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永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81/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pril 2020.
1. 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超速駕駛」罪, 違反香港法例 (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1(1)(a)條》, 同日被判罰(a) 港幣三千元; (b) 須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最後三個月內自費收集和完成架駛改進課程; 及(c) 停牌屆滿前三個月, 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不服判刑, 提出上訴。
Cites 5 cases
|
HCMA 181/2019 [2020] HKCFI 4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18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19年第2376號)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1.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超速駕駛」罪, 違反香港法例 (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1(1)(a)條》, 同日被判罰(a) 港幣三千元; (b) 須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最後三個月內自費收集和完成架駛改進課程; 及(c) 停牌屆滿前三個月, 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不服判刑, 提出上訴。 2.罪行詳情指, 上訴人駕駛私家車時, 速度為每小時155 公里, 超過該道路現行80 公里的速度限制。 3.原審時及現在, 上訴人皆沒有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上訴理由 4.在上訴人之完備上訴理由書, 上訴人列出兩個上訴理由, 分別為:
5.因此, 上訴人總結稱, 本案的判處過重。 6.上訴人在其後的書面陳詞大綱, 清楚表明他不再依賴上述第(2)個上訴理由。 7.所以本席只會處理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一。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8.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闡述了上訴人的交通紀錄, 輕判說話, 適用法律原則, 及判刑的考慮, 如下:
上訴人的陳詞撮要 9.在上訴人的書面陳詞大綱, 上訴人開宗明義指出他只就著停牌令提出上訴。 10.在上訴人的陳詞裏面, 他的重點似乎放在裁判官沒有因為他的認罪而給予他三分一的停牌令時段扣減, 而並不是放在他的「良好駕駛記錄」。上訴人引述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 的第232段,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國安, HCMA 297/2010, 的第3段。上訴人指出, 在李國安案, 被告人在車速限制於每小時70 公里的路段上以每小時125 公里的速度駕駛, 過往沒有定罪紀錄, 但有11次超速定額罰款紀錄, 原審裁判官的量刑起點都是停牌12個月, 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故停牌8個月。 11.上訴人陳詞稱, 假若法庭認為裁判官已經給予上訴人三分一的停牌令時段扣減, 那麼他的量刑起點就是18 個月, 這對於上訴人的背景而言, 是明顯嚴重過重。 答辯人的陳詞撮要 12.代表答辯人的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採納程皓檢控官的書面陳詞。 13.就上述上訴人的陳詞, 答辯人陳詞稱, 三分一的量刑扣減不適用於停牌令的時段。答辯人引述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群良(HCMA 311/2011), 趙持斌(HCMA 379/2011), 及楊澍琳(HCMA 1231/2001)稱, 12個月的停牌令並非明顯過重。 本席的考慮 14.正如上訴人承認, 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的前言已有提及上訴人在首次上庭當天便在他的席前承認控罪。所以本席不認為裁判官有可能忽略了上訴人認罪的這個事實。 15.本案的關鍵在於當一名被告人認罪, 從量刑基準作出的適度扣減是否適用於停牌令的長短。Ngo Van Nam 一案牽涉的刑罰是監禁的刑期, 並不是停牌令的長短。那麼原則上, Ngo Van Nam 一案所訂立的原則應否適用在停牌令呢? 16.本席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原因如下:
17.在上訴人引述的李國安案, 判案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在駁回不服判刑上訴的時候, 只是說「[他]認為, 綜合各種考慮, 停牌的命令是對的, 8個月的時段也毫不過長」。他並沒有背書該案原審特委裁判官因該案被告人認罪而將停牌令時段扣減三分一的做法。 18.上訴人並沒有認真挑戰12個月的停牌令並不切合他的實際情況。本席亦認為12個月的停牌令在本案中並非明顯過重, 也沒有原則性錯誤。 結論 19.基於以上理據, 不服判刑上訴駁回。本席亦確認包括停牌令的整個判刑。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