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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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唯控方不接受,繼續以原有控罪檢控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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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1082/2018[2019] HKDC 144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82/2018

[2019] HKDC 14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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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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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決定日期 : 2019年10月30日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陳慶文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沙文大律師,由潘繼洪,張宗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訟費決定

1.被告人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唯控方不接受,繼續以原有控罪檢控他。

2.2018年5月24日早上,被告人在涉事路段緩慢倒車,碰跌88歲行人陳先生,令他倒地受傷。2018年6月12日,陳先生留院其間不幸去世。

3.審訊時,辯方爭議的事項為:(i) 被告人的駕駛方式和態度,是否屬「危險駕駛」或「不小心駕駛[1]」;(ii) 被告人的車輛有否碰跌陳先生;及 (iii)    陳先生的死亡是否與被告人的駕駛有關。

4.審訊後,本席裁定:(i) 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成;(ii) 被告人倒車時碰跌陳先生;及 (iii) 陳先生的醫學死因與他倒地受傷沒有直接關係。

5.判刑當天,林大律師代表被告人申請訟費。林大律師陳詞,開審前,辯方曾2次提出,被告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遭控方拒絕。現在法庭的裁決顯示,假如當初控方接受辯方的「答辯提議」,便可免卻審訊。林大律師認為,最低限度,被告人應獲得與「引致他人死亡」這罪行元素有關的訟費。

6.陳檢控官反對辯方的訟費申請,指被告人的行為自招嫌疑。

7.雖然被告人曾承認「不小心駕駛」,審訊後亦只是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其駕駛方式和態度始終未達法例的要求。本席認為,被告人倒車碰跌陳先生,明顯是自招嫌疑的行為。

8.不過在本案,證據方面,「引致他人死亡」是可分割獨立處理的罪行元素。林大律師表示,開審前,辯方已把3位專家證人撰寫的報告交予控方。關於陳先生的醫學死因,控方具足夠時間考慮辯方的專家意見,從而再評估證據的強弱,決定應否修改控罪(例如:「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林大律師陳詞,就這罪行元素,法庭應視辯方勝訴。本席認同林大律師的觀點。

9.在本案,陳先生的醫學死因與他倒地受傷有沒有直接關係,無疑取決於法庭對控、辯雙方專家意見的評核。辯方適時向控方作出披露,控方考慮了辯方的專家意見,仍以原來的控罪檢控被告人,便須為其決定的後果負責(包括訟費)。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下令:被告人可獲因傳召DW1及DW3而引致及與他們有關的訟費[2];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雖然開審時被告人承認「不小心駕駛」,唯控方不接受,繼續以原有控罪檢控他;而陳詞時,林大律師卻表示,控方的證據連「不小心駕駛」也不支持。按照相關法律原則,本席不應理會被告人曾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並須再次考慮本案的證據,是否支持其他法定的交替控罪。

[2]  Costs arising out of and occasioned by calling DW1 and D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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