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容 對 何韋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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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1年10月21日,葛倩兒聆案官就本案3張傳票作出案件管理決定及指示(「 該決定 」)。原告人不服,就該決定提出上訴。

Cites 4 cases

Case No.HCPI 201/2021[2021] HKCFI 379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Dec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PI 201/2021

[2021] HKCFI 37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2021年第201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 賴容  

被告人: 何韋律師行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1年12月7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判 決 書

1.於2021年10月21日,葛倩兒聆案官就本案3張傳票作出案件管理決定及指示(「該決定」)。原告人不服,就該決定提出上訴。

2.於2021年6月24日,原告人開展本訴訟,稱被告人及其代表令她「損失HCPI 705/2017案內的賠償,所以現在追討所有損失。

3.原告人同是HCPI 705/2017一案的原告方,本案的被告人則是該案中被告方的代表律師。HCPI 705/2017的背景,可見賴容及曾繁光[2018] HKCA 201,在這不作贅述。

4.於2021年9月9日,葛聆案官批准被告人的申請,就被告人存檔及送達抗辯書的日期,延展至2021年9月23日。

5.於2021年9月13日,原告人發出傳票(「傳票1」),要求剔除被告人於2021年9月9日所作的延期申請。原告人在傳票1中亦稱被告人「沒有任何勝訴機會」。

6.於2021年9月21日,被告人存檔抗辯書。

7.於2021年9月23日,葛聆案官就傳票1作出指示,容許雙方存檔誓章,並押後傳票1至另定日期聆訊。

8.於2021年9月27日,原告人發出傳票(「傳票2」),要求法庭作出「簡易判決,判被告人敗訴及賠償」。

9.於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發出傳票,要求剔除原告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撤銷原告人的訴訟(「傳票3」)。

10.2021年10月21日為3分鐘的聆訊。葛聆案官就傳票1、傳票2及傳票3作出該決定,容許雙方存檔誓章,押後傳票2及傳票3至另定日期聆訊,並指示傳票1、傳票2及傳票3一併審理,預留3小時。 

11.於2021年10月25日,謝堅成神父致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請求本案「涉及的法庭考慮接納其申訴理由的可能性,使本案件得以盡快審結」。

12.如法庭給謝神父的回覆中解釋,原告人在案中的「申訴理由的可能性」應否被接納,須經法律程序,由法庭在聆訊後,在考慮法律、證據及陳詞後決定,其他非相關的因素或陳述不屬考慮之列。

13.在其2021年10月25日存檔的誓章,原告人亦提及謝神父早前於2021年6月18日另一封致終審法官首席法官的信件。在該信中,謝神父提及原告人於2021年5月3日傳遞給他的信函,並引述原告人的質疑,不知法庭有否考慮原告人在信中第2 - 4段的理由。在本席席前陳詞時,原告人亦提到謝神父2021年6月18日的信函,及他其後於2021年11月17日再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另一信函(重提包括謝神父2021年6月18日的信函及原告人於2021年5月3日傳遞給他的信函)。

14.本席強調,本席考慮的,是法律、證據及陳詞。其他不相關的因素或第三者陳述,不會亦不能影響法庭,亦對法庭無幫助。

15.本席有考慮包括原告人於2021年5月3日致謝神父的書函及文件。在該信中,原告人主要只是提出她對曾繁光醫生的誓章及陳述書部份內容的理解,及她就上訴法院2020年7月30日判決[1]引述的部份內容。然而,本上訴的重點,是葛聆案官作出的該決定是否正確。

16.關於該決定,葛聆案官不是就上述3張傳票作出裁決。傳票1、傳票2及傳票3涉及相同事實背景,傳票1實際上可視為原告人要求簡易判決,已押後聆訊,被告人亦就傳票2及傳票3存檔詳細誓章。葛聆案官押後傳票2及傳票3,並指示3張傳票同時聆訊,本席認為完全正確,並不如原告人稱是拖延時間,而3張傳票亦已排期2022年1月12日聆訊。

17.再者,如Mr Darsono陳詞說,原告人對被告人作出的指控極為嚴重,亦不如原告人在2021年5月3日致謝神父信函中稱已有結論。葛聆案官將3張傳票押後作實質聆訊,並預留3小時,完全符合程序。

18.本上訴全無理據支持,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

19.本席同意被告人的陳詞,原告人須負責本上訴的訟費,並因上訴全無理據,而原告人亦無視被告人曾要求原告人撤回本上訴,決定以彌償基準評估被告人的訟費,並以簡易程序評定。

20.本席已考慮被告人提交的訟費陳述書。即使以彌償基準評估,本席認為被告人要求的港幣82,698元明顯太高。本席評定相關訟費為港幣30,000元。

( 楊家雄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由Mr Sumarsono Darsono of Reynolds Porter Chamberlain代表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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