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錦平 對 葉家啟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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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2016年10月5日的判決提出上訴。本庭(張澤祐法官及朱芬齡法官)在2017年12月18日應第二被告人的申請,命令原告人把150,000元繳存法院,作為第二被告人本上訴訟費的保證。原告人在2018年1月3日按照上述命令,向法院繳存150,000元(「訟費保證金」)。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215/2016[2019] HKCA 107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4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15/2016

[2019] HKCA 10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215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14年第546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 MOK KAM PING (莫錦平)  

第一被告人 YIP KA KAI (葉家啟)  
第二被告人 LUI CHI MING RAINGO  
  formerly trading as  
  RAINGO MANAGEMENT COMPANY  
  (呂志明經營永高管理公司)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決書日期: 2019年10 月4日

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2016年10月5日的判決提出上訴。本庭(張澤祐法官及朱芬齡法官)在2017年12月18日應第二被告人的申請,命令原告人把150,000元繳存法院,作為第二被告人本上訴訟費的保證。原告人在2018年1月3日按照上述命令,向法院繳存150,000元(「訟費保證金」)。

2.2018年8月27日,本庭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及命令原告人支付第二被告人的訟費。原告人向本庭及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但申請分別在2018年10月31日及2018年12月21日被撤銷。

3.第二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經聆案官評估為241,609元。有關的訟費評定證明書在2019年5月30日發出。

4.2019年8月22日,第二被告人存檔傳票及誓詞,申請將原告人繳存法庭的訟費保證金全數支付給第二被告人的律師,以清償部分原告人在本上訴需支付第二被告人的訟費。

5.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19年8月27日指示,如果原告人反對第二被告人的申請,必須在2019年9月13日或之前提交及送達書面陳詞。原告人至今沒有提交任何書面陳詞。

6.本庭經考慮申請的文件,認為適宜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條規則,不經聆訊而只基於有關的文件裁決本申請。

7.原告人繳存法院的訟費保證金是為第二被告人在本上訴可獲付的訟費提供保證。如今法庭已命令原告人支付第二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金額亦已經法庭評定,第二被告人或它的授權人理應可提取該筆繳存法院的訟費保證金,以清償原告人須支付第二被告人的部分評定訟費。原告人對第二被告人本申請亦沒有提出反對。本庭因此批准第二被告人的申請。

8.另外,本庭經考慮第二被告人必須向法庭申請[1]才可取得繳存法院的訟費保證金,及原告人沒有反對本申請,決定不就本申請的訟費作出命令。

9.本庭命令如下:

(1)  原告人按2017年12月18日命令在2018年1月3日繳存法院的150,000元連同累積的利息(如有的話)支出予第二被告人或他的代表律師,以清償原告人須支付第二被告人本上訴的部分評定訟費。

(2)  不就本申請頒發訟費命令。

(林文瀚) (關淑馨) (朱芬齡)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上訴法庭副庭長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由曾宇佐、陳遠翔律師行代表



[1] 《高等法院規則》第22A號命令第1(1) 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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