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錦祥 對 鄭鄧錦容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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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93/2019 [2020] HKCA 4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9 年第 593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19 年第 795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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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背景 1.1原告人是他先父的遺產管理人。第一被告人是原告人的姊妹。第一被告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HCMP 147/2008一案成功撤銷原告人作為他們先父遺產管理人的職銜。法庭命令由外聘專業會計師行處理父親的遺產。第二被告人是在該案代表第一被告人的律師。原告人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在CACV 185/2013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原告人在該訴訟被命令支付第一被告人多項訟費,總數約HK$460,000。第二被告人於2019年4月15 日就多項訟費命令向原告人送遞「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原告人支付該欠款。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HCSD 20/2019一案駁回原告人撤銷該「法定要求償債書」的申請及批准第一被告人提交申請原告人破產呈請。 1.2原告人在2019年5月6日在本案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HCA 795/2019興訟。他的申索陳述書指兩名被告人無權向他追索上述HK$460,000訟費。2019年7月19日,周聆案官裁定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沒有合理訴因,須被剔除,其申索亦被撤銷。原告人提出的上訴亦被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林定國駁回。原告人就林法官的裁決提交上訴通知書向上訴法庭上訴。 1.3現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提出傳票申請,要求原告人就他的上訴提供HK$250,000的上訴訟費保證金。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這申請。 II. 原則 2.1《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 第59號命令第 10(5)條說明上訴法庭可在特殊情況下命令上訴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特殊的情況包括上訴人財政匱乏或者是上訴人的上訴若被駁回,答辯人在執行訟費命令時會遭遇延誤和困難。但儘管上訴法庭接納上訴人是財政匱乏,仍可考慮他的上訴是否具有極大的勝算機會,酌情決定應否作出訟費保證金的命令。 2.2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提出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理由是原告人的上訴理由沒有實質理據。原告人欠下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多項訟費命令,顯示原告人無意償還及被告人執行訟費命令會遭遇困難。 2.3原告人於2020年3月9日存檔誓章,指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違反以下行為: 1) 第一被告人不簽收傳訊令狀,只有第二被告人簽收; 2) 律師在沒有授權下出庭;及 3) 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應被監禁。 III. 本庭的意見 3.1本庭接納原告人財政匱乏及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若執行訟費命令會遇到延誤或困難。原告人已被裁定需要支付「法定要求償債書」約HK460,000的欠款,但至今仍未支付該款項。他亦沒有披露他的財政狀況證明他有足夠能力支付本上訴的訟費。 3.2本庭不認為原告人有充分的上訴理由令本庭不作出他需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命令。他在本案只是重複他已被法庭判定敗訴的論點。 3.3這是一宗比較簡單的上訴,本庭裁定合理的上訴訟費保證金額為$150,000,這包括$75,000大律師費用。 3.4本庭批准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申請,作出以下的命令: 1) 原告人須於本命令的日期起計28天內,把$150,000繳存法庭,作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本上訴的訟費保證金。 2) 本上訴的所有法律程序被擱置,直至上述第1)段訂明的訟費保證金全數繳存法庭,以及原告人已把有關的通知書送交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和第二被告人。上述有關通知書須於在法庭繳存訟費保證金的同一天內送交。 3) 倘若原告人在限期前未有繳存訂明的訟費保證金,經第二被告人書面通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法庭便會隨即撤銷本上訴,毋需另行作出命令或通知。 4) 本上訴倘若在第3)段的情況下被撤銷,原告人須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如金額有爭議,會交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5) 本申請的訟費,不論最終上訴結果如何,須由原告人支付給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本庭循簡易程序評定訟費。原告人須於本命令起計七天內就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訟費清單作出書面回應(如有的話)。本庭之後會以書面形式作出評估。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由范家碧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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