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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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唯控方不接受,繼續以原有控罪檢控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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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82/2018 [2019] HKDC 14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82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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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1.被告人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唯控方不接受,繼續以原有控罪檢控他。 控方案情 2.意外現場是西貢宜春街,屬單程路。事發時,宜春街近出口一端搭建了慶典棚架[1],故路不通行,車輛不能一直往前駛。 3.2018年5月24日早上約9時40分,被告人駕駛七人車(MF1608) 駛進宜春街。當駛過了小巴站少許,一輛私家車停在被告人前方[2]。該私家車的司機歐陽先生 (PW2) 以手勢示意,要求被告人倒車,讓他後退離開[3]。於是,被告人緩慢倒車。其間,88歲行人陳先生在被告人的車尾倒地受傷[4],稍後送院治理。2018年6月12日,陳先生留院其間去世。負責驗屍的勞醫生 (PW8) 認為,陳先生的醫學死因是肺炎。 4.控方的指控是,被告人倒車時碰跌陳先生,令他倒地受傷;假如陳先生沒有受傷而需住院,他便不會感染肺炎去世。因此,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陳先生死亡。 辯方案情 5.被告人選擇作供,亦傳召了3位私人執業醫生為辯方專家證人(他們分別為腦科、骨科、老人科的專科醫生)。 6.由於控方不反對,辯方林大律師先傳召了3位醫生作供,被告人最後才上證人台。 7.綜合3位醫生的專家意見,辯方的立場是,陳先生患上肺炎,與他倒地受傷沒有直接關係。余醫生 (DW1) 及王春波醫生 (DW3) 均認為,死者留院時的情況大致穩定,主診醫生更預期可轉院休養[5]。可是,2018年6月11日晚上大量嘔吐後,情況便急轉直下。DW3指出,6月11日下午2時30分,陳先生自行呼吸普通空氣的血含氧量達96%[6],這絕非感染肺炎的病徵。但當晚11時大量嘔吐後,其血含氧量便急跌至88%[7]。這顯示,嘔吐[8]後形成了吸入性肺炎。 8.DW1及DW3認為,陳先生的醫學死因是吸入性肺炎。他們解釋,驗屍時沒有發現支持吸入性肺炎的剖驗證據之原因很多,但陳先生的病歷及留院時各方面的客觀數據,均可排除肺炎的可能性,並支持吸入性肺炎的結論。 9.王德銓醫生 (DW2) 則認為,由於陳先生的右邊身體沒有任何損傷,故他曾遭車輛從右邊碰撞的機會不大。 10.被告人供稱,他倒車的速度十分緩慢,亦很小心駕駛。他表示,當時需兼顧四周的情況(包括行人和停在兩旁及後方的車輛)。不過,被告人間接承認,直至陳先生倒地,他也沒有發現陳先生在其車尾位置出現。被告人亦解釋,他事後查證,其會面紀錄中提及的「哄」一聲[9],應該是放置在行李箱的工具發出的聲響。 證據評估及分析 11.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控罪的每一元素。 12.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關於他的良好品格,本席已對自己作出適當的指引。 13.本席謹記,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發 [2012] 1 HKLRD 961案清楚表示:「決定申請人是否犯有危險駕駛罪,須根據他的駕駛方式,而非意外所導致的後果而定[10]。」本席亦明白,陳先生是否遭被告人的車輛碰跌,只屬讓法庭作出推論的環境證據。被告人是否罪成,必須取決於他的駕駛方式和態度。 14.本席以正常速度、慢速、定格細心反複觀看了相關的倒車片段[11]。被告人於00:58開始倒車;同時,陳先生從畫面左邊的行人路雙腳踏在馬路上,開始橫過馬路。約01:04,透過被告人車輛的後窗,可看見陳先生的頭部在司機位的後方出現,並由畫面的左至右緩慢而動。雖然因角度或光線而令片段未能清楚顯示,但本席相信,約01:02,陳先生的頭部已出現於被告人車輛的後窗。前座乘客只須回頭右望,定必能發現陳先生。 15.硬照顯示,被告人車輛的後窗由左至右幾乎覆蓋了整部 車[12]。假如由01:02起計至01:08被告人停車,這6秒內只要被告人或前座乘客回頭望,沒有可能不發現陳先生正在車尾橫過馬路。 16.事發時,意外現場空間狹窄,路的兩旁均有行人走動及停泊了車輛。在這樣的環境倒車,必須格外留神。 17.本席相信被告人的證言,當時他以緩慢的速度倒車,並須兼顧停在他右後方運菜的客貨車。可是,這些並不足夠。倒車時,被告人沒有回頭觀望(即使他聲稱身體做不到),亦沒有要求前座乘客協助觀察車尾的路面情況[13],只是依賴倒後鏡;左、右側鏡;以及車尾的物件感應器。本席認為,如此駕駛方式,雖然未至於遠遜一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也屬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 18.基於上述分析,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屬「危險駕駛」,但「不小心駕駛」則舉證成功。根據本席信納的證據[14],本席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19.為了稍後判刑的目的,本席亦須作出裁斷,陳先生的死亡是否與被告人的駕駛有關。辯方質疑,被告人的車輛有否碰跌陳先生。根據片段和唯一目擊證人蔡先生 (PW1) 的證供[15],本席相信,陳先生遭被告人的車輛碰跌。本席認為,被告人如非感覺到碰撞及聽到「哄」一聲,他不會停車後便立刻把車駛前少許。正如他在庭上所說,這是自然反應。此外,DW2亦同意,由於陳先生年紀大及步履不穩,輕微的碰撞便可令他跌低;如碰撞屬輕微,其右邊身體有機會沒有損傷。 20.關於陳先生的醫學死因,本席信納DW1及DW3的專家意見,他有可能死於吸入性肺炎。因此,這醫學死因與他倒地受傷沒有直接關係。換言之,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的駕駛方式和態度引致陳先生死亡。
[1] 證物P3,照片9。 [2] 證物P7A,照片6。 [3] 見證物P7,檔案201805240941_005391AA_MP4 (09:41:21 至 09:41:25)。 [4] 送抵急症室時,陳先生只是左邊身體(包括左邊頭部)多處受傷(見證物P14)。 [5] 見醫療文件冊第161至162頁 "7/6/2018 Plan to KH if settled LFT"(證物P10);楊志揚醫生 (PW7) 接受盤問時亦確認這一點。 [6] 見醫療文件冊第284頁 "SPO2 96% RA; Chest clear; Dry Cough"(證物P10)。DW3 認為,即使6月10日的X光片顯示陳先生肺部少許「模糊」(haziness),其病情屬輕微,臨床處理得很好,不會致命。 [7] 見醫療文件冊第171頁 "12-06-2018 00:37am Vomited large amount of digested food at 11 pm yesterday; SPO2 88%; Imp: Aspiration pneumonia"(證物P10)。 [8] 關於嘔吐的原因,DW3認為,陳先生的病歷顯示, 2018年6月9日,實習醫生 (House Officer) 發現了心臟衰竭的表徵,加上陳先生也有血壓高、高膽固醇、心律不正的情況,故可能他一直感到不適,引致後來嘔吐。 [9] 見證物P8,第6頁,答5。 [10] 第965頁,第32段。 [11] 見證物P6,檔案20180524_094129_avi。 [12] 證物P3,照片5。 [13] 《道路使用者守則》第5章「駕駛時應注意的事項」關於「倒車」的指引: 倒車前,應確保車後並無行人,尤其沒有兒童。特別小心車後的「盲點」(即坐於駕駛座位時看不到的車後的部分路面)。如有懷疑,應下車看清楚,或請乘客察看,以確定情況。如沒法看清楚後面情況,或駕駛的是大型車輛,倒車時應請別人引導…… [14] 在HKSAR v Wong Ka Fai [2017] 1 HKLRD 742案,上訴庭副庭長倫明高引述R v Hazeltine [1967] 2 QB 857案指:"That statutory provision did not get rid of the rule that there can be but one plea to one count should the trial proceed on that count. Accordingly if an accused pleads not guilty to wounding with intent but guilty to unlawful wounding and counsel for the prosecution or the judge takes the view that the plea ought not to be accepted and the trial proceeds, the plea of guilty to unlawful wounding is deemed to be withdrawn and the only plea is the plea of not guilty to wounding with intent." (見判詞第40至49段) 按照上述法律原則,本席不應理會被告人曾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並須再次考慮本案的證據,是否支持其他法定的交替控罪(見第374章第36(10) 條及第221章第51(2) 條)。 [15] 蔡先生供稱,他目睹被告人的車輛倒後和陳先生橫過馬路。他形容,兩者的速度均十分緩慢,彷彿在「鬥慢」。突然,陳先生像塊骨牌般倒下,左邊身體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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