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麗娟及另三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74/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2. 第一被告人(下稱「余女士」)是第二被告人(下稱「三女」)的母親。第三被告人(下稱「阿珊」)是三女的堂妹。
Cites 2 cases
|
DCCC 274/2018 [2019] HKDC 10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27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 第一被告人獨自面對2項俗稱「洗黑錢」的控罪(控罪一和二);第二至第四被告人則各自面對1項「洗黑錢」控罪(控罪三至五)。他們否認全部控罪。 背景 2.第一被告人(下稱「余女士」)是第二被告人(下稱「三女」)的母親。第三被告人(下稱「阿珊」)是三女的堂妹。 3.第四被告人(下稱「林先生」)的父親是退休警察。林先生的父親林國森(下稱「大森」)曾與余女士的丈夫(蘇永耀)一起在警界服務。林先生稱呼蘇永耀為「Uncle」。 控方案情 4.控方的案情並不複雜。控方指案發其間,各被告人分別透過各自的銀行戶口,接收及提取了懷疑來自「收受賭注」 (Bookmaking) 罪行的款項。 5.對於相關銀行戶口的戶口持有人身份及提存紀錄,辯方完全沒有爭議。本席認為,提存的次數及金額並非本案的關鍵,毋須在此複述。 6.對於財務調查專家就涉案銀行戶口交易款項性質的意見,辯方亦沒有爭議。 辯方案情 7.每位被告人均選擇作供。余女士亦傳召了丈夫蘇永耀為辯方證人。本席會在較後段落分析每位被告人的證言,故不在此複述。 8.簡單說,每位被告人均供稱,他們把自己的銀行戶口借了給至親(即丈夫或父親)使用;他們對戶口的真實用途、所提存款項的性質並不知情。他們亦表示,因為相信至親聲稱借用戶口的理由,才答應借出戶口。 9.蘇永耀是辯方的關鍵證人。在DCCC 275/2018案中,他與另外4人(包括其弟蘇永華,即阿珊的父親)被控多項「洗黑錢」罪行。該案審訊首天,蘇永耀承認了針對他的全部控罪(1項「收受賭注」罪及7項「洗黑錢」罪)。他在本案作供時,該案正等候裁決;他亦尚未判刑。 10.蘇永耀現年72歲,退休警長。他任內服務紀錄良好,曾獲指揮官嘉許、長期服務獎章;47歲(1994年)退休。他供稱,自70年代便於工餘時經營租車生意。退休後,他經營外圍,並從事飲食及租車生意。他喜歡賭博。不過,在家人面前掩飾得很好,妻子和兒女並不知道關於他工作及在家以外的事情。在家中,他是負責任的丈夫和父親。他聲稱,即使輸了很多錢,也總會有辦法準時支付家用。因此,家人十分信任他。他亦表示,他的性格傳統並且剛烈,不喜歡家人反對自己的意見。故他在家中很具權威,妻子和兒女不敢惹怒他。 11.蘇永耀解釋,他刻意不讓家人知道他在外面的事情,是因為不想一旦出事,家人遭威逼利誘而披露對他不利的資料。他在庭上承認,為了經營外圍,便以不同藉口和虛假的理由欺騙了妻子、女兒、蘇永華,令他們借出自己的銀行戶口讓他全權使用。他供稱,余女士和三女完全相信他的說話;她們並不知道相關戶口的真正用途。 12.關於阿珊的銀行戶口,蘇永耀稱,他首先借了弟弟蘇永華的銀行戶口。後來,再問蘇永華多借一個戶口;蘇永華便把阿珊的戶口交給他。 13.關於林先生的銀行戶口,蘇永耀表示,大森也經營外圍;而他和大森會互相下注。因此,曾利用相關戶口過數給對方。 證據評估及分析 14.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的每一元素。本席謹記,必須獨立考量針對每位被告人的證據。 15.四位被告人均沒有刑事紀錄。關於他們的良好品格,本席已對自己作出適當的指引。 16.本案的關鍵議題是,每位被告人對其銀行戶口的運作及交易款項的性質是否知情;或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相關交易的款項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17.本席謹記,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2016) 19 HKCFAR 279案的法律原則。關於「洗黑錢」罪的「犯罪意圖」 (mens rea) , 終審庭在楊家誠案確立的舉證標準是:
終審庭在該案亦確立,處理這課題時,法庭須考慮被告人的 個人信念、觀感、喜惡 (personal beliefs, perceptions and prejudices[2])。故本席謹記,考慮本案每位被告人的「犯罪意圖」時,須顧及他∕她的個人背景、對周邊事物的認知、當時他∕她身處的環境。 18.本席細心考慮了每位被告人及蘇永耀的證言,亦觀察了他們作供時的神情舉止。本席認為,他們的證言可能是真確的。 19.蘇永耀對自己的描述,與典型七、八十年代的本地丈夫、父親吻合。他任職警界多年,並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在家擁有無上權威,並要求家人服從他。這一點,本席理解。為了保障自己及維護形象,他不向家人透露關於工作及在家以外的事情也合情合理。他稱,當他要求余女士和三女借出銀行戶口,不論以經營哪項生意為藉口,只要聽來是合法的,她們也會相信他,並把戶口借給他。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蘇永耀可能是說實話。 20.身為典型七、八十年代出嫁從夫的本地家庭主婦,余女士對丈夫千依百順,也屬合情合理。因小時體弱多病,自幼便獲得父母特別照顧的三女,長大後對父母孝順有加,亦十分合理。當父親要求借用她的銀行戶口,自然樂意協助,也沒有懷疑的必要。 21.在余女士和三女眼中,一位負責任的丈夫、愛兒女的父親,又是退休警長,豈會與不法的勾當扯上關係?本席認為,對蘇永耀借用銀行戶口的要求,她們沒有起疑心或詳加查問,是合理的表現。 22.關於阿珊,她希望父親(蘇永華)把她給予他的零用儲起來,便應父親的要求,開立銀行戶口作此用途。本席認為,這沒有甚麼不尋常之處。後來,蘇永華把該戶口交予蘇永耀使用,阿珊對此不知情也可能屬實。 23.年幼時,林先生與父親(大森)的關係或許疏離。但長大後,與父親的相處似乎已轉趨正常。林先生的大姊(辯方第六證人)形容林先生性格天真、容易相信人。她坦言,會以「蠢」來形容弟弟。 24.面對身為退休警察、在家極具威嚴的父親,林先生答應替他開設銀行戶口也沒有不尋常之處。父親告訴兒子,自己遭銀行列入黑名單,但又確實在內地經營食肆。基於這些原因,林先生決定替父親開戶,並讓他使用,也屬人之常情。而且這樣做,林先生不單沒有經濟損失,更可充當孝順的兒子,並憑藉該銀行戶口獲得信用卡及私人貸款。 25.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就「犯罪意圖」這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余女士就控罪一和二罪名不成立;三女、阿珊、林先生分別就控罪三至五罪名不成立。
[1] 見第318頁,第109段。 [2] 見第319頁,第111段。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27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