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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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唯控方不接受,繼續以原有控罪檢控他。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1082/2018[2019] HKDC 142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82/2018

[2019] HKDC 14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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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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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 2019年10月22日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陳慶文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沙文大律師,由潘繼洪,張宗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理由書

1.  被告人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唯控方不接受,繼續以原有控罪檢控他。

審訊後,本席裁定他「不小心駕駛」罪成。

2.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簡單說, 2018年5月24日早上,被告人在涉事路段緩慢倒車,碰跌88歲行人陳先生,令他倒地受傷。2018年6月12日,陳先生留院其間不幸去世。但本席認為,陳先生的醫學死因與他倒地受傷沒有直接關係。

求情及判

3.被告人現年47歲,已婚,育有一對子女(12歲及9歲)。他沒有刑事紀錄。他於1996年12月取得駕駛執照,共接了5次定額罰款告票(3次「超速駕駛」;2次「不遵守交通標誌」)。被告人年幼時隨父母由內地來港定居,一直勤奮向學,成績優異。1995年,他獲港大工學士學位。2005年開始經營自己的工程公司,並利用工餘時間在職業訓練局任教相關課程。

4.求情時,林大律師陳詞,被告人一向注重職業安全,駕駛時亦十分小心。經歷了本案,令他更加明白安全的重要性。林大律師表示,被告人一直對陳先生的離世感到自責和悔疚。自意外發生後,他便一直接受精神科醫生的治療,協助處理情緒。林大律師呈上的求情文件,本席亦逐一閱畢。

5.林大律師表示,被告人的心願是向陳先生的家人致歉,希望獲他們原諒。林大律師指,本案的情節不屬最嚴重類別,希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

6.近年,各級法院不斷強調,處理涉及「危駕」的判刑時,必須考慮「阻嚇」這元素的重要性。本席謹記,上訴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案訂下的判刑原則,特別是第10(4)段:

"While a list can be drawn up of aggravating and mitigating factors, a sentencing court must however look at the overall circumstances and the overall culpability of the offender. In assessing the overall seriousness of a crime, culpability is often the dominant factor. It is not a case of counting the number of aggravating or mitigating factors and then arriving by mechanical means at the relevant sentence. Sentencing is not quite that exact an exercise and courts must be sufficiently nimble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overall picture in order to arrive at an appropriate sentence…"

7.上訴庭法官楊振權(當時官階)在特別行政區李天生[2011] 1 HKLRD 337案這樣說:

17. 本庭屢次強調,一輛汽車在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手中,可以是極具殺傷力的兇器。駕駛者必需時刻緊記小心駕駛避免對無辜市民造成傷亡。

19. 法庭有責任發出明確信息,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罪行必會受到嚴懲。

22. 本庭不能忽視,對一名駕駛者而言,因交通意外而遭監禁本身,不論監禁時間長短,已是極為嚴苛之懲罰。

8.本席認為,上述關於判刑的原則也適用於本案。本席必須再次強調,駕駛汽車(不論是以此維生或休閒興趣)是一項特權,並附帶重大責任。判刑時,法庭必須謹記懲罰 (retribution)、阻嚇 (deterrent)、譴責 (denunciation) 3大原則,來判處犯罪者相稱 (proportionate)、平衡 (balanced)、公正 (just) 的刑罰[1]。此外,法庭亦須顧及,至親受傷或離世對其家人帶來的困苦、寃屈、怨憤[2]

9.本案意外的成因是,被告人倒車時缺乏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沒有留意到陳先生在他的車尾出現,因而碰跌他。雖然本席裁定,陳先生的醫學死因與他倒地受傷沒有直接關係,但陳先生遭碰跌後的傷勢也不輕[3]。法庭有責任向公眾發出清楚訊息:汽車能致命;駕駛者必須為自己在道路上的行為負責。

10.社會服務令報告的評語十分正面。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意外的起因;以及他的真誠悔意[4],本席認為,可以給予他一次機會,以非監禁的方式處理他。本席判處被告人社會服務令180小時。

[法庭向被告人解釋社會服務令。他表示明白,並願意遵守有關條件。]

本席亦下令:被告人停牌6個月[5];並須參加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於停牌令的最後3個月內完成[6])。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見HKSAR v LEE Yau Wing CACC 282/2012,第32至39段。

[2] 見律政司司長施森 [2014] 5 HKLRD 640,第26段。

[3] 左眼眉有裂傷,左眼眶腫脹;左手腕遠端橈骨骨折;左股骨有轉子間骨折;腦硬膜下出血,頭顱左前方顱內出血,左眼眶骨折(見證物P14)。

[4] 審訊開始時,被告人便承認「不小心駕駛」。

[5] 見《道路交通條》(第374章)第69(1)(a) )條。

[6] 見第374章,第72A(3B)(a)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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