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對 羅榮新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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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0 年7 月 31 日頒下表格 CALL-1 (「該表格」),駁回本案申請人莊裕安先生就香港華仁書院及九龍華仁書院於2020年1月30日取消原定於2020年2月1日聯合舉行的慶祝校慶晚宴(「校慶晚宴」)及其相關事宜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詳情可參閱該表格,本席不在此贅。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766/2020[2021] HKCFI 13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May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766/2020

[2021] HKCFI 13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766號

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莊裕安  
   
第一建議答辯人 羅榮新  
第二建議答辯人 蘇英麟  
第三建議答辯人 鍾衛良  
第四建議答辯人 鄭偉雄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1年5月5日
判決日期: 2021年5月7日

1.本席於2020 年7 月 31 日頒下表格 CALL-1 (「該表格」),駁回本案申請人莊裕安先生就香港華仁書院及九龍華仁書院於2020年1月30日取消原定於2020年2月1日聯合舉行的慶祝校慶晚宴(「校慶晚宴」)及其相關事宜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詳情可參閱該表格,本席不在此贅。

2.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4)條規則,申請人如欲上訴的話,應在上述判決的14日內 (即2020 年8月14日或之前) 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3.然而,申請人於2021年1月13日 (即逾期152天)才發出傳票,就本席於2020年7月31作出的判決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

4.法庭在決定是否行使酌情權力,延展提出上訴的期限時,會考慮延誤的長短、造成延誤的理由、擬提的上訴的成功機會及延展上訴期限會對答辯人造成的損害程度。參考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2,第一冊,第 1198 頁,第59/4/9段。

5.由於申請人在本席頒下該表格152天之後才提出期上訴申請,相對於一個14天的上訴期限,其延誤顯然嚴重。

6.申請人於其日期為2021 年 1 月 13 日的非宗教式誓詞中解釋,他已經於2020年8月12日以書信形式要求本席將其上訴期限延展至2020年11月底,理由是另一宗與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直接相關」的索償案件,即HCA 2326/2019,要於2020 年11 月 12 日才可獲得法庭審理,申請人要求等待HCA 2326/2019審理過後,才決定是否就本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判決提出上訴。

7.在HCA 2326/2019,本案的申請人作為原告人,向上述第一至第四建議答辯人提出兩項指控。第一項指控涉及與申請人同屆畢業的同學之間的WhatsApp群組。申請人聲稱於群組的通訊中,他與眾多「黃絲帶」同學之間,在政見上出現嚴重分歧及爭執,他的言論招致眾多「黃絲帶」同學的口誅筆伐,後更於群組上被移除。他認為自己受到政治打壓及排擠,在精神上大受創傷,引致「憂鬱及焦慮」。針對這項指控,申請人向第一至第四建議答辯人申索$30,000,000,以賠償他精神上的創傷。第二項指控涉及校慶晚宴,晚宴最初原訂於2019年12月1日舉行,申請人聲稱晚宴後來在事先沒有通知他的情況下被改期至2020年1月30日。申請人指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刻意隱瞞改期一事,結果,申請人於原訂日期赴宴,才發現改期一事,導致他浪費精神、時間及交通費。基於這項指控,申請人索償$3,000。

8.從上述可見,引發HCA 2326/2019的第一項指控與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完全無關。而第二項指控雖然與校慶晚宴有關,但所牽涉的並不是同一次的改期。

9.根據法庭的紀錄,本席的書記已經於2020 年8 月17日去信申請人,通知他他的延期申請不獲批准。但申請人聲稱他沒有收到該信件。本席認為沒有必要在申請人是否有收到前述信件的問題上糾纏。如果申請人真的沒有收到該信件,即申請人在有關上訴期限屆滿前並沒有收到法庭批准延期上訴。在此情況下,申請人理應如期或盡快提出上訴。因此本席不接納申請人逾期上訴的解釋。

10.更重要的是,正如時任上訴法庭副庭長的鄧國楨法官於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Legislative Council [2008] 2 HKLRD 18的判辭中第16段指出,法庭在考慮行使酌情權批准逾期上訴時,應考慮上訴是否有合理的勝訴機會(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如果沒有的話,就不應批准逾期上訴。

11.本席於該表格第6段解釋了無論籌備、舉辦、進行或取消校慶晚宴,或收取或退回全部或部份晚宴費用,皆屬性私人行為,當中並不涉及任何公權法/公共法 (public law) 的元素。因此,擬第一答辯人至擬第四答辯人所作的取消校慶晚宴及不全數退款的決定並不包括在可司法覆核的範圍。

12.申請人於其非宗教式誓詞內,引用法庭處理霍英東家族爭產案及于文鳳訴周星馳案等與公眾利益無關的私人經濟糾紛為例子,以此指責本席「否決本司法覆核的申請、草率敷衍,明顯歧視無大律師代表的申請人」。霍英東家族爭產案及于文鳳訴周星馳案並非司法覆核案件,申請人引用此等不同程序屬性的案件並不恰當。但由此可見申請人是錯誤理解本席在本案中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理據。

13.法庭絕不會因為訴訟人無律師代表,便將其拒於門外,或草率處理其案件。在本案中,正如該表格第6段所釋,本席是因為司法覆核的程序並不適用於處理申請人就校慶晚宴的取消而擬向諸位建議答辯人所提出的申索,而駁回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14.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擬就本席駁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並沒有合理勝算。

15.綜合上述原因,申請人不獲逾期上訴許可。

16.本席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 黃國瑛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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