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華文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24/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July 2019.
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欺詐罪。獲承認案情透露,2005年8月19日,被告人經過兩名人士協助之下,使用虛假銀行月結單及糧單,獲得英利信用財務有限公司批給一筆港幣61,800元的無抵押私人貸款。被告人取得金額之後,給了協助他的男子18,000元作為佣金。
Cites 2 cases
|
DCCC 224/2019 [2019] HKDC 9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24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欺詐罪。獲承認案情透露,2005年8月19日,被告人經過兩名人士協助之下,使用虛假銀行月結單及糧單,獲得英利信用財務有限公司批給一筆港幣61,800元的無抵押私人貸款。被告人取得金額之後,給了協助他的男子18,000元作為佣金。 2.2008年10月,在警方保釋期間,被告人棄保潛逃到內地。 3.2018年11月,被告人從內地回港被捕。 背景及求情 4.被告人現年35歲,他有九次刑事紀錄,與不誠實罪行無關。 5.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求情時說,被告人當年犯案是因為揮霍無度致財困,他在被捕時已經即時承認罪行。被告自從潛返內地之後,已經在內地成家立室,並且育有一個5歲女兒,他和太太開了一間服裝店,月入約人民幣15,000元。被告人是為了家人,不想再逃避事件,所以特意回港自首歸押。 6.被告人當年還了四期欠款,仍然欠54,318.08元,被告人願意立即償還餘款。大律師要求法庭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以被告人自願歸押抵銷他棄保潛逃的過錯而不作加刑,並且就被告人作出的償還給予一些扣減。 判刑理由 7.被告人所犯罪行不輕,而且是涉及不止他一個人參與犯案, 但是他騙取的金額不算很大。考慮了辯方大律師援引的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錦濤案(CACC 397/200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智海案(CACC 218/2009),本席同意陳大律師的建議,採納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8.被告人棄保潛逃,控方並沒有加控被告人不依期歸押罪,對被告人是十分寬大的處理做法。被告人既已歸押,潛逃與自首因素可互相抵銷,本席不打算因其潛逃因素增加刑罰,或者扣減他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扣減。 9.被告人潛逃之後,個人情況已有改變,他已經有了家庭及小生意,可以算是重新做人,但是這些情況轉變在被告人棄保潛逃的背景之下,不應該得到進一步刑期扣減。 10.被告人已經存入54,318.08元入法庭,用作償還受害人公司。控方通知法庭,案中的受害人公司已經被清盤,所以沒有人能夠計算被告人應付而未付的利息。本席接納,作為本案的求情用途,被告人所付的金額可以當作全數償還。本席會因此償還因素給予兩個月刑期扣減。 11.因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一年十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