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atrick Setioso 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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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全為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1(1)條的規定而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及(3)條。第二及第三被告則分別承認一項與第一被告共同被控的上述罪行,全部涉及非法進口乾海馬,共涉40.4公斤,價值共逾60萬元。

Cited by 6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13/2019[2019] HKDC 134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13/2019

[2019] HKDC 13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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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Patrick Setioso (第一被告人)
  Tjhin David (第二被告人)
  Indra Kesuma Saputra Ong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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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9年9月30日上午10時3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何瑞琦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國維先生,由王婕妤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所有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1(1)條的規定而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Importing specimens of Appendix II species otherwise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1(1)of Cap.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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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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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全為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1(1)條的規定而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及(3)條。第二及第三被告則分別承認一項與第一被告共同被控的上述罪行,全部涉及非法進口乾海馬,共涉40.4公斤,價值共逾60萬元。

2.2019年4月30日下午6時許,關員於香港國際機場海關入境大堂A截停三名入境旅客,即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他們是抵港訪客,從印尼經馬來西亞到港,各持有印尼護照。當時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分別手拖黑色、紅色及黃色行李箱,關員檢查他們的行李箱前,已查看他們的護照及行李箱上的行李牌,上面分別顯示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的姓名,三人之後確認行李箱分別屬於他們所有。經檢查,在三個行李箱中找到下述物品:第一被告人黑色行李箱內找到15.1公斤乾海馬;第二被告紅色行李箱內找到12.7公斤乾海馬;第三被告黃色行李箱內找到12.6公斤乾海馬。

3.三個行李箱內的乾海馬總重量為40.4公斤。其後,黃金欣博士證實涉案乾海馬是海馬屬物種,屬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附錄II物種的標本。

4.由於他們均未能出示根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就該物種發出的任何證明文件或證明書,他們因而違反第586章被拘捕。

5.2019年5月1日,在印尼語傳譯員協助下,他們分別錄取警誡口供。

6.第一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全部三個行李箱及在內找到的全部乾海馬均屬於他所有;第二及第三被告是他的朋友,因為他的行李重量超出限制,兩人同意借用他們的名義把紅色及黃色行李箱寄艙;全部乾海馬均由他養殖,收成後供父親個人使用;他沒有任何准許證把乾海馬進口香港。

7.第二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他通過清關區時攜同紅色行李箱;紅色行李箱及所載物品屬於第一被告所有;他應第一被告邀請到香港遊玩,沒有支付旅費。

8.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他應第一被告要求攜同黃色行李箱通過清關區;黃色行李箱及所載物品屬於第一被告所有;他把護照交給第一被告,由第一被告在印尼替他辦理登機手續;他們這趟旅程會住在第一被告父親家中,但未知在港期間的膳食費用由誰支付。

瀕危程度及市值

9.海馬屬物種已列入公約附錄II,附錄II所涵蓋的物種未必瀕臨絕種,但相關貿易必須受到管制,以遏止各種不利物種生存的使用方式。

10.根據黃博士的意見,海馬用作傳統藥材,以及作為水族寵物、紀念品及古玩方面的貿易迅速增長,以致其野生族群面臨過度捕撈。全球貿易和需求在海馬數量減少的情況下仍然明顯增長。由於許多分布地區的貿易和捕撈壓力不斷增加,海馬供應無法滿足國際需求。除了大型及高價值的標本在過去幾十年被捕撈外,現時大部分的貿易都是由以前不受歡迎的小型海馬組成。鑑於其海洋社會和空間組織以及生活特徵,海馬數量特別容易受到濫捕的影響。此外,由於海馬流動性低和分佈範圍小,以及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由已被滅絕的區域重新殖居,因此局部地區滅絕的情況很可能在受到沉重捕撈壓力影響的區域中出現。

11.根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海馬、海龍及棘背魚專家小組,世上共有44個海馬物種,當中12個現時列為「瀕危物種紅色名錄」中的「易危」級別,2個更列為「瀕危」級別。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評估動植物種保育狀況的方法廣受公認為最全面客觀。

12.涉案40.4公斤乾海馬估計代表約13,500隻個體海馬。第一控罪的15.1公斤乾海馬估計市值為港幣226,500元;第二控罪的12.7公斤乾海馬估計市值為港幣190,500元;第三控罪的15.1公斤乾海馬海估計市值為港幣189,000元。

13.三名被告均為印尼籍人士,分別為37、46及46歲,全部在港均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代表他們的陳大律師求情指出,三名被告互相認識,為朋友關係。第一被告邀請第二及第三被告同遊香港,而由於第一被告在港的父親有心臟病,聽說進食海馬可強化心臟,所以在印尼採購,供父親食用,藉旅遊帶到香港,由於數量較多,才要求第二及第三被告代為保管,及帶入這些物品,但在入境時已被捕。

14.陳大律師進一步指出,這類案件過往並無量刑指引,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9] HKDC 390一案,涉及19.85公斤乾海馬,價值約為13至65萬元。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認為被告替別人帶貨作商業用途,判以即時監禁4個月。而事實上,相關法例在2018年5月曾作修訂,罰款由50,000元增加至500,000元,監禁由6個月增加至1年,經公訴程序後,更定為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7年,修訂後,亦再沒有就是否商業用途等作出區分。

15.陳大律師指出,三名被告各自為家庭支柱,他們均坦白認罪,不知帶進乾海馬需要有效的許可證,而第一被告在印尼出口時,卻已正式申請了出口證,見文件D1。他們均已被羈押至今5個月,望予以輕判。

16.首先,本席認為涉案乾海馬共逾40公斤,共值近60萬元,數量及價值之高難以接納為自用。第二及第三被告被第一被告邀請同遊,且不用支付旅費,卻為第一被告帶進這些物品。以上情況明顯地為個人得益,這涉商業用途。這些乾海馬均為受保護瀕危物種,須予保護,2018年更已修例,把判刑提高,明顯地反映此類案件之嚴重性。各控罪均涉及10多公斤乾海馬,分別價值均近逾20萬元,共涉達13,000多隻個體海馬,案情嚴重。本席認為適當地,各項控罪均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分別減為6個月。

17.就第一被告整體判刑而言,第一被告分別安排第二及第三被告替他作運送,為案件主腦,案情更為嚴重,但畢竟他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三項控罪共判以9個月監禁為適當的。因此,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第一被告6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第一及第二被告各6個月監禁;

第三項控罪,第一及第三被告各6個月監禁;

就第一被告方面,第二項及第三項控罪分別當中個半月與第一項分期執,因此,第一被告三項控罪共判以6個月加個半月加個半月,三項控罪共判以9個月監禁;

第二及第三被告分別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各判以6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