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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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一項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的罪名,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在本年1月2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並且押後至今天1月24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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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6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66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一項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的罪名,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在本年1月2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並且押後至今天1月24日判刑。 2.控方案情指出,案發現場在觀塘協和街。該道路是一條直路,共有四條行車線,南北雙向行車,路中央並沒有任何障礙分隔雙向的行車線。2012年3月24日凌晨五時許,83歲的死者從東至西橫過協和街。當時被告正駕駛著一輛車牌ER2811的私家車,在協和街北行第1線行走。被告的私家車在協和街175號對開行人路撞到死者。被告的私家車車頭左前方撞到死者的左邊。被告的私家車並沒有在路面留下剎車痕跡。被告私家車車頭近中間位置凹陷,左邊擋風玻璃碎裂,其前方車牌亦有裂縫。 3.該段道路的時速限制是50公里,事發時正下著微雨,路面交通流量稀疏,有足夠的燈光。路面雖然濕滑,但是完整平坦。 4.和樂邨興安樓地下大門外裝有閉路電視,攝錄了事發過程。錄像顯示,死者打著紅色雨傘,凌晨5時23分左右,在協和街南行的第2線步出。死者步伐緩慢,用了大約十五秒時間,行過三條行車線,而進入北行線的第1條行車線。此時,被告的私家車正在第1線,向死者方向行駛,很快便把死者撞到。案發時,馬路上並沒有其他車輛。事件過程中,被告的私家車並沒有減速或剎車。 5.警員到達現場時,死者仍然清醒,並告訴警員,他尚差兩步便行到行人路。他的背部給被告私家車撞到。死者送院後,於同日早上九時許不治去世。 6.被告在現場告訴警員,他正駕駛私家車ER2811,以時速40公里,在協和街北行第1線行駛。被告的私家車左前方撞到一名行人,於是被告立刻把車扭向右方閃避,跟著把車停下來。案發時,被告看到前方北行兩條行車線都沒有車輛行走。他的私家車突然撞到一些東西,後來才發現是死者。被告從沒有看見死者在馬路上,亦不知道死者是從哪裡走出來。 7.死者因為多處骨折而死亡。死者的女兒證實,死者生前身體健康、良好,因膝蓋有問題而走路緩慢。 8.被告的私家車在政府汽車檢驗中心查驗。專家證實,被告私家車駕駛人座椅前,非法裝有一副視象顯示器。 9.稍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下列事項:
求情理由 10.被告現年54歲,沒有刑事紀錄,職業是蔬菜批發商。 11.辯方大律師早前呈上二十四封由他妻子、被告的兒子、女兒和友人的求情信。他們都說被告是一個樂於幫助他人、仗義正直的人。被告因為今次的事件,引致他人死亡,而深感沮喪懊悔。被告的女兒認為父親是一個為家庭、為社會盡責的人,亦為事件令死者過世而懊悔不已,老淚縱橫。被告的兒子視父親為尊敬的對象,是一個熱心公益、樂於助人的家庭支柱。其他撰寫求情信的人都盛讚被告對員工關懷備至,被告亦因為這件事件飽受煎熬、身心俱疲。 12.被告有小四程度,已婚,育有兩名兒女,職業是蔬菜的批發商,固有員工約十一人。在背景報告中,被告聲稱案發時,他正在接載員工上班途中,被告看不見死者橫過馬路,否則一定會避免不幸的事件發生。 13.今天,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的背景報告和眾人的求情信內容吻合。辯方亦提及三宗上訴庭的案例,特別是律政司司長訴曾漢邦(譯音)(CAAR 6/2009)作為法庭的參考。被告沒有全神貫注駕駛車輛,實是難辭其咎。但被告並不是職業司機,被告亦沒有做出一連串罔顧或違例的駕駛行為。辯方希望法庭能夠以非阻嚇性的判刑。控方亦沒有證據指出,被告在案發時使用那視象顯示器。被告對停牌令和駕駛改進課程並沒有異議。 判刑 14.這是一宗社會上任何人都不想發生的事件。一個身體健康的83歲男子,因為被告的危檢駕駛,而傷重死亡。從背景報告和求情信內容,本席接納被告是一個負責任和顧家的丈夫和父親,亦是一個照顧員工的僱主。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亦沒有交通違例的定罪,可說是一個良好品行的市民。死者從被告的車輛,由右至左行過馬路,而被告的車頭左面則撞到死者。死者當時是拿著紅色雨傘,明顯地被告是沒有專注駕駛。在意外發生後,被告曾經扶助死者,直到救傷車到達現場。本席認為,本案的案情較辯方大律師所提出的案例的案情為輕,本席亦考慮到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廖國鎮(CAAR 3/2009及CACC 34/2009)的判刑考慮因素,特別在第36段至40段。 15.上訴庭指出,如果沒有加重刑責的情況下,一般而言法庭可以考慮12個月至18個月的刑期。本席認為,本案的被告有很多實際的求情理由。被告有良好的駕駛紀錄,被告沒有前科,亦沒有交通違例的定罪,沒有證據指出被告超速。被告坦白認罪,亦對事件感到懊悔不已。因此,綜觀各項因素下,本席打算從輕發落。因應本案的案情和被告的求情理由,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被告的認罪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就第一項控罪,本席判被告入獄8個月。由於新修訂的法例下,本席頒令被告需要停牌5年。本席認為,停牌令已經有5年之久,因此頒令這項停牌令和被告的監禁期同期執行。同時,被告亦需要在停牌令終止前的三個月內參加駕駛技術改進課程。 16.就第二項控罪(即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本席考慮到案情,而被告是在案發的四年前裝置,決定以罰款了事。本席判被告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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