年6月8日及7月5日,女方的代表律師先後致函男方,再次要求男方履行 “命令二” ,並在信中清楚指出他必須遵照命令的指示,否則,他會觸犯藐視法庭罪,並會被判處入獄。 17.男方仍然沒有履行 “命令二” ,或交待任何原因或困難。 2017年9月18日之聆訊 18.當天在男方列席聆訊下,女方的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無限期押後判決傳票聆訊,原因是針對男方之不遵從法庭命令的行為,擬展開交付羈押程序,此項無限期押後申請獲得法庭接納。 女方的交付羈押申請 19.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2號命令,女方的代表律師存檔誓章及相關的理由陳述書,獲法庭批予允許向男方發出交付羈押傳票。 20.於2017年10月20日,女方發出交付羈押傳票,並於2017年10月26日下午1時58分,女方代表律師的助理,成功在將軍澳寶琳地鐵站A出口,把交付羈押傳票之蓋印副本、申請的理由陳述書連同相關的誓章,亦附夾一封中文信件通知男方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親身送達予男方。 21.於2017年12月18日之交付羈押傳票聆訊,男方缺席。法庭押後聆訊至2018年2月9日,並指令男女雙方須出席下一次聆訊,男方可於當天命令的蓋印副本面交送達日期起計14天內,向法庭存檔及送達予女方他的誓章 (如有者) 。此命令附有罰則通知,並必須專人親身面交給予男方。 22.於2018年1月10日上午9時28分,女方代表律師的助理,成功在土瓜灣北帝街12-16號地下味皇餐廳小廚,把2017年12月18日命令之蓋印副本,連同一封中文信件通知男方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親身面交予男方。 23.於2018年2月9日之聆訊,男方親身出席。 24.於今天之審訊,男方沒有聘請律師,自行處理。於審訊前,本席向男方解釋今天審訊的性質,他的權利和可能帶來的後果,男方表示明白並希望自辯作供。 交付羈押的法律原則 25.高等法院歐陽桂如法官在CMA CGM v. NG CHIP CHOI MAURICE (無彙報案例 HCMP 2988/2014, 判案書日期 12/3/2015) 一案,引用另一宗終審法院案例說 :
26.在另一宗案例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Long Mansion v. Good Choice Industrial Limited (無彙報案例 HCMP 2138/2013, 判案書日期 26/10/2016),歐陽桂如法官詳列交付羈押的法律原則如下 :
藐視法庭命令的判罰 27.高等法院歐陽桂如法官在Bruno Arboit v. Koo Siu Ying & Anor (無彙報案例 HCMP 2749/2012, 判案書日期 18/5/2016) 一案,詳列出藐視法庭判罰之原則 :
女方的申請 28.女方通過代表律師的誓章及相關之陳述書,用作引證她的申請的案情,其代表律師亦在庭上宣誓採納為證據,男方亦獲得機會作出提問質疑女方的案情,但男方沒有任何提問。 男方的說法 29.經法庭解釋程序及他的權利後,男方選擇自辯。在宣誓下,他只是要求法庭再次給予機會作答問卷及提交文件,並無其他說話。 30.在女方代表律師質問下,男方對於沒有回答問卷內的任何提問或交出文件,不以置否,亦沒有任何解釋原因,只是說他誤以為填寫了表格E經已是足夠了,不清楚及不理解他還須要進一步跟進資料。 本席的看法 31.本席將按照前述之案例的法律原則,決定本申請的裁斷。 32.女方向男方發出的判決傳票日期為2014年10月10日,縱使雙方其後曾經三次協議解決拖欠之款項,但最終男方仍然違反協議,迫使女方須要恢復聆訊她的判決傳票。自從首兩次之和解協議後 (即26/1/2015 及2/11/2015),亦出現須要法庭兩次頒發禁止離境令 (日期分別為 22/3/2016 及14/4/2016) ,方可截獲男方處理欠款問題,雙方繼而達成第三次的和解協議 (日期 16/5/2016) ,但最終男方亦違反還款承諾。 33.整體而言,男方承諾償還欠款但又再三違反承諾,導致女方不得不跟進追討,這不單止對被拖欠的女方造成不必要之困擾及不公平,亦浪費公帑 (女方為法律援助下之受助者) 及法庭資源,法庭不能漠視情況。 34.再者,按照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 YBL v. LWC[2017] 1 HKLRD 823 (判案書日期30/12/2016) 一案的指引,現今以判決傳票方式作追討之法律程序,在時間上相比昔日較長及必須要分階段進行,倘若判決傳票中的判定債務人 (在本案為男方) ,在沒有充分理由下而不配合程序或不遵從法庭命令行事,導致依從法律程序提出追討的另一方遭受到不必要之拖延,不單止於理不通亦於法不容,法庭是不能坐視不理。 35.這次女方申請交付羈押之案情及所依賴之證據,男方完全認同屬事實及沒有爭議。經小心考慮,包括 “命令一” 及 “命令二” 中所指令男方須要回覆問卷及出示文件,本席裁斷女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男方違反 “命令一” 及 “命令二” 。 36.事實上,本席在早前之判決傳票聆訊時,曾經不止一次以「官府三限」之句語告誡男方,指出他必須珍惜法庭給予的每一次機會及時間履行法庭命令,切物以身試法,免得招致嚴重後果。 37.另一方面,男方在自願作供下,亦沒有任何可被接納不遵守及履行 “命令一” 及 “命令二” 的原因。對於男方說他誤以為填寫了表格E經已足夠,不清楚及不理解他還須要進一步跟進資料,這說法完全不能被接納,只是砌詞狡辯,本席相信他是清楚明白兩項命令的內容,而事實上他有出席頒發該兩項命令之聆訊 (即20/2/2017及22/5/2017),在兩次聆訊中男方亦獲本席清楚告知命令之內容。因此,本席裁斷男方觸犯藐視法庭罪,須處以判罰。 判罰量刑 38.本席看不到存在有任何寬減因素 (mitigating factors) ,或存在有任何移除藐視法庭的行為 (acts to purge contempt) ,可供法庭考慮其他非羈押形式之判罰。於今天審訊,男方仍然是抱著「只是說、不去做」的態度面對,他依然沒有出示任何文件或資料,或是交待相關之文件及資料經已在安排或處理中,只是重覆要求法庭再次給予機會及時間作出安排。由此可見,男方根本完全沒有打算遵從法庭命令,除不斷地拖欠女方贍養費及女兒生活費倆人合共每月 $6,000外,仍然抱著「拖得就拖」的心態,這是完全漠視法律之行為,毫無悔意之餘,竟然還奢望可以得到另一次的延期,情況實在令人髮指,法庭必須嚴肅處理以示公正。 39.經小心及全面考慮,並援引前述量刑案例之原則於本案,本席認為即時交付羈押之判罰是正確及恰當,量刑方面以8星期屬合適,並予以頒令。 40.倘若此交付羈押命令對男方帶來任何經濟上之損失,這完全是他自招的後果。 訟費 41.在訟費方面,本席頒令男方須支付交付羈押傳票之訟費 ,包括一切保留待決之訟費。倘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 須交予司法常務官評定。女方自行一方之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42.這是一個訟費暫准命令,倘若在本判案書日起計14天內沒有申請,則轉為訟費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處曾凱玲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自行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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