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訴 羅榮新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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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適逢今年是香港華仁書院100周年及九龍華仁書院95周年,兩間華仁書院原定於2020年1月30日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舉行晚宴(“晚宴”)慶祝校慶。申請人亦有報名參加,並支付了港幣1500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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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AL 766/2020[2020] HKCFI 17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Jul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766/2020

[2020] HKCFI 17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766號

——————————

申請人 莊裕安  
   
第一建議答辯人 羅榮新  
第二建議答辯人 蘇英麟  
第三建議答辯人 鍾衛良  
第四建議答辯人 鄭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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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命令:

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之許可申請。

向申請人提出以下意見:

1.本案申請人莊裕安是香港華仁書院的舊生。

2.適逢今年是香港華仁書院100周年及九龍華仁書院95周年,兩間華仁書院原定於2020年1月30日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舉行晚宴(“晚宴”)慶祝校慶。申請人亦有報名參加,並支付了港幣1500元正。

3.申請人於2020年4月27日存檔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通知書,就以下事項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1) 擬第一答辯人於2020年1月24日下午4:38於一個同屆同學群組上公布晚宴舉行的最後安排;

(2) 擬第二答辯人於2020年1月28日,在未有事先諮詢晚宴的參與者的情況下,以新冠肺炎的疫情為理由,自行單方面決定取消兩日後舉行的晚宴;及

(3) 擬第二答辯人至擬第四答辯人於2020年2月2日,因為部份費用已經支付及不獲退回,所以公布就取消晚宴作出扣款及不足退款之決定。

4.申請人就上述事宜向法庭尋求下列的濟助:

(1) 頒令擬第一答辯人至擬第四答辯人單方面自行取消晚宴的決定為不合理及不妥當;

(2) 頒令擬第二答辯人至擬第四答辯人在晚宴取消後,於2020年2月2日所作出之扣款及退款建議方案為不合法、不公平及不合理,應予撤銷;及

(3) 頒令擬第二答辯人至擬第四答辯人就取消晚宴,需要向各晚宴參與者退回全數的港幣1500元正。

5.申請人尋求上述的濟助的理由是在相關時間,香港政府並沒有頒布任何居家令或限聚令。香港賽馬會甚至於2020年1月24日公布會繼續安排於2020年1月27日舉行的農曆新年賽馬日,並安排8,000人士入場觀看賽事及參與投注。比之入場觀看、投注賽馬的人士,如有需要的話,2,000多名參與晚宴的華仁書院舊生,在晚宴過後,亦不難追蹤身份、來歷及去向。擬第二答辯人及晚宴籌委會以新冠肺炎疫情為藉口,在沒有諮詢晚宴的其他參與者的情況下,單方面作出取消晚宴的決定,是一廂情願的黑箱作業。再者,擬第二答辯人至擬第四答辯人強行要求各晚宴參與者接受扣款的退款安排,是直接損害各人的利益。

6.本席認為無論籌備、舉辦、進行或取消晚宴,或收取或退回全部或部份晚宴費用,皆屬性私人行為,當中並不涉及任何公權法/公共法(public law)的元素。因此,擬第一答辯人至擬第四答辯人所作的取消晚宴及不全數退款的決定並不包括在可司法覆核的範圍 。

7.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沒有合理勝算。因此,本席駁回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李清媚    代行)

日期:2020年7月31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已於2020年7月31日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莊裕安
  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申請人檔號:   答辯人檔號:



表格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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