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子祥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6/202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July 2020 before Pang Po-kam, Judge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1. 申請人於2020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原審法官)席前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1] 。同日,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共36個月監禁。申請人不服判刑,於2020年2月4日存檔申請上訴許可通知書。
Legal issues: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sentence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sentence ref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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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6/2020 [2020] HKCA 6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49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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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引言 1.申請人於2020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原審法官)席前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1]。同日,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共36個月監禁。申請人不服判刑,於2020年2月4日存檔申請上訴許可通知書。 承認案情 2.兩項控罪涉及位於同一幢工業大廈不同樓層的爆竊案件。案發日期分別為2019年3月3日及3月17日,即兩案相隔兩星期。 3.在第一項控罪中,戶主返回公司時,發現公司有被搜掠的痕跡,房間的一個窗戶及書桌的兩個抽屜被人撬開,戶主共被盜去港幣10,000元及一個價值約200元的金色擺設。 4.至於第二項控罪,戶主返回公司時,發現有一扇窗戶被撬開,公司亦有被搜掠痕跡。戶主最終發現一部價值約500元的流動電話及抽屜內合共200元的現金不翼而飛。[2] 5.警方於2019年3月18日拘捕申請人。根據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及申請人的衣着,確認申請人在案發時間利用涉案工業大廈旁的大廈棚架,進入單位。 申請人的背景及求情事項 6.申請人犯案時接近70歲。1975年至2016年期間共有19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14項是與本案相同的「入屋犯法」罪。申請人最近期是於2016年因兩項「入屋犯法」罪在區域法院被判處兩年監禁,於2017年7月獲釋。 7.在原審法官席前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陳詞時指出,申請人已離婚及退休,依賴綜援金及傷殘津貼維生。大律師又披露,申請人因為患有糖尿病而致視網膜病變,大約只剩下一成視力。另外,大律師強調申請人的身體於還押期間急速變差,有高血壓及血脂異常等情況,平日連走路亦覺得困難。 8.最後,大律師表示以申請人的年齡及體力,重犯機會不高,而他的子女亦表示在申請人出獄後,會給予財政上的支持,故希望法庭輕判。 原審法官的判刑 9.原審法官根據相關的判刑指引,就兩項控罪均採納30個月的量刑基準。另外,原審法官指出申請人是一名「不折不扣的積犯」[3],故將量刑基準由每項30個月上調至39個月。申請人承認控罪,刑期可扣減三份一,故判處申請人每項控罪入獄26個月。 10.原審法官在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後,下令第二項控罪其中的10個月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36個月。 上訴理由 11.申請人在申請上訴許可通知書上提出的唯一上訴理由是指判刑過重。今午,申請人在本席席前除指出原審法官就每項控罪所採納的量刑基準過高外,亦指36個月的整體刑期為明顯過重。申請人特別依賴其身體狀況及年齡,以闡述他不可能再次犯案及希望可盡早獲釋,在牢獄以外渡過餘生的願望。其次,申請人又指與他干犯相同控罪的其他被告人亦大多只是被判處16個月監禁。 討論 12.原審法官在「判刑理由書中」詳細列出相關的量刑考慮[4]。 13.首先,上訴法庭就涉及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已定下30個月的量刑基準[5],原審法官在本案中跟從有關指引,並無犯錯。 14.另外,無可爭議的事實是申請人案底纍纍,多次干犯「入屋犯法」罪,這次是在獲釋後不到兩年期間便在兩星期內干犯本案的兩項罪行。上訴法庭已多次表明,就「積犯」及涉及在一段時間內重複犯案的被告人而言,量刑基準是可向上調高的[6]。故原審法官將30個月的量刑基準上調至39個月,亦是有理有據的。至於調整的幅度,本席認為以申請人的背景及本案的案情而言,亦非明顯過大。 15.就申請人的年齡和身體毛病,以及第二項控罪中事主的損失相對輕微等情況而言,原審法官認為並不是減刑因素。本席認同這結論。誠如原審法官指出,申請人在懲教署內亦會得到充足的醫療照顧。至於申請人提出其他被告人的判刑,這對他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沒有實質幫助。每宗案件的案情及被告人的背景,皆不相同,單純比較刑期只是徒勞之舉。 16.整體考慮後,本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並沒有任何合理可爭辯之處。 判決 17.基於以上所述,本席拒絕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18.本席現提醒申請人,他有權再次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其上訴許可申請。然而,若上訴法庭認為有關申請並沒有理據的話,則法庭有權命令申請人在等候上訴裁定期間的羈留時間不作為已服的刑期。換言之,申請人最終可能需要被扣押較現時更長的時間。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卓龍笙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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