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謹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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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2019年10月29日晚上8時45分一隊便裝警務人員於元朗媽橫路朗屏西鐵站B1出囗附近埋伏及觀察。於晚上9時17分警員17661 看見被告人坐在西鐵綫朗屏站B1出囗附近媽横路石壆上,從左前褲袋掏出一個煙盒扔進身後的花糟。警員立即上前截停被告人並且進行搜身。警員之後發現被告人扔在花槽內的煙盒裝着用白色紙巾包着的一包可透明再封膠袋內有結晶體,懷疑為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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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50/2020 [2020] HKDC 5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50號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日期: 2020年7月16日 出席人士:王寶榮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傅昶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Failure to produce proof of identity on demand) ------------------------ 判刑理由書 ------------------------ 前言 1.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
案情 2.於2019年10月29日晚上8時45分一隊便裝警務人員於元朗媽橫路朗屏西鐵站B1出囗附近埋伏及觀察。於晚上9時17分警員17661 看見被告人坐在西鐵綫朗屏站B1出囗附近媽横路石壆上,從左前褲袋掏出一個煙盒扔進身後的花糟。警員立即上前截停被告人並且進行搜身。警員之後發現被告人扔在花槽內的煙盒裝着用白色紙巾包着的一包可透明再封膠袋內有結晶體,懷疑為危險藥物。 3.警員以販運上述的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說: 「有人叫我拎過嚟朗屏站橋底交收。」 4.被告人當時沒帶任何身份證明文件。在進一步由警方警誡下聲稱: 「我尋日唔見咗。」 5.於2019年10月30日下午,警方對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被告人表示他本人有濫藥習慣,每星期吸食兩次 「冰毒」,每星期花費港幣約400元。案發當晚,他遇見朋友「阿勁」(相識6年),阿勁給他涉案的煙盒,和叫他到朗屏西鐵站扶手電梯附近交給別人。被告人獲指示把煙盒扔進花槽,之後有人便會給他港幣3,000元。事後被告人會與阿勁會合。阿勁答應被告人會給他港幣1,500元作為報酬。他沒有阿勁的聯絡方法。關於身份證,被告人聲稱之前一天不見了(2019年10月28日),但沒有時間報失。 6.政府化驗師化驗煙盒內的物質,證實是一個膠袋,載有內含2.85克甲基苯丙胺的23.6克固體。涉案危險藥物(總重量計) 估計市值港幣16,095元。 個人背景 7.被告人現年29歲,中七學歷,已婚,太太懷孕,並將於本月誔下女兒。父母於1998年離婚。現在工作是跟車送貨員。 8.被告人有5項刑事記錄,其中一項是販運危險藥物罪,判刑日期在2008年5月23日,感化18個月。 求情 9.被告人年幼時父母離婚,因此他在一個破碎家庭長大,成長過程中沒有應有的家長管教,因而學壞染有毒癮,但現在已戒了毒癮。 10.被告人現將為人父,他希望女兒在一個完整的家長大及學習成長,他亦堅決改過自新,給子女一個良好的環境成長。他現時已沒有毒癮,因此重犯機會低,毒品份亦非常低。他的僱主亦特函法官說他將會續聘用被告人。 11.被告人在第一時間內就坦白承認罪行,亦早於2019年10月 29日被警方拘捕時已坦白交待事情的經過。 12.針對第二項控罪,被告人希望以罰款作刑罰。 判刑考慮 第一項控罪 13.針對控罪(一),上訴法庭經已對販運冰毒訂下判刑指引。根據該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冰毒,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至7年: HKSAR v Tam Yi-chun (譚伊真)[1]。涉案毒品是2.85克冰毒,市值港幣16,095元,本席認為量刑基準應為4年。 14.雖然被告人以往曾有一項相同的定罪紀錄,但由於已超過10年,當時他只是16歲,本席不會因以往相同定罪紀錄,而調高加刑。 15.被告人坦白認罪,他可獲得刑期三分一折扣,即32個月監禁。 16.本席亦經已考慮辯方大律師的其他陳詞和被告人的求情信。但本席認為, 除了認罪之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因此,被告人的刑期亦沒有其他扣減的空間。 17.基於以上所述,針對控罪一,被人告的刑期是監禁32個月。 第二項控罪 18.就控罪二,最高刑罰可處第二級罰款。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甄偉良[2]一案,和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本席罰款港幣500元 ,須在一個星期內支付。 19.就兩項定罪,被告人共入獄32個月及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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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