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嘉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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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特委裁判官劉淑嫻女士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1,800元。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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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46/2019 [2020] HKCFI 5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546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19年第472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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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特委裁判官劉淑嫻女士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1,800元。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親自行事。 案情撮述 2.2018年11月9日下午8時55右,控方第一證人駕駛其私家車於大涌道與沙咀道交界北行左一線行駛期間,與上訴人從大涌道南行方向左五線違反交通規則的情形下右轉到北行左一線的輕型貨車碰撞。 3.大涌道南北行車線交通燈號均運作正常,兩名駕駛者均在車輛燈號顯示綠色時行車。 4.控方指上訴人當時在十字路口不准右轉的情形下右轉的駕駛態度缺乏合理的專注和謹慎,屬於不小心駕駛。 5.上訴人的答辯理據是他當時決定右轉是因為受到前方行人天橋上出現強光,及車輛左方出現黑影的影響才作出,認為自己的做法不應該屬於不小心駕駛。 6.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證供,拒絕接納被告人解釋,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7.扼要而言,上訴人提出的理據為裁判官錯誤地接納控方第一證人證供,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有關閃光和黑影的證供,及沒有正確考慮警方調查過程中錯誤記錄事件沒有證人。 8.上訴人在庭上強調控方第一證人的駕駛態度才是當天碰撞發生的真正原因,堅持自己在路口右轉是為了保障自己車上乘客安全,因此不足以構成不小心駕駛。 討論 9.裁判法院上訴以「重審」方式進行。但由於裁判官在審訊過程中有親自耳聞目睹所有證人的優勢,所以除非裁判官的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證據存在不可能性,或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還有遺漏、或曾作考慮分析,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輕易干預裁判官的裁斷(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維揚 HCMA 191/2010第9段)。 10.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第2款,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 11.本案事發經過由控方第一證人車上安裝的行車紀錄儀全程記錄,其內容與控方第一證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吻合,根本沒有爭議空間。裁判官在耳聞目睹控方第一證人庭上證供及考慮錄影片段內容後,仔細分析證據,接納控方第一證人證供。在審視有關證據後,本席認為裁判官決定正確。 12.根據片段內容,上訴人於大涌道右轉之前車速不徐不疾,車輛沒有出現突然改變方向的情形,反映出駕駛者當時右轉的動作並非突如其來。 13.上訴人當時徐徐右轉的駕駛態度並不支持他在證詞中說右轉是因為受到突如其來的閃光和左邊黑影影響而作出的說法。 14.此外,從片段可見在上訴人右轉前一刻,他車輛左方的其他車輛一直正常地向前行駛,沒有任何突如其來左右偏移的情形,更加沒有任何所謂黑影或「生物體」在上訴人車輛附近出現。片段中唯一可見的強光來自上訴人自己車輛的車頭燈。上訴人所指在片段中可以見到黑影的說法並不成立。 15.毫無疑問,上訴人在右轉時候缺乏應有的專注和謹慎,並非受到任何炫目強光或說不清楚大小或位置的黑影所影響。 16.本席同時認為,即使假設上訴人說法屬實,即假設在他決定右轉前前方行人天橋上曾經強光一閃令他目眩,及同時見左邊有陰影出現,在當時交通這樣繁忙的情形之下,及在上訴人車輛前方至少兩個車位左右也沒有其他車輛的情形之下,一個謹慎、專注的駕駛者的合理反應應該為減慢車速,或甚至煞停車輛看看發生什麼事情,而並非決定在繁忙的十字路口違反道路標示右轉,兼且在期間沒有顧及對面行車線上的其他道路使用者。 17.再者,根據上訴人庭上證供,他非常熟悉有關路段,清楚知道對面行車線的車輛與他當時行車線車輛是同一時間可以向前行駛,若然右轉就可能會發生交通意外。因此,即使上訴人因閃避黑影扭軚,也必定知道他不應該橫越十字路口對面兩條行車線,冒着生命危險來閃避一個他根本不肯定是什麼的東西。 18.因此,本席認為即使假設上訴人「閃光」和「黑影」說法屬實,上訴人的駕駛態度仍然是缺乏應有的專注和謹慎,兼且未有合理顧及大涌道迎面而來車輛的道路使用者,這樣的駕駛態度仍然屬於不小心駕駛。 19.然而,本席同意裁判官對上訴人有關閃光和黑影的證供的分析,同意上訴人在這事項上不是可信、可靠的證人的裁斷。 20.上訴人在向控方第一證人指出案情的時候,及在自己主問中起初說左方陰影有一輛中型汽車般大小,其後更改為小型汽車般大小。 21.但是在上訴人接受控方盤問時,上訴人說因為車頭左側鏡和柱阻擋視線,他不知道陰影的實際長度。上訴人後來又更正自己的供詞,指小型汽車陰影說法不準確,應該是在擋風玻璃左上角出現陰影,面積為一米乘一米。 22.裁判官基於上訴人不斷改變的說法,從而推論上訴人無法正確交代黑影位置及大細的理由是上訴人在這一個事情上不是一個可信或可靠的證人,決定拒絕接納上訴人有關供詞為真確。裁判官的分析準確,決定正確。 23.有關警方在調查中沒有找到其他證人這上訴理據方面,本席的看法是,根據案發後即時到場調查警員說法,上訴人在現場曾經告訴警員兩位司機將決定和解,在這樣的情形下警方沒有進一步尋找證人的做法合理。 24.再者,事發經過透過行車記錄儀紀錄,上訴人清楚自己所面對的指控及控方所依賴的證據,沒有任何對上訴人不公平的情況出現,此上訴理據不能成立。 25.本席順帶在此一提,根據錄影片段所顯示,在上訴人車輛開始右轉後約3至4秒,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才開始向前駛,期間證人前方的視線沒有受阻,可以清楚見到上訴人車輛正從右前方駛至。 26.本席認為,若控方第一證人在碰撞之前也專注前方路面,他必定可以見到上訴人的車輛從右前方橫過兩條行車線向他駛近,必定有充足時間作出反應,包括響號、減速及煞停自己車輛。控方第一證人沒有這樣做,加上他在庭上說沒有見到上訴人車輛的存在,反映出他當時的駕駛態度也缺乏應有的專注和謹慎,對碰撞的發生需要負上一定責任。 27.然而,控方第一證人的駕駛態度並不影響上訴人本身的駕駛態度是否缺乏應有專注及謹慎的裁斷。意外的發生可以是因多於一人不小心而導致,法庭需要決定的是上訴人本身的駕駛態度是否構成不小心駕駛,若控方所提出的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駕駛態度缺乏應有謹慎和專注,則其他駕駛者也可能涉及不小心駕駛這一點並不影響上訴人的定罪裁決。 28.根據以上對本案證據的分析,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的決定完全合理及正確。 29.基於以上理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30.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葉蔆萱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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