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對 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5510/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July 2019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林美施.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False statement – Jurisdiction – Criminal charges – Contempt of court – Res judicata – Family Court – District Court – Petitioner Gan vs Respondent Wu – Whether Court can rule on alleged false statement after ancillary relief concluded – No – Whether Court has jurisdiction over criminal charges and contempt – No – Both summonses dismissed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Jurisdiction on false statement allegation · Jurisdiction on criminal charges and contempt

Outcome: Both summonses dismissed. No order as to costs.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FCMC 15510/2015[2019] HKFC 17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3 Jul 2019
Judge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林美施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5510/2015

[2019] HKFC17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5年第15510號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9年5月29日
判決書日期 : 2019年7月3日

-----------------------

判 決 書

-----------------------

是次申請

1.這是處理呈請人提出的兩項傳票申請的聆訊。為方便起見,本判決書中將分別以「女方」和「男方」作為呈請人及答辯人的稱謂。

2.首張傳票是在2017年11月13日發出 (「傳票一」),女方要求法庭作出以下命令 : -

「對答辯人的虛假陳述作出裁決」

3.第二張傳票是在2018年12月27日發出(「傳票二」),女方要求法庭作出以下命令 : -

「對答辯人以下的罪行作出裁決:

(一)販賣人口

(二)家庭暴力

(三)虐待女兒

(四)藐視法庭」

背景

4.男方及女方先後於1956年及1960年出生,雙方於1984年在香港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女兒,在1991年出生,早已成年並自立。

5.女方於2015年12月4日以通姦為理由呈請離婚,法庭於2017年1月11日頒下暫准離婚令,並於同日宣布本案並無任何《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産條例》第192章第18條適用的家庭子女。關於附屬濟助的問題,由於男女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因此須透過審訊處理。在審訊後,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於2018年11月23日頒下判決附屬濟助爭議的判案書(「該判案書」)。  女方不服該判決,遂於2018年12月18日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然而,該申請於2019年2月13日被張法官駁回。

6.因此,家事法庭已就雙方之間的離婚事宜及經濟给養事宜加以處理,並作出了裁決。

傳票一

7.關於傳票一,女方的指控是由於男方所提供,與他通姦的女子的名字並不真確,因此要求法庭就男方這虛假陳述作出裁決。她指稱她是在附屬濟助審訊時,才得悉男方沒有透露該女子的真實姓名,而張法官卻因為男方誣蔑她有暴力傾向,不但批准男方把該資料保密,更禁止女方查看男方與該女子育有的兩名私生子的名字、學校資料、和他們的地址。

8.男方則強調女方確實有暴力傾向,曾與女兒的男朋友打架,更曾被安排入住精神病院接受治療,也曾在媒體中,肆意滋擾和報復該女子,致使他不敢把該女子的全名向女方披露,只交代了她的乳名。他也呈交了該女子的誓詞,證明他提交該女子的名字是她的乳名,而並非虛假陳述。他也進一步解釋女方其實是在多年前已直接跟該女子聯絡,所以女方是清楚知道他並沒有就該女子的名字作出虛假陳述。

9.在本案中,附屬濟助的爭議已經審結,張法官已頒下該判案書,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也被駁回,更何況女方自言,她的指控,早在附屬濟助審訊中,獲張法官處理,因此,本案並不存在任何空間,可讓女方再就雙方的爭議重新處理,女方也不能再次要求法庭處理該等已獲處理的事情。事實上,該判案書的第61段已説明了張法官是基於女方在庭上的證供,認為有理由相信女方尋找該女子和該兩名兒子的目的是要製造滋擾,也考慮了該等資料與本案無關,因此批准男方毋須把該等資料向女方披露。無論如何,該女子並非本案的與訟一方,她的真實姓名與本案無關,更何況男方已提供了證據,證明他提供的名字並非虛假陳述。

10.基於以上理由,女方是項申請不獲接納。

傳票二

11.關於傳票二的申請,女方請求法庭就販賣人口、家庭暴力、虐待女兒丶藐視法庭等罪行作出裁決,請求的命令是把本案轉介予律政司處理,然而,女方提不出任何法律條文或法律依據以支持是項申請,而家事法庭並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首三項聲稱的刑事罪行;而最後一項,女方並沒有依從相關的法定要求,正式展開藐視法庭的程序,因此,是次申請必然失敗。

12.再者,關於販賣人口的指控,不但因為牽涉刑事罪行,本法庭無權處理,也因為女方的投訴是男方與一名女子通姦,誕下男孩,並支付了金錢予該女子的丈夫,以求他離開該女子,讓該女子跟男方育有兩名兒子,一起生活這指稱,不可能構成販賣人口的罪行而不能成立。

13.關於第二項家庭暴力的指控,女方的理據是男方決定了拋妻棄女,致使她被轉介接受精神科治療,並留下精神病記錄,破壞了她的謀生能力,男方卻只顧供養通姦的女朋友,迫使她獨力承擔養家的責任,耗廢她的積蓄,造成精神壓力,認為男方的行為是家庭暴力,要求法庭轉介予律政司處理。

14.如前文所述,該判案書已經就雙方的財產分配及經濟給養作出了裁決,雙方在婚姻期間的行為及財務糾紛已然處理, 家事法庭沒有再處理這些事情的空間;而女方也未能提出是項申請的法律依據 ,說明男方的行為如何在法律上構成家庭暴力,而家事法庭有權進一步處理, 可頒下把本案轉介律政司處理的命令。

15.關於第三項虐待女兒的指控,女方的理據是男方離家時,女兒20歲,是一名學生,男方終止了支付家居費用,也對女兒表示想結束生命,置若罔聞,認為男方的行為是虐待女兒,要求法庭轉介給律政司處理, 她也指稱因為男方和他的家人,全都躲藏起來,逃避和她接觸,致令女兒「被斷了六親」,要求法庭着令男方要作出善後,「安置好女兒的倫理關係」。

16.事實是男女雙方的女兒早已成年,現在已27 歳,並早已自立,女方沒有代為展開訴訟的基礎,女兒自己並沒有在本案中作出任何投訴,在欠缺法律及具體事實依據的支持下,女方是項申請,不可能獲接納。

17.關於第四項藐視法庭的指控,女方並沒有按照法定要求,正式展開適用於針對藐視法庭的人的程序行事,法庭不能受理。況且投訴的事宜,包括要求男方退還售樓所得、投訴男方在經濟狀況陳述書及問卷回覆書中作出虛報丶欠交銀行及公司資料、張法官沒有充分考慮她提供的所有證據、要求法庭重新審理雙方的經濟狀況再作出裁決等事宜,盡是與雙方附屬濟助的爭議相關,審理附屬濟助爭議的審訊已經完結,判案書也已頒下,本法庭不能再就該等事宜重新處理。還有,女方在誓詞中提出的理據,並不足以證明男方作出了藐視法庭的行為。凡此種種,皆促使女方的申請不可能獲接納。

命令

18.法庭在仔細考慮了雙方的陳詞和提交的所有文件後,撤銷女方的兩項傳票申請,也基於男方在庭上表明不會就訟費作出任何申請,法庭不就訟費作出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 。

19.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在本命令頒布14天後,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林美施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1551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