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第一環球國際有限公司 對 丁小紅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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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清楚丁育先生今次的傳票申請是想取回案件的證物,好使他的上海訴訟能夠使用這些文件。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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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992/2010 [2019] HKCFI 20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0年第99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By Original Action)
____________ (By Counterclaim)
判決書 1.本席清楚丁育先生今次的傳票申請是想取回案件的證物,好使他的上海訴訟能夠使用這些文件。 2.澳門第一環球有限公司 (「澳門第一」) 反對丁先生的申請,陳亨利代表律師第十五份非宗教式誓詞列出原因。而根據澳門第一的代表羅大律師的扼要陳詞,主要理由是雖然上訴已無法進行,但證物中可能包括丁育先生的個人財產,而丁育先生目前在破產期間,未得破產受託人同意情況下不能動用財產,亦不能在任何地方進行訴訟。 3.本席無須在今天決定澳門第一的反對理由是否成立,原因是本席同意羅大律師所指,在程序上丁育先生所提出的傳票有一些欠缺,而同時因為丁育先生方在今天才將傳票及誓章的副本送達給破產管理署,破產管理署沒有足夠的時間考慮及提出支持或反對的理由。因此,案件為公平起見,必須押後處理。 4.羅大律師亦向法庭指出,證物除了可能包含丁育先生資產的文件外,亦有可能有文件屬於澳門第一,甚或是其他訴訟方,例如丁小紅女士的,因此,正確的程序是丁育先生應該通知其他訴訟方有關今次的傳票申請,讓與訟人有機會向法庭提出反對因由。因此,法庭會將今天的申請押後。 5.此外,丁育先生今天沒有出席,並且要求由周睿先生代表。本席看過丁育先生所交來的文件,雖然文件顯示他身體有不適的情況,但他所提交的證據並不符合法庭所要求的,即是證據未能顯示他身體的不適與不良於行、甚至不能出席法庭有關。因此之故,本席不批准周睿先生代表丁育先生。 6.話雖如此,丁育先生若不出席以後的聆訊,他仍然有機會可以用書面方式向法庭作出陳詞。但除了律師之外,他不可以找其他人代表。 7.本席作出如下指示:
原審案件的原告人及反申索的第二被告人:由梁陳彭律師行轉聘 羅德謙大律師代表 原審案件的第二被告人及反申索的原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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