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容 對 曾繁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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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20年5月14日頒發判案書判決原告人須就本上訴提供訟費保證金,並頒令如下: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CV 515/2019[2020] HKCA 60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0 Jul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515/2019

[2020] HKCA 6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515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人身傷亡訴訟2017年第7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賴容  
   
被告人 曾繁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6月5日、26日及30日
判案書日期: 2020年7月30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於2020年5月14日頒發判案書判決原告人須就本上訴提供訟費保證金,並頒令如下:

(1)  原告人須在2020年6月5日下午4:00前將港幣200,000元繳存法庭,作為被告人於本上訴的訟費保證金;

(2)  在原告人提供上述訟費保證金之前,本上訴所有法律程序擱置;

(3)  若原告人不按第 (1) 段在2020年6月5日下午4點前將港幣200,000元繳存法庭,本上訴將於2020年6月5日下午4:00自動被撤銷。屆時,法庭將自動頒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金額由聆案官評定;及

(4)  無論如何,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今次申請訟費,金額由聆案官評定。

2.原告人於2020年5月27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之上述判決。 

3.原告人及被告人分別就提出動議通知書之申請提交書面陳詞。按《實務指示2.1》所規定,本庭認為本申請適合在考慮雙方已呈交之文件以書面審理,不須進行口頭聆訊。

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第(1)款(b)項規定,如上訴庭或終審法院認為上訴所涉及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5.原告人於提出動議通知書列出以下事宜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

「 已在2017年7月17日有結論。被告律師在2017年7月13日的抗辯書5-9段清楚表明被告作假病情及詐騙但判決書完全沒有提及,而且多次,被告律師庭上禁止說出因由。」

6.原告人2020年6月5日提交之書面陳詞及2020年6月30日回應被告人之書面陳詞中,大致複述之前已向本庭提出之論點,但未有為其指控清楚或具體提出任何理據。原告人該兩份書面陳詞亦提出若干與本上訴及本庭訟費保證金判決無關之事宜。

7.原告人之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所提出事宜,涉及未經證實的詐騙指控,純屬本案案情之事實問題。因此,本庭認為本上訴所涉及問題無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性,亦無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8.再者,原告人就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所提出理據,未有回應本庭於2020年5月14日判決書中判決原告人須就本上訴提供訟費保證金的理由,亦未有具體指出該判決如何有誤。原告人所提出理據,不能構成推翻本庭訟費保證金判決的理由。

9.由於上述原因,本庭拒絕批准向終審法院上訴。

10.本庭頒令撤銷原告人2020年5月27日於本案存檔之提出動議通知書。

11.本庭並頒令無論如何,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在是次提出動議通知書之訟費,金額由聆案官評定。

(林文瀚)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區慶祥)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 何韋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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