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niti 對 Lee Suk 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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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O 2/2018 [2019] HKDC 11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平等機會訴訟2018年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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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引言 1.於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申索人受聘為答辯人的家庭傭工,在答辯人位於將軍澳日出康城的居所工作。申索人現指稱,由於答辯人發現她懷孕,因此,於2017年2月19日,終止僱傭合約。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這行為構成不合法地終止合約;另外,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這行為同時構成性別歧視。這些行為令申索人蒙受金錢上及情感上的損失。她向答辯人申索損害賠償,總金額為$244,451.24。 2.答辯人否認申索人的事實指稱。她強調,於解僱申索人時,自己根本不知道她有身孕,因為申索人從來沒有通知她。因此,絶不存在因為歧視申索人而辭退她的講法。事實是,申索人由入職起,工作表現惡劣,屢勸不改,雖然答辯人與她丈夫多次向她投訴及警告,申索人仍無改善,兼且態度囂張頑劣。最後,在無法再忍受下,於2017年2月19日,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答辯人即時解僱申索人。在這情況下,答辯人無須支付賠償金額。 3.於2017年6月15日,申索人於勞資審裁處向答辯人提出僱傭申索。由於申索人擬提出歧視索償,於同年11月6日,勞資審裁處將案件轉移至區域法院審理。 4.在本訴訟中,申索人得到志願機構Pathfinders Limited的協助。Pathfinders是一所非政府組織,宗旨為懷孕的流動工人及她們的孩子提供協助。申索人亦得到羅夏信律師事務所及陳國維大律師的義務協助,代表她進行申索。 5.答辯人則由本訴訟開展至今,親自行事。於法庭批准下,她的丈夫周達富先生從旁協助。 6.申索人於2017年5月9日在香港誕下兒子,並於同年12月與兒子的父親結婚。申索人的丈夫是一位香港永久居民。後來,由於發現丈夫不忠,申索人與他分開。最後,由於不能負擔在香港高昂的生活費用,申索人於2018年10月返回印尼。於2019年4月4日,法庭接納她的申請,批准她於印尼一所大學透過視像會議作供 — 參照判決書 [2019] HKDC 495。除了她本人,申索人還傳召了Pathfinders的個案經理Ngatini女士,她就申索人向Pathfinders尋求協助的情況作供。 7.答辯人親自作供,並傳召她的丈夫周先生為證人,她的另外一位證人是張綺環女士。張女士是一所僱傭中心的負責人,申索人和答辯人的僱傭合約及簽證事宜,便是由這所中心處理的。雙方沒有爭議,申索人是答辯人的一位前家庭傭工介紹給答辯人的,當時,張女士只負責處理文件。 申索人的案情 8.雙方沒有爭議,申索人的主要工作為一般家務,包括清潔、買餸和煮飯。答辯人一家三口,夫婦有一個約十多歲的兒子,單位面積約900平方呎。申索人有自己的獨立房間,不過答辯人會存放衣物在房間的衣櫃裏。 9.於2016年12月,申索人透過驗孕棒測試,得悉自己懷孕。同月26日,她往醫生處作檢驗,確定懷孕大約15週。由於當時申索人未有打算將事情告知答辯人,她沒有要求醫生發出懷孕證明書。在收據中,醫生的診斷為肚痛(“Abdominal Pain”)。 10.於2016年12月24日,申索人告知一位叫Rum的女士她有身孕,據申索人的理解,Rum是僱傭中心的職員。但張女士作供時澄清,Rum其實是她的家庭傭工。當時,申索人想向Rum查詢在香港產子的事宜。 11.於2017年1月初,某一天早上,申索人發現她於前一晚放在廚櫃的錢包,被人移放在爐頭旁。錢包內放有醫生收據及她在醫生處所用的驗孕棒。當時,除了她本人,答辯人和她丈夫也在家。申索人因而相信答辯人或她丈夫曾查看她的錢包,並得知她有身孕。 12.於2017年1月6日早上,申索人正在吃早餐,無意中聽到答辯人在講電話,答辯人問對方,若「她」懷孕及產子,應該如何處理。申索人相信,答辯人口中的「她」是指申索人,因申索人是答辯人唯一的家庭傭工,故此申索人懷疑,答辯人已得知她懷孕。 13.於2017年1月7日,申索人與答辯人就洗碗一事發生爭拗。申索人已清洗完畢,但答辯人卻投訴碗碟仍未洗乾淨,又沒有放在正確位置。答辯人反複投訴,申索人覺得很煩厭,便向答辯人說,她每天也在做這事,答辯人無需重複那麼多次。當時,答辯人回應說,申索人沒有遵從她的指令,經常犯錯。 14.在Rum通知下,申索人於2017年1月9日往僱傭中心見張女士,張告訴她,答辯人對她的工作表現和態度,感到不滿,並投訴申索人經常辯駁。張向申索人展示一封以英文及印尼文撰寫的警告信,要求她簽署。申索人確認,她明白信中的內容,但她不認為自己有任何過錯。不過,因已決定返回印尼產子,她便簽署了文件,但只是確認收到該文件而已。 15.現將警告信的內容列出,其中的印尼語會省略,段落編號為另加。
16.於2017年2月12日,申索人向Pathfinders尋求協助,當時接見她的是Ngatini女士。在會面中,申索人簽署了一份由Ngatini提供的懷孕通知書,並寫上當天的日期。Ngatini給了她一個印有Pathfinders標誌的透明膠套,申索人將Ngatini的名片、她已簽署了的懷孕通知書和其他文件放進膠套,並帶回家。Ngatini的供詞中,有關她於會面中向申索人提供的資料和協助,與申索人所講的是一致的。 17.申索人沒有於當日將懷孕通知書交給答辯人,因為她想待下一次放假時,即2017年2月19日,取得醫生證明書後,才一併交給答辯人。 18.2017年2月19日,她於早上離開居所,準備前往醫生處,到達日出康城港鐵站時,才發覺忘了帶Pathfinders的膠套,由於她需要顯示Ngatini的名片,醫生才會給予診金優惠,故此她折返回家。但當她返回房間時,卻找不到那膠套,反而在飯廳的一張桌子上找到。當時答辯人和她丈夫在家,申索人相信答辯人或她丈夫曾查看她的私人物品,並翻看膠套中的文件,得知申索人將會給予他們懷孕通知書。 19.當天下午,Rum告訴申索人,答辯人已通知張女士會辭退申索人。 20.晚上約8時許,申索人返回單位,答辯人一家還未回來。申索人便將一份寫上當天日期的懷孕通知書,連同醫生證明書,放在餐桌上,然後返回自己房間休息。 21.約9時許,答辯人等回家,申索人聽見他們在討論申索人懷孕一事,然後答辯人敲門,憤怒地要求申索人出來。答辯人和她的兒子拿着電話,答辯人丈夫拿着相機在拍攝。答辯人大聲向申索人說,現在要求申索人離開,不再需要申索人,申索人的工作表現不好。答辯人要求申索人簽署文件,並指會給她錢。申索人向答辯人說,她不需假裝,她要求申索人離開,是因為她已經知道申索人懷孕一事。答辯人否認。 22.申索人打電話給她男朋友,但對方沒有接聽。答辯人責問申索人為何還在玩電話,還將電話從她手中搶走,並要求她收拾自己的物件,離開單位。答辯人之後將申索人的物品收拾在一個大袋中,放在單位門外,並召喚保安人員及警察到場。數分鐘後,保安人員到場,要求申索人離開。當申索人準備離開單位時,答辯人捉住她的手,還推她後腰,令她跌出門外。答辯人便將門關上,申索人毃門並要求取回電話,答辯人才開門,將電話交回給她。 23.大概10分鐘後,兩名警員到達現場,其中一名男警員留意到申索人腹部隆起,向她查問是否懷孕。最後,警員陪同申索人離開單位,她當晚往中介宿舍留宿。 24.於2017年3月1日,申索人向勞工處求助,於其後的調解會議中,答辯人向申索人支付了部分欠款。 25.基於以上案情,申索人指,於2017年1月初,答辯人已知悉她有身孕。在這方面,陳大律師邀請法庭考慮以下五項環境證供,以支持這結論:—
26.申索人的案情中,2017年1月初是一個關鍵時間。在她的證供中,申索人指出,當答辯人和她丈夫得悉她懷孕後,他們對待她的態度有所轉變。以往,他們從沒有就她的工作表現發出任何警告,亦較少有投訴。申索人這樣形容:—
27.於較早前存檔的申索通知書,就投訴方面,她有稍稍不同的說法:—
28.於結案陳詞中,陳大律師指,於2017年1月9日發出的警告信,目的是用來鋪排答辯人將利用《僱傭條例》第9條作解僱的基礎,以逃避答辯人須因申索人懷孕而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29.由於申索人被解僱時,答辯人已知悉她懷孕,而答辯人未有就解僱提供合理或可接受的解釋,因此,法庭可推論答辯人的行為屬歧視,這違反了《性別歧視條例》第8條,申索人要求答辯人作出以下賠償:—
30.同時,答辯人的解僱行為,違反了《僱傭條例》第15條及僱傭合約,須作出以下賠償:—
31.申索人合共申索$244,451.24。申索人同意,她所得的產子費用,將由她的律師直接支付予醫院管理局。 答辯人的案情 32.答辯人的工作是秘書,她丈夫已退休,日常在家中從事金融買賣,他們的兒子就讀中學。答辯人的書面證供指,由2002年起,兒子出生後,答辯人一直聘用印尼家傭,協助照顧兒子和料理家務。他們先後聘用三位家傭,和她們均有良好的關係。但於盤問中,答辯人透露另外還有一位家傭,但於兒子三、四歲時,懷疑該家傭曾打他的兒子,當時給予一個月代通知金辭退了她。 33.申索人是上一任家傭介紹給答辯人的。申索人在香港曾替兩個僱主工作。在盤問中,申索人承認第一份合約只做了11個月,未有完成為期兩年的合同,不過她沒有明確地解釋在甚麼情況下終止合約。而她的第二份合約原本應於2016年4月27日到期,不過她的前僱主提出要求,要求申索人提早於2016年3月中離開,因為僱主新聘請替代申索人的家傭已扺港。答辯人指,申索人之前的兩份合約都沒有完成,這反映她的工作能力和態度很有問題。 34.申索人與答辯人簽署合約及簽證事宜,答辯人委托了張女士的僱傭中心代辦。 35.從申索人一開始工作,表現已十分差,完全沒有清潔意識,工作散漫,重覆犯錯。從2016年5月開始,答辯人和她丈夫不時口頭上向她投訴。答辯人和她丈夫也分別透過WhatsApp短訊指出申索人的錯處,其中包括:—
36.答辯人在本案中倚賴的WhatsApp訊息,大部分是用廣東話以語音訊息發出,也有小部分英文的文字訊息。申索人確認曾收到這些訊息,她亦明白內容。 37.為方便處理日常家務,於2016年5月17日,答辯人成立了一個WhatsApp群組,成員包括她、她丈夫和申索人。答辯人和她丈夫會向申索人發出訊息,申索人須跟從指示工作。在本訴訟中,答辯人擬備了一份文件,其中輯錄了由2016年5月17日至2017年2月18日在這WhatsApp群組中的部分訊息。答辯人指幸好保存了這些訊息,可清楚證明申索人由受聘至解僱,工作表現都是惡劣的,而她和丈夫不時向她投訴及警告,但申索人仍是無心工作,沒有作出改善。 38.於約2016年8、9月左右,答辯人曾致電張女士,向她請教如何處理表現差的家傭。張指,可請家傭去她的辦公室,由她勸誡。但答辯人不想麻煩張,所以她於2016年9月26日在WhatsApp群組發出一個訊息,詳細列出申索人每日的工作流程,目的是希望有了文字紀錄,申索人可以容易跟進工作,會有所改善,而答辯人也不用當面訓斥她。 39.這個訊息的內容,其實就是警告信中第三頁的內容。 40.答辯人倚賴《僱傭條例》第9條,在無需通知下終止合約。由於這是本案的一個關鍵爭議點,因此有需要以較長篇幅列出這些WhatsApp訊息的內容。 41.答辯人強調,這些訊息的內容同樣地反映在警告信中。因為訊息的內容較繁瑣,為方便了解答辯人聲稱對申索人作出的投訴及警告,現根據警告信的段落次序,將有關連的WhatsApp訊息列出。 42.警告信第(2)段 — 不應於工作時間使用電話:—
43.警告信第(3)段 — 經常不按照日程完成工作:—
44.警告信第(5)段 — 經常浪費時間,不去工作:—
45.警告信第(6)段 —應預早準備午餐和晚餐的食物,好讓答辯人一家回家時可進食:—
46.警告信第(7)段 — 洗碗不乾淨,及沒有處理垃圾:—
47.警告信第(8)段 — 經常將食物放置在外,不放進冰箱:—
48.警告信第(9)段 — 需服從指示:—
49.警告信第(10)段 — 不點存餸菜數量,經常忘記取出隔夜餸出來再吃:—
50.警告信第(12)段 — 需小心記住僱主的指示:—
51.警告信第(16)段 — 工作時不應塗指甲油和戴戒指:—
52.雙方沒有爭議,於2017年1月9日,答辯人向申索人發出警告信。根據答辯人的案情,導火線源於2017年1月4日發生的事情。當天,答辯人休假在家。午餐後,申索人一直在廚房講電話,講了差不多一個鐘頭,答辯人入廚房兩次,申索人都沒有理會她,又沒有洗碗。答辯人入了廚房幾分鐘後,她仍繼續講,後來答辯人按捺不住,用電話向着申索人進行攝錄,並要求她不要講電話,但她都不理會,繼續夾着手機,一邊講,一邊洗碗,碗碟根本沒有洗乾淨。當時,申索人的態度囂張頑劣。答辯人拍攝了一分鐘有多,申索人才放下手機。答辯人形容申索人,「語氣惡死,句來句頂」。申索人還說:「咁你自己洗囉,咁咪乾淨囉!」這種行為嚴重破壞大家的互信關係。答辯人披露了這片段為證。這件事令答辯人忍無可忍,令她認真考慮解僱申索人。 53.雙方同意,這片段是於2017年1月4日下午3時21分拍下的。 54.答辯人和丈夫商量後,覺得申索人的態度太過份,已經失控。同日,她往張女士的辦公室,向她說明申索人的情況,也給她看申索人的洗碗片段,張也認為申索人態度惡劣。於是答辯人請張做中間人,約見申索人跟進問題。另外,答辯人也請張女士幫她留意有否適合的家傭可介紹給她。 55.2017年1月9日上午,申索人與張會面,答辯人和她丈夫都不在場,由張解釋給申索人聽他們的不滿,容忍已到極限,向她說明,她有兩個選擇:一、她這個態度,如果不想做,可馬上離開,答辯人會補回一個月人工給她。二、如果想繼續留下,答辯人會給她機會,但她要改善,並簽署警告信。警告信由答辯人草擬,並交由張找人翻譯成印尼文,當中詳細列出申索人的過失和應如何改過,也附上之前已發出的工作日程。 56.答辯人強調,於警告信中,清楚寫明,若申索人不改善,答辯人會將她解僱,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警告信的第一段如下: —
57.張作證指,在會面中,申索人曾閱讀警告信,只曾就第(15)段提出反駁,指自己沒有從家帶食物出外開派對。當時,張向她說,若不同意,可以不簽署警告信。申索人表示她遲些時候都會離開,所以沒有所謂,申索人便簽署了警告信。 58.之後,申索人的態度稍有改善,但工作表現仍跟以往一樣,經常工作時間內使用電話,工作散漫。答辯人仍需不斷提點她,在WhatsApp紀錄中也可見。但因答辯人於1月中旬往外地工作,而1月尾是農曆新年,她便繼續觀察申索人的表現。 59.直至2017年2月18日,申索人的惡劣態度令答辯人不能再容忍,決定終止合約。當天是星期六,答辯人一家於上午11時外出,答辯人吩咐申索人應如常馬上外出買餸,下午打掃和進行日常的工作。但約2時,答辯人致電申索人,申索人卻說她正在街巿買餸,答辯人問她為何下午才去,申索人沒有回答。 60.當晚,答辯人一家約9時才回家,卻發現申索人完全沒有按吩咐工作,窗台鋪滿塵,洗完的衣服胡亂堆放在沙發上。答辯人要叫她,她才將衣服掛上晾衣架。而乾了的衣服又完全沒有熨摺好。答辯人質問申索人,為何那麼遲才外出買餸,又完全沒有按吩咐工作,申索人卻沒有解釋。答辯人覺得申索人完全沒有珍惜機會,「簡直是不想做」,覺得她已無藥可救,便決定即時解僱她。答辯人指,2月18日發生的事情只是導火線,答辯人對申索人的不滿,是日積月累的,並非因為任何單一事件。答辯人決定第二天再找中介,安排解僱及申索人之後的住宿事宜。 61.2017年2月19日,答辯人一家約11時後才起牀,申索人已出門了。答辯人致電張女士,告知她會解僱申索人,張表示可安排申索人入住她的宿舍。 62.晚上約9時,答辯人回到家裏,便準備好解僱文件和支票,敲門叫申索人從房間出來。為了預防申索人情緒失控,答辯人丈夫和兒子向着申索人進行攝錄。當時,答辯人和申索人的對話如下: —
63.申索人拒絕收取答辯人的支票,也拒絕離開,返回房間使用電話。答辯人唯有召喚大廈保安和警察。因為申索人完全不理睬答辯人,答辯人便拿走她的手機叫她離開。在保安和警察見證下,答辯人執拾了申索人的個人物品,放在大門外。在警察勸說下,申索人離開單位,出了大門後,答辯人便把電話還給她。 64.當申索人在大門口時,她突然故意彎低身,手按在行李袋上面,假裝跌在行李上。答辯人指,自己沒有從後推她,警察和保安都可見到當時的情況。 65.申索人離開後,答辯人才在餐桌上發現一個白信封,應就是申索人現所指的懷孕通知書。當晚,申索人沒有提及這個信封。 66.答辯人沒有披露於2017年2月19日當晚他們一家拍下的片段。答辯人本人的片段事後因電話壞了,片段已被刪除。她丈夫的紀錄亦因電話儲存空間不足而刪掉。於盤問中,答辯人丈夫被質疑為何會刪除這重要的片段,他回答指,因當時拍攝的目的,是恐怕申索人情緒失控,並沒有想過將來會因此事而要打官司,而且在2017年3月已將人工交還給申索人,故此,沒有考慮刪除片段會有甚麼問題。最後,答辯人指她的兒子因為操作不當,當晚根本沒有拍下任何片段。 67.以上是答辯人的事實案情。她否認申索人的指稱,強調於2017年2月19日解僱申索人時,她和丈夫均不知道申索人已懷孕。她否認曾查看申索人的錢包,也否認曾於電話中和人談及家傭懷孕的問題,亦否認於當日有見過印有Pathfinders標記的透明膠套。另外,申索人常常穿着寬鬆的衣服,根本沒有察覺她有懷孕的徵狀。張女士作供指,於2017年1月9日,憑外觀亦看不出申索人已懷孕。 68.最後,張女士的供詞指,其實早於2016年12月,Rum已向她提及申索人懷孕一事,但因為Rum要求張不要向申索人的僱主提及,張便一直也沒有告知答辯人。在盤問中,張指,她作為中介人,不會偏幫僱主或僱員。 69.總括而言,答辯人指,解僱申索人,完全是因為她的工作表現惡劣,屢勸不改,就算找中介跟申索人跟進,以及發出警告信後,申索人仍然沒有改善,不尊重僱主,當僱主的說話是廢話,從她的表現,可見她連嘗試改善的意願都沒有。因此,答辯人有權在無通知及無代通知金的情況下,即時解僱她。因為解僱時,答辯人和她丈夫對申索人懷孕一事毫不知情,所以她的解僱不可能構成歧視行為。 70.於結案陳詞中,答辯人指申索人有義務律師及Pathfinders這個團隊替她進行訴訟,申索人的興訟完全沒有成本。反之,答辯人只是一名「打工仔」,沒有能力僱用律師。為了抗辯,精神受到極大困擾,幾乎用盡年假去參與聆訊,而工餘時間也要用來應付本案。一般來說,她知道在歧視案中,很多案件都是和解的,因為僱主往往不能提出實質證據抗辯。在本案中,由於申索人工作表現實在太惡劣,她才有WhatsApp的訊息紀錄,得以支持她的講法。 71.答辯人提出反申索,指申索人誣告她及作出無理的指控,導致她的形象及聲譽受損,及嚴重感情傷害。答辯人向申索人索償$300,000的懲罰性賠償,因申索人明顯地是設局謀財,去誣告答辯人,這行為不應該毫無後果。 申索人的回應 72.就答辯人指申索人工作表現惡劣的指控,申索人並不同意。在盤問中,她認為自己的工作表現良好,她有盡力去跟從答辯人的指示去做,只是答辯人仍不滿意,申索人也沒有辦法。她多次形容答辯人是一個「奄尖」的人,每件事都會投訴。另外,她指:—
73.就2017年1月4日洗碗事件,她指當時自己其實是在吃午飯。她承認自己有些激動,沒有理會答辯人。她指答辯人要求她重複洗碗。在盤問中,申索人主動提及答辯人為人吝嗇,不想她用太多的洗潔精。 證供分析 74.法庭於考慮證供時,必須評核雙方案情的內在合理性,是否合乎邏輯及常理,案情中有否存在重大犯駁,以及與相關的同期文件是否吻合。 75.整體而言,法庭認為答辯人的事實案情較為可信。 第一、申索人的案情的內在可能性有商榷的地方及沒有同期文件支持 76.申索人的案情中,關鍵的時間是2017年1月初,申索人指答辯人當時知悉申索人懷孕。而1月9日向申索人發出警告信,是答辯人的舖排,好使其後答辯人可以以表現差劣及經已作出警告作基礎,即時解僱申索人,而無須負上僱主就懷孕僱員應承擔的責任。 77.若答辯人已於2017年1月初知悉申索人懷孕,按正常情理,答辯人應在發出警告信後,盡快解僱申索人。但客觀事實是,答辯人是在超過一個多月後,即2月19日,才終止合約。在這段時間,申索人隨時可向答辯人發出懷孕通知書,這無疑會影響或破壞答辯人的「舖排」。從時間上看,申索人的「舖排」推論的內在可能性,令人感到有商榷的地方。 78.此外,答辯人在WhatsApp群組向申索人發出的訊息,其中的內容、模式及頻密程度,若比較2017年1月初之前及之後的訊息,並不見有任何明顯的分別。答辯人在訊息中指出申索人的不足之處,由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均是大同小異,內容都是重複及相若的。申索人現指,2017年1月初後,答辯人的態度有所轉變,與同期文件是不相符的。 79.申索人的講法是,2017年1月9日的警告信是答辯人的鋪排。但客觀事實是,在之後的WhatsApp訊息中,答辯人的警告沒有增加,也沒有更嚴厲。申索人的講法沒有客觀的同期文件支持。 第二、答辯人的案情有大量同期文件支持及沒有重大犯駁 80.答辯人的案情,強調申索人由受聘開始,直至解僱當天,工作表現惡劣,態度散漫。相反地,申索人指自己工作表現良好,更指於2017年1月初前,答辯人沒有或少有向她作出投訴。但申索人的講法明顯地與答辯人披露的WhatsApp訊息不相符。訊息的內容經常指出申索人不足的地方,要求申索人要改善,明顯地,可以感受到答辯人對申索人的不滿。但申索人卻在申索通知書及證人陳述書中指,答辯人鮮有投訴,這說法是令人不解的。理論上,她可以認為答辯人的指稱不合理,但她現指答辯人少有投訴,這指稱是與事實不符的。 81.答辯人的WhatsApp訊息全屬同期文件,在這方面上,雙方是沒有爭議的。這些訊息大大地支持答辯人的案情。當中,2016年9月26日的工作日程是眾多訊息中最詳盡的一個。從文件上分析,為何在申索人於4月受僱後,答辯人會在9月發出這個工作日程?若申索人的表現沒有大問題,情理上,僱主應不會無緣無故花時間發出這個訊息。答辯人的講法是,那是由於申索人的表現欠佳,屢勸不改,她才需要發出這書面訊息去提醒她。這講法符合內在可能性。 82.此外,答辯人披露於2017年1月4日拍攝的洗碗片段,也印證了申索人態度惡劣的講法。片段的初段顯示,申索人一邊洗碗,一邊講電話,而答辯人與她談話時,申索人的確沒有理睬她,及繼續在電話中與人交談一段時間才掛線。雖然這片段只反映了一個單一事件,但與答辯人的整體案情描述是吻合的。另外,在片段中,以拍攝的角度,正如答辯人所說,也未能察覺申索人的肚腹隆起。 83.整體而言,答辯人的案情是連貫及一致的,當中沒有重大犯駁。她聲稱申索人的工作問題,她和她丈夫的反應及處理方法,包括徵詢張女士的意見、發出警告信等,都是合乎情理的。有關她和她丈夫未能提供2017年2月19日的錄影片段,他們的解釋表面上是合理的。相反地,申索人的案情有商榷的餘地。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答辯人的證供較可信及可靠。 84.雙方均在陳詞中,指出對方的案情有矛盾的地方。例如: —
85.但這些矛盾均屬輕微,及與關鍵案情沒有重大關連,法庭不認為這些枝節上的少許矛盾,會影響證供的整體可信性。 86.法庭接納答辯人的事實案情。若答辯人和申索人的證供上有分歧,法庭接納答辯人的證供為真確。在關鍵爭議上,法庭裁定,於答辯人解僱申索人那一刻,她並不知悉申索人懷孕一事。法庭接納答辯人披露的WhatsApp訊息,如實反映了在料理家務、清潔、買餸和煮飯這些日常工作上,申索人沒有達到答辯人的要求和標準。 判定 87.基於已裁斷的事實,答辯人決定中止合約,是因為認為申索人工作表現惡劣,發出警告信後仍無改善,而並非因為她懷有身孕。因此,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歧視,法庭撤銷申索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提出的申索。 88.就申索人根據《僱傭條例》作出的申索,以下是有關的條文:—
89.根據已裁斷的事實,基於申索人於中止合約後,告知答辯人她已懷孕,而答辯人在事後也發現申索人所指內有懷孕通知書的信封,第15(1)(b)條適用,答辯人的解僱行為應視為猶如從未作出一樣,除非答辯人能證明她是按照第9條中止合約的。 90.換言之,答辯人須確立她有權根據第9條,即時解僱申索人。若她成功的話,申索人的僱傭申索將敗訴。(不過,雙方同意,答辯人仍需支付申索人的單程回鄉交通費用這項目。)反之,答辯人的解僱行為便是違反僱傭合約,申索人可得賠償。 91.當法庭決定僱主是否可按照第9條即時中止合約時,關鍵在於僱員被投訴的行為,是否顯示她漠視或違反僱傭合約的最基本條件:Laws v London Chronicle (Indicator Newspapers) Ltd [1959] 1 WLR 698, 700[1];Pepper v Webb [1969] 1 WLR 514, 517[2] 92.由於僱主與僱員之間的關係,以及僱主所投訴的行為,在每宗案例中均有所不同,故此,於參考案例時的着眼點,應在法庭如何將以上的原則應用於每個不同的事實個案上。 93.根據已裁斷的事實,法庭認為第9(1)(a)(iv)條適用,於受僱期間,申索人慣常疏忽職責,答辯人有權按照該條文,即時中止合約。 94.首先,申索人指,答辯人是一個「奄尖」的人。在這方面,從WhatsApp訊息可見,她的確是一個有要求的人。但在本分析中,重點在於,她的要求是否合理。法庭認為,要求家居整潔、碗碟乾淨、有清潔衣服替換、不浪費食物、期望下班回來可用膳等,均屬合理範圍下提出的要求,但申索人沒有履行她的基本職責。 95.由開始替答辯人工作,申索人的表現已不理想。答辯人和她丈夫多次口頭上向她作出指示及提點,更進一步成立WhatsApp群組,提醒申索人工作要注意的地方,但申索人都沒有改善。數個月後,於2016年9月26日,答辯人發出一個詳細的工作日程,但申索人依然沒有改善工作表現或態度。這情況一直持續。 96.於2017年1月9日,答辯人特意要求申索人上僱傭中心,讓張女士向她跟進問題。申索人明白警告信的內容,當中清楚寫明若申索人不改變,答辯人會即時中止合約。雖然她的態度之後稍有改善,但很快又變回從前的樣子,工作散漫,表現差劣,正如答辯人作供時所講,從申索人的行為可見,她連嘗試去改的意願都沒有,根本是當僱主的說話是廢話。 97.陳大律師作出陳詞時,邀請法庭考慮申索人的行為的嚴重性。就算申索人的確在處理家務上有缺失,日常工作不達標,但這些失誤均沒有帶來嚴重的後果,這應是法庭考慮的一個因素。 98.法庭接納,僱員被投訴的行為有否帶來嚴重的後果,是一個需考慮的因素。但明顯地,在每宗案件中,這因素的比重,將會因應案件所披露的事實而有所不同。 99.在本案中,雙方沒有爭議,答辯人、她丈夫和兒子是一個普通的香港家庭,沒有任何特殊的生活方式。她一家沒有飼養寵物,也沒擁有私家車,也很少會在家宴請朋友。 100.作為一名家傭,申索人的工作主要是基本的家務,包括清潔、買餸及煮食。雖然處理家務不達標,可能被形容為一件瑣碎的事,申索人的行為也沒有導致任何嚴重的後果。但是,若從傭僱合約的角度去分析,申索人的基本工作,便是依據答辯人的合理指示去處理家務,但她卻沒有履行這職責,往往需要答辯人不斷提醒。證據清晰顯示,這並非是一時的無心之失,或偶有出錯。這情況是長時間地、重複地及持續地發生的。當答辯人嘗試用各種方法向她作出提示,繼而警告,她的工作仍沒有改善,從而可見她根本沒有做好這份工作的意圖。 101.雖然申索人工作上的不足,每一件事單獨來看,並非是嚴重的錯失,但綜觀整個僱傭關係,申索人的整體行為,直接地衝擊僱主及僱員間的關係,顯示她根本是漠視她作為僱員的基本責任。 102.這情況與答辯人所倚賴的案例,Ying Kee Safes and Furniture Ltd v Wong Yam Tak HCLA 105/1995,1995年12月1日,情況相似。在該案件中,僱員持續地遲到上班,經警告後,仍無改善。法庭判定,僱主可即時中止合約。Le Pichon法官指:—
103.即時中止合約是一個嚴重事件,因為其後果是,僱員將因而失去《僱傭條例》下的眾多保障。在僱傭關係中,這如同判處僱員「死刑」一樣:Tsang Tak Chi v China Wall Ltd [1999] 1 HKC 366, 371C-D。在本案中,申索人更因而會喪失法例賦與懷孕員工的保障。 104.經考慮所有有關事實後,法庭認為,申索人的工作表現及行為,屬於慣常疏忽職責,因此判定答辯人是在合法情況下,按照第9條解僱她。 105.因此,除卻雙方同意的單程回鄉交通費用外,現判定申索人的僱傭申索敗訴。 反申索 106.在本訴訟中,答辯人指申索人誣告她及提出無理指控,令答辯人受傷害,要求賠償。 107.答辯人沒有明確列出反申索的法律訴訟因由或原則。陳大律師陳詞中指,相關的訴因或可建基於惡意民事檢控(malicious prosecution):參考Crawford Adjusters (Cayman) Ltd v Sagicor General Insurance (Cayman) Ltd [2014] AC 366;Willers v Joyce [2018] AC 779;Yanfull Investments Ltd v Datuk Ooi Kee Liang HCA 687/2015,2016年4月15日,CACV 114/2016,2017年3月15日;Chua Grace Gonzales v Sobrevilla, Rhennie Boy Fernandez DCCJ 3750/2015,2017年8月24日。 108.這訴因的元素如下:—
109.法庭接納陳大律師的陳詞,第二項元素只能在聲稱是惡意民事檢控的案件作出裁決後,才會成立。故此,法庭不能於本訴訟就這訴因作出判決。無論如何,答辯人亦需就第三及四個元素舉證。本案的關鍵在於答辯人在中止合約前是否知悉申索人懷孕一事,及申索人的工作表現是否可界定為符合第9條的準則。在這兩點上,法庭作出了對答辯人有利的裁決。但單靠這裁決,並不足以證明申索人的申索是沒有合理及可行基礎,或她是惡意提出申索的。 110.故此,法庭撤銷答辯人的反申索。 111.最後,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答辯人均對申索人的法律團隊及協助她的Pathfinders作出控訴,指摘他們以不當手段去支持申索人提出虛假的巨額索償,例如恐嚇她,若不和解,事件會曝光,並會影響她的形象及她僱主對她的看法等。她指律師以高壓手段不斷壓迫,務求她支付賠償,而她這個「僱主」其實只是一個小職員,這令她兩年來受盡困擾。 112.法庭可理解答辯人因這官司而承受很大的壓力,毫無疑問,從她準備的文件及陳詞,可見她花了不少時間及心力去抗辯。主觀情感上,她絕對可能感到受壓迫。但是,根據法庭的觀察,法庭並不同意答辯人對申索人的法律代表及Pathfinders的指控。申索人的法律代表所發出的書信,及於庭上作出的陳詞,客觀上來說,均沒有出現答辯人所指的不當情況。 命令 113.基於以上原因,現命令撤銷申索人的申索及答辯人的反申索。雙方均同意,答辯人須向申索人支付單程回鄉的交通費用。現評定金額為$1,800。申索人可得利息,由開展勞資審裁處申索當天起計,直至本判案書日期為止,以最優惠利率加1厘計算。其後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金額全數清還為止。 114.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73B(3)條,法庭就本訴訟及反申索不作任何訟費命令,這包括勞資審裁處的訟費。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除非有人提出申請更改,否則這命令在本判案書起計14天後,將成為絕對命令。
申索人:由羅夏信律師事務所延聘陳國維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1] “… it follows that the question must be – if summary dismissal is claimed to be justifiable – whether the conduct complained of is such as to show the servant to have disregarded the essential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of service.” (Lord Evershed MR) [2] “Now what will justify an instant dismissal? – something done by the employee which impliedly or expressly is a repudiation of the fundamental terms of the contract; …” (Harman LJ)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中國國際技術合作集團有限公司 對 傅明
Yanfull Investments Ltd v. Datuk Ooi Kee Lian
Lee See Woo v. Chu Hong Pong
Chua, Grace Gonzales v. Sobrevilla, Rhennie Boy Fernandez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EO 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