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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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在道路上使用一架懸掛系統有斷裂的車輛(第二項控罪)和一項配件上有破爛的汽車的控罪(第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被告否認第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罪行。經審訊後,本席判被告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判被告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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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0/2019 [2020] HKDC 3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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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在道路上使用一架懸掛系統有斷裂的車輛(第二項控罪)和一項配件上有破爛的汽車的控罪(第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被告否認第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罪行。經審訊後,本席判被告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判被告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2.本席早前已經在裁決理由書詳述第一項控罪的案情。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被告同意案情如下: 3.2018年6月25日12時許,被告駕駛汽車TC3903,在九龍宏照道北行線向常怡道交界行駛,發生了交通事故。事後肇事汽車TC3903被拖到汽車檢驗中心,經檢驗後證實肇事車輛的左車頭懸掛系統第四葉片彈簧斷裂(即第二項控罪),以及汽車轉向「直軚尺」後球型接頭塵蓋破爛(第三項控罪)。 求情理由 4.辯方說被告對事件及死者的去世深感難過。被告在2018年10月已經辭職,只是間中做跟車散工。案件使被告深受困擾,亦有沉重的心理關口。被告在2006年12月因干犯了駕駛時超出酒精濃度的控罪而被罰款$5,000元。辯方說那一次被告並不是超出法例所容許的酒精濃度很高。被告的交通定額罰款紀錄並不算是差劣的一種。 5.現年61歲的被告有糖尿及高血壓,有兩段婚姻,現在和現任妻子及兩名兒子住在新界。辯方說被告並不打算再做職業司機,因此重犯機會很低。辯方希望就第一項不小心駕駛的定罪可以用罰款處置。辯方對可能的停牌令並沒有進一步陳詞。 判刑 6.61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小學程度,已婚。被告在2006年12月因駕駛時酒精濃度超標而被罰款$5,000元,本席不會因此而加重被告在本案的刑責。被告從2014年至2017年共有5項超速的定額罰款。 7.誠如本席在裁決理由中所提及,這是一宗沒有人想見到的悲劇。被告是經審訊後而被判不小心駕駛罪,並不是在審訊開始時一早承認不小心駕駛,因此被告並不能夠得到認罪下的任何刑期扣減。 8.被告在案發時並沒有超速,並沒有受酒精、藥物所影響。不幸的是電單車司機有其不謹慎及不小心的地方,被告並不能被視為肩負全責。 9.上訴庭在特區訴施森 [2014] 5 HKLRD 640,認為法庭「不能夠忽視在事件中死者傷重死亡,而該因素亦必然是在判刑時要考慮的因素」。另外上訴庭亦說「法庭不能不顧及死者家人因事件所面對的困苦及心中的委屈和抱怨」(見該上訴案判案書第26段)。在該上訴案,答辯人(即被告)駕駛私家車撞死了駕駛電單車的死者,死者並沒有犯錯。律政司司長覆核刑期,上訴庭認為答辯人即使在認罪的情況下,判刑應該是4個月監禁。但最後上訴庭判答辯人除了罰款外,入獄4個月,緩刑兩年。 10.就本案而言,在縱觀各項因素,本席打算從輕發落,就第一項控罪,本席判被告入獄2個月,但緩刑2年,另外罰款$5,000元。本席亦頒令被告就所有車輛類別停牌12個月,由今日判刑開始計算。被告亦需要在法例規管下,自費完成修讀駕駛技術改善課程。 11.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本席因應被告的認罪而就每項判罰款$2,000元,總共$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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