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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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立,處入獄15個月及暫時失去駕駛資格等刑罰。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344/2018[2019] HKCA 12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6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44/2018

[2019] HKCA 12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4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17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CHAN MAN TAT (陳敏達)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9年10月16日
判案日期: 2019年10月16日

判 案 書

1.申請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立,處入獄15個月及暫時失去駕駛資格等刑罰。

2.我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他早前已獲保釋)。

3.我同意原審法官拒絕接納繆先生為辯方「交通意外重組專家」的決定。卷宗上確實沒有足夠資料以讓法庭裁定他為這方面的專家。

4.然而,繆先生似乎有足夠的學歷和工作經驗,就一部汽車和一輛摩托車在碰撞後所可能產生的後果,例如是騎摩托車者會被拋飛的角度和落地位置等,作專家意見。

5.由於這些問題,是控方交通意外重組專家陶博士有所觸及的,而辯方亦曾要求法庭最少以「汽車狀態專家」的交替基礎讓繆先生作供,所以法庭是有須要考慮的,但原審法官卻完全沒有處理這個議題(見她的書面裁決)。

6.我並未忽略,儘管繆先生沒有作供,但他所持的不同意見(見他的暫取報告),卻已從陶博士的盤問基本帶出(見辯方的發問)。不過,這是否能完全取代繆先生本人在庭上的證供(如有),卻未必有一個即時及簡單的答案。

7.基於以上的理由,我認為申請人的上訴是合理可供辯的。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轉聘李國輔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韻婷女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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