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羅興娟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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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由債權人提出的破產呈請,有關呈請於2020年5月26日被修訂 (“經修訂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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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HCB 7247/2019 [2020] HKCFI 18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2019年第72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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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 1.本案是一宗由債權人提出的破產呈請,有關呈請於2020年5月26日被修訂 (“經修訂呈請”)。 2.經修訂呈請基於一筆為數港幣125,549.40元的債項 (“債項”)。此債項由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5年第8號 (DCCJ 8/2015)、日期為2017年12月13日第2號訟費評定證明書經評定的訟費,及同案第1號(日期為2017年11月9日)和第2號訟費評定證明書的兩筆評定費組成。 3.一份日期為2019年10月31日的法定要求償債書,於同日送達債務人本人。債務人未有償還債項,呈請遂於2019年11月22日存檔。 4.經修訂呈請內的陳述,由債權人於2020年6月24日存檔的誓章核實。債權人代表律師所作的負債證明書於2020年7月13日存檔。 5.債務人在聆訊中無律師代表。她說債項沒有法律理據。本席向她解釋過,債項基於法庭所作的訟費命令,而訟費已被評定。一般來說,此訟費是必須支付的。不支付的話或會引致破產程序。 6.債務人已有多次可提供合法理由以解釋她何以不需支付債項的機會。儘管本席已解釋不只一次,債務人仍顯得不願接受債項的法律理據。她又說沒有證據證明債項。然而,經修訂呈請有誓章核實一事已向她指出過。 7.還有的是,債務人日期為2020年6月2日的誓章中曾說(這一點並非由她在聆訊中提出),她在破產案件2019年第1418號 (HCB 1418/2019) 中已招致港幣46,000元訟費,誓章中附上4張日期為2019年4月1日至6月11日、由一家律師事務所發出的收據以茲證明。假設她可從債權人收回訟費,這些訟費明顯都是未經評定的。無論如何,訟費的款額亦不足以消除債項。 8.由於沒有有效的辯護理由反駁修訂呈請,法庭對債務人發出一般破產命令,並連同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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