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Robinson, Dundas (羅便臣)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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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5月14日,原訟法庭李瀚良法官拒絕批准申請人司法覆核九龍城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拒絕要求已退休裁判官劉永成呈述案件 [1] 。2020年5月19日,申請人就李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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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24/2020 [2020] HKCA 7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2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6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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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前言 1.2020年5月14日,原訟法庭李瀚良法官拒絕批准申請人司法覆核九龍城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拒絕要求已退休裁判官劉永成呈述案件[1]。2020年5月19日,申請人就李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 2.事件源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劉永成於2011年9月6日(案件編號KCMP 845/2011)基於伊利沙伯醫院兩名註冊醫生依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31條之申請,命令授權將申請人移往精神病院以作羈留及觀察,為期不超於七日。 3.2020年3月20日,申請人按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05條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呈交申請書,要求劉永城裁判官呈述案件。申請書聲稱「當事人沒有被警察刑事調查,裁判官便假定被告人犯罪;涉及違反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2020年3月25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書面拒絕該申請,理由是《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不適用於《精神健康條例》第31條之羈留和觀察命令,而該命令亦不涉及刑事調查或任何定罪紀錄,亦無違反人權法。 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4.2020年4月14日,申請人入稟高等法院就嚴裁判官2020年3月25日的決定申請准許提出司法覆核,並要求高等法院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12條頒令裁判官呈述或修訂案件KCMP 845/2011。 5.申請人在入稟之誓詞中,陳述其尋求濟助理由的重點為: 「 … 當警察沒有調查醫生的刑事口供,裁判官便假定被告人犯罪的情形下,發出羈留和觀察的命令,這樣涉及違反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6.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李瀚良法官在2020年5月14日拒絕批准司法覆核申請,並於判決書第9至15段闡釋拒絕理由:
本上訴 7.申請人於2020年5月20日書面確認同意以書面審理本上訴,無須口頭聆訊。 8.上訴通知書附件中提出上訴理由,其重點如下:
9.按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2020年6月10日指示,申請人在2020年6月16日提交書面陳詞。陳詞內容主要陳述事件及法律程序時序表,直至接近尾段至提出論點。其主要論點為:
10.代表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的律政司在2020年7月16日去信本庭 (同時抄送申請人) 表示於本上訴中採取中立立場,不呈交陳詞,只附上本上訴中有關文件,即:裁判官2011年9月6日之命令、申請人2020年3月20日之申請書及署理主任裁判官2020年3月25日之決定供法庭參閱。 11.申請人在 2020年7月27日呈交回應陳詞,本庭經已閱讀。 12.本庭必須指出申請人於上訴通知書及陳詞中,未能具體提出李法官判決有何錯誤或不合理。 13.再者,上訴通知書及陳詞內容亦顯示,申請人仍然錯誤地認定劉永成裁判官之命令是一項刑事判令。事實上,如李法官清楚指出,該命令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條作出的行政命令,不是刑事程序。 14.本庭同意李法官的分析,《裁判官條例》第105條、 111條及112條提及的案件呈述程序及簡易程序,皆不適用於裁判官2011年9月6日之命令。《裁判官條例》所指的簡易程序,乃該條例第II部 與簡易程序罪行有關的程序。《精神健康條例》第31條之羈留和觀察命令,不需涉及刑事罪行,故無簡易程序可言。既無簡易程序,則亦不涉及呈述案件程序,因《裁判官條例》第105條規定: 「 在裁判官聆訊及裁定任何他有權循簡易程序裁定的申訴、告發、控罪或其他法律程序後的14整天內,任何一方或任何因此而感到受屈的人,如意欲以法律觀點有錯誤或超越司法管轄權為理由,就任何定罪、命令、裁定或上述的其他法律程序提出上訴,均可以書面形式要求裁判官作出及簽署案件呈述以徵詢法官的意見。…」(粗體字乃本庭所強調) 15.換言之,申請人陳詞中指控裁判官劉永成運用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簡易步驟繞過常規法庭程序,明顯不成立。嚴裁判官2020年3月25日拒絕呈述案件的決定正確無誤。 16.申請人亦未能具體提出劉永成裁判官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條作出的羈留和觀察命令有甚麽不符合該條例的地方。而且,申請人於2020年4月14日入稟高等法院所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是針對嚴裁判官2020年3月25日的決定,不是劉永成裁判官2011年9月6日之命令。 17.本庭認為李法官的判決完全正確。 18.由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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