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家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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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177/2019[2019] HKDC 174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Dec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77/2019

[2019] HKDC 17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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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家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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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9年12月6日上午10時37分
出席人士: 梅松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麥健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Au-Yeung, Chan & Ho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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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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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確立的案情

2.意外地點是九龍深水埗黃竹街近荔枝角道交界處的一個由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意外地點”)。

3.荔枝角道西行共有四條行車線,由交通燈管制,左一及二線只准直去,左三及四線有獨立右轉燈號,只准右轉入黃竹街北行,進入黃竹街北行交界後分成三條行車線,這位置也是由交通燈(包括行人過路燈)管制,地上劃有黃色斑馬線作為該行人過路處的範圍(“該行人過路處”)。

4.上述荔枝角道西行的對面方向是荔枝角道東行,共有三條行車線,全部只准直去。

5.2018年7月14日下午約2時03分,一名83歲身材中等男子(“死者”)撐著深色雨傘利用該行人過路處,違反紅色行人過路燈號,從黃竹街西面行人路開始慢步行向黃竹街東面行人路,經過黃竹街左一及二線行車線後,在左三線被輕型貨車TN4936(“涉案車輛”)的車頭稍右位置撞跌,其後因傷死亡。

6.當時下著微雨,路面濕滑。

7.荔枝角道202號一間名為“英記百貨零售批發”有一個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死者較早前在店前行過的情況。

8.不久之後,黃竹街西面行人路有一間店名為“麗晶美容”,地址是黃竹街1A地下,店外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死者被撞的過程。

9.第一證人駕駛的士沿荔枝角道西行左四線,打算右轉入黃竹街北行。當他駛到荔枝角道和黃竹街交界時,右轉燈號是紅色,於是停車等轉燈。涉案車輛是左四線停車線後的第一輛車,他的的士是第二部。當燈號轉綠後,涉案車輛開始轉右,時速約15公里,他的速度也相若,他見到涉案車輛駛入黃竹街後在該行人過路處左三線撞跌一名行人(後知為死者)。

10.第二證人(警員10245)在意外後不久到場調查,被告說駕駛涉案車輛到荔枝角道交通燈前停紅燈,等轉綠燈右轉入黃竹街。綠燈開車後右轉,期間注意到左邊有一輛的士也是右轉。當他望回黃竹街時,死者在右車頭出現,他未能及時剎車,右車頭撞到死者,死者跌下,其後腦首先著地。

11.被告其後在警署錄取書面會面記錄,他說當駕車去到荔枝角道左四線時見到紅色交通燈,他是第一輛車停在白線上,在左三線平排有一輛的士。三至四秒鐘後,交通燈轉為綠色,他轉右入黃竹街,時速約10至20公里。右轉期間,他用左邊倒後鏡見到剛才平排的的士也是右轉,比他的位置較後,他回頭望向前方的黃竹街,黃竹街的行人過路處亮著紅燈,沒有人過馬路,只有一個用右手撐雨傘的阿伯在涉案車輛右前車頭2至3尺外出現,望著他(被告)的右方,他立刻剎車,可是仍撞到阿伯右邊身體,阿伯向後跌在地上,他立刻停車,見到阿伯頭部流血,他於是報警,其後警察及救護車到場。

12.第三證人(警員10987)在意外後不久到場量度涉案車輛、死者、路面標記,交通燈柱等的相互距離,並製作草圖。

13.第四證人(高級警員52342)於2018年7月19日在現場量度距離及拍照,分別製成草圖和相片冊。他的相片冊顯示現場的景觀和視野範圍,包括顯示荔枝角道交通燈的停車白線,依照被告聲稱作為左四線第一輛車的鳥瞰圖及視野,假設他當時身為司機可見到的景觀和視野範圍,他量度過由停車白線剛進入黃竹街左三線行人過路處的距離,這是模擬涉案車輛右轉的最短行程,長度是38.6米,相片顯示司機應可清楚見到兩名途人(剛巧可作為借鏡)正使用黃竹街行人過路處。

14.根據CCTV的片段,死者於14:03:01踏進該行人過路處左一線,以正常步速向左三線前進。死者於14:03:08在左三線被涉案車輛撞到。這代表死者在該行人過路處出現了7秒後被車撞到。

15.第四證人(高級警員52342)的相片顯示司機在白線上停車時,已可在38.6米外清楚見到兩名途人(剛巧可作為借鏡)正在使用黃竹街行人過路處。以死者出現在該行人過路處7秒後被撞作為數據,被告就算開車時時速達至20公里直至碰撞一刻,他仍有7秒鐘可見到死者。可是他卻見不到死者。

16.本席認為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駛入該行人過路處之前,會放足夠專注在該位置的交通情況,可是被告由開車至碰撞期間,死者步行在該行人過路處已有7 秒鐘,被告一直行車卻沒有見到死者,這反映被告的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

17.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這樣的駕駛方式會危害在該行人過路處(縱使是不依照行人過路燈號)的人的性命,這會是顯然易見的。

18.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被告罪名成立。

判刑考慮

19.被告作為職業司機多年,並沒有交通違例或定罪記錄。

20.辯方援引的案例包括R v Cooksley [2003] EWCA,英國上訴庭建議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而言, 在沒有加刑因素的情況下,量刑基準是12至18個月。英國與香港就這控罪的最高刑期同是10年。

21.律政司 訴 廖國鎮 CAAR 3/2009 & 34/2009,上訴庭認為以罪責而言,這控罪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一時錯誤判斷或失誤,第二類是自私地漠視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或鹵莽駕駛。後者比前者嚴重得多。

22.HKSAR v Au Wai Sum (transliteration of 區維森) DCCC 866/2012案中,協和街南北行車線之間沒有任何分隔設施,一名長者在清晨時分慢步從協和街南行方向起步,經過三條行車線去到被告行車的北行線,給被告的車撞到,後來死亡,整過步程約15秒。法庭以12個月作為量刑基準。

本案判刑

23.本案屬於一時失誤的類別,本席以12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沒有干犯任何交通傳票或罪行,本席就此減刑一個月,他的刑期是11個月。本席另令其停牌5年,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可復牌。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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