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第一環球國際有限公司 對 丁小紅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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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清楚丁育先生今次的傳票申請是想取回案件的證物,好使他的上海訴訟能夠使用這些文件。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992/2010[2019] HKCFI 20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992/2010

[2019] HKCFI 20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0年第9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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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EEN    
  MACAU FIRST 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IMITED(澳門第一環球國際有限公司) Plaintiff
  and  
  DING XIAOHONG(丁小紅) 1st Defendant
  DING YU(丁育) 2nd Defendant
  HONG KONG FIRST MAINLAND COMPANY LIMITED(香港第一大陸有限公司) 3rd Defendant

____________

(By Original Action)

AND BETWEEN    
  DING YU(丁育) Plaintiff
  and  
  DING GANG(丁鋼) 1st Defendant
  MACAU FIRST 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IMITED(澳門第一環球國際有限公司) 2nd Defen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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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unterclaim)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
聆訊日期 : 2019年8月7日
判決日期 : 2019年8月7日

1.本席清楚丁育先生今次的傳票申請是想取回案件的證物,好使他的上海訴訟能夠使用這些文件。

2.澳門第一環球有限公司 (「澳門第一」) 反對丁先生的申請,陳亨利代表律師第十五份非宗教式誓詞列出原因。而根據澳門第一的代表羅大律師的扼要陳詞,主要理由是雖然上訴已無法進行,但證物中可能包括丁育先生的個人財產,而丁育先生目前在破產期間,未得破產受託人同意情況下不能動用財產,亦不能在任何地方進行訴訟。

3.本席無須在今天決定澳門第一的反對理由是否成立,原因是本席同意羅大律師所指,在程序上丁育先生所提出的傳票有一些欠缺,而同時因為丁育先生方在今天才將傳票及誓章的副本送達給破產管理署,破產管理署沒有足夠的時間考慮及提出支持或反對的理由。因此,案件為公平起見,必須押後處理。

4.羅大律師亦向法庭指出,證物除了可能包含丁育先生資產的文件外,亦有可能有文件屬於澳門第一,甚或是其他訴訟方,例如丁小紅女士的,因此,正確的程序是丁育先生應該通知其他訴訟方有關今次的傳票申請,讓與訟人有機會向法庭提出反對因由。因此,法庭會將今天的申請押後。

5.此外,丁育先生今天沒有出席,並且要求由周睿先生代表。本席看過丁育先生所交來的文件,雖然文件顯示他身體有不適的情況,但他所提交的證據並不符合法庭所要求的,即是證據未能顯示他身體的不適與不良於行、甚至不能出席法庭有關。因此之故,本席不批准周睿先生代表丁育先生。

6.話雖如此,丁育先生若不出席以後的聆訊,他仍然有機會可以用書面方式向法庭作出陳詞。但除了律師之外,他不可以找其他人代表。

7.本席作出如下指示:

(1)  不批准周睿先生代表丁育先生;

(2)  丁育先生於七天之內,將以下文件送達給丁小紅女士、香港第一大陸有限公司 (「香港第一」)、丁鋼先生及破產管理署:

(a)  2019年7月19日的申請傳票;

(b)  2019年7月19日丁育先生存檔的誓章;

(c)  丁育先生及/或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從2018年10月5日至今與法庭之間的信件;

(d)  陳亨利的第十五份非宗教式誓詞;

(e)  澳門第一代表大律師羅德謙日期為2019年8月6日的書面陳詞。

(3)  破產管理署、丁小紅、香港第一及丁鋼可於獲丁育送達傳票及誓章後的21天內存檔及送達反對誓章,說明任何反對理由;

(4)  丁育可於其後14天內存檔及送達回覆誓章;

(5)  所有就本傳票而存檔的文件或呈遞給法庭的文件,亦必須送達破產管理署及與訟各方;

(6)  未得法庭准許,任何一方不能夠存檔任何進一步的誓章;

(7)  押後至10月8日上午9時30分,預留一小時;

(8)  任何一方可隨時向法庭作出申請;及

(9)  訟費保留。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審案件的原告人及反申索的第二被告人:由梁陳彭律師行轉聘 羅德謙大律師代表

原審案件的第二被告人及反申索的原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