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對 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5510/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February 2019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63A – Financial relief order –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Leave refused – No order for costs

Legal issues: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5510/2015[2019] HKFC 3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3 Feb 2019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5510/2015

[2019] HKFC 3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 15510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內庭聆訊(非公開)
傳票及書面陳述書日期: 2018年12月18日
反對陳述書日期: 2018年12月31日
判決日期: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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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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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由呈請人(女方)提出的上訴的許可申請。本席根據家事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的新安排,處理女方是次上訴的許可申請,是次的安排不設口頭聆訊,而是根據女方日期為2018年10月18日已存檔的書面陳述書,及男方日期為2018年12月30日反對上訴的書面陳述書作出裁決。

2.2018年11月23日本席就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頒下判決書,並頒令如下:

i.   在絕對離婚令頒發後的1個月之内,男方須支付女方一筆過金額港幣100,204.88元;

ii.  在上述支付女方一筆過金額港幣100,204.88元獲遵行後,與訟雙方不論是一方針對另一方或針對他們的產業的資本、收入或其他財產調整,包括定期付款、有保證定期付款、一整筆款項或多筆款項、財產轉讓或授產安排及售賣令,均與已撤銷。

3.女方不滿本席作出的判決,女方於2018年12月18日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及提出其上訴的理據,女方總共寫下11個段落的申請上訴許可陳述書

4.在處理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文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討論

關於女方的理據

女方第一點上訴理由

5.在本段落中,女方指出男方是想用一些法律程序,就可悄悄地辦妥離婚,女方亦認為法庭的判決,頒令男方支付10多萬元給女方,男方就可合法地拋妻棄女,還謀得把私生子轉作婚生子。

6.女方在2015年12月4日以通姦為理由提出離婚申請,所以不存在女方所指男方是想用一些法律程序,就可悄悄地辦妥離婚,而就附屬濟助法庭所頒令給予任何一方所得到家庭資產的分配,無論所得的分配是多或少,就本案而言,該結果是不會影響絕對離婚令的頒布,因此本席認為女方基於此一項投訴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女方第二點上訴理由

7.女方在此段落中,指出在財產分配時,需要考慮她的母親的福祉,因為她的母親貢獻亦非常大。

8.女方亦指男方離開家庭時,女兒還是一個全職學生,是家庭受養人,而女兒亦曾跟父親投訴想結束生命,而男方毫不理會,只通知女方處理,女方認為男方的行為是虐兒和家庭暴力。

9.女方現時的投訴,只是重申在原審時的立場和證供,本席已在原審時仔細考慮過她的說法。本席在判案書第17和第18段提及女方現時居住的筲箕灣居所,女方擁有的權益是100%未來遺囑受益人,而該物業的登記業主為她的母親,首期付款港幣455,400元是由女方支付,而餘款港幣550,000元是由男方支付。男方亦不主張筲箕灣居所是屬於家庭資產。

10.本席亦在判案書第73至第77段考慮了女方將全數港幣930,000元給了她的母親的情况,所以不存在女方所指没有考慮她的母親的貢獻。

11.至於女方指女兒是家庭的受養人,本席已在判案書中的第92段,考慮了男方的行為。因此本席認為女方基於此一項投訴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女方第三點、 第九點及第十點上訴理由

12.女方就此三項的上訴理由,主要針對雙方對家庭的貢獻作出的投訴,女方認為雙方的貢獻,並非是對等的。女方並且指出,男方是在7月離家,11月說要將公司轉手,男方根本沒有和女方取得共識,法庭竟然認為這已算是作出了補償。

13.本席在判案書中第92段指出,男方曾作出歸還一些金錢給女方,本席只是指出,這些行為需一併考慮男方其他的行為。

14.女方亦重提1990年、1991年和2000年,女方曾為男方作出的付出,而致減少了家庭資産,正如本席在判案書第94段指出,雙方的婚姻持續期到了離婚之時,已達31年之久,雙方的資產應被視作已經相融合在一起。

15.本席的結論是男方與女方的貢獻相約,女方並沒有說明本席的事實裁斷為何是明顯錯誤,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她的上訴理由未有合理上訴得直的機會。

女方第四點上訴理由

16.女方第四點的上訴理由,主要針對本席對男方擁有資金的推論及估算。

17.關於這一點本席已在判案書內,詳細作出交代和解釋,本席看不出女方關於此一點有任何合理上訴得直的機會。

女方第五點上訴理由

18.關於女方此一項的上訴理由,女方主要針對本席判案書內第61段的裁決,女方沒有說明本席的裁決為何是明顯錯誤,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此項上訴理由未有合理上訴得直機會。

女方第六點上訴理由

19.關於女方此一項的上訴理由,主要是重申在判案書中第43段,女方認為男方當時應該大約有二百多萬元的資金的說法。本席已在判案書內詳細交代了如何估算男方擁有的資金。本席認為,女方此項投訴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女方第七及第八點上訴理由

20.關於此倆項的上訴理由,女方主要的投訴是本席對女方的工作能力估計錯誤。女方的案情是,她自從2011年7月10日開始失業,而本席對她證供的評估,詳見判案書中第73段至75段,所以才得出第76段及第77段的分析。

21.其次本席在判案書的第80段中,解釋為何本席認為女方將來生活上的需要,亦有其他資產的協助。

22.至於女方指她在2017年9月找女兒的同居男友,女兒報警,而最後女方指自己被送到東區醫院,這一宗個别事件,並不會影響本席就判案書中第80段中指出,女方將來可供使用和擁有的資產的觀察。

23.本席認為,女方上述兩項上訴理由未有合理上訴得直機會。

女方第十一點上訴理由

24.此項上訴理由,只是女方的情感抒發,和對該名與男方通姦的女士的怨言,本席認為,此項上訴理由未有合理上訴得直機會。

25.有關女方在以上所述多方面的爭論,本席已分別在判案書多個段落作出了充分及詳細的考慮,以上都是本席在充分考慮過所有證據後作出的事實裁定,本席認為女方能成功推翻這些事實裁定的機會不大。

26.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女方的各點上訴理由並無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現撤銷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27.就本申請雙方都是親自行事,本席打算不作任何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訟費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張志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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