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 對 石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0654/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July 2019 before 黃禮榮.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pplication to strike out – High Court Rules – Irrelevance of money laundering allegations to preliminary issues – Costs – First Respondent to pay.

Legal issues: Application to strike out paragraphs

Outcome: Application granted; paragraphs struck out.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0654/2016[2019] HKFC 21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9 Jul 2019
Judge黃禮榮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0654/2016

[2019] HKFC 2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6年第1065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第一答辯人
   
  第二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黃禮榮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19年7月19日
判決書日期: 2019年7月19日

判決書


1.本席需要處理的是呈請人申請將第一答辯人向法庭存檔的文件中的一些段落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及第41號命令第6條規則剔除。

2.呈請人為妻子,第一答辯人為丈夫,而第二答辯人為呈請人及第一答辯人的親生兒子。呈請人於2016年8月22日以第一答辯人的不合理行為呈請離婚,並向第一答辯人申請附屬濟助。

3.就呈請人的附屬濟助申索,第一答辯人扼要的案情是雙方的婚姻資產是他在過去的幾十年間經營外圍馬非法賭博的犯罪收益,這些犯罪收益部分存於呈請人的恒生銀行戶口、第二答辯人的銀行戶口,及用作購買以第二答辯人名義持有的大埔逸瓏灣的物業。由於第一答辯人聲稱對第二答辯人持有的逸瓏灣物業(以下簡稱「逸瓏灣」)佔有百分之五十的實際權益,呈請人遂於2017年8月17日存檔「附屬濟助法律程序中所作指稱的通知書」(簡稱「表格F」)。換句話說,第一答辯人指稱第二答辯人是以信託人身分替他持有逸瓏灣物業的一半業權。

4.於存檔表格F後,本席於2017年11月27日作出命令,將第二答辯人加入成為本附屬濟助中一方,以決定以下議題:

(一)  究竟第一答辯人對逸瓏灣是否有實質權益;

(二)  如有的話,究竟第一答辯人對逸瓏灣有多少權益;

(三)  第一答辯人存入第二答辯人的恒生銀行戶口的數額是多少;

(四)  第一答辯人對第二答辯人的該恒生銀行戶口是否擁有實質權益;

(五)  究竟第一答辯人聲稱給予第二答辯人100,000元的現金作為購買汽車首期及600,000元作結婚之用,性質屬於借款還是饋贈。

5.本席將以上的議題簡稱初步爭論點。其後,第一答辯人於2017年12月19日存檔了申索陳述書,而呈請人及第二答辯人亦於2018年1月24日分別存檔了答辯書。

6.就呈請人及第二答辯人的答辯書而言,第一答辯人亦於2018年2月14日分別存檔了給呈請人的回覆書及給第二答辯人的回覆書。

7.此後,雙方亦就初步爭論點各自存檔了誓章,當中第一答辯人總共存檔了兩份誓章,第一份是日期2018年12月10日的誓章,另外一份是在2018年7月6日存檔的誓章,披露由2002年1月開始的外圍馬波纜、外圍波馬賬簿及其1980年的定罪證明書(簡稱「第一答辯人的外圍波馬誓章」)。

8.此外,就呈請人的附屬濟助程序,第一答辯人亦應呈請人就第一答辯人過去的一些財務交易的問卷於2017年7月17日存檔了回覆書(簡稱「第一答辯人的經濟狀況回覆書」)。

9.由於呈請人認為第一答辯人向法庭存檔的文件當中某些段落屬於無合理的訴訟因由、屬於惡意中傷、瑣碎無聊、無理纏繞、對初步爭議點的公平審訊造成損害、妨礙或延遲或是濫用法院的法律程序、無關聯或帶壓迫性的事宜,呈請人於是在2019年2月22日提出本申請,將相關文件的某些段落剔除。

10.這些文件包括:

(一)  第一答辯人的經濟狀況(回覆書第7A(ii)段);

(二)  申索陳述書第2段;

(三)  第一答辯人給呈請人的回覆書第3(ii)至(iv)段;

(四)  第一答辯人的外圍波馬誓章第4段及第6段;

(五)  第一答辯人就初步爭議點在2018年2月14日所存檔的誓章第2(v)段。

11.就本申請而言,本席並不需要將呈請人要求刪除的各段落逐一列出,原因是呈請人上述的剔除申請全部是針對該些段落,直接或間接指稱呈請人替第一答辯人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12.本席接納代表呈請人的袁大律師的陳詞指,呈請人是否知道第一答辯人經營外圍波馬或呈請人是否協助第一答辯人「清洗黑錢」與初步爭議點完全無關,原因是就算根據第一答辯人的案情,所爭議的是他是否就第二答辯人所擁有的逸瓏灣物業及銀行的存款有任何權益,以及他是否有向第二答辯人貸款總數700,000元,相關的款項是否為犯罪收益(即資金的來源),呈請人是否知情或呈請人是否有協助第一答辯人清洗犯罪收益對第一答辯人及第二答辯人之間是否有信託及饋贈沒有關係。這些議題無須在初步爭論點的程序中處理。

13.故此,本席接納呈請人的申請,將她在雙方傳票中所列出的各段落剔除。本席必須指出,就算本席接納呈請人的申請,將第一答辯人相關文件的段落剔除,也並不表示法庭毋須處理第一答辯人的指稱,即婚姻資產是否為犯罪收益,因這涉及到第一答辯人所指第二答辯人是以信託人身分替他持有逸瓏灣物業,在法律上該信託是否合法的問題。本席已在先前的聆訊及在今日的聆訊中向訴訟各方作出提醒。姑勿論初步爭論點審訊的結果如何,有鑒於第一答辯人所承認的犯罪行為,本席認為恰當的做法是在初步爭論點審訊結束後,將本案轉介律政司及相關的執法部門跟進。待跟進完畢後,法庭再繼續處理附屬濟助程序。

14.第一答辯人需要支付呈請人本申請的訟費,連大律師證書。呈請人本身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黃禮榮)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 由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延聘的Mr E YUEN代表

第一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 免郤在本申請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