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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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成(控罪一),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被告另承認一項「車輛的側護板過長」罪(控罪二),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40A(3)(o)及121(1)條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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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87/2019 [2019] HKDC 17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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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成(控罪一),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被告另承認一項「車輛的側護板過長」罪(控罪二),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40A(3)(o)及121(1)條[1]。 控罪二的案情 2.被告於2018年6月26日早上約4時36分駕駛一部中型貨車編號SN8520 (“該貨車”),其左後側護板有一條400毫米長的垂真空隙,長度超過法定上限的300毫米。 控罪一的案情 3.位處於九龍旺角的長旺道是一條9.2米闊的單線雙程行車道, 其北端與旺角道相連,南端與深圳街相連呈L形。2018年6月26日早上約4時36分,87歲的伍効秀女士(“伍女士”) 拉着一部大型手推車,沿長旺道的路中央,由北向南緩慢地步行。被告則駕駛該貨車從旺角道駛過埃索油站,轉入長旺道由北端向南端倒車行駛。該貨車車尾裝有後視鏡,入後波檔後會顯示貨車尾部景觀。 4.被告駕駛該貨車沿長旺道倒車行駛約一分鐘,當到達長旺道南端與深圳街交界附近,該貨車的左後輪撞倒伍女士的手推車,令伍女士失去平衡向後跌,伍女士倒地發出尖叫聲,被告仍繼續把該貨車倒後駕駛轉入深圳街,該貨車的左後輪輾過伍女士,伍女士發出一聲更大的尖叫,被告把該貨車稍為停頓再向前駛,該貨車左後輪再次輾過伍女士才停下,上述意外經過被附近數家商舖的閉路電視系統所攝錄並載入USB或數碼光碟及從中擷取相片製成相片冊呈堂。 5.警察和消防處救護人員到達意外現場。他們發現伍女士躺在地上,確定伍女士已無生命跡象。 6.警察在現場向被告進行初步調查,被告承認意外時駕駛該貨車於長旺道倒車期間撞到伍女士,當時車內只有被告,無人跟車協助。 7.同日,警察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拘捕被告,經警誡後被告答: 「我無嘢講」。 8.警察在現場附近商舖查看有關意外的閉路電視影像後,量度長旺道北端的埃索油站出口外雙白線至伍女士停屍地點,距離約為78米。 9.警察在意外後聯絡到伍女士的媳婦,得悉伍女士遭遇上述意外前與媳婦同住,伍女士一直身體健康無病患,起居飲食都能自理,習慣在每天凌晨時份到旺角近塘尾道的天光墟擺賣,直至中午才回家。 10.警察在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被告是自願參與該錄影會面,主要是說他對該貨車的性能及後視鏡的功能很清楚,透過該貨車的左右側鏡只能看到車身側面的景象,知道該路段於案發時兩旁有車輛停泊和攤檔前有貨物堆放,也知道該路段有可能有行人出現。當時見到路段兩側有大量停泊的車和擺放著雜物,路段變得很窄。因有魚車落貨,他要作出長距離倒車才可到落貨點,即是撞到伍女士的位置稍遠一點。倒車時他以慢速行駛,從兩側鏡和後視鏡頭察看該貨車車身兩旁和車尾的景象,可是從來沒有發現伍女士的存在。他感到輾到物體,卻沒有即時停定下車察看,反而向前駛,再輾過物體一次才停定下車察看,見到伍女士的情況便即時報警。 11.運輸署驗車主任在九龍灣汽車扣留中心內為該貨車進行機械檢驗,撰寫驗車報告及為該貨車拍照,該貨車性能正常。 12.警察拍攝該貨車後視鏡景觀照片,他量度該貨車和後視鏡景觀距離,然後繪畫草圖,並在晚上在同一地點拍攝該貨車在晚上的後視鏡景觀照片。 13.控辯雙方不爭的是該貨車的左右兩側鏡底部鐵桿離地均為135厘米, 左右側鏡伸出左右側車頭分別為45厘米及30厘米。 14.譚卓寧博士就車速和距離提出專家意見,他計算出被告在案發時的車速是5至6公里。他指伍女士進入了該貨車的後視鏡範圍後便沒有離開過,直至被撞到。 15.本席認為伍女士應該在P10錄影的04:27:16至04:27:19意外發生的時間出現在後視鏡範圍內,但被告並沒有留意到她。被告沒有察覺伍女士被撞到時曾發出的兩次尖叫聲及該貨車輾過伍女士的起伏,將該貨車繼續倒後然後向前駛。被告準備轉入深圳街時的車速是5至6公里。該貨車的後視鏡運作正常,可見範圍為車後方4.1米,闊度由窄至闊呈梯形,案發現場環境稍暗但光線充足,伍女士在被撞倒前身處該貨車的左後方近左後車輪位置,碰撞點為伍女士的手推車和該貨車的左後角。譚博士表示從截圖推斷,於04:27:16有可能伍女士仍在後視鏡可見範圍外,但於04:27:17則應該已進入後視鏡可見範圍。 16.從P10錄影的04:26:34可見到伍女士拉著手推車沿長旺道馬路步行向深圳街方向,沿著該貨車其後的路線,去到碰撞地點數米之內,這比碰撞時間(04:27:19)早45秒。倒車時感到輾過物體後,他沒有下車看是甚麼事情,反而踩油駛前才停車下車查看。 17.本席認為該後視鏡裝置的視野範圍有限(只有4.1米遠),以貨車時速6公里計算,行人(正如伍女士)從車尾遠處出現在這範圍內,司機只會有約2.5秒察看到行人,在這2.5秒內剎車。 18.本席信納譚博士所指,從截圖可推斷於04:27:17伍女士應已進入後視鏡可見範圍。本席認為這說明了若有人協助倒車,這人親眼見到伍女士出現在路段上,會比被告從後視鏡見到伍女士早了43秒(即45秒減2.5秒)。 19.本席認為若司機倒車偷位轉彎時若後視鏡離開了行人,司機便要用側鏡或轉肩回望去修補這刻後視鏡的盲點,這正好反映需要有人協助倒車,被告以這駕駛方式使用這路段已兩年,明知側鏡及後視鏡的不足仍不找人協助倒車。 20.《道路使用者守則》第45頁有關 「倒車」 的安全規則如下:
21.本席認為被告在意外時的駕駛方式並不符合上述基本安全規定,倒車的路程明顯過長及時間過久。 22.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
23.本席作出簡單計算,假設伍女士碰撞(即04:26:34)前43秒(即04:27:17)已在被撞位置出現及沒有移動過,被告續漸駛近時在兩邊側鏡固然看不到車尾遠處的伍女士,當車去到距離伍女士的位置4.1米範圍內(即約04:27:16至04:27:17之間),若被告只須留意後視鏡,他會有2.5秒時間看到伍女士,可是當時“關鍵時間有關道路的性質、狀況及使用情況”(即條例第36(7)(a)所指)並不容許他這樣做,因為兩側有大量停泊的車輛或擺放的雜物,他須用兩邊側鏡輪流去察看車身兩側,以防有人從車身兩側的車輛或物件之間進入車尾後方的路段,同時要兼顧後視鏡的景象。伍女士明顯不是從後視鏡範圍兩側進入車尾的後視鏡範圍,因此他應至少有2.5秒可察看到她,可是他在這2.5秒期間卻看不到她。其後當他感到該貨車輾到物體時,仍沒有下車察看,反而即時踩油向前駛,再一次輾過她,造成第二次傷害。 24.本席認為一名合理和謹慎的駕駛人駕駛該貨車,明知車尾後視範圍不足及沒有人協助睇位,不會在行車空間狹窄的路段作出長距離及長時間倒車;另外,這名駕駛人感到輾到物體便會即時停定下車察看,而不是踩油向前駛,再一次輾過同一物體。被告的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名合理和謹慎的駕駛人,及其駕駛方式對於一名合理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明顯是屬於危險的,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被告危險駕駛,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25.被告現年42歲,職業貨車司機,月入15,000元,家中有太太和兩名年幼兒子,是唯一經濟支柱,另要供養父母。 26.感化官對被告及其家人的況狀進行深入的探討。被告出生於一個貧困家庭,年青時犯下嚴重罪行,出獄後洗心革面打工。2011年他成功申請內地太太來港後,兩名兒子相繼出生(現分別為3歲及5歲)。被告的學歷有限,亦沒有一技之長,雖然努力工作,但是收入不高,案發前8個月轉職為夜更貨車司機,駕駛涉案貨車,他向感化官說案發時因疲倦導致察看不到死者出現。 27.他的父母是退休人士,依賴公援維生。他的太太是家庭主婦,負責照顧兩名兒子。大兒子在判刑前兩個月確診過度活躍及專注力失調症及有讀寫障礙症風險,社會福利署已介入,向母子二人提供學習上支援服務。小兒子出生已患有馬蹄腎症(註,正常人的兩個腎左右獨立,但這類患者的兩個腎的下端連在一起,狀似馬蹄,有更大腎部功能失調、甚至患腎癌的風險,)。雖然被告的父母也有幫助照顧他們,但主要擔子還是落在被告的太太身上,社會福利署因應感化官的建議,將她的個案轉介往荃灣東明愛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讓她在被告服刑期間獲得生活支援服務。 28.被告有兩項與駕駛行為毫不相干的刑事定罪記錄,他的交通記錄(涉及行車違例)如下:
29.他的交通記錄既不是加刑因素,也不是減刑因素。 30.陳大律師求情時援引兩宗案例。第一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章愛 CACC 9/2015,案中被告駕駛有後視鏡裝置的泥頭車在地盤的入口慢速倒車到另一端的卸貨地點,但景觀很窄,主要依賴側鏡倒車,沒有人協助他睇位,該車的倒車警報器並已失效,現場施工的聲響非常嘈吵。該車身2.5米,貨斗比任何人還高,該路程有4公里長,12米闊,當該車倒車80米後便撞到一名地盤工人(其後該人傷重死亡)。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以27個月作為量刑基準過重,改為21個月,亦因被告的良好駕駛記錄而酌情給予3個月減刑,刑期是18個月。 31.第二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潤平 [2019] HKCA 577,案中被告駕駛輕型貨車以時速14公里在繁忙的路段轉彎時沒有亮著指揮燈,撞到一名以普通速度行到馬路中央的途人(其後該人傷重死亡)。原審法官認為應以18個月作為量刑基準,由於被告年屆68歲,也沒有爭議大部分控方案情,於是判他入獄15個月。上訴庭認為量刑基準應是12個月,另就上述理由減刑3個月。 本案判刑 32.比較上述兩案,本案的事實基礎與陳章愛有頗大相似之處,該泥頭車連後視鏡頭也沒有,倒車80米到撞到人,倒車警報器已失效,該泥頭車闊度為2.5米,該路程的闊度有12米;本案的中型貨車的倒車警報器是有發出聲響,這比陳章愛案例較佳,但比陳章愛 案例更不濟的是被告的貨車車身闊度為2.25米,該路程的闊度在未泊上車輛和擺放雜物前亦只有9米,扣除兩邊被佔去的空間,可行車的空間比極之狹窄,當去到案發地點時更只有3米,要注意的是該車的左右側鏡伸出長度分別為45厘米和30厘米,離地135厘米,這代表倒車時兩側鏡也很容易會刮到或撞到障礙物。本席認為整體而言,被告的罪責與陳章愛案例相若,至少應以21個月作為量刑基準。 33.本席考慮到被告入獄令家中經濟急轉直下,太太對兩名兒子的照顧也非常沉重,這些情況可歸納為人道理由,本席就此減刑3個月。被告沒有其他求情因素,他的刑期是18個月。本席頒令停牌5年,被告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方可重獲駕駛資格。這是控罪一的判刑。 34.本席就控罪二判罰款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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