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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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唯控方不接受,繼續以原有控罪檢控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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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82/2018 [2019] HKDC 14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82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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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唯控方不接受,繼續以原有控罪檢控他。 審訊後,本席裁定他「不小心駕駛」罪成。 2.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簡單說, 2018年5月24日早上,被告人在涉事路段緩慢倒車,碰跌88歲行人陳先生,令他倒地受傷。2018年6月12日,陳先生留院其間不幸去世。但本席認為,陳先生的醫學死因與他倒地受傷沒有直接關係。 求情及判刑 3.被告人現年47歲,已婚,育有一對子女(12歲及9歲)。他沒有刑事紀錄。他於1996年12月取得駕駛執照,共接了5次定額罰款告票(3次「超速駕駛」;2次「不遵守交通標誌」)。被告人年幼時隨父母由內地來港定居,一直勤奮向學,成績優異。1995年,他獲港大工學士學位。2005年開始經營自己的工程公司,並利用工餘時間在職業訓練局任教相關課程。 4.求情時,林大律師陳詞,被告人一向注重職業安全,駕駛時亦十分小心。經歷了本案,令他更加明白安全的重要性。林大律師表示,被告人一直對陳先生的離世感到自責和悔疚。自意外發生後,他便一直接受精神科醫生的治療,協助處理情緒。林大律師呈上的求情文件,本席亦逐一閱畢。 5.林大律師表示,被告人的心願是向陳先生的家人致歉,希望獲他們原諒。林大律師指,本案的情節不屬最嚴重類別,希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 6.近年,各級法院不斷強調,處理涉及「危駕」的判刑時,必須考慮「阻嚇」這元素的重要性。本席謹記,上訴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案訂下的判刑原則,特別是第10(4)段:
7.上訴庭法官楊振權(當時官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天生[2011] 1 HKLRD 337案這樣說:
8.本席認為,上述關於判刑的原則也適用於本案。本席必須再次強調,駕駛汽車(不論是以此維生或休閒興趣)是一項特權,並附帶重大責任。判刑時,法庭必須謹記懲罰 (retribution)、阻嚇 (deterrent)、譴責 (denunciation) 3大原則,來判處犯罪者相稱 (proportionate)、平衡 (balanced)、公正 (just) 的刑罰[1]。此外,法庭亦須顧及,至親受傷或離世對其家人帶來的困苦、寃屈、怨憤[2]。 9.本案意外的成因是,被告人倒車時缺乏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沒有留意到陳先生在他的車尾出現,因而碰跌他。雖然本席裁定,陳先生的醫學死因與他倒地受傷沒有直接關係,但陳先生遭碰跌後的傷勢也不輕[3]。法庭有責任向公眾發出清楚訊息:汽車能致命;駕駛者必須為自己在道路上的行為負責。 10.社會服務令報告的評語十分正面。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意外的起因;以及他的真誠悔意[4],本席認為,可以給予他一次機會,以非監禁的方式處理他。本席判處被告人社會服務令180小時。
本席亦下令:被告人停牌6個月[5];並須參加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於停牌令的最後3個月內完成[6])。
[1] 見HKSAR v LEE Yau Wing CACC 282/2012,第32至39段。 [2] 見律政司司長訴施森 [2014] 5 HKLRD 640,第26段。 [3] 左眼眉有裂傷,左眼眶腫脹;左手腕遠端橈骨骨折;左股骨有轉子間骨折;腦硬膜下出血,頭顱左前方顱內出血,左眼眶骨折(見證物P14)。 [4] 審訊開始時,被告人便承認「不小心駕駛」。 [5] 見《道路交通條》(第374章)第69(1)(a) )條。 [6] 見第374章,第72A(3B)(a)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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