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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50/2019
[2020] HKCFI 10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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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育珩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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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興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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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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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饒崇正先生面對一項企圖謀殺罪及一項交替的有意圖而傷人罪。他承認後者及為控方所接納,這一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5月1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廣林苑茂林閣B座904室意圖使梁泳絲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她。
因為被告人承認這一項控罪及為控方所接受,因此原來的企圖謀殺罪在這情況下失去效力。
承認事實
受害人梁泳絲女士與被告人為夫妻關係,育有兩名分別為11及9歲的女兒,兩夫妻的關係不穩定,而受害人是睡在家裡客廳的梳化。
於2018年5月1日約01:00時,受害人在梳化上睡覺時,被告人從開放式廚房出來後,突然捉著受害人的左手,用平時放在廚房內的刀猛𠝹受害人的左手腕,造成一個深入的傷口及血流如注,亦令到受害人的手腕不能控制地屈曲。受害人很驚慌,她按著傷口及問發生甚麼事,並要求被告人不要殺她,但被告卻說她要死。當受害人要求看看女兒時,被告人說不用,及指受害人一定要死。
被告人把受害人拉進睡房及關上房門。受害人不斷哀求被告人讓她見女兒一面,但被告人說受害人沒有這個機會及一定要死。他亦說受害人不用擔心,因為受害人死後他也會死,而他亦作出了有關的安排。被告人之後用力在自己的手腕上用刀𠝹了數次,但受害人見不到有流血。受害人本身不斷地流血及她不斷地要求見女兒。
當被告人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及一枝百蘭地並喝了兩口時,受害人用手捉著被告人的刀刃及大叫救命,兩人發生糾纏,受害人咬被告人的背,而被告人咬受害人的頭皮及左耳朵,並以刀不斷地襲擊受害人的頭,受害人的口也受了傷,及她因右耳受到不明物體襲擊而失聰。受害人最後被被告人制服,而被告人左手亦受了傷。受害人用手提電話求救及大叫救命,但後腦被硬物襲擊最少三次後失去知覺。她聽到被告人說話,但聽不到他是在說甚麼。當受害人清醒時,她已在接受急救。
於2018年5月11日約03:58時,一個自稱姓饒的男子致電999要求救護到案發地址,指稱有一個四十餘歲的人割脈自殺,不省人事。
消防人員於約04:06時到達現場,見到被告人的衣服有血跡及身上有酒氣。被告人要求消防人員協助檢查受害人是否仍有呼吸及脈搏。消防人員見到受害人已失去了知覺,及左手手腕的傷口深可見骨。被告人的手腕也受了傷,但並不嚴重。
調查人員後來到場,在現場撿獲一把29厘米長的菜刀及一把23.5厘米長的廚房刀,皆染有血跡。在查問下,被告人指他喝酒後與受害人吵架,但被告人不回答其他的問題。
住在案發地點附近的兩個人指出,在案發的時候他們聽到有人叫救命的聲音。受害人的醫學報告指受害人於進入醫院時言語錯亂,左手手腕於第五條屈肌位置有深撕裂傷口,令手指公和手指的筋腱受傷,百分之五十的尺骨及正中神經線割斷及尺骨和髐骨的動脈完全割斷,後頸及頭皮有3處撕裂傷口,右上肢有一些小的撕裂傷,枕骨、左耳、右手骨及左口角有多處深入裂傷,而左腦的電腦斷層掃瞄顯示頭骨有懷疑的病灶骨裂。
受害人於2018年6月1日出院,及預期左手會有僵硬及無力的情況以致永久傷殘。
根據被告人的醫學報告,他的左肩及胸壁有表面擦傷,而左手腕有一道撕裂傷,但沒有傷及神經線。
受害人的心理創傷報告
報告指受害人與被告人結婚之後受到被告人多次暴力襲擊,但以本案的襲擊最為嚴重。
被告人因本案而患上中度至嚴重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抑鬱症,受害人處於恐懼及沒有安全感的心理狀態。她害怕被告人報復,令她擔心女兒的安全。受害人指有一次在街上的時候,一個陌生人突然給她女兒一件禮物,指是被告人給她的,她不知道被告人如何能找到他們,這令到受害人更為驚慌及更為擔心女兒的安全。
受害人因為將麻煩帶給她的家庭、父母及朋友而產生罪疚感。受害人逃避與人交往,及令自己孤立。她現在仍常常因這事件失眠及發噩夢。根據心理學家的意見,受害人需要接受心理及精神治療。
受害人的身體狀況
受害人因為這事件於手術後須接受長時間的物理治療,但並沒有太大的進展。根據物理治療師的報告,受害人的右手握力為25千克,而左手則只有8千克。受害人左手感到麻痺及痛楚,經過電極及運動治療之後,受害人的痛楚有大約百分之五十的好轉。她的左手腕及左手指的活動範圍亦有所改善,但比正常人的幅度為細。於2020年3月9日再作測試時,受害人右手的握力有29千克,而左手則只有7千克。受害人需要繼續接受物理治療。
受害人指她每天仍需要戴壓力手套及晚上戴上手托。她因為這是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每天要服用大約7種的精神科藥物和止痛藥物,而醫生稱她的情況比較嚴重,可能要加重藥物的劑量。受害人指她經常呆呆滯滯,記憶力轉差,嚴重影響她的日常生活。她的左手至今仍然沒有力氣,扭毛巾也感到痛楚,頸部也感到繃緊及麻痺。她晚上難以入睡,身體經常有痛楚及發麻的感覺,並經常感到頭暈。她常常回憶事件而感到恐懼。她身體上的疤痕令她不想與人接觸,不想外出。
根據控方提供於2020年3月5日拍攝到的受害人照片,她的面部、嘴部、耳朵、耳後、頸、肩和雙手仍留有疤痕,當中左手手腕的疤痕確實很難看。根據醫學報告,受害人有多處的刀傷,其中左手多處的神經線及血管都有不同程度的割傷,而有些更完全被割斷。受害人於接受了多項手術之後肌肉的能量和活動能力還沒有完全康服,而受害人的手指仍有感到痛楚及麻痺,但醫學報告並沒有指出到底被告人是遭受到有多大程度的永久傷殘。
被告人的背景報告
根據報告,被告人在一勞工階層家庭長大,父母已離異及母親已殁,他曾先後在中文大學及香港大學修讀學士學位課程,但因經濟問題及對有關科目沒有興趣而沒有完成課程。他曾從事多個行業,最後是保險從業員,月入約50,000元。他在2009年與懷孕的女朋友(即受害人) 結婚,之後育有兩名女兒,現在分別為10歲及8歲,由受害人照顧。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婚姻初期的時候是和諧的,但當受害人與之前的不良朋輩再度聯絡及恢復她之前吸食毒品的習慣後,兩人關係轉差及常有衝突。被告人以酒消愁及逃避,以致最後觸犯本案。被告人指他案發時是喝醉了酒。他感到後悔及羞愧,並願意承擔所有法律的責任。被告人的兩位姊姊願意支持及協助被告人更生。
求情理由
代表被告人的王大律師替被告人作了一個很全面的求情。就著受害人的傷勢及復元的情況,他要求法庭以對被告人最有利的方式處理。
王大律師指被告人於2016年因為情緒低落及其他情緒問題而求醫,及被診斷為重度抑鬱症。醫生處方藥物給被告人,但被告人因為經濟問題在進行了5次的心理輔導後,就由2016年7月開始不再繼續治療。王大律師遞上有關的醫生報告,並指案發時被告人仍可能受這抑鬱症的影響。
王大律師亦遞上一個化驗報告指是受害人的頭髮的分析結果,顯示出頭髮就古柯鹼(即俗稱可卡因)毒品呈陽性反應。王大律師承認求情材料中沒有證據證明頭髮來自受害人。他強調,案發的時候,被告人因為憤怒受害人重新吸毒而影響他當時的心理狀態,而因為被告人當時亦曾喝酒,所以亦可能受到酒精的影響。王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平常是一個舉止溫文的人,所以並不同意受害人在心理學家報告人指他常對受害人施用暴力的指控。
被告人承認他確如受害人所指曾經檢查受害人的手提電話,但只是因為懷疑受害人以前的朋友引誘受害人重新吸毒才這樣做。被告人同意,他及受害人在婚姻過程之中確實有過互相動手攻擊對方的情況。
王大律師遞上被告人是一名捐血者的證明文件,及被告人考慮替兩位女兒購買升級醫療保險的一位保險從業員的證人陳述書。王大律師亦遞上被告人的一封信件,解釋他與受害人婚姻的關係及案發的原因以及被告人三位朋友的求情信。被告人的朋友都對被告人有良好的評價。王大律師援引了HKSAR v Wong Luk Sau [2013] 2 HKLRD 201、SJ v Hau Ping Chuen [2008] 4 HKLRD 673、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謝學林 [2005] 3 HKLRD 18、SJ v Chau Wan Fun [2006] 3 HKLRD 577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范德雲 [2007] 5 HKC 50等案例予法庭參考。王大律師指基於被告人於很早的時候已向控方提出就有意圖而傷人罪認罪,因此要求法庭給予被告人全數的三分一認罪刑期寬減。
判刑
上訴庭沒有就有意圖而傷人罪定下判刑指引,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個罪行的犯罪情節可以很不同,及受害人所受的身體和心理傷害及後遺症也可以有很大的分別,因此判刑也會有差異。在本案中,被告人毫無疑問是惡毒地以刀襲擊與他一起生活和養兒育女的妻子。他除了以刀重創受害人的左手,更以刀不斷的攻擊受害人的頭部及其他身體部位。他當時的意圖正如被告人在襲擊受害人時所說的,就是他要受害人死。受害人沒有因此而喪命實在是不幸中的萬幸。案發的時候受害人明顯地處於呼救無門、極度絶望和驚慌的境地。根據有關的醫學、精神科、心理學家、物理治療及職業治療的報告,以及受害人有關於她的身體狀況的證人陳述書,受害人所受到的嚴重身體傷害至今仍令到她的左手活動能力遠低於正常的人,以致她連一些簡單的日常生活動作也做不到。
她的精神及心理受到了嚴重的打擊,令她不能夠過著一個精神和情緒健康的人的生活。她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和服用精神科藥物及止痛藥。這些藥物令她記憶力轉差和整個人常常呆呆滯滯。從控方所提供的相片可以見到,受害人的左手留著很難看的疤痕,怪不得受害人指她因此不想與人接觸及不想外出。受害人至今仍受案發的經過所困擾,以致她見到家庭用品如刀具等就感到恐懼。受害人仍然受到傷患的折磨,因為她的傷口仍感到繃緊、麻痺及痛楚,需要服用止痛藥。她常感到頭痛和頭暈,這當然令到她不能過正常人的生活。被告人的一時衝動不單令到曾經作為他妻子的受害人受到長期的精神和身體痛苦,亦將一個完整的家庭徹底粉碎,事件對他們的兩個女兒的健康成長亦一定有著深遠及不良的影響。
王大律師所援引的案例中與本案比較相似的是SJ v Chau Wan Fun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范德雲。前者涉及妻子以刀襲擊丈夫,令丈夫變成植物人,上訴庭認為6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是合理的。該案的丈夫欠債纍纍而令到他們的家庭要搬出丈夫上司所提供的宿舍,而妻子亦替丈夫償還了大約100,000元的款項,丈夫亦偷取了妻子大約價值23,000元的珠寶典當還債。上訴庭接受妻子有著令人同情的犯案因素,及指原審法官亦接受罪行與妻子之性格完全不相乎。這情況令到該案與本案有著不相同的地方。
在後者案例中,丈夫在兩名分別為10及11歲的兒子面前以刀襲擊妻子,令妻子的手、面及頭受傷,而右手手指公的前端更要割除。上訴庭認為6年監禁的量刑基準是適當的判刑起點。這案與本案也有著顯著不同的地方,該案的妻子已完全原諒了丈夫,及希望與丈夫復合,這一點在本案中並不存在。其他王大律師所援引的案例當然有其參考價值,但與本案的情況有著完全迴異的地方。
王大律師指被告人平常是一個舉止溫文的人,而受害人就有另一種說法。當然就被告人亦同意,他與受害人之間亦發生過互相襲擊的情況。姑勿論被告人是哪一類型的人,事實就是他以很惡毒的手段以刀向手無寸鐵的受害人進行襲擊,造成了受害人嚴重的身體傷害,以致她至今仍然需要接受精神及身體的治療。
本席接受案發的時候被告人曾經喝酒,但根據受害人的說法,被告人當時是完全清醒的。從承認的事實作出考慮,本席並不認為被告人當時是在酒精之下犯案。本席認為他當時完全知道他是在做甚麼,及完全知道他的行為會產生的後果。案中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當時的犯案行為是因為他的精神抑鬱症所影響。其實案中根本上亦沒有證據顯示出被告人案發的時候是否仍患有抑鬱症。但正如剛才所說,他明顯地是完全清楚及明白自己的所作所為及會帶來的後果。就著酒精影響這一點而言,被告人是自願地喝酒,就算他受到有任何程度的影響,這一點的求情作用亦都相當有限。
在考慮了本案的情況及有關的案例之後,本席採納8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根據控方所指出,被告人於交付審訊程序的時候,曾經表示可能就有意圖而傷人罪作出認罪的答辯,但基於當時交付審訊程序所涉及的是意圖謀殺罪,因此被告人並不能夠當時就這控罪作出一個確實的表示。當案件被交付予本法庭之後,被告人才正式確實地提出會就有意圖而傷人罪作出認罪的答辯。
基於本案的情況,法庭認為因為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後來附加的交替控罪,在這情況下,公道的做法是應該給予被告人全數的認罪三分一刑期寬減,而本席亦會以這方式處理,因此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5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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