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健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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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分別承認一項共同被控的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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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393/2019[2019] HKDC 127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93/2019

[2019] HKDC 12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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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陈健康(第一被告人)  
  李孟强(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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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9年9月16日上午10時2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皓璋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穎儀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侯劉李楊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李頴兒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Foo, Leung & Yeung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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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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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名被告分別承認一項共同被控的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2019年3月28日下午3時許,警員在旺角港鐵站附近巡邏,看見第一及第二被告形跡可疑,於是尾隨監視,他們其後乘搭港鐵由旺角至尖沙咀,兩人偶有交談,看似在注視途人物品。

3.同日下午4時左右,他們到達九龍尖沙咀海防道與廣東道交界附近,突然第二被告快步向前行到一名中國女子面前(其後得知為高女士),阻擋她的去路,而第一被告則從後緊隨高女士。第一被告接著用左前臂掛著的黑色外套作遮掩,右手拿走高女士外套左袋的一部紅色iPhone 7 Plus。他們隨即轉身,快步行向海防道。第一被告後來把該電話交給第二被告。

4.同日下午4時02分左右,警員到達現場及截停他們,警方在第二被告手上撿獲當時他手持的電話。高女士在警方提醒下檢查個人物品,發現不見了該電話。她後來用密碼為該電話解鎖,證實屬於其所有。她於2017年以人民幣6,800元購買該電話。

5.第一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表示因花光旅費才去偷一名女子的流動電話賣錢,之後把該電話交給第二被告。

6.第一被告現年49歲,第二被告現年45歲,兩人均為內地人士,在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7.代表第一被告的鄭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一被告來港後因花光旅費,才愚蠢地干犯此案,其求情信表明犯錯,而他有年邁母親及有腦癱的孫兒需照顧,自己亦患有低鉀及腎病,還押期間已多日在醫院治療。第一被告在案中並無使用任何其他工具,非有組織及預謀地行事,來港也並非為了犯案,第一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8.代表第二被告的李大律師求情指出,同樣地,第二被告身患腎病及呼吸道問題,還押期間亦有留院,但情況未見好轉,其求情信表明因貪心想賺快錢,加上家庭負擔重大才犯案,現在非常後悔,望予以輕判。李大律師進一步求情指出,涉案的物品已被尋回,事主並無損失,案發地點在當日也並非非常的繁忙,第二被告雖與其他人士一同行事,但無論如何,畢竟第二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9.扒竊罪為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已定下量刑準則,一般單獨犯案者適當的判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監禁,若有其他加刑因素,刑期會相應加長。如在本案中,兩名被告共同行事,犯案的地點且為遊客常到之處,此類案件定必影響香港作為購物天堂的美譽。兩人共同行事,手法及技巧純粹,難以接納毫無計劃或預謀,適當地應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加上兩人共同行事及選擇在該地點犯案,合共加刑6個月為適當的。但畢竟兩人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認罪後分別減為14個月。因此,就此案件,兩人分別被判監14個月。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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