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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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一名音樂導師 (36歲) 非禮一名小一女學生 (6歲) 的指控。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143/2019[2019] HKCFI 185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43/2019

[2019] HKCFI 18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143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42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鍾嘉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19年7月1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9年8月2日

判案理由書

引言

1.本案涉及一名音樂導師 (36歲) 非禮一名小一女學生 (6歲) 的指控。

2.上訴人是該名音樂導師,在旺角經營一間名為「鍾情音樂」的機構,一星期兩天也會到大埔一間小學教授課外興趣班。

3.案發當日 ( 2017年6月24日 ) ,他在課堂上向一班為數20人的小一學生教授夏威夷小結他。女童X身穿校服裙坐在櫈上,跌下小結他。上訴人上前蹲下在女童X的左邊,用手在她的校服裙上大力地「唧」她的下體一分鐘,並同時說「唧唧唧唧」。

4.女童X說痛還哭起來,叫上訴人不要「唧」她。上訴人便用雙手「唧」她的頸,令她痕癢,從櫈仔跌在地上。上訴人並沒有扶助她坐回櫈仔,女童自行起身,其他同學上前「唧」上訴人的手。

5.當天放學回家後,晚上看見母親便把事情向她講述,翌日,母親回校揭發事件。

6.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1] 。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裁判官吳重儀席前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被判罪成,判監8個月。現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7.原審及上訴時,上訴人均由劉輝大律師代表;原審時,上訴人選擇作供。

上訴人的說法

8.上訴人,英文名Kelvin,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已婚,育有一名兩歲大兒子。他作供道出另一個版本。

9.上訴人指出他曾與同學們一起玩「舉鬧鐘」的遊戲,他把鬧鐘舉起讓同學們爭相拿下,期間,同學們包括女童X會「唧」他。他形容自己與學生關係良好,但比較嚴厲,但他也是講道理的。

10.女童X曾經跌下小結他在地上而遭他責備。女童X曾跪在櫈仔上「扤」櫈,他恐怕對方跌下,於是就從後雙手捉着她兩邊上臂,但當女童X擺動身體嘗試擺脫他的接觸時卻跌在地上。他並沒有「唧」女童X的下體,亦不理解為何她會有這樣的指控。

上訴理由

11.上訴一方提出多項上訴理由,綜合而言,主要投訴裁判官錯誤地接納女童X的證供,而同時又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說法;另外,也指裁判官在審訊過程中過分干預,因而令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錯誤接納女童X的證供

12.其實,本案的案情可說是非常之簡單,控方的指稱是「女童X不小心地把小結他跌在地上,上訴人便「唧」她下體一分鐘」,但劉大律師卻能在其書面陳詞中列出18項,他認為可令定罪不穩妥的議題。

13.劉大律師不斷向本席強調當天聆訊時,辯方對年紀小小的證人女童X是以最體諒的方式對待她,亦盡了最大努力令她在舒適的環境下作供,例如適當時候給她休息等等。

14.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關百安向法庭指出,當天在庭上播完女童X的主問證供後,大約早上10:50劉大律師開始他的盤問,直至下午四時左右完結 ( 當然期間原審裁判官亦有把聆訊暫停片刻讓女童X稍作休息及放午飯的時間 ) ,但從閉路電視可見,女童X表現疲倦,更曾一度出現打酣睡的情況,裁判官也即時把聆訊稍作停頓。

15.從錄音謄本可見,劉大律師確實花上幾小時[2] 的時間盤問女童X,而他的問題看起來也主要是針對事情的細枝末節,重重複複地向女童X發問,猶如「疲勞轟炸」。老實說對於一名成年的證人而言,這樣的盤問方式也不容易忍受,何況是一名稚齡兒童證人,她出現疲倦甚至打酣睡的情況是不難理解的。

16.就劉大律師對女童X證供所作的批評,全部不是重點,也站不住腳。本席不打算逐點回應,因當中大部份不是重複便是從另一角度論述同一問題,只想在此借用湯寶臣法官在陳鴻開HCMA 869/2007一案中的一段判詞:

「以上一段的含義大體是說在真實環境中,就算證人竭力說出他所記得的事實,案情少不了都會出現時遺漏和不吻合之處。如果沒有,反過來又會被批評為人工湊合的敘述。在考慮證據時,裁判官應從整體考慮,從而決定案情是否有實質的,及嚴重的偏差,或有遺漏或難以置信之處。如果沒有,上訴庭也不會要求裁判官必須逐點處理辯方指出的各種細節。」

17.未討論劉大律師對女童X證供所作的批評之前,讓我們了解一下課室座位的安排。

課室座位安排

18.女童X就讀的班別一共有20位小朋友,從照片所見,座位安排並非傳統一行一行的排列,最前的一排座位是以英文字「E」作為一個小組,大約五名小朋友圍著「E」裏外而坐。

19.兩名小朋友在「E」字內,另外三名在「E」字外。女童X坐在「E」內下面的一格是最前一個,她的右邊坐著另一名同學 ( 面對着她的右手邊 ) 。女童X前面是黑板,她左前方 ( 斜對面 ) 就是老師的桌子,老師正前方就是另一組同學。

上訴一方的批評

20.正如本席較早前說過不打算逐點回應,現只舉例說明之。

跌小結他時

21.在錄影會面時,女童X說「她在座位跌下小結他,上訴人便來『唧』她」,但在盤問時,她卻說跌下小結他時,上訴人仍在老師枱為同學調音。女童X的座位與上訴人的老師座位有一段距離,上訴一方質疑上訴人在這樣的情況下又怎能可以伸手接觸到女童X的下體。

22.上訴一方的批評似乎是要求證人形容事件發生經過時,以一個非常慢動作的方式逐格逐格把事情描述出來,這完全是一個脫離現實的做法,然後再花時間在這些事情上斟酌,並依賴這些來質疑證人的可信性是完全失焦、失效的。

23.更甚者,其實證據顯示女童X在盤問時,已回答「在她跌下結他後,上訴人並不是即時過來『唧』她,而是後來才過來」,裁判官亦清楚指出這一點[3] ,認為證供並不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搶鬧鐘的遊戲

24.上訴一方質疑女童X證供的可信性,因為她在錄影會面中從沒有提及案發當天發生過「搶鬧鐘」的遊戲,但在盤問時,卻承認當日發生此事。

25.究其原因是因為接見女童X的周小姐並不知道當天有搶鬧鐘的遊戲,故此沒有向女童X詢問,結果女童X就沒有提及。當被辯方律師盤問這一點時,她便回答有此事。從任何一個角度來看,這一點全無任何重要性,更不足以構成質疑女童X證供可信性的基礎。不過,裁判官亦不厭其煩地回應了這一點[4] 。

女童X有否從櫈仔跌下來

26.女童X在錄影會面時說案發當天有從櫈上跌倒在地,但不知道為什麼;在盤問時,她說忘記當天有否從櫈上跌倒,但說跌倒是由於上訴人「唧」她。

27.裁判官這樣回應[5] :

「本席看到她答問自然,毫不造作。本席認為,X知不知道為什麼跌在地上並不重要,問題在於她有沒有被「唧」到跌在地上。辯方認為是不一致,但本席認為,那只是因為X被反反覆覆地盤問以前曾被問過的問題——由早上10時52分至12時17分,及後由下午2時至4時14分,事件發生已相隔15個月,時間久遠了,X才產生一點混淆。可是,在盤問時,X已經明確地會回答,她是被被告人「唧」她才跌下地上。這方面她並沒有動搖,也沒有不一致的地方。」

「唧」的動作

28.女童X在錄影會面時說不知道上訴人如何「唧」她;在盤問時,女童X卻可示範上訴人是怎樣用五隻手指「唧」。

29.裁判官認為對於一位六歲女孩 ( 即使是成人 ) ,也是難以文字來形容有關動作,因此在錄影會面時表示不知道是可以理解的。裁判官指出女童X是不太可能看到上訴人如何用五隻手指「唧」她下體,只能憑感覺。女童X能在庭上示範所謂「唧」的動作,顯示她理解什麼是「唧」。

「唧」後下體是否感到痛楚

30.女童X説上訴人用了1分鐘去「唧」她的下體,被「唧」時是很痛。但是,在盤問時,女童X說放學之後、回家途中、及回家之後都不痛;直至洗澡時,下體才感到痛。

31.裁判官表示痛的感覺並不一定屬於持續性的,而痛的感覺是否一定要持續並不是重點,也不構成疑點。

32.按照女童X所形容被「唧」的情況,本席相信不太可能造成持續性的痛楚,否則女童X也會即時向學校其他老師求助;但她形容上訴人所用力度是大力的,到晚上洗澡時,當再接觸相關位置而感到痛楚也是相當合理的事。

女童X放學時心情愉快

33.上訴一方指出,女童X說案發當天放學時是很開心的認為顯示她的證供不可信或不一致。

34.裁判官說[6] :

「本席認為,無論在錄像會面及盤問,問題本身並沒有聚焦及明確地問X當時被被告『唧』完後,X的感覺如何?由始至終,X已說痛及哭。本席認為,在盤問時,X曾說下課時開心,是一個一般性的答問。若因而立論X被侵犯後仍然開心,來顯示她其實不可信或不一致,本席認為,這樣是斷章取義並不公道,本席不接納這觀點。就這方面,本席認為,不需要專家的意見去分析X的心理的狀況,也不構成任何疑點。」

35.對於一個稚齡小朋友來說,給人侵犯了下體也未必能感受到其猥褻的程度,或許只懂感覺痛楚。當不感到痛楚時就未必會勾起對事件的回憶,所以女童X在洗澡時,再次感到下體痛楚向母親投訴,完全是合情合理的情況。

女童X回答問題表現遲疑

36.上訴一方投訴女童X在回答上訴人有否「唧」她下體時並非即時回答,而是需要停頓不作聲一段時間才回答有,這顯示她的證供不可信。

37.關高級檢控官指出,從錄音謄本可見,很多時是辯方律師的發問過於冗長或牽涉雙重否定所致[7] 。

38.裁判官就辯方提出「X有時對答很快,有時對答很慢」指出[8] ,由於辯方的盤問方式與周小姐不同,X對被問及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反應較快及自然,自然地回應。但當X被重複盤問,X年紀小,有茫然的表現,本席認為,實在情有可原。而且,X停頓後才回答,顯示她有深思熟慮並不是胡亂作答。

39.裁判官續說[9] 「本席認為,X的證供,在關鍵的問題上,即被告『唧』X的『屙尿嗰度』的證供,無論在錄像會面紀錄,及盤問沉思後,她的回答也是有。這方面是一致,沒有動搖,也沒有不一致。」

女童X的所描述的事情會否在眾目睽睽下發生

40.辯方提出以上一點,指出上訴人在20位學生面前,眾目睽睽下,也有可能有其他導師巡房經過看到事件,而上訴人本身依賴教音樂維生,他又怎會在無遮無擋的情況下,作出如此行為甚至長達1分鐘?

41.裁判官回應說[10] :

「本席認為,每天在法庭上的案件,或周圍發生的事件可見,在閉路電視下,也是眾目睽睽下,有人犯案,也時有發生。本席常常簽發手令檢取閉路電視,也看不少人是在閉路電視拍攝著的情況下偷竊。所以,在眾目睽睽下犯案,並不是沒有可能,何況所謂眾目睽睽,只是20位非常年輕、正在嬉戲、無知的一群小學生。本席認為,每天心存僥倖犯法的,大有人在,有可能被揭發,或可能被撞破,也不等同不會犯法。所以,本席認為,這並非固有不可能,也不構成疑點。」

42.按當時情況而論,似乎沒有爭議的是,在課堂上,上訴人曾與學生玩「搶鬧鐘」遊戲。期間,學生與上訴人會互相「唧」對方。在這班小學生看來,「唧」是遊戲。所以當女童X描述上訴人「唧」她,還同時不斷說「唧唧唧唧」,給在場的人一種感覺就是上訴人與大家正在玩遊戲,所以女童X所描述的事情這樣發生並非不合理。

上訴人的說法

43.上訴人指出女童X「扤」櫈仔,於是從後捉着她雙臂嘗試阻止她,但給她左手「Fing」開,從櫈仔跌下,有可能是女童X滑下時弄痛下體。

44.裁判官的回應[11] :

「被告聲稱他恐怕X在『扤』櫈期間滑下,因而走上前用雙手扶在她的肩膊及雙臂。既然如此,他已經在X的身邊,若她滑下的話,被告理應立即扶到她,但辯方指稱這六歲的小女孩,學了一些基本的跆拳道,有氣力『Fing』開被告的手,X失重心跌下去。本席認為,這方面的證供及陳詞,流於荒誕,過於堆砌,不合情理。」

45.毫無疑問,兩者的體格相差甚遠,上訴人相比女童X強壯得多,當時已經握着她的雙臂,本席相信上訴人是有能力把女童X控制下來,不會出現他所形容的意外。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的說法是有道理的。

裁判官過度干預審訊

46.上訴一方主要從三方面抨擊裁判官:

「(1) 裁判官不時提醒辯方律師正在處理的證人是一名小朋友 ( 女童X ) ;

(2) 裁判官不時澄清辯方律師提問的問題;

(3) 裁判官要求辯方律師集中處理案中爭議點。」

47.代表答辯人的關高級檢控官指出上訴庭在Harjani; Re Sutherland HCMA 685/2013,HCMA 425/2014,特別提及法庭在刑事審訊方面有管理案件的權力,以確保審判公平、有效,並指出法庭在盤問易受傷害證人 ( Vulnerable witnesses ) 時需以更嚴謹的方式管理審訊程序。

48.本案確實涉及一名稚齡的證人,案情其實也相對簡單,但辯方律師也花上幾小時來盤問這位證人。從錄音謄本可見,他的問題確實很多都圍繞着不太重要的事情上,例如搶鬧鐘事件,而他的問題用詞亦過於冗長或有雙重否定成份,這樣的問題確實很難令一年幼的證人明白其意思,作為主審裁判官,當然有責任釐清辯方律師的問題,以確保證人明白。

49.上訴一方指裁判官過度干預,但對於一宗這般簡單的案件,在裁判官「干預」的情況下,辯方律師也要花上幾小時來盤問相關證人,本席相信若裁判官沒有作出「干預」,女童X很可能需要接受更長時間的盤問。

50.本席有機會參閱有關的錄音謄本,並不認為上訴一方所提出的投訴有任何合理的理據。裁判官是恰如其分執行其管理案件的職責,並不存在任何偏頗的情況。

結論

51.對於上訴一方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本席認為無一成立。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沈小民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及檢控官廖偉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鄺來興律師行轉聘劉輝大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罪行條例》第122(1)條。

[2] 盤問由早上10:52開始至12:17及後由下午二時至4:14完結。

[3] 裁斷陳述書第60及61段。

[4] 裁斷陳述書第58、59,75段。

[5] 裁斷陳述書第57段。

[6] 裁斷陳述書第75段。

[7] 上訴宗卷第153頁R,155頁A,164頁I。

[8] 裁斷陳述書第67段。

[9] 裁斷陳述書第68段。

[10] 裁斷陳述書第78段。

[11] 裁斷陳述書第8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