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靜 對 張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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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被告人是入境事務處的高級入境事務主任。被告人於2018年5月17日發出傳票,申請法庭頒令剔除原告人在本案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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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767/2018 [2019] HKCFI 26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8年第76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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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本案的被告人是入境事務處的高級入境事務主任。被告人於2018年5月17日發出傳票,申請法庭頒令剔除原告人在本案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 2.有關被告人的申請的實質聆訊,於2019年1月8日在黎達祥聆案官 (“聆案官”) 席前舉行。聆案官在2019年7月15日頒下判決書 (“7月的判決”) ,批准了被告人的申請,並且頒下暫准訟費命令 (“該暫准訟費命令”) ,命令原告人須支付本案的訟費予被告人。 3.原告人在2019年7月16日發出傳票 (“該傳票”) ,申請法庭頒令更改聆案官在2019年7月15日頒下的 “暫准命令” ,批准原告人修改狀書及繼續本案的訴訟,並且要求被告人向原告人支付訟費HK$8,000。 4.聆案官在2019年9月10日審理原告人藉該傳票提出的申請,經聆訊後,聆案官頒令該暫准訟費命令成為絕對命令,原告人同時須支付該傳票的訟費予被告人 (“9月的判決”) 。 5.原告人於同日在法庭存檔上訴通知書,就著9月的判決提出上訴 (“該上訴”) 。該上訴是這次聆訊中的唯一待決事項。 6.本席認為,該上訴是欠缺理據的:
7.本席撤銷該上訴。 8.本席已聽取有關該上訴的訟費的陳詞。原告人上訴失敗,須支付該上訴的訟費予被告人,該等訟費由法庭以簡易程序評定。本席指示被告人在7天內把有關的訟費清單送交法庭及原告人,原告人須於其後的7天內把她對該訟費清單的書面回應送交法庭及被告人。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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