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錦平 對 葉家啓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15/201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December 2017.

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在審訊後撤銷原告人向第二被告人提出的申索。原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現第二被告人要求原告人提交$150,000的上訴訟費保證金。雙方均就本申請提交書面陳詞。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這申請。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215/201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8 Dec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1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6 年第 215 號

(原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14年第5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MOK KAM PING (莫錦平)

第一被告人 YIP KA KAI (葉家啓)
第二被告人 LUI CHI MING RAINGO formerly trading as RAINGO MANAGEMENT COMPANY
(呂志明經營永高管理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7年11月22日
第二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7年11月9日及2017年11月29日
判決書日期: 2017年12月18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在審訊後撤銷原告人向第二被告人提出的申索。原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現第二被告人要求原告人提交$150,000的上訴訟費保證金。雙方均就本申請提交書面陳詞。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這申請。

2.原告人受僱於第二被告人,任職大廈會所游泳池的救生員。第一被告人是原告人的同事。原告人因被第一被告人襲擊受傷向兩名被告人追討人身損害賠償。第二被告人接納責任需要賠償原告人。林法官審理原告人可獲得的賠償額。原告人早前已從第二被告人獲取$498,160的「僱員賠償」。林法官裁定原告人可獲$221,340的人身損害賠償,但由於原告人早前所獲的「僱員賠償」已經超越這款項,故此林法官撤銷原告人的申索。林法官亦命令原告人支付第二被告人的訟費。在2016年2月17日之前的訟費須以高等法院訟費基準計算,之後的訟費須以彌償基準計算。第二被告人原審的訟費為$548,540。

3.第二被告人申請原告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原因是原告人有經濟困難,若果上訴失敗,他是沒有能力支付第二被告人的訟費。第二被告人指原告人居住在公營房屋。第二被告人曾經要求原告人支付原審的訟費,但原告人沒有回覆。原告人在2016年2 月15日之前由法律援助署代表進行訴訟,之後自己行事。

4.法庭在特殊的情況之下,可以命令一名上訴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這特殊的情況包括上訴人因為財政有困難,沒有能力支付對方因其上訴失敗而需要負責的訟費。本庭認為第二被告人已經證明原告人是沒有能力支付第二被告人的上訴訟費。

5.原告人否認貧困,但沒有披露他的財政情況。他說法律援助署早前委派給他的律師估計他可獲的賠償是約5,400,000及利息。另外,第二被告人曾存放法庭$1,441,000和解本案,但之後這款項被第二被告人的律師提走。本庭不同意原告人沒有財政困難之稱。原告人沒有接納第二被告人為了和解存入法庭的款項,故此本案審結後林法官批准該筆款項歸還第二被告人。另外,任何原告人前律師估計的賠償額只是他一方的估計而已。林法官最終沒有接納原告人一方的計算。

6.法庭在考慮是否行使酌情權,命令一名有財政困難的上訴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需要同時考慮上訴人是否具有充分的上訴理據,避免因為訟費保證金的命令而剝奪了原告人的上訴機會。

7.林法官對於原告人的傷勢及工作能力的評估是一項有關事實的裁決。本庭認為原告人未能證明他在這方面具有極充分的上訴理據。

8.在此情況下,本庭作出以下命令:

1)  原告人須在本命令頒發之日起計的35天內,把150,000 元繳存法庭,作為第二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的保證。

2)  本上訴的所有法律程序擱置,直至上述第1) 段訂明的訟費保證金全數繳存法庭,以及原告人已把有關通知書,送交民事上訴案的司法常務官和第二被告人的律師,上述有關通知書須於向法庭繳存訟費保證金的同一天送交。

3)  如原告人在2018年1月22日或之前,未有繳存上述訂明的訟費保證金,經第二被告人的律師書面通知民事上訴案的司法常務官,法庭便會隨即撤銷本上訴,毋需另行作出命令或通知。

4)  本上訴倘若在上述第3) 段的情況下被撤銷,原告人須支付第二被告人的上訴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

5)  本申請的訟費,不論最終上訴結果如何,由原告人支付第二被告人,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評定為80,000元。



(張澤祐)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二被告人: 由曾宇佐、陳遠翔律師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