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對 羅榮新及另三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181/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March 2022.
1. 2020年7月31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 (「黃法官」) 作出判決,拒絕申請人就建議答辯人取消香港華仁書院及九龍華仁書院原定於2020年1月30日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舉行的慶祝校慶晚宴 (「校慶晚宴」) 的決定及相關事宜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 [2020] HKCFI 1798 ) (「該判決」)。
Cites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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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81/2021 [2022] HKCA 4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1年第18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76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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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前言 1.2020年7月31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 (「黃法官」) 作出判決,拒絕申請人就建議答辯人取消香港華仁書院及九龍華仁書院原定於2020年1月30日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舉行的慶祝校慶晚宴 (「校慶晚宴」) 的決定及相關事宜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2020] HKCFI 1798) (「該判決」)。 2.2021年5月7日,黃法官拒絕批准申請人就該判決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 ([2021] HKCFI 1308)。 3.申請人於2021年5月20日向上訴法庭存檔其傳票及非宗教式誓詞,申請推翻及就黃法官於2021年5月7日作出的判決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本申請可被視作申請人就該判決,重新申請逾期上訴許可:見Tang Chai On v Tang Sing Ki [2016] 5 HKLRD 104第3至8段。 背景 4.黃法官於該判決第1至5段已詳述本案事實背景及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理由,本席不再在此詳細複述。 5.簡單而言,申請人是香港華仁書院的舊生。申請人於2020年4月27日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中,指控建議答辯人及晚宴籌委會以新冠肺炎疫情為藉口,在沒有諮詢晚宴的其他參與者的情況下,單方面作出取消校慶晚宴,該決定為不合理及不妥當;而第二至第四建議答辯人基於部份晚宴費用已經支付及不獲退回為由,於2020年2月2日所作出的扣款及退款建議方案為不合法、不公平及不合理,應予撤銷,並需要向各晚宴參與者退回全數的晚宴費用 (港幣1500元正)。 黃法官的裁決 6.黃法官於2020年7月15日就申請人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進行口頭聆訊。 7.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的口頭陳詞後,黃法官認為無論籌備、舉辦、進行或取消晚宴,或收取或退回全部或部份晚宴費用,皆屬性私人行為,當中並不涉及任何公權法/公共法的元素。建議答辯人所作的取消晚宴及不全數退款的決定並不包括在可司法覆核的範圍,而申請人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沒有合理勝算:見該判決第6至7段。因此,黃法官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8.申請人於2021年1月13日發出傳票,就該判決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亦於同日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中解釋,他已經於2020年8月12日以書信形式要求黃法官將其上訴期限延展至2020年11月底,等待申請人另一案件HCA 2326/2019審理過後,才決定是否就該判決提出上訴。申請人亦聲稱他沒有收到法庭於2020年8月17日通知申請人該延期申請不獲批准的信函。 9.2021年5月5日,黃法官就申請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進行口頭聆訊。黃法官經考慮相關文件及申請人的口頭陳詞後,於2021年5月7日拒絕申請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其中,黃法官不接納申請人逾期上訴的解釋。另外,她亦重申建議答辯人取消校慶晚宴及不全數退款的決定皆屬私人行為,並不包括在可司法覆核的範圍,因而,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並沒有合理勝算。 本申請 10.2021年5月20日,申請人向上訴法庭存檔傳票及非宗教式誓詞,重申他沒有收到法庭於2020年8月17日通知他其延期申請不獲批准的信函;並認為建議答辯人以華仁舊生會的名義籌辦校慶晚宴及收取晚宴費等事屬於可司法覆核的範圍內。申請人亦重申,建議答辯人完全漠視及侵犯2600位參加者的合法權益,因於爭議期間,政府並沒有頒佈任何宵禁令或限聚令,因此建議答辯人並無合理理據取消校慶晚宴。申請人亦於2021年6月22日呈交其書面陳詞,重申以上指控。 11.根據確立的法律原則,法庭應考慮下列因素,決定是否給予延展上訴期限:
見:Tang Chai On v Tang Sing Ki (前述) 第9段。 12.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 3(4) 條規則規定,申請人可在法官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後的14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申請人於2021年1月13日在原訟法庭存檔傳票時,其上訴許可申請已逾期近四個月[1],屬於嚴重逾期。 13.黃法官已於拒絕申請人逾期上訴許可的判決第9段中指明,根據法庭的紀錄,法庭已經於2020年8月17日去信申請人,通知他其延期申請不獲批准。如果申請人真的沒有收到該信件,申請人理應如期或盡快提出上訴。本席認為黃法官就拒絕接納申請人逾期上訴的解釋所提出的理由毫無不妥。 14.由於申請人的延誤沒有合理的解釋,他須向法庭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有真實的勝訴機會: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ong Kong Yaumatei Ferry Co Ltd [2001] 1 HKC 125第129頁。 15.根據上訴庭重複強調的法律理據及原則,上訴機制的用意是要求申請人應該在上訴通知書當中針對原審法官的判案書,指出哪些地方犯錯,和扼要地提出是根據甚麼理由指稱原審法官犯錯。但是,若上訴的理據只是再次提出及重覆曾經提出而被原審法官否決的論點,而沒有針對原審法官否決的理由提出反駁的理據,這些理據並不能被視為有效的上訴理據:見黃得煒及保安局局長[2021] HKCA 755第10段;秦錦釗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8] HKCA 167第8段。 16.本席認爲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毫無理據。 17.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理據只是重覆他早前已被黃法官考慮並否決的論點。黃法官已就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作出了充份及合理的分析,並就她的判決提供了詳盡的理由。正如黃法官指出,建議答辯人作出取消晚宴及不全數退款的決定明顯皆屬性私人行為,不涉及任何公權法/公共法的元素,因而不包括在可司法覆核的範圍內。因此,申請人擬申請的司法覆核沒有合理爭辯性的理據,擬提出的上訴亦沒有任何成功機會。 1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其逾期上訴申請及撤銷申請人於2021年5月20日存檔的傳票。本席亦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第一至四建議答辯人是次申請之訟費。 19.至於訟費金額方面,本席留意到第一至第四建議答辯人並沒有依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萬可宜於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書面指示第9段及《實務指示4.1》第 36(9) 段,在其送交存檔及送達時最後一輪陳詞時,同時將一份訟費陳述書送交存檔及送達。 20.本席現指示第一至第四建議答辯人在判案書頒發的七天內,提交訟費陳述書。申請人可在訟費陳述書送達七天內,就合理金額作書面回應,該書面回應不能多於兩頁紙,若超越了該頁數限制,本席將不會考慮該回應。其後,本席將以書面形式,循簡易程序評定上訴訟費。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至第四建議答辯人: 由陳錦全,黎永康律師事務所轉聘林展程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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